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的条件(优质3篇)
重新鉴定的条件 篇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提高,重新鉴定的需求逐渐增加。重新鉴定是指对已经作出的鉴定结论进行重新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错误或者新的证据可以改变原有结论的情况下进行的再次鉴定。然而,在进行重新鉴定时,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首先,重新鉴定的条件之一是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或者错误。如果原鉴定结论存在明显的瑕疵或者有新的证据可以推翻原有结论,那么重新鉴定是必要的。这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重新鉴定的必要性,以免滥用重新鉴定的权利。在重新鉴定前,应该对原有鉴定结论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分析,确定是否存在问题,并且确定重新鉴定的必要性。
其次,重新鉴定的条件还包括具备专业的鉴定人员和设备。重新鉴定需要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他们应该具备进行鉴定所需的技能和能力。在鉴定过程中,需要使用先进的设备和技术,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因此,重新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以保证重新鉴定的效果和结果。
此外,重新鉴定的条件还包括程序的公正和透明。重新鉴定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且程序应当公正和透明。这意味着重新鉴定应当公开进行,各方都有权利参与和监督鉴定过程。同时,鉴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不受任何干扰,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对于鉴定结果的解释和说明也应当及时进行,并且要向相关方提供鉴定结果的详细报告,以保证受鉴定方对鉴定结果的了解和认可。
综上所述,重新鉴定的条件包括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或错误、具备专业的鉴定人员和设备以及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重新鉴定才能够得到认可和接受,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重新鉴定的条件 篇二
在司法领域,重新鉴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对于纠正错误、维护公正和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进行重新鉴定时,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首先,重新鉴定的条件之一是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或错误。一般来说,重新鉴定是针对原先的鉴定结果进行的,只有在原先的鉴定结果存在争议或错误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行重新鉴定。这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重新鉴定的必要性,以避免滥用重新鉴定的权力。因此,在进行重新鉴定之前,应该对原先的鉴定结果进行仔细的评估和分析,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重新鉴定。
其次,重新鉴定的条件还包括具备专业的鉴定人员和设备。重新鉴定需要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他们应该具备进行鉴定所需的技能和能力。同时,鉴定人员应该使用先进的设备和技术,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因此,重新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以保证重新鉴定的效果和结果。
此外,重新鉴定的条件还包括程序的公正和透明。重新鉴定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且程序应当公正和透明。这意味着重新鉴定应当公开进行,各方都有权利参与和监督鉴定过程。同时,鉴定人员应该独立、客观,不受任何干扰,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对于鉴定结果的解释和说明也应当及时进行,并且要向相关方提供鉴定结果的详细报告,以保证受鉴定方对鉴定结果的了解和认可。
综上所述,重新鉴定的条件包括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或错误、具备专业的鉴定人员和设备以及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重新鉴定才能够得到认可和接受,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重新鉴定的条件 篇三
重新鉴定的条件
重新鉴定的条件司-法-部近日颁布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今天,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重新制定的《通则》进行了解读。
这位负责人说,重新制定《通则》,主要是为规范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保障司法鉴定的质量。《通则》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相配套的一部基础性的重要规章,对司法鉴定活动具有重要作用。
与试行的《通则》相比
新《通则》具有更高效力等级
谈及重新制定的《通则》与过去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有何不同时,这位负责人认为,有三大不同。
首先是立法依据不同。在2004年底开始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2005年《决定》的颁布,除明确了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法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条件及程序外,同时已对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相关要求及监督举措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原《通则》虽然在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有些内容与《决定》的规定和当前的需要已不相适应。
其次是内容有较大调整和补充。重新制定《通则》,一方面,保留了原《通则》中继续教育的内容,同时又注意总结吸收多年来司法鉴定实践中积累和形成的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好办法、好经验;另一方面,针对与《决定》不适应的地方和鉴定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决定》的规定,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许多内容作了调整和补充。《通则》自2005年形成初稿后,先后多次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意见,征求司法鉴定人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同时通过“中国司法鉴定网”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再次是适用范围和效力不同。《通则》明确规定了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明确规定了《通则》的适用范围。今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各类司法鉴定活动时,都须自觉遵循《通则》的规定。对违反《通则》的行为,新《通则》分别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层面赋予了相应的处分权限。
“原《通则》以规范性文件试行,新《通则》以正式规章的形式颁发,具有更高的效力等级。”这位负责人说。
明确委托鉴定形式要求
规定司法鉴定时限
据介绍,《通则》设总则、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附则,共5章40条。《通则》遵循司法鉴定活动的内在规律,按照司法鉴定活动的工作流程,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应遵循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司法鉴定程序的特殊规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是进行鉴定活动的第一个环节,也是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前提条件。为了确保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规范进行,《通则》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委托鉴定的形式和要求,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的条件和不予受理的情形,明确了委托人和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于司法鉴定的时限要求。为了满足诉讼活动尤其是审判
工作的需要,《通则》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受理鉴定委托和实施鉴定时应当遵守的时限。同时,考虑到司法鉴定活动的规律和特点,《通则》还对司法鉴定活动中遇到疑难、复杂和特殊的鉴定事项,确需延长审查期限和鉴定时间等特殊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关于司法鉴定适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和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是鉴定意见科学、准确的重要保障,也是解决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重要举措之一。从我国当前司法鉴定领域制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现状出发,根据行业惯例,《通则》规定了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当遵守和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层级结构和先后顺序。
关于司法鉴定程序的特殊规定。为保证司法鉴定程序的公正、合理,《通则》除对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外,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检查女性或未成年人身体、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或者进行尸体解剖、现场提取检材等特殊情形作出了专门规定,既体现了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又加强了委托人对鉴定过程的监督。同时,为了及时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适应跨学科、跨地域、跨行业鉴定的需要,《通则》也对相关制度安排作出了规定。
落实司法鉴定人负责制
规范重新鉴定受理条件
这位负责人说,根据《决定》的规定,《通则》还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在司法鉴定活动中的相关责任以及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条件分别作出了规定。
一是进一步落实了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是《决定》确立的司法鉴定人负责制的核心内容。《通则》使这一原则得到了落实,如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回避义务、出庭作证义务、独立出具鉴定意见;对复杂、疑难和特殊技术问题咨询相关专家意见的,
明确规范重新鉴定的受理条件
最终鉴定意见仍然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多人参加的'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等。
二是加强了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管职责。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也是组织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主体。《通则》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其内容主要有:依法审查和受理鉴定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监督司法鉴定人遵守法定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技术规范和鉴定时限;监督司法鉴定材料的使用和保管;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督促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执行有关鉴定人回避的制度;组织进行专家咨询和多机构鉴定;组织复核以及纠正违规行为等。上述规定将使司法鉴定机构在组织、管理、监督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活动中,发挥主体性作用。
三是体现了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两结合的管理模式,是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之一。目前,已有相当多的地方成立了司法鉴定协会,重视发挥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对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业监督及自律管理的职能,对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通则》肯定了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中的作用,赋予了行业组织对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行业处分的权力。
四是规范了重新鉴定的受理条件。针对当前诉讼活动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和久鉴不决的突出问题,《通则》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从实施程序和技术要求的角度,明确规定了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条件和要求,并对重新鉴定的受理、承担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条件和主体资格等作出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