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被征用土地应获得的补偿是怎样规定的
对农民被征用土地应获得的补偿是怎样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对农民被征用土地应获得的补偿是怎样规定的?
土地征用是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发生的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的一种行政行为。这就是说,土地征用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必要性和补偿性。从各地土地征用的工作实践看,既要防止克扣、压低征地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也要防止被征地单位和群众漫天要价、谎报地类、扩大面积和有关部门借征地之名“搭车收费”,加重用地单位负担。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主要包括: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地时,为补偿被征地单位的经济损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项。
(1)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植的6—10倍。年产值按被征地前3年平均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8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耕地的,其土地补偿费还可以低于上述标准。
(2)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
(3)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规定。建设单位有权拒付超过国家规定的部分。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用土地时,为安置被征地单位的生产、生活而向其支付的款项。
(1)安置补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占前3年平均产
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因自然或人工而与土地结合在一起的私人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及水井、坟墓等设施造成损失的补偿。但是,凡是在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2)青苗补偿费是对因征地造成的农民种植在被征地上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损失的补偿。但是,凡是在协商征地方案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等归谁所有和使用?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必须依照法定的用途、程序分配和使用。
1.土地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news/5598EB5F839E770E.html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发展生产。
2.安置补助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由其自谋职业,或者征得被安置人
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对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建制,实行“农转非”的,其征地费用全部用于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所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采取乡管村(组)用的形式设立财务专户进行管理。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征地费使用公开制度。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统一安排使用的,应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3.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说,这笔补偿费属于被征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给其本人,由其自由支配。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颁布时间:19990802 实施时间:19990802
第三十三条 征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非耕 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6倍;征用宅基地的
,土地补偿费按邻近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 以合理补偿。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