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材料范文通用5篇(精彩3篇)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材料范文通用5篇 篇一
标题: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材料范文
尊敬的国家司法救助机构:
我是××(姓名),身份证号码为×××××××××。我是××省/市/县的居民,因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公民权益受损事件,特此向贵机构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事件的经过如下:我在××年××月××日遭遇了一场严重的人身伤害事件。当时,我正行走在××(地点),突然遭到一名陌生人的袭击。他使用了暴力手段对我实施了殴打,并且抢走了我的财物。我在被袭击后立即报警,警方也迅速介入了调查。
经过警方的调查,嫌疑人××(姓名)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并且已经被依法逮捕。然而,在此过程中,我遭受了严重的人身伤害,不仅身体遭受了伤害,心理上也受到了巨大的打击。由于伤势严重,我需要进行长期的医疗治疗和康复,同时也需要支付大量的医疗费用。
在此,我诚恳地向贵机构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希望得到国家的支持和救助。我希望贵机构能够协助我进行相关的法律程序,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并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救助法》的规定,我作为一位公民,有权利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以保障我的合法权益。我相信贵机构会认真审理我的申请,并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予我必要的救助。
我愿意提供以下材料和证据以支持我的申请:
1. 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医疗证明文件(病历、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用发票等)
3. 报警记录和警方调查报告
4. 相关证人证言或证据(如有)
我真诚希望贵机构能够尽快审理我的申请,并给予我必要的支持和救助。我相信在贵机构的帮助下,我将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尽快恢复身体和心理的健康。
再次感谢贵机构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姓名)
××年××月××日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材料范文通用5篇 篇二
标题: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材料范文
尊敬的国家司法救助机构:
我是××(姓名),身份证号码为×××××××××。我是××省/市/县的居民,因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公民权益受损事件,特此向贵机构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事件的经过如下:我是一位××(职业),在××年××月××日,我遭遇了一起严重的劳动权益受损事件。我所在的企业××(企业名称)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未按时支付我的工资,并且未缴纳我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和福利。
作为一名劳动者,我依法履行了我的劳动义务,但企业却未能履行其雇主的义务,造成了我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此期间,我多次与企业协商,希望能够解决问题,但企业拒绝履行合同,并拖延处理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作为一位劳动者,享有劳动权益的保护,有权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我希望贵机构能够协助我进行相关的法律程序,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并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我愿意提供以下材料和证据以支持我的申请:
1. 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记录
2. 社会保险和福利相关文件
3. 与企业的协商记录和函件
4. 相关证人证言或证据(如有)
我真诚希望贵机构能够尽快审理我的申请,并给予我必要的支持和救助。我相信在贵机构的帮助下,我将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获得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再次感谢贵机构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姓名)
××年××月××日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材料范文通用5篇 篇三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材料范文 第一篇
申请人:李xx,男,汉族,xxxx年9月17日出生,住XX市XX区XXXX村村民。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西山与被告祖彪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于20xx年5月18日依法作出(20xx)泰山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告祖彪支付原告李西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元及利息。
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已满,但被告仍未履行,后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被告人至今未露面,因申请人经道路交通事故后丧失经济能力,申请人之妻有糖尿病一家人毫无生活来源,特向贵院申请司法救助,请予批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XX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材料范文 第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有乡村常住户口的居民实施基本生活救助。
第三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公正,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动态管理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政策优惠、社会救助、劳动自救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辖有农业户口居民的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是本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和社区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做好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统计、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当地常驻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乡村低保待遇(不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乡村定居的农业户口与城镇户口混合家庭,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申请享受乡村低保、城市低保待遇。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不享受乡村低保待遇:
(一)属于乡村五保对象的;
(二)有正常劳动能力、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
(三)家庭成员拥有并使用手机、摩托车、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
(四)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五)有高于当地乡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六)有赌博、吸毒、_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申请人已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赴外地读书在校生除外);
(八)经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乡村低保待遇的。
第八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别按下列规定享受: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抚)养能力的按当地乡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当地乡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保障对象中的优抚对象、重病残疾人、特困独生子女、80岁以上老人、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
第九条乡村低保标准。适当考虑用电、取暖、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市现阶段乡村低保指导标准暂定为年人均800元,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地保障标准。保障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波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第十条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上年纯收入计算。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补偿金、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和扶(抚)养费等。
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总额/家庭所有成员数
第十一条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等;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
(六)参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七)乡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八)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校学生除外)外务工。
第十三条赡养费和扶(抚)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高于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超出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可以不计算赡养、扶(抚)养费;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视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按照超出部分的总和除以家庭总人口数,计付赡养、扶(抚)养费;
(三)实际支付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
第十四条因土地被征用而获得一次性补偿金的乡村居民。因不可抗力因素将领取的补偿金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保障待遇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五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凡申请享受乡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的《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2.户籍证明。包括户主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
3.收入证明。本方法第十条有关收入。
4.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贫困户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政府出具申请低保待遇贫困户的收入及其他证明。
(二)受理: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符合条件的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审核:乡(镇)乡村低保评审小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并填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经评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审批:县(区)民政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乡村低保对象材料的审核。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3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
第十六条保障对象在执行同一乡村低保标准的本县(区)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迁入地重新履行申请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简化审批程序。
第五章保障资金的筹集、发放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以下渠道解决:
(一)财政预算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不含扩权县资金安排)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区。由县区自行解决。
(二)乡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按规定可用于乡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乡村低保资金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需求计划。
第二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乡村低保工作。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开乡村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保障金发放情况。受理乡村居民的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乡村低保补助金按季度实现社会化发放。对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
第二十三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乡村居民有下列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和终止享受低保待遇: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人口减少。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四条从事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
(三)贪污、挪用、扣压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有其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对为申请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出具假证明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材料范文 第三篇
十三师党委政法委:
自20__年以来,我师法院按照党委政法委和兵团分院的统一部署,先后两次积极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根本解决,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因多种原因难以执行,特别是在执行标的较大的刑事附带民事 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中,遇到被 执行人暂无财产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穷尽与案件相 适应的执行措施后,只能中止或终结执行。申请人因其合法 权益得不到实现对执行产生误解,迁怒于法院和社会,导致有的申请人四处上访、告状。 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也牵制了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大量的人力、物力,从而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据统计我师两 级三院现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45件,其中被执行人下 落不明21件,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24件。为有效地缓解“执行难”所引发的矛盾,避免生活困难的申请人采取上访闹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体现我师党 委亲民、利民的执政理念,彰显执政为民宗旨。根据有关文 件精神和其他一些单位的经验,设立执行案件特困群体救助
基金是从机制体制上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我院按照兵团分院要求,在借鉴他人经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师党 委政法委申请设立执行案件特困群体救助基金。
农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20__年__月__日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材料范文 第四篇
十三师党委政法委:
自20xx年以来,本人师法院按照党委政法委和兵团分院的统一部署,先后两次积极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根本解决,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因多种原因难以执行,特别是在执行标的较大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中,遇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穷尽与案件相适应的执行措施后,只能中止或终结执行。申请人因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对执行产生误解,迁怒于法院和社会,导致有的申请人四处上访、告状。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也牵制了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大量的人力、物力,从而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据统计本人师两级三院现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45件,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1件,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24件。为有效地缓解“执行难”所引发的矛盾,避免生活困难的申请人采取上访闹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体现本人师党委亲民、利民的执政理念,彰显执政为民宗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其他一些单位的经验,设立执行案件特困群体救助基金是从机制体制上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本人院按照兵团分院要求,在借鉴他人经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司法申请设立执行案件特困群体救助基金。
农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11月30日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材料范文 第五篇
摘要:依据我国法律,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但是,我国仍然亟需在立法上建立刑事被害人经济救助制度,对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金额、救助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借鉴了国外立法及总结我国各地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构建刑事被害人经济救助制度提出了几点设想。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经济救助;救助程序
依据我国法律,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但是,在现实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有的刑事案件发生后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者,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陷入困难,甚至由此引发恶性报复事件或者久访不息,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此,2009年3月由中央政法委员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等八个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刑事被害人经济救助制度的政策依据,对依法妥善处理刑事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笔者认为,目前开展刑事被害人经济救助工作只是在当前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的特殊时期,为解决刑事被害人特殊困难而采取的一种过渡性安排。要促进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进行制度的立法是关键,本文拟从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金额及支付方式、救助资金的来源及管理、救助程序五个方面对这一制度的构建进行思考。
一、救助对象
刑事被害人经济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受到犯罪侵害、无法从加害人或其他渠道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遗属,通过相应程序给予适当经济资助的法律制度。综观已建立刑事被害人经济救助制度的国家对救助的对象均有所限定,绝大多数已经实施这项制度的国家都限定为暴力犯罪。如美国加州法律规定,被救助者必须是直接因暴力犯罪被害而死亡或受伤者,或者依靠被害人生活的人,或者在犯罪发生时,系被害人之家属或者近亲属,或者在被害人死亡时,应支付或愿支付医疗费或者丧葬费的人。德国的《暴力犯罪被害人救助法》规定,救助对象必须是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或其遗属继承人,救助申请人必须具有德国国籍或是欧盟国家的成员或者公民,外国人所属的国家如果与德国签有互惠规定,同样可以申请救助。
当前,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欠发达,尚不具备对所有刑事被害人实行救助的经济条件。笔者认为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刑事案件情况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来确定救助对象的具体范围。建议可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对象确定为: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救助对象不包括仅受到财产损失的被害人,也不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行国家救助的多数国家(地区)只救助因暴力犯罪导致人身伤害的被害人(自然人),而将国家救助的对象限于作为自然人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而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形式的被害人,是因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都投有财产保险,其受到损害后可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无须由国家进行救助。同时,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也应列入经济救助的对象。
二、救助条件
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经济救助,缓解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生活困境,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刑事被害人申请国家救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被害人无法从加害人或其他途径得到足以满足基本生活标准的救助,即被救助者必须是因为受到犯罪侵害而陷入严重生活困难的人。二是被害人对受侵害没有过错或过错很小。但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老人、基本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国家应当根据其生活来源情况予以救助,而不应考虑其责任大小。三是被害人应主动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不隐瞒关键证据,以利于及时立案侦查、破案审结。如果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应由其近亲属代为报案。四是救助被害人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如果斟酌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或者其他情况,按照一般社会观念救助被害人显然有失妥当的,则不予救助。
三、救助标准和支付方式
纵观各国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标准,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对救助标准未作明确数额规定,仅规定了一个计算的原则。如日本的救助法规定,刑事被害的给付金额,按照政令所确定的基础额乘以行政命令所确定的倍数所得的数额;二是在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救助数额,如英国采取定额制,救助的数额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分为25级,第1级为1000英镑,第25级为25英镑;三是在法律中规定了经济救助的最高标准。
在我国,笔者认为可根据目前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来制定具
体救助标准,同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对国家救助明确规定最高限额,且该限额应在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之间有所区别,但区别应当仅限于收入水平计算上有所区别,在其他各项计算上应当不做区别。而且,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强以及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救助的最高限额也应当通过法定程序适时进行调整。在确定具体救助数额时,应结合被害人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综合考虑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实际民事赔偿情况、刑事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等情况。此外,在确定具体救助数额时,还应坚持不重复救助原则,即如果被害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了救助,国家只应救助其不足差额。
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方式,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金钱救助,且以一次性现金支付为最佳支付方式。
四、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对于救助资金的筹集,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取由国家建立专项基金的做法。例如美国联邦政府的特别基金来源于联邦犯罪案件中所判处的罚金收入,各州的救助经费除了联邦补助40%外,其他经费来源包括州政府税收、罚金、附加罚金、假释后工作收入、_作业成品所得和保释金等。具体到我国,笔者认为应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基金”,该基金来源可分三部分:一是国家预算,主要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二是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三是在司法机关的收入中划拨一部分:如法院判决被告人的罚金、_服刑者的劳动收入、犯罪人的犯罪所得或其财产依法没收后的变卖所得、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上交国库的无主财产等。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基金的建立,亟需国家、相关行政、司法机关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亟需相关制度的配套跟进。
对于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笔者认为应当将决定权、管理权、执行权作适当的分离。具体来说,就是由案件管辖机关提出拟救助意见,由政法委员会决定是否给予救助,由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审核管理,由案件管辖机关负责发放、由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救助基金用到实处,发挥最大的效用,防止出现腐败现象。
五、救助程序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和决定、发放四个主要步骤。同时,为解决某些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紧急困难,保障其请求权得以真正实现,还应规定先予支付程序和不服决定的救济程序。
(一)申请
刑事被害人应当在被侵害后的两年内,以书面形式向犯罪管辖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主要应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受犯罪侵害的具体事实;2.申请人与被害人的关系;3.申请救助的项目及金额;4.申请救助的事实及理由;5.已经获得的救助金额,包括社会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给付金额和其他能获得金钱给付的情形等;6.申请人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申请书应当附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等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二)审查
收到刑事被害人救助申请后,案件管辖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不符合规定程序或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确定合理补正日期,逾期不予补正或补正不全,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裁定驳回。案件管辖机关认为申请成立予以受理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1.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的基本情况;2.被害的程度、有无后遗症及其种类、治疗费的数额、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3.损害赔偿情况,包括是否领取过损害赔偿金、保险金、社会捐助及其金额;4.加害人态度及相关情况。案件管辖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要依法查处,还可以要求刑事侦查机关及其它政府机关或金融、保险和税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依法予以配合。
(三)决定
案件管辖机关对于救助申请经审查认为合格的,应当提出救助意见,报政法委员会审批。对于理由不充分的,应当做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具体来说,就是公安机关对于无法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侦办的尚未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符合求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救助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于不起诉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救助意见。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力履行赔偿义务,或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救助意见。
(四)发放
案件管辖机关在同级政法委员会批准予以救助后,应申请财政部门拨付救助资金。在收到救助资金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救助资金发放给刑事被害人。
(五)先行支付
案件管辖机关受理申请后,当无法确知加害人或者被害人的伤害程度而不能做出救助决定,但申请人因为犯罪被害有紧急救助需要的,案件管辖机关有权在审核核实后作出先行支付的决定。如果申请人的救助申请被驳回或者先行支付的救助金高于救助决定所确定的金额,申请人应将其不应获得的部分返回。
(六)不服决定的救济程序
申请人不服救助决定的,应在10日之内向上一级案件管辖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案件管辖机关须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局决定。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涉及到诸多方面,对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立法宜采用程序和实体综合立法的模式,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法》,对救助的基本原则、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金来源、救助标准、救助金管理、救助程序方面的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
注释:
张智辉,徐明涓编译.犯罪被害者学.北京:群众出版社..
曲涛.创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新思考.中国矿业大学学报.2006(3).58.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