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技术鉴定(优质5篇)

刑事技术鉴定 篇一

刑事技术鉴定在犯罪侦查中的重要性

刑事技术鉴定是指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犯罪现场、犯罪工具、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物品、证据等进行鉴定、检验、分析和评价,为犯罪案件的侦破和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的一种专门技术活动。它在犯罪侦查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首先,刑事技术鉴定是犯罪侦查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照相、测量等工作,可以获取大量的现场信息,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依据。例如,对于一起谋杀案,通过现场鉴定可以确定作案手段、作案工具以及作案者的行为轨迹,为警方追踪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同时,通过对凶器、血迹、指纹等物证的鉴定分析,可以确定罪犯的身份和作案手法,为犯罪事实的查清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刑事技术鉴定是犯罪案件的科学解剖。通过对案件相关物品的检验、分析和评价,可以获得更多的证据,为案件的定性和定量提供科学依据。例如,在贩卖假药的案件中,通过对所售药品的化学成分、药效等进行鉴定,可以确定药品是否属于假药范畴,为判定犯罪事实提供科学依据。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如毒品走私、爆炸物品制造等,刑事技术鉴定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可以通过对相关物证的鉴定分析,为法庭提供科学的证据。

最后,刑事技术鉴定在司法审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庭常常需要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并作为判决的依据之一。因此,刑事技术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至关重要。只有通过科学的方法和严密的程序进行鉴定,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为法庭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

综上所述,刑事技术鉴定在犯罪侦查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为案件的侦破和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为维护社会安全和司法公正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刑事技术鉴定 篇二

刑事技术鉴定在打击犯罪中的应用

刑事技术鉴定是指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犯罪案件中的物证、痕迹、现场等进行检验、鉴定和分析,为犯罪案件的侦破和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的一项重要技术活动。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刑事技术鉴定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首先,刑事技术鉴定可以加强犯罪证据的确凿性。通过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照相、测量等工作,可以获取大量的现场信息。通过对物证、痕迹的检验、鉴定和分析,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作案手段以及作案工具等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也可以加强犯罪证据的确凿性,从而提高犯罪案件的查证率。

其次,刑事技术鉴定可以追踪犯罪嫌疑人的行踪轨迹。通过对犯罪现场的勘验和物证的检验,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轨迹。例如,在抢劫案件中,通过对现场指纹、脚印等痕迹的鉴定分析,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行踪轨迹,为警方的追踪和抓捕提供重要线索。这种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物证、痕迹的鉴定和分析,可以大大提高犯罪嫌疑人的抓捕效率,为打击犯罪提供有力支持。

最后,刑事技术鉴定可以提升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在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庭常常需要对物证、痕迹等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并作为判决的依据之一。只有通过科学的方法和严格的程序进行鉴定,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从而提升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刑事技术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不仅可以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发挥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刑事技术鉴定在打击犯罪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它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为犯罪案件的侦破和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提高犯罪证据的确凿性,追踪犯罪嫌疑人的行踪轨迹,并提升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在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维护中,刑事技术鉴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刑事技术鉴定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件勘验、检查、鉴定的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刑事技术鉴定,以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权利,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

第三条 刑事技术鉴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负责进行。

刑事技术鉴定 篇四

技术人员担任。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证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

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鉴定人的回避,由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于事实真-象,运用科学方法,客观地作出鉴定结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 鉴定人必须依法办事,并遵守下列鉴定纪律:

(一)严格遵守技术鉴定的操作规程,不得玩忽职守;

(二)妥善保管送检物品和材料,不得挪用、丢失、损坏;

(三)廉洁奉公,不得贪赃枉法,弄虚作假;

(四)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章 受理鉴定

第七条 刑事技术部门,只承担办案单位有关犯罪案件的鉴定任务。受理鉴定的手续是:

(一)查验委托公函;

(二)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

(三)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其名称、数量;

(四)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收集方法,是否具备比对条件。

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修改鉴定要求,或补送材料。

接受委托的,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

第三章 鉴 定

第八条 刑事技术鉴定,要按下列程序进行: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对检验、综合评断。每个程序都要作出详细、客观的记录。最后制作鉴定书。

第九条 对检材进行物理检验或化学检验,要标明取材部位,并作详细记录。消耗性的检材,要注意留存,以备复核检验;检材过少无法留存的,应事先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在委托登记表中注明。

第十条 凡需做鉴定实验的,由主办鉴定人组织实施。要严格选用与检材质量、形态相同或近似的材料,运用与发生案件时间相同或近似的形成条件和方法进行实验。实验情况,要如实记录,并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鉴定实验记录,是综合评断的依据,不能代替鉴定书。

第十一条 鉴定书的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

“绪论”:收检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简要案情,检材名称、种类、数量、提取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鉴定要求。

“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孝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特征图形。

“论证”: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据进

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

“结论”:鉴定的结果。

鉴定书要文字简练,描述确切。照片要真实清晰,特征要标划鲜明。

尸体检验、物证分析、出具检验报告,不出鉴定书。

确因检材不够鉴定条件,而无法作出肯定性结论的,可以出具分析意见。

第十二条 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检验报告由检验人签名,注明技术职称,并加盖“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

第十三条 鉴定结束后,应将鉴定书同剩余的检材,一并发还送检单位。有研究价值,需要留作标本的,应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商定留用的时限和保管、销毁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由于技术水平或设备条件的限制,做不出结论,需要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的,应逐级上送刑事技术部门复核或重新鉴定。

鉴定中遇有重大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分歧时,可邀请有关人员进行鉴定“会诊”。

复核鉴定,除按规定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外,送检单位还应提供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并说明要求复核的原因。

第四章 出 庭

第十五条 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鉴定人应出庭作证。

本案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对鉴定提出的有关问题,鉴定人应予回答,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对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和刻制说明》(略);《刑事技术鉴定书文书格式》(略)。

刑事技术鉴定 篇五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1980年5月1日,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件勘验、检查、鉴定的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刑事技术鉴定,以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权利,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

第三条 刑事技术鉴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负责进行。

第四条 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证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鉴定人的回避,由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于事实真-象,运用科学方法,客观地作出鉴定结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 鉴定人必须依法办事,并遵守下列鉴定纪律:

(一)严格遵守技术鉴定的操作规程,不得玩忽职守;

(二)妥善保管送检物品和材料,不得挪用、丢失、损坏;

(三)廉洁奉公,不得贪赃枉法,弄虚作假;

(四)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章 受理鉴定

第七条 刑事技术部门,只承担办案单位有关犯罪案件的'鉴定任务。受理鉴定的手续是:

(一)查验委托公函;

(二)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

(三)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其名称、数量;

(四)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收集方法,是否具备比对条件。

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修改鉴定要求,或补送材料。

接受委托的,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

第三章 鉴 定

第八条 刑事技术鉴定,要按下列程序进行: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对检验、综合评断。每个程序都要作出详细、客观的记录。最后制作鉴定书。

第九条 对检材进行物理检验或化学检验,要标明取材部位,并作详细记录。消耗性的检材,要注意留存,以备复核检验;检材过少无法留存的,应事先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在委托登记表中注明。

第十条 凡需做鉴定实验的,由主办鉴定人组织实施。要严格选用与检材质量、形态相同或近似的材料,运用与发生案件时间相同或近似的形成条件和方法进行实验。实验情况,要如实记录,并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鉴定实验记录,是综合评断的依据,不能代替鉴定书。

第十一条 鉴定书的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

“绪论”:收检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简要案情,检材名称、种类、数量、提取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鉴定要求。

“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孝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特征图形。

“论证”: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据进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

“结论”:鉴定的结果。

鉴定书要文字简练,描述确切。照片要真实清晰,特征要标划鲜明。

尸体检验、物证分析、出具检验报告,不出鉴定书。

确因检材不够鉴定条件,而无法作出肯定性结论的,可以出具分析意见。

第十二条 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检验报告由检验人签名,注明技术职称,并加盖“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

第十三条 鉴定结束后,应将鉴定书同剩余的检材,一并发还送检单位。有研究价值,需要留作标本的,应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商定留用的时限和保管、销毁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由于技术水平或设备条件的限制,做不出结论,需要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的,应逐级上送刑事技术部门复核或重新鉴定。

鉴定中遇有重大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分歧时,可邀请有关人员进行鉴定“会诊”。

复核鉴定,除按规定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外,送检单位还应提供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并说明要求复核的原因。

第四章 出 庭

第十五条 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鉴定人应出庭作证。

本案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对鉴定提出的有关问题,鉴定人应予回答,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对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和刻制说明》(略);《刑事技术鉴定书文书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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