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精简3篇)
民事裁定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 篇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也越来越完善。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希望撤销诉讼时,需要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而法院在审理撤诉申请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裁定。本文将从准许撤诉和不准许撤诉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准许撤诉是指法院同意当事人的撤诉申请,终结诉讼程序。准许撤诉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一致要求撤诉,法院会依法准许撤诉,以维护当事人的自主权。二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自己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或者经济损失已经超过期望的赔偿金额,因此决定撤诉,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合理理由,判断是否准许其撤诉。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经过充分的思考和考虑,认为撤诉是更好的选择,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决定,准许其撤诉。
其次,不准许撤诉是指法院不同意当事人的撤诉申请,要求继续进行诉讼程序。不准许撤诉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已经起诉多次或多次撤诉,法院会认为当事人滥用撤诉权利,不准许其再次撤诉。二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虽然提出了撤诉申请,但法院认为诉讼请求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准许撤诉可能会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会不准许撤诉。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理由不充分或不合理,法院会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诉讼义务,不准许其撤诉。
总结来说,民事裁定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决定的。准许撤诉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权和解决纠纷的自愿性,而不准许撤诉则是为了维护诉讼公正和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撤诉申请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公正的裁定,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民事裁定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 篇二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时会在诉讼过程中改变立场或因各种原因选择撤销诉讼。此时,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且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做出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裁定。撤诉的准许与否,涉及到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诉讼公正的平衡。
首先,对于准许撤诉的情况,法院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一致要求撤诉,法院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准许撤诉。二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经过充分的思考和考虑,认为撤诉是更好的选择,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决定,准许其撤诉。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自己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或者经济损失已经超过期望的赔偿金额,因此决定撤诉,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合理理由,判断是否准许其撤诉。
其次,对于不准许撤诉的情况,法院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已经起诉多次或多次撤诉,法院会认为当事人滥用撤诉权利,不准许其再次撤诉。二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虽然提出了撤诉申请,但法院认为诉讼请求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准许撤诉可能会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会不准许撤诉。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理由不充分或不合理,法院会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诉讼义务,不准许其撤诉。
综上所述,民事裁定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决定的。法院在审理撤诉申请时,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公正的裁定。准许撤诉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权和解决纠纷的自愿性,而不准许撤诉则是为了维护诉讼公正和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注重平衡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诉讼公正的原则,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民事裁定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 篇三
民事裁定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
__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号
原告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______(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______(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______(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______〔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______撤回起诉。
______(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______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附:
民事裁定书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诉讼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所做出的判定。它与判决有着本质的区别,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即为保证诉讼过程的进行。判决主要是解决实体间题,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第一,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时,应认真进行审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条件,第109条规定的起诉方式,第111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决定案件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且将裁定书和原告起诉的有关材料送达和退还给原告。
第二,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以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用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六,中止或者终结
诉讼。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而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诉讼终结,是指民事诉讼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而出现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不能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
第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第八,中止或终结执行。执行中止,是指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继续执行。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而结束执行程序。
第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