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保证明【精简3篇】
上海环保证明 篇一
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环保工作。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上海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改善环境质量,使得上海成为中国乃至全球的环保典范。
首先,上海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将其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上海市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环保政策,包括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水污染治理、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利用等。这些政策的实施,有效地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和环境破坏,提高了空气质量和水质。
其次,上海市政府积极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经济。上海市政府鼓励企业和居民采取节能减排的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加强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上海市政府还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推动绿色技术和环保产品的研发和应用。这些举措不仅为上海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也促进了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再次,上海市政府注重环保意识的普及和教育。上海市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如媒体宣传、教育培训等,向公众普及环保知识和技能。此外,上海市政府还组织了大量的环保宣传活动,如环保展览、志愿者活动等,提高了公众对环保的认识和参与度。这些举措有效地增强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最后,上海市政府加强了环境监测和执法力度。上海市政府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对空气、水质、噪声等环境指标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同时,上海市政府还加强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了环境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上海市政府在环保工作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上海成功地改善了环境质量,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上海的环保经验和做法,不仅为其他城市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也为全球的环保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上海环保证明 篇二
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环保工作。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上海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改善环境质量,使得上海成为中国乃至全球的环保典范。
首先,上海市政府注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上海市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减少工业和交通排放、推广清洁能源、提高燃煤电厂的环保设施等。这些措施的实施显著减少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了空气质量。
其次,上海市政府注重水污染治理工作。上海市政府加大了对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力度,加强了水污染的监测和排查,加强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这些举措显著减少了水污染物的排放,提高了水质。
再次,上海市政府注重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利用工作。上海市政府积极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鼓励居民将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并将可回收垃圾进行资源回收利用。同时,上海市政府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垃圾处理和回收利用体系,提高了垃圾处理的效率和资源的利用率。
最后,上海市政府注重环境保护意识的普及和教育。上海市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如媒体宣传、教育培训等,向公众普及环保知识和技能。此外,上海市政府还组织了大量的环保宣传活动,如环保展览、志愿者活动等,提高了公众对环保的认识和参与度。
综上所述,上海市政府在环保工作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上海成功地改善了环境质量,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上海的环保经验和做法,不仅为其他城市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也为全球的环保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上海将继续努力,不断加强环保工作,为打造更美好的生态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上海环保证明 篇三
上报上海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情况核实结果的报告
环境保护部:
根据你部《关于请核实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情况的函》(环办函〔2011〕29号)以及上海市政府办公厅相关批示要求,我局对本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了核对。本市没有制定过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现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7项,均向环境保护部备案。环办〔2011〕29号附件列出的上海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名称、标准编号等内容正确。
特此报告。
附件:现行上海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名单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核实 报告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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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环境保护是我国基本国策。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
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
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三)污染者承担治理和损害补偿责任;
(四)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五)专业
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加强环境保护舆-论监督,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一切单位和个人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实施本条例作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每届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实施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街道办事处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县环保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业务上同时受市环保局的领导。
第十条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本市的贯彻实施,并对区、县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区(县)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制定市环境保护的规范、标准和污染防治对策;
(四)参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对大型建设项目、特殊工程、特定区域、特定污染物进行直接监督管理;
(五)确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和指标;
(六)组织全市环境监测,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纠纷;
(七)组织环境科学和重大环境项目的研究,推广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一条区、县环保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本辖区的贯彻实施;
(二)编制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三)落实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区域环境质量调查,对污染源进行监测并督促治理;
(五)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
(六)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纠纷。
第十二条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及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农业、园林、环卫、水利、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和区、县环保局实施本条例。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市和区、县环保局编制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环保局备案。
第十四条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分类划定环境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或者建设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大中型项目和特定项目,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制定本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目标和措施,并落实到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督促实施。
第十七条本市工业布局根据城市(乡镇)规划、产业结构以及生态保护的要求做到:
(一)中央商务区不得新建工业生产项目,现有的必须搬迁;
(二)中心城区不得新建、扩建有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现有的应当调整或者搬迁;
(三)新建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内,污染物集中处理;
(四)造纸、电镀、皮革、印染以及其他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必须安排在限定的区域内。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城市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燃气化、集中供热系统、绿化、环境卫生和河道污染治理及其他环境设施的资金投入,并保证日常维护管理经费。
第十九条城市开发区建设应当根据生态城市的要求,严格功能区划,合理安排产业结构,控制建筑密度,依法确保绿地面积。
城市开发区应当建造集中供热系统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设施及收集输送系统,其环境质量标准严于其他地区。
第二十条除已划定的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长江以及规划确定的饮用水源划定保护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确定水质改善目标,并且禁止或者限制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
跨区、县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生态区域,珍息濒危的野生动植物
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保护。
崇明东滩候鸟保护区、金山三岛海洋自然保护区、淀山湖水源保护区、佘山风景区、横沙国家级旅游
区以及规划确定其他需要特定保护的区域,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已建成的,必须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搬迁。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等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河道管理,禁止向河道直接排放污染物和倾倒废弃物。
开发利用土地、水、矿产、渔业、野生生物等自然资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资源损害补偿费。
第二十三条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进行海岸工程建设、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上运输和滩涂拆船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