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公租房申请条件-赣州公租房买卖政策(优秀3篇)
赣州公租房申请条件-赣州公租房买卖政策 篇一
赣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赣州市是江西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赣州市政府推出了公租房政策。公租房是指政府以出租或售卖方式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那么,赣州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呢?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赣州市的户籍居民,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户籍登记在赣州市,且在赣州市连续居住满1年。再次,家庭收入必须符合赣州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最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同时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对于单身申请人来说,公租房的申请条件相对较为宽松。单身申请人可以是未婚、离异、丧偶或未再婚的个人。他们只需要满足上述的户籍和居住条件即可申请公租房。
对于家庭申请人来说,公租房的申请条件相对较为严格。家庭申请人需要提供有效的结婚证明或其他关系证明文件。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赡养人。家庭收入需要根据家庭人口数和赣州市的低收入标准进行计算,家庭收入越低,申请公租房的机会就越大。
赣州公租房买卖政策
除了出租方式,赣州市政府还允许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住户进行买卖交易。这是为了鼓励住户积极参与市场交易,提高住房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赣州公租房买卖政策规定,住户在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进行买卖交易:首先,住户必须符合赣州市政府规定的住房产权交易条件。其次,住户必须履行相应的购房手续,包括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项等。最后,住户需要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在公租房买卖过程中,赣州市政府对住户进行了一些限制和保护措施。首先,住户在购房后的一定年限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其次,住户在买卖交易中享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户必须等待住户放弃购买权后才能进行购买。最后,住户在买卖交易中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例如购房款项的减免或分期付款等。
赣州公租房申请条件和买卖政策的实施,有效解决了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改善了他们的居住条件。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将继续推动赣州市的住房保障工作,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受益。
赣州公租房申请条件-赣州公租房买卖政策 篇三
赣州公租房申请条件-赣州公租房买卖政策
赣州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非三水户籍的,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城镇职工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含80%)。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含15平方米)。
(4)现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赣州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对于自住房和出租房,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决。当前,首先要解决公占私房和原自住房被挤占后现在居住困难的房主的问题。要制定腾退房屋计划
,房主现在居住困难的先解决,不困难的缓解决,分期分批落实。1、凡单位和个人挤占私人自住房,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原占用单位已同其他单位交换使用的,由现占单位负责腾退,交换双方的遗留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互相推诿拖延。房屋腾空后,由占用单位负责必要的修理,然后退还原房主。
2、凡机关部队、领导干部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均应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退完毕,不得拖延。工厂、企业、学校及“三站、两代、一所”占用的私人自住房,要做出退房计划,分期分批,逐步腾退。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华侨的自住房,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出,退还给原房主。
3、原房已经翻建、改建成生产、营业用房的,可由现占单位另筹房屋安置房主住房,原房由现占用单位按房管局的规定作价收购(不属落实私房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购买私房)。
凡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华侨和现在住房十分困难的房主的房屋,要尽先安排,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