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经典6篇)
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 篇一
尊敬的鉴定委员会:
我是XXX,身份证号码为XXX,现住址为XXX。我特此致函,希望能够重新进行伤残鉴定。
我在XXX年份进行了一次伤残鉴定,被认定为XXX级伤残。然而,我认为此次鉴定结果存在不公正之处,因此我希望能够重新进行鉴定,以期得到公正的结果。
首先,我认为此次鉴定结果不准确。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未能充分考虑到我的真实情况和病情的严重程度。我患有XXX疾病,这一疾病对我的身体功能造成了严重影响,使我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然而,这些情况在鉴定过程中未被充分考虑,导致鉴定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
其次,我认为此次鉴定过程存在程序上的不当之处。在鉴定过程中,我未能获得充分的陈述和表达自己的观点的机会。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未与我进行充分的沟通,也未向我解释鉴定标准和依据。这使得我无法真实地反映自己的状况,也无法对鉴定结果提出合理的质疑和异议。
最后,我认为此次鉴定结果给我带来了不公平的待遇。伤残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我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的权益。然而,由于鉴定结果的不准确和程序上的不当,我未能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使我在经济和生活方面承受了很大的压力。
基于上述原因,我特此申请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我希望能够获得公正、准确的鉴定结果,以便我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并能够恢复自己的生活和工作能力。
请鉴定委员会尽快处理我的申请,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我相信您们会公正、客观地对待我的申请,并给予我一个公正的结果。
谢谢您们的关注和配合。
此致
XXX
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 篇二
尊敬的鉴定委员会:
我是XXX,身份证号码为XXX,现住址为XXX。我特此申请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希望您们能够给予我的申请合理的考虑和回复。
我在XXX年份进行了一次伤残鉴定,被认定为XXX级伤残。然而,我质疑此次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因此希望能够重新进行鉴定,以期得到更为准确和公正的结果。
首先,我认为此次鉴定结果不准确。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未能全面细致地了解我的病情和残疾程度,导致鉴定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我患有XXX疾病,这一疾病对我的身体功能造成了严重影响,使我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然而,在鉴定过程中,这一情况未被充分考虑和评估,导致了不准确的鉴定结果。
其次,我认为此次鉴定过程存在程序上的不当之处。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未向我解释鉴定标准和依据,也未给予我充分的陈述和表达自己的观点的机会。我对鉴定过程和结果不了解,无法真实地反映自己的状况,也无法对鉴定结果提出合理的质疑和异议。这使得我对此次鉴定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最后,我认为此次鉴定结果给我带来了不公平的待遇。伤残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我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的权益。然而,由于鉴定结果的不准确和程序上的不当,我未能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给我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负担。
基于上述原因,我特此申请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我希望能够获得公正、准确的鉴定结果,以便我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并能够恢复自己的生活和工作能力。
请鉴定委员会尽快处理我的申请,并提供给我一个公正、准确的结果。我相信您们会给予我的申请合理的考虑和回复。
谢谢您们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XXX
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申请请求
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司百灵的伤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的护理期评估意见超出了伤残鉴定的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禁止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护理期作出鉴定,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的护理期评估意见超出了伤残鉴定的范围,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二、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缺乏法律根据,适用评估标准错误。
经过庭审质询,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司百灵护理期的评估意见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我们国家目前有任何规定允许交通事故可以参照工伤标准的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评定程序、评定依据及价值取向截然不同。本案的原告司百灵是交通事故受伤,对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评估以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依据,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为本案评估的法律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三、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结论明显错误。
虽然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司百灵护理期的评估适用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但是根据此规范5.7—5.10之规定,五级至十级伤残均无护理依赖。在无护理依赖的前提下却做出司百灵需终生护理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
四、经过庭审质询本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为确保本次鉴定的.客观性,鉴定人应当分别接受质询,因为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与证人相同的意义和价值,不分别接受质询定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其次,本案的鉴定人之一薛长年拒绝回答被告方的质询,这和只有一个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特向贵院申请重新鉴定,望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xxx
20xx年x月x日
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张学辉,xxxx事务所律师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C区九层,
电话:xxxx 传真:xxxx
申请事项:
作为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申请人对公诉方提出的,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有异议,特此申请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
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情况"表明,被检人宗某某"左额面部至左颈项部(左耳廓前)见18*15cm的块状增生疤痕及色素改变,左下颌部及左颈项部较明显,颈部活动受限"。其"检验意见"为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评定重伤。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的规定是:"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申请人认为,(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认定的只是被检人"颈部活动受限";而"颈部活动受限"与重伤标准规定的"颈部活动严重障碍"是不能划等号的,两者程度的差距是明确的;同时也未表明被检人"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
面容"。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宗某某损伤既未达到"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程度,也未达到"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程度,被检人伤势不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关于重伤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重伤。
同时,申请人认为,被害人宗某某伤势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规定,构成轻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规定,辩护人申请对被害人宗某某伤情重新鉴定。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学辉律师
20xx年x月x日
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 篇五
申 请 人:XX
申请事项:请求对当事人的伤情重新鉴定。
理由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系《XXXX.XX.XX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该案件已移交贵院审查起诉,现对XX市XX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提交的由XX市XX区公安局XX派出所告之的伤情鉴定意见有异议,请求重新鉴定。理由如下: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六条“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第二十二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卷宗内的材料应当包括:伤情照片、等证据材料”。头部伤是否具有真实性,并且《鉴定意见通知书》至今也从未从达申请人,头部轻伤是申请人所为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无关联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特向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
此致
XX市XX区检察院
申请人:XXX
代理人:XXX
日 期:XXXX-XX-XX
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上诉人):xxxxx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在xx市龙蟠中路69号。
代表人娄伟民,人保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上诉人):李xx,男,19xx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xxx市江宁区铜井镇牧龙村牧龙镇村79号。
申请事项:
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被申请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特申请对被申请人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伤残评定是一个复杂的工作,鉴定人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明确提出对被申请人李树彬十级伤残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认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原审法院并未依法全面审查客观事实,未批准申请人该项申请,判决认可了李树彬的十级伤残。
因此,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批准对被申请人李树彬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