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伤鉴定(优质3篇)

江苏省工伤鉴定 篇一:工伤鉴定的概述和流程

工伤鉴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确认工伤事故的发生及其与工作相关性。江苏省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工伤鉴定在这里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介绍江苏省工伤鉴定的概述和流程。

一、概述

江苏省工伤鉴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的。它的主要目的是确认工伤事故的发生和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和维护。

二、流程

江苏省工伤鉴定的流程如下:

1.报案登记

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职工或其亲属必须立即向所在单位报案登记。单位要及时组织受伤职工就医,并向江苏省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告。

2.初步调查

江苏省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调查,了解工伤事故的基本情况、受伤职工的伤情以及工伤发生地点、时间等信息。

3.鉴定申请

受伤职工或其亲属需要向江苏省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工伤鉴定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书、医疗费用票据等。

4.鉴定程序

江苏省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将组织工伤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委员会由医生、劳动专家、职业病防治专家等组成,对工伤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5.鉴定结果

鉴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工伤鉴定结果。如果确认为工伤,受伤职工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6.申诉和复查

如果受伤职工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江苏省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诉。基金管理中心将组织复查,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

7.维权救济

如果受伤职工对复查结果仍然不满意,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

江苏省工伤鉴定的流程相对清晰,旨在保障受伤职工的权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申诉机制的完善性等。因此,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改进工作,确保工伤鉴定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江苏省工伤鉴定 篇二:江苏省工伤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伤鉴定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对于保障受伤职工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江苏省的工伤鉴定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探讨江苏省工伤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问题

1. 鉴定结果不公正

有些鉴定结果存在不公正的情况,可能是因为鉴定委员会的成员素质不高,或者存在一些不正当的干扰。

2. 申诉机制不完善

受伤职工对鉴定结果不满意时,申诉机制不够完善,导致受伤职工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鉴定周期过长

工伤鉴定的周期过长,导致受伤职工在等待期间无法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对策

1. 提高鉴定委员会的专业素质

加强对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鉴定能力。同时,加强对鉴定委员会的监督,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完善申诉机制

建立健全的申诉机制,明确申诉的程序和要求。同时,加强对申诉的审核和复查,确保申诉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缩短鉴定周期

优化鉴定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审核,缩短鉴定周期。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提高工伤鉴定的效率和准确性。

4. 加强宣传和培训

加强对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工伤鉴定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确保其履行工伤保险义务。

总结:

江苏省工伤鉴定在保障受伤职工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通过提高鉴定委员会的专业素质、完善申诉机制、缩短鉴定周期以及加强宣传和培训等对策,可以进一步改进工伤鉴定制度,保障受伤职工的权益。

江苏省工伤鉴定 篇三

发布文号: 苏劳鉴[2000]2号

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省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劳动鉴定工作,根据《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规则》,特制定《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试行。

2000年2月22日

附: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程序(试行)

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准确作出劳动鉴定结论,现就劳动鉴定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 申报

(一) 劳动鉴定申报对象范围: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2.工伤与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3.同级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伤认定前委托对现有伤残情与受伤事件关系的确定;

4.工伤职工超过12个月以上的工伤医疗期的确定以及工伤医疗期满后或者旧伤复发仍需治疗的确认;

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6.对本级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复查和对下级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重新鉴定;

7.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鉴定;

8.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的鉴定。

(二) 劳动鉴定申报要求:

1.职工在医疗期内治愈或者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方可进行劳动鉴定。

2.工伤职工在具备本款1项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向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前须征询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和工会的意见。伤残职工所在单位不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伤残职工可以在规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具备本款1项条件的,由职工个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并征询工会意见后,送达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部、省属单位的鉴定工作由省鉴定委员会负责;其他

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其中,县(市)级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由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向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3.伤残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要求填写《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见附表1),字迹工整、清晰、内容如实、详细,手续完备。

4.劳动鉴定申报需附以下材料:

(1) 劳动鉴定申请;

(2) 伤残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 伤残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结论等材料复印件;

(4) 单位确定职工医疗期的证明材料;

(5) 因工负伤的工伤认定书或患职业病者的职业病诊断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6)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被鉴定人与职工之间直系亲属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

(一)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鉴定表》及随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予以受理。

(二)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受理的劳动鉴定,按苏价费[1996]156号文件规定收取劳动鉴定费。

(三)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根据伤残职工的病伤情况,聘请劳动鉴定医务专家按照临床医学分科进行分类,并在《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花名册》(见附表2)中予以登记。

三、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

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工作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所属各医疗鉴定组负责,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做好工作,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一)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本次被鉴定人员的《花名册》和《鉴定表》及随附材料统一送有关医疗鉴定组,并详细介绍被鉴定人分类情况和各科检查人数,预约具体医疗检查时间。

医疗鉴定组及时安排有关科室的医务专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联系人通知被鉴定人携原始病历、诊断结论原件(包括X光片、各种检(化)验单据、出院小结)等材料前往检查。可以采取通知各被鉴定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异地集中,统一送达检查地点的办法参加检查,事先不公布具体检查地点。

(二) 医疗鉴定组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封闭体检,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医疗鉴定组安排专人共同做好巡场工作,杜绝外来干扰。

医疗检查中,专家应将被鉴定人所携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如被鉴定人的病史资料不全或有疑问的,应补充检查(如拍片、化验等),医疗鉴定组予以优先安排,其检查费另付。

对危重或瘫痪及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场检查的被鉴定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商医疗鉴定组,可安排专家上门检查,出诊费用另付。

(三) 专家根据被鉴定人的病伤情况,按要求当场在《鉴定表》中填写检查情况,送交医疗鉴定组汇总,医疗鉴定组及时组织召开技术鉴定会,根据各被鉴定人的检查情况,对照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初步鉴定意见,登记在《花名册》中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评审和鉴定结论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提请召开劳动鉴定评审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其成员会议(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并聘请有关医务专家参加,会议对各被鉴定人的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情况逐一集体讨论评审,依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需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详细记录会议参加人员、评审及鉴定结论讨论通过情况,填写《鉴定表》有关栏目,并将鉴定结论在《花名册》中予以登记,经办人和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填发《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见附表3)。《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加盖劳动鉴定委员会章后生效。

五、鉴定复查

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鉴定外,职工和单位(以下简称申请方)对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复查结论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和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申请方必须在接到上次《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的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必须详细说明复查或重新鉴定的理由,并填写《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复查表》(见附表4)。劳动鉴定委员会予以受理的,先由申请方预付鉴定费,复查或重新鉴定的结论与上次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由申请方支付;复查或重新鉴

定的结论与上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由原鉴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支付。

六、立卷归档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鉴定结案后,应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本次劳动鉴定材料立卷归档,档案材料应包括鉴定申请、《鉴定表》及所附材料、医疗检查补充资料、《花名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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