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鉴定程序【优质3篇】
成果鉴定程序 篇一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行各业都在不断追求创新和突破。然而,创新与突破都必须经过严格的鉴定程序来验证其真实性和科学性。成果鉴定程序就是为了保证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而设立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定。
成果鉴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申请、受理、审查、实施、评估和公示。首先,申请环节是科研人员向相关机构提交成果鉴定的申请,包括鉴定目的、鉴定内容和鉴定标准等。然后,受理环节是鉴定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鉴定条件和要求。如果符合条件,申请将进入审查环节。
审查环节是成果鉴定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环。鉴定机构会组织专家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查,包括对成果的科学性、原创性和实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同时,鉴定机构还会对申请人的科研背景、研究方法和实验过程等进行审查。只有通过这一环节的严格审查,才能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和准确。
实施环节是成果鉴定程序中对成果进行实物检验和测试的环节。鉴定机构会根据鉴定申请中的要求和标准,对成果进行实物的观察、测试和分析,以验证其真实性和可行性。评估环节是对鉴定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价的环节。鉴定机构会根据实施环节的检验和测试结果,对成果进行评估,给出鉴定结论。
最后,公示环节是将鉴定结果向社会公开的环节。鉴定机构会将鉴定结论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让社会各界了解到鉴定结果。同时,鉴定机构还会为申请人提供鉴定报告和证书,以便申请人在科研、项目申报和技术转移等方面使用。
成果鉴定程序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证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可以防止科研成果的虚假和欺骗,还可以促进科研人员的创新和突破。通过严格的鉴定程序,科研人员可以获得对自己成果的认可和肯定,为他们的科研工作提供更大的动力和支持。
成果鉴定程序 篇二
科研成果的鉴定是科研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也是评价科研人员科研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准。成果鉴定程序是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而设立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定。
成果鉴定程序的公正性是其最重要的特点之一。为了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和公正,成果鉴定程序一般采取“三审制”或“多审制”。即对申请进行初审、复审和终审,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专家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估。这样可以避免个别专家主观因素的影响,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成果鉴定程序的准确性是其另一个重要特点。成果鉴定程序一般采取科学的鉴定方法和手段,对科研成果进行实物检验和测试,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同时,鉴定机构还会组织专家对成果的科学性、原创性和实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成果鉴定程序还具有及时性和高效性的特点。为了满足科研人员对鉴定结果的及时需求,鉴定机构一般会设立相应的服务窗口和工作流程,以保证鉴定程序的高效进行。同时,鉴定机构还会与科研人员保持沟通,及时反馈鉴定结果,以便申请人进行进一步的科研工作或申报项目。
总之,成果鉴定程序是为了保证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而设立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定。它具有公正、准确、及时和高效的特点,为科研人员提供了一个公正、客观和准确评价自己科研成果的机制。通过成果鉴定程序,科研人员可以获得对自己成果的认可和肯定,促进科研工作的创新和突破。
成果鉴定程序 篇三
1、第一完成单位应是本省内的各级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或地处我省范围内的中央各部、委、中科院下属单位。
2、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供下列资料:
⑴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⑵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⑶研究工作报告;
⑷技术报告(要阐述清楚本技术成果的创新之处及国内外同类技术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
⑸测试分析报告(国家认可的专业
检测单位出具)及其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⑹设计与工艺图表;
⑺质量标准(企标、行标、国标或国际标准);
⑻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⑼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⑽经科技部或科技厅订可的机构、科技查新报告(或论文引用情况报告或实用新型、发明专利证书);
⑾可能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
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要主管机构的报告或证明;
3、上报程序:
⑴国家、省科技计划的成果,根据任务来源隶属提出申请;
⑵计划外科技成果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级成果完成单位向当地科技局提出申请,经由县——市——省逐级上报;省各厅、局所属单位通过各厅、局科技主管部门上报省科技厅;国家各部、委所属的在苏单位,也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当地科技局申请后上报省科技厅;
⑶涉及国防、军工等科技保密内容的'成果须向省国防科工办申请后报省科技厅;
二、初审及复审
1、业务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局成果处(科)和省各厅、局科技处负责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申请表的“业务主管部门”栏中明确签属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2、初审内容:
⑴材料是否齐全;
⑵相关技术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⑶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
⑷鉴定委员会人员建议名单;
⑸拟定的鉴定形式。
3、鉴定委员会专家的组成及要求:
⑴鉴定聘请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⑵所请专家的专业面要覆盖鉴定项目涉及的各个专业;
⑶函审鉴定,专家不得少于5名;会议鉴定不得少于7名;鉴定专家人数为基数时,原则上同一单位的专家请1名。市级单位的专家至多2名。专家要来自产、学、研各方面。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和项目参加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4、列入国家及省级科技计划的成果,须经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复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审批
1、省科技厅成果处负责最后审批。经办人对前述各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核实,明确签署办理意见后报分管处长审批签字。
2、接到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明确审批结果。
四、鉴定会
1、直接主持:对于重大成果或具有很大社会影响的成果及我厅直属单位申请鉴定的成果,由我厅直接主持。
2、委托主持:经由各主管部门上报的成果,可以委托各主管部门主持。
3、主持单位职责:
⑴拟定鉴定会议程并主持会议;
⑵负责将科技成果鉴定材料于鉴定会召开前一周送达各鉴定专家;
⑶协助做好“鉴定证书”原稿并在“主持鉴定单位”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五、颁发证书
由省科技厅对鉴定会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归档要求的,给予鉴定证书正式文号。鉴定证书原则上由省科技厅按国家规定格式,统一颁发,一式二十份。由省科技厅加盖“鉴定专用章”后生效。
归档材料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⑴鉴定证书原件一份(主持单位公章、专家签到表和鉴定意见原稿);
⑵成果登记表一份;
⑶成果申请表一份;
⑷鉴定会全套材料一套;
⑸专家鉴定委员会名单组成的批准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