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推荐3篇)
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 篇一
随着香港回归中国,中国内地和香港之间的专利申请关系也发生了一些变化。香港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特的法律和经济体制,这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批和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挑战和机遇。
首先,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之间的专利申请程序得到了统一。在过去,香港拥有自己独立的专利申请程序,与中国内地的程序存在差异。但现在,随着统一的法律和政策,两地的专利申请程序更加一致,为申请人提供了更便利和高效的服务。申请人只需选择在中国内地或香港进行一次申请,即可在两地同时获得专利保护,避免了重复申请和审批的繁琐过程。
其次,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之间的专利保护范围也得到了扩大。在过去,香港的专利保护范围主要限于香港地区,而中国内地的专利保护范围则覆盖全国。但现在,申请人在中国内地申请的专利也可以在香港得到保护,同样,申请人在香港申请的专利也可以在中国内地得到保护。这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广泛的专利保护范围,有利于他们在两地市场的开拓和发展。
再次,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之间的专利合作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中国内地和香港在专利审批和保护方面进行了更密切的合作,加强了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双方在专利申请和审批过程中互相借鉴经验,共同提高专利审批的质量和效率。这种合作不仅有助于保护申请人的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最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之间的专利申请费用也得到了统一。在过去,香港的专利申请费用相对较高,这给申请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但现在,随着费用的统一,申请人只需支付一次申请费用,即可在两地同时获得专利保护,减轻了其经济压力。
总的来说,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之间的专利申请关系发生了一些变化,为申请人提供了更便利和高效的服务。统一的申请程序、扩大的专利保护范围、加强的合作和统一的费用政策,都为申请人在两地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更有利的环境。同时,这也促进了创新和技术进步,为中国的科技发展做出了贡献。
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 篇三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
【分类号】 402001199730 【标题】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颁布日期】 19971229 【实施日期】 19971229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七号【名称】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题注】 现将《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予以公告。
【章名】 说明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单独的专利制度,施行香港《专利条例》和《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为方便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申请人办理有关申请专利手续,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提交专利申请的问题(一)提交国际申请中国专利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人和居民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国际申请的受理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二)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的,仍按照中国专利局1995年8月21日公告的《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国际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专利保护的问题(一)申请人在提出的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并希望其申请在香港获得专利保护的,除应向中国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标准专利的请求注册批予手续或短期专利的请求批予手续。(二)要求获得中国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申请人为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应当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即: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以中文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者该申请已由国际局以中文公布的、自中国专利局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并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以上程序适用于公布日或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是在1997年6月27日或之后的申请。(三)要求获得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国际申请人为使其国际申请也获得香港短期专利的保护,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自中国专利局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短期专利的批予请求手续。以上程序适用于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是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后的申请。
三、关于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专利保护的问题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为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即: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并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以上程序适用于公布日是在1997年6月27日或之后的申请。
四、关于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或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问题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除前述通过国际申请途径外)或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或《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的规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有关手续。根据香港《专利条例规则》的规定,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保护的,还应提交包括中国专利局在内的国际检索单位或香港知识产权署指定的专利当局所作的检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