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与负:新的著作权法对图书馆之影响【精彩3篇】
正与负:新的著作权法对图书馆之影响 篇一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信息传播的快速扩张,图书馆的角色和功能也在不断演变。而新的著作权法对于图书馆的影响不可忽视。新法的出台,一方面为图书馆在数字时代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便利,另一方面也给图书馆带来了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新的著作权法扩大了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范围。根据新法,图书馆可以通过数字化手段对馆藏资源进行数字化处理和数字化传播。这意味着图书馆可以将纸质图书转换为数字形式,为读者提供更加便捷的阅读和借阅方式。同时,图书馆还可以通过数字化传播,将馆藏资源推广给更多的读者,扩大图书馆的影响力和受众群体。这给图书馆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求。
其次,新的著作权法也强调了图书馆的公共利益地位。根据新法,图书馆在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应以公共教育和科研为目的,为读者提供更多的信息资源和知识服务。这意味着图书馆可以更加自由地为读者提供著作权作品的复制、传播和展示。图书馆的公共利益地位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社会进步和知识普及。
然而,新的著作权法同时也给图书馆带来了一些限制和挑战。首先,新法对于图书馆的数字化处理和数字化传播提出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图书馆在进行数字化处理时,需要尊重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而在进行数字化传播时,图书馆需要遵守著作权人的许可要求,确保作品的合法传播。这些限制条件增加了图书馆的管理成本和风险,使其在数字化时代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制约。
其次,新的著作权法对于图书馆的数字资源管理和授权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新法,图书馆在数字化处理和数字化传播时,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版权管理系统和授权机制,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这对于一些资源有限的图书馆来说,可能增加了管理和运营的难度,限制了其在数字化时代的发展空间。
综上所述,新的著作权法对于图书馆的影响既有正面的一面,也有负面的一面。新法为图书馆在数字化时代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便利,扩大了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范围和公共利益地位。但同时,新法也给图书馆带来了一些限制和挑战,增加了管理成本和风险。因此,图书馆在应对新法的影响时,需要充分认识到其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积极应对,推动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
正与负:新的著作权法对图书馆之影响 篇二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信息传播的普及,图书馆作为知识和文化传播的重要场所,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然而,新的著作权法对图书馆的影响也日益凸显。这种影响既有正面的一面,也有负面的一面。
首先,新的著作权法为图书馆提供了更多的合理使用权。根据新法,图书馆可以通过数字化手段对馆藏资源进行数字化处理和数字化传播。这使得图书馆可以更好地满足读者的需求,提供更加便捷的阅读和借阅方式。读者不再需要到图书馆实体位置去借阅纸质图书,而是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在线阅读和借阅数字图书。这大大提高了读者的阅读体验和信息获取的效率。
其次,新的著作权法强调了图书馆的公共利益地位。根据新法,图书馆在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应以公共教育和科研为目的,为读者提供更多的信息资源和知识服务。这意味着图书馆可以更加自由地为读者提供著作权作品的复制、传播和展示,推动知识的普及和社会进步。同时,图书馆的公共利益地位也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然而,新的著作权法也给图书馆带来了一些挑战和限制。首先,新法对于图书馆的数字化处理和数字化传播提出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图书馆在进行数字化处理时,需要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尊重著作权人的权益。而在进行数字化传播时,图书馆需要遵守著作权人的许可要求,确保作品的合法传播。这增加了图书馆的管理成本和风险,使其在数字化时代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制约。
其次,新的著作权法对于图书馆的数字资源管理和授权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新法,图书馆在数字化处理和数字化传播时,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版权管理系统和授权机制,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这对于一些资源有限的图书馆来说,可能增加了管理和运营的难度,限制了其在数字化时代的发展空间。
综上所述,新的著作权法对图书馆的影响既有正面的一面,也有负面的一面。新法为图书馆提供了更多的合理使用权和公共利益地位,使其能够更好地满足读者的需求,推动知识的普及和社会进步。然而,新法也给图书馆带来了一些限制和挑战,增加了管理成本和风险。因此,图书馆在应对新法的影响时,需要充分认识到其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积极应对,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
正与负:新的著作权法对图书馆之影响 篇三
正与负:新的著作权法对图书馆之影响
【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新的著作权法给图书馆的运行带来的严格约束、对图书馆文化保存职能的强烈冲击,以及对图书馆发展的积极效应,并阐述了图书馆的应对策略。【摘要题】理论探索
【关键词】著作权/著作权法/图书馆
2001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开始施行。新的著作权法对于不符合《伯尔尼公约》等国际著作权条约,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同时还考虑了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保护所带来的新问题,完善和健全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制度。由于图书馆所收藏、传播、利用的绝大多数都是他人的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贯穿图书馆运行的全过程,因此,著作权法的修改和施行必然对图书馆的建设,特别是对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产生了深远和重大的影响。
1 对图书馆运行的约束和影响
新的著作权法的颁布和施行,使得图书馆的运行受到更严格的约束,图
书馆的运行空间越来越小,成本越来越高。1.1 新的著作权法扩大了保护客体和保护范围,增加了对杂技艺术作品,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建筑作品和模型的保护,使保护客体的含义和指向更加明确
根据这一规定,除了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些不受本法保护的作品,图书馆所涉及的任何其它作品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都受到新的著作权法的保护,图书馆可自由支配的文献越来越少。
新著作权法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强化了邻接权所有者的权利。新著作权法新增加了三项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及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或相关的权利,即某些传播者的权利。也就是指通过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和播放等传播有关著作权的作品的权利。如其中增加了出版者专有版式设计的权利及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出租和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将数字化信息资源上载,通过网络或者是其他途径使读者能够阅读、甚至下载或复制数字化的信息,这是数字图书馆开展信息服务的主要方式。其向公众提供的资源,除传统的纸质文献外,也已大量涉及到影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多媒体作品。这些行为显然要受到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及邻接权的约束。
由此可见,图书馆运行所涉及的其它任何作品,从它的收集、到整理,到保存以至传递,并且这种传递无论以有线方式还是无线方式,都受到著作权法的制约。否则作品的著作权人就可能随时主张权利,甚至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责任,从而使图书馆卷入到版权纠纷中。
1.2 根据新的著作权法的规定,图书馆对任何其它作品的.使用,都必须事先征得该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支付一定的费用。这就使得图书馆的运行要获得大量作品的权利许可,而导致图书馆的操作上的困难
传统的纸质文献一本书同时只有一个许可,因此纸质文献一旦购入,也就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许可。而一个数字化的作品可以同时供数万读者进行在线阅读,是否取得许可对权利人利益的影响也远远大于前者。并且我国是一个著作权人数量众多的国家,图书馆每年所要使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更是多得惊人。因此对于图书馆来说,取得数字化作品权利人的授权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首先,由于易复制性、易传播性以及易修改性,数字化作品的出版与否的界线也越来越模糊。比如,数字化图书馆将馆藏数字化后在网上发布,是否涉及版权人的再次授权?已完成的网上作品可以被分解由他人进行编辑、利用,然后综合形成新的作品,又可再一次的被分解、编辑、利用,这会对已有版权作品形成权利的重叠,图书馆是否要取得每个权利人的认可?这些问题在新的著作权法中找不到明确的法律条款;
其次,为消除光盘数据库在时间上滞后的弊端,许多服务商都陆续推出了同类产品的网络数据库,用户只需购买许可,或按其它方式付费,就可直接从网络上获取文献。而我国清华大学的期刊全文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数据库等,却不肯放弃光盘的出版,规定必须购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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