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规划规范》条文说明【推荐4篇】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条文说明 篇一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是为了确保城市建设过程中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序进行,保障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规范。下面将针对部分条文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根据《城市消防规划规范》的相关规定,城市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中必须充分考虑消防安全要求,包括建筑物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消防设施的设置。这些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居民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区域。
其次,对于高层建筑项目,条文规定了应当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设备,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灭火。此外,消防通道的设置也是十分重要的,必须保证能够容纳足够数量的人员疏散,并且通道畅通无阻。
另外,根据《城市消防规划规范》的相关要求,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建设项目时,必须对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严格审核,确保项目符合消防规划规范的要求。同时,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也必须配合,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规划设计,确保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总的来说,《城市消防规划规范》的出台对于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规范的要求,共同努力,确保城市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条文说明 篇二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作为城市建设领域的重要法规,对于保障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将对其部分条文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根据《城市消防规划规范》,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应当充分考虑消防设施的设置,包括消防水源、消防设备等。这些设施的设置不仅要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还必须能够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发挥作用,有效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针对高层建筑项目,《城市消防规划规范》要求在规划设计中必须设置消防通道,并保证通道畅通无阻。同时,还规定了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设备,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灭火。
另外,根据规范要求,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对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严格审核。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也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规划设计,确保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总的来说,《城市消防规划规范》的出台为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规范的要求,共同努力,确保城市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为城市居民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条文说明 篇三
(征求意见稿-6)
前 言
根据建设部“2001—2002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由建设部和公安部主编,具体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重庆市公安消防局、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长春市规划设计研究 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为了便于与城市消防规划有关的设计、管理、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本规范,《城市消防规划规范》编制组根据“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城市消防规划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国内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有不够完善之处,请将意见函寄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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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0.1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一个城市或地区为防治与减轻各种灾害的危害所表现的行为效能,是评价其现代化水平、文明程度、公共管理效率、社会保障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于现代城市而言,我们不仅要重视物质财富的生产和积累、城市形态的优美和舒适,还必须强调城市功能的完备,强调城市系统的安全可靠,即城市必须具备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防灾、抗灾、救灾综合能力,必须建立和完善城市综合防灾救灾安全体系。城市消防安全作为城市综合防灾救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城市规划是城市政府科学合理地指导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城市的重要手段,更是一项战略性、综合性很强的政府职能。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则是建立城市消防安全体系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对于完备城市消防安全功能、提高公共消防服务能力、保障城市消防安全,具有不可或缺的指导作用,并为决策管理提供基本的依据。
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2005年底,国内大部分的设市城市和县城以上建制镇完成了消防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建制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也在大力推进。全国287个地级以上城市中,有261个完成了消防规划,占91%;374个县级市中,有311个完成了消防规划,占83%。
但是,从国内大部分城市编制的消防规划来看,起步较晚,起点也较低,编制的总体水平还不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1)从规划立意高度来看,缺少对城市消防事业发展的前瞻性和战
略性的思考;
(2)从规划期限来看,大部分消防规划的时间跨度较短,长远的规划还不多;
(3)从规划编制的具体内容来看,许多消防规划所提出的目标、涉及的对象还比较单一,大部分规划仅仅是城市消防站布局的单一规划,能够把城市火灾风险评估、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及消防装备、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内容全部纳入的消防规划还不多,能够针对本地城市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或问题而开展专题研究的消防规划更是凤毛麟角;
(4)从规划编制的深度来看,能够真正落实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合理调整各种危险化学物品设施布局、有效衔接城市各种基础设施及其专业规划的消防规划非常的少;
(5)从编制的规划成果来看,质量参差不齐,不少规划文本的表述不够规范,条文空洞,言之无物,缺乏实质性条款,从而也缺乏真正的法律效力;
(6)从规划的实施情况来看,早期的大部分消防规划,由于各种原因,可操作性比较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的还不多,难以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以致城市消防规划的实施效果很不理想。
因此,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建立和完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指导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发展,增强城市预防和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以及处置各种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综合能力,保障城市消防安全,为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管
理提供依据, 规范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提高编制质量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主要是为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供依据,在消防事业发展宏观决策的战略性、城市总体布局消防安全要求的前瞻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等方面,区别于现行的各类消防标准、规范,同时,考虑到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和有关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特点,确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及其他与城市消防安全有关的规划,均应执行本规范。
1.0.3 规划期限和范围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消防规划的主要依据之一。而且,具体到城市消防安全方面,就国内各地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现状而言,若干年以来,消防设施普遍落后于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要真正达到有效地保障城市消防安全的目标,决不是一个短时期内能解决的问题,城市消防必须结合城市建设发展的近中远期目标和发展的方向、范围,近期补足“欠帐”,中远期同步发展。因此,城市消防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该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和范围相一致。
1.0.4 城市消防规划必须执行的工作方针和规划原则
我国消防工作实施的“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是多年实践的总结。它科学地说明了防火与灭火的辩证关系,“防”和“消”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相辅相成,有机结合。因此,城市消防规划就是一项既考虑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又考虑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消防站、消防通讯、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建设的专业规划。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以人为本则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在城市消防规划、建设和安全保障中,执行“以人为本、科学合理、技术先进、经济实用”的规划原则,既突出了社会全体人员或所有个人的主体地位以及对于生命、财富价值的尊重,也贯彻了国家长期实行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体现了科学技术发展创新的重要作用和服务于社会的实质内涵,还强调了城市消防应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以适应城市发展的消防安全需要。
1.0.5 城市消防规划的地位,与其他规划的协调和实现资源共享
城市消防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规划在城市公共消防安全方面的深化和完善,是城市规划领域综合防灾方面的一个单独编制的专项(专业)规划,也是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规划的基础之一。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已经成为城市规划领域的一个学科。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结构、功能分区、居住、工业、仓储、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及广场、对外交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保护、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旧城改建等方面都与消防安全密切相
关。特别是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产业或设施布局、城市道路、供水、通信、供电、燃气等方面,既有其客观存在的消防安全要求,同时也包含着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条件。因此,城市消防规划作为一项重要的专项规划,应与城市的其它各项有关规划相互协调,使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综合防灾减灾系统、市政公用等工程系统的有关设施实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才能体现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城市消防规划又区别于一般的专项规划,既与其它涉及到公共消防安全、防灾救灾的专业专项规划联系紧密、相互补充完善,又对这些专业专项规划在消防安全方面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约束要求。
1.0.6 城市消防规划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发展目标、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按照城市功能分区、各类用地分布状况、基础设施配置状况和地域特点,在分析城市火灾事故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城市火灾风险作出综合评估,确定城市消防安全和消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对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及消防装备建设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提出具体的规划建设目标,落实规划实施管理的相关措施,建立和完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提高全社会防灾、抗灾和救灾的综合能力,保障城市消防安全,并提供决策和管理依据。
为此,城市消防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城市火灾风险评估、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城市消防站及消防装备、消防通信、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
此外,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自然环境及资源、地理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差异比较大,所面临的消防安全问题也有相当的差异。因此,我们认为,有条件的城市,还应根据本地城市特点,针对城市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或问题而增加相应的规划内容,开展必要的专题研究。
1.0.7 规范的通行条款。
2、术 语
3、城市火灾风险评估
3.0.1 关于火灾风险评估的要求
城市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就是火灾风险管理。分析、确定城市或区域的火灾分布状况及趋势,评估可能的火灾风险,在火灾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决策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否则,消防安全决策可能就会做出很多盲目的假设和决定。对城市火灾风险作出科学的评估,可以帮助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清城市面临的消防安全状况,按照城市消防安全的客观要求,
根据火灾风险的高低排序、轻重缓急,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各种消防安全问题,进而确定消防保护措施的类型和数量,提高消防安全决策的科学性。
分析、评估城市的火灾风险(火灾风险的类型、大小、特性和趋势)有不同的方法(定性、半定量和定量等方法)。由于问题的确定、数据信息的收集和整合等都含有主观的成分,完全客观精确地测量火灾风险的方法是不存在的。因此,火灾风险分析和评估技术的发展,需要经历一个不断科学化、合理化、准确化的过程。但是,不管采用什么方法来完成火灾风险分析和评估任务,都是作为城市火灾风险管理、合理决策的基础。目前国内外以城市或区域为对象的火灾风险分析评估技术方法和工具还比较缺乏,除了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课题中的“城市消防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评价方法”以外,能够实用的、系统化的评估方法在国内还处于研究阶段。
因此,根据现有的技术条件,目前国内各地在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时广泛采取的城市火灾风险分析评估的实用方法是“城市用地消防分类定性评估方法”,即通过城市用地的消防分类,确定城市重点消防地区、一般消防地区、防火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定性处理城市或区域的火灾风险问题。
3.0.2 城市用地消防分类
采用城市用地消防分类定性评估方法时,从城市消防规划的角度,针对不同土地使用性质的消防安全要求和影响程度,可以将城市规划区
分为3大类:城市重点消防地区、城市一般消防地区、防火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
3.0.3 确定城市重点消防地区的依据
确定城市重点消防地区的依据是: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社会影响大。
对城市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建筑、设施和单位包括: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车站、机场、码头、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电、通信枢纽等重要场所;
(3)政府首脑机关;
(4)重要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院;
(5)高层办公楼、商住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
(6)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以及重要的文物古建筑;
(7)地下铁道以及其他地下公共建筑;
(8)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堆场;
(9)发电厂(站)、地区供电系统变电站;
(10)城市燃气、燃油供应厂(站)、大中型油库、危险品库、石油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单位;
(11)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的施工现场;
(12)其他重要场所和工业企业。
3.0.4 城市用地消防分类的具体方法
参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通过对城市各类规划建设用地进行分析和归类,对城市消防安全有较大影响、需要采取相应的重点消防措施、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和警力的连片建设发展地区,可确定为城市重点消防地区,即火灾风险高的地区。
专用或兼用的防火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一般包括:对外交通用地中的线路等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水域和其它用地中水域、耕地等。
城市规划区内,除城市重点消防地区、防火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以外的其它地区,可以确定为城市一般消防地区,即火灾风险低的地区。
3.0.5城市重点消防地区的再分类
为了有针对性地在城市的不同地区分别采取相应的消防和规划措施、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和警力,消除本地城市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解决其它的消防安全问题,保障城市消防安全,城市重点消防地区(主要是中等及以上规模的城市)还可以根据城市特点和消防安全的不同要求进一步分为以下三类:
A类重点消防地区:以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为主的重点消防地区; B类重点消防地区:以公共设施用地、居住用地为主的重点消防地区; C类重点消防地区:以地下空间和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为主的重点消防地区。
如:在B类重点消防地区(以公共设施用地、居住用地为主),应禁止新建油库、天然气储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设施;严格控制汽车加油(加气)站建设数量和安全间距;严格控制天然气配气站及干管的安全间距;严格限制危险品运输车辆及线路,加强城市防灾疏散场地的建设等。
总之,在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中,通过对城市各类用地及布局进行消防分类,确定城市重点消防地区,定性评估城市不同地区各类用地的火灾风险,在此基础上,合理调整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合理划分城市消防站的服务区,合理确定消防站站级、位置、用地面积和消防装备的具体配置,进而提高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决策、消防安全布局和城市消防站布局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中等及以上规模城市的.消防规划中,以“城市用地消防分类定性评估方法”作为城市总体规划与消防专项规划的结合点,具有明显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意义。
4、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是指符合城市公共消防安全需要的城市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消防隔离与避难疏散场地及通道、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等的布局和消防保障措施。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是决定城市整体公共消防安全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是城市消防安全的基础之一,也是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关键所在。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规划的目的是:控制可燃物、危险化学品设施的布点、密度及周围环境,控制火灾扩散和蔓延,控制消防隔离与避难疏散的场地及通道,控制灭火救援的空间利用条件,从而降低城市火灾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城市性质、规模、用地布局和发展方向,考虑地域、地形、气象、水环境、交通和城市区域火灾风险等多方面的因素,按照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的要求,合理规划和调整各种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供应设施(特别是城市重大危险源)的布局、密度及周围环境,合理利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开敞空间(广场、绿地等)以控制消防隔离与避难疏散的场地及通道,综合研究公共聚集场所、高层建筑密集区、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危旧建筑密集区(棚户区)、城市交通运输体系及设施、居住社区、古建筑及文物、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含地下建筑、人防及交通设施)的消防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使城市整体在空间布局上达到规定的消防安全目标。
4.0.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布局的一般规定
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城市消防安全的客观需要,结合国内多年来消防工作和城市规划建设的经验及教训,总结和制定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布局的一般规定。包括:
(1)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的总体布局要求;
(2)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控制危险品总量、密度及分布状况;通过积极采取社会化服务模式,控制、限制、取消各社会单位分散的危
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最大限度地从总体上减少城市的火灾风险和其它安全隐患;
(3)控制防火安全距离;考虑到城市建成区范围的不断拓展、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的历史形成原因、土地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平公正以及现行的有关政策,区别对待现状和新建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布局;
(4)具体规定大中型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的设置要求;
(5)规定汽车加油加气站的规划建设要求;
(6)规定城市可燃气体(液体)储配设施及管网系统的规划建设要求;
(7)规定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线路及高压输气管道走廊的规划建设要求。
4.0.2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危旧建筑密集区及消防安全环境差的其它地区(旧城棚户区、城中村等)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和城市有关地区的建筑耐火等级要求。
4.0.3 历史城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4.0.4 城市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建设和综合利用的消防安全要求。
4.0.5 结合城市道路、广场、运动场、绿地等各类公共开敞空间的规划建设,考虑到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及消防安全的需要,规定城市防灾避难疏散场地的设置要求。
5、城市消防站及消防装备
城市消防站是灭火救援力量的基本组织单位,担负着城市灭火的主要职责,而且,为了充分发挥消防队伍出动迅速和人员技能、器材装备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消防队伍除承担防火监督和灭火任务外,还要积极参加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随时接受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报警求助,成为城市紧急处置各种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一支突击队。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城市消防站的合理布局和配套建设(特别是基础装备的配置),提高城市灭火、抢险救援的综合实力和整体能力,以确保城市消防安全。
5.0.1 城市消防站的分类
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建标[2006]42号)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并且强调,有条件的城市,陆上、水上和空中消防力量布局应统筹协调。
5.0.2 陆上消防站的设置
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建标[2006]42号)的有关规定
协调并基本一致。
(1)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域的城镇规模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发达地区和城镇的消防安全客观需求、城市行政级别与城市发展规模的不一致等因素,进一步规定了特勤消防站的设置要求;而且,国内许多城市的消防规划实践中,规定特勤消防站的特勤任务服务人口一般不宜超过50万人/站;
(2)考虑到未来一定时期内消防科学技术发展和城市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规定了消防设施备用地的设置要求。
5.0.3 陆上消防站的布局
(1)城市规划区内普通消防站的规划布局,一般情况下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正常行车速度下5分钟内可以到达其服务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火灾发展过程一般可以分为初起、发展、猛烈、下降和熄灭五个阶段,以一般固体可燃物着火后,在15分钟内,火灾具有燃烧面积不大、火焰不高、辐射热不强、烟和气体流动缓慢、燃烧速度不快等特点,如房屋建筑火灾15分钟内尚属于初起阶段。如果消防队能在火灾发生的15分钟内开展灭火战斗,将有利于控制和扑救火灾,否则火势将猛烈燃烧,迅速蔓延,造成严重的损失。15分钟的消防时间分配为:发现起火4分钟、报警和指挥中心处警2分30秒、接到指令出动1分钟、行车到场4分钟、开始出水扑救3分30秒。“5分钟时间”是由“15分钟消防时间”分配而来的,这个原则也是多年来实际工作中一直遵循的。
从国外一些资料来看,美国、英国的消防部门接到指令出动和行车到场时间大致也在5分钟左右,日本规定为4分钟,也基本与我国规定的5分钟的原则吻合。
考虑到城市不同区域火灾风险差异,特殊情况下消防站“5分钟”响应时间可做适当的调整。
(2)规定了各类陆上消防站的辖区面积。即:一级普通消防站的服务区面积不应大于7km2;特勤消防站通常兼有常规消防任务,其常规任务服务区面积同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服务区面积不应大于4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可以到达其服务区边缘为原则确定服务区面积,其服务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有条件的城市,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合理确定消防站服务区面积。
消防站的服务区面积是根据消防车到达其服务区最远点的距离、消防车时速和道路情况等综合确定的。根据对北京、上海、沈阳、广州、武汉、重庆等23个城市实际测试结果,并考虑我国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按消防站服务区面积计算公式来确定服务区面积。消防站服务区面积计算公式是:
A=2P2=2×(S/λ)2
式中:A—消防站服务区面积(km2);
P—消防站至服务区最远点的直线距离,即消防站保护半径
(km);
S—消防站至服务区边缘最远点的实际距离,即消防车4分钟
的最远行驶路程(km);
λ—道路曲度系数,即两点间实际交通距离与直线距离之比,
通常取1.3~1.5。
按照这个公式,根据2005年国内部分城市在不同时段消防车的实际行车测试,并考虑到国内城市道路系统大多是方格式或自由式的形式,计算得出消防车平均时速为30~35 km,道路曲度系数取1.3~1.5,得出消防站服务区面积在3.56~6.28 km2之间(即约为4~7 km2)。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虽然国内城市的道路交通情况有所改善,但同时路上行驶的车辆数量也在迅速增加,致使消防车速度难以提高。所以,综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并考虑消防站的分类,确定作为保卫城市消防安全主要力量的一级普通消防站的服务区面积一般不应大于7km2。特勤消防站通常兼有常规消防任务,其常规任务服务区面积同一级普通消防站,同一服务区内一般不再另设普通消防站。根据二级普通消防站的作战能力,其服务区面积一般不应大于4km2。
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城市规划区内消防站布局应疏密结合,应区别对待城市中心区和近郊区(城市规划区边缘地区)的消防站布点密度。对于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综合考虑实际状况,按照60km/h的消防车车速,道路曲度系数取1.5,计算得出服务区面积约为15km2。
有条件的城市,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合理确定消防站服务区面积。
(3)在编制规划方案
中,城市消防站服务区的划分,应结合地域特点、地形条件、河流、城市道路网结构,不宜跨越河流、城市快速路、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干线和高速公路,并兼顾消防队伍建制、防火管理分区。对于受地形条件限制,被河流、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铁路干线分隔,年平均风力在3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50%以下的地区,应适当缩小服务区面积。
(4)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结构、城市或区域的火灾风险评估、城市重点消防地区的分布状况,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应采取均衡布局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布局结构,对于火灾风险高的区域应加强消防装备的配置。
(5)特勤消防站应根据特勤任务服务的主要灭火对象设置在交通方便的位置,宜靠近城市服务区中心。
5.0.4 陆上消防站的用地
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建标[2006]42号)的有关规定,陆上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普通消防站 3300~4800 ㎡
二级普通消防站 2300~3400 ㎡
特勤消防站 4900~6300 ㎡
注:①上述指标应根据消防站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面积大者取高限,面积小者取低限;
②上述指标未包含道路、绿化用地面积,各地在确定消防站建
设用地总面积时,可按0.5~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③消防站建设用地紧张且难以达到标准的特大城市,可结合本
地实际,集中建设训练场地或训练基地,以保障消防员开展正常的业务训练。
5.0.5 陆上消防站的选址
按照多年来实际工作中一直遵循的消防站选址要求,结合现在城市各级道路的规划建设情况,选址要求为:
(1)应设在服务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主、次干道的临街地段;
(2)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或人员集散地不宜小于50m;
(3)服务区内有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部位一般不应小于200m;
(4)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5.0.6 水上(海上)消防站的设置和布局
(1)城市应结合河流、湖泊、海洋沿线有任务需要的水域设置水上(海上)消防站;
(2)水上(海上)消防站应设置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满足消防艇灭火、救援、维修、补给等功能的需要;为节省城市资源,其靠泊岸线应结合城市港口、码头进行布局和建设,也便于同步建设实施;岸线长度不小于100m是按照停靠常规的2艘消防艇和1艘指挥艇来确定的,因此规定岸线长度不应小于消防艇靠泊所需长度且不应小于100m;
(3)根据重庆等城市水上消防站的实际值勤情况和有关测试结果,水上消防站一般以接到出动指令后正常行船速度下30分钟可以到达其服务水域边缘为原则来确定服务水域边缘,消防艇正常行船速度为40~60 km/h,则水上消防站至其服务水域边缘的距离为20~30km;在城市近郊区岸线周边地块功能不复杂、港口码头较少、航线上行驶船只较少的水域,水上消防站的服务水域边缘距离可适当增加;
(4)考虑到水上消防站消防人员执勤备战、迅速出动以及生活、学习、技能、体能训练等方面的需要,水上消防站应设置相应的陆上基地,应按陆上一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来进行选址和建设,其用地面积及选址条件同陆上一级普通消防站。
5.0.7 水上(海上)消防站的选址
(1)考虑到水上消防站的安全和灭火救援的迅速出动,建议水上消防站宜设置在城市港口、码头等设施的上游处;
(2)服务区水域内有危险化学品港口、码头,或水域沿岸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水上(海上)消防站应设置在其上游处,并且其陆上基地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应小于200m;
(3)参照港口码头等选址原则,水上(海上)消防站不应设置在河道转弯、旋涡处及电站、大坝附近;
(4)为方便快速出动和不影响官兵生活、训练,水上(海上)消防站趸船和陆上基地之间的距离应尽量靠近,考虑到水域沿线水位变化等相关因素,趸船和陆上基地之间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500m,并且不应跨越铁路、城市主干道和高速公路。
5.0.8 航空消防站的设置
(1)考虑到我国大多数大城市、特大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由此产生的消防安全需求已经对航空消防站的规划建设产生了相应的需求,而且从大多数城市的消防规划内容和建设时序来看,航空消防站一般都安排在中远期实施建设,建议大城市、特大城市宜设置航空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由于建设投资巨大和其空间领域的限制,为节省资源,方便管理,航空消防站宜结合民用机场进行布局和建设,并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2)航空消防站同样应考虑消防人员执勤备战、生活、学习、技能、体能训练和迅速出动的需要,应设置陆上基地;考虑到航空消防站功能的多样化发展,应按一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来进行选址和建设;用地面积同陆上一级普通消防站;如人员配备较少,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按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建设;陆上基地宜独立建设,如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设在机场建筑内,但消防站用房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3)空勤人员的训练由于受地理和空间限制较多,空勤训练情况特
殊,应有效利用城市现有资源,本规范建议设有航空消防站的城市宜结合城市资源设置飞行员、消防空勤人员训练基地。
5.0.9 消防直升飞机临时起降点的设置
灾害事故状态下,为了便于消防直升飞机实施救援作业,提高抢险的效能,要求城市的高层建筑密集区和广场、运动场、公园、绿地等防灾避难疏散场地均应设置消防直升飞机临时起降点,临时起降点用地及环境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最小空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其短边长度不应小于20m;
(2)用地及周边10m范围内不应栽种大型树木,上空不应设置架空线路。
5.0.10 城市消防指挥中心的设置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安全体系的要求,城市应设置消防指挥中心,应满足城市消防报警、接警、处警、通信及信息管理等功能,并结合城市综合防灾的要求,增加城市灾害紧急处置功能。
5.0.11 消防训练培训基地的设置
中等及以上规模城市、地级以上城市应设置消防训练培训基地,应满足消防技能训练、培训的要求。
5.0.12 消防后勤保障基地的设置
中等及以上规模城市、地级以上城市应设置消防后勤保障基地,应满足消防汽训、汽修、医疗等后勤保障功能。
5.0.13 专职消防队的设置
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专职消防队,纳入城市消防统一调度指挥系统。此类专职消防队数量可不计入城市消防站的设置数量。
5.0.14 消防装备的配备
(1)陆上消防站应根据其服务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灭火和抢险救援的具体要求,配置各类消防装备和器材,具体配置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建标[2006]42号)的有关规定;
(2)水上消防站所配备的消防艇数量是确定其建设规模的主要因素,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水上消防站服务社会职能也不断拓展,其抢险救援功能和作用不断提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船;通过对部分城市的考察,普遍认为一个水上消防站配备2艘消防船是能够满足需要的;对于服务水域内有货运、客运港口码头的,建议对设有5万吨以上的危险化学品装卸泊位的货运港口码头和同级客运码头,应配备大型消防船或拖消两用船,有困难的可配备中型消防船或拖消两用船;对于5万吨以下的危险化学品装卸泊位和其他可燃易燃装卸泊位的货运港口码头,应至少配备1艘中型或大型消防船、拖消两用船。其他的水上消防站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大、中、小型消防船或拖消两用船;
因此,水上(海上)消防站船只类型及数量配置如下:
趸船
消防艇 1艘 1~2艘
指挥艇 1艘
(3)由于航空消防站消防飞机投资较大,考虑到各城市的具体情况、经济承受能力、消防装备维护管理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本规范不作强制要求,但至少应配备1架消防飞机。
5.0.15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用地管理
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应突出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为确保消防设施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应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消防监督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落实消防站规划建设用地,用1/500地形图编制《城市消防站规划选址图册》。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经政府批准的《城市消防站规划选址图册》进行消防站用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消防站用地进行其它建设活动,不得将消防站用地与其它用地进行商业、开发性质的土地置换;对于城市的重大市政工程、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确需调整、置换消防站规划用地的,应另行选择新的、合理的消防站用地后,才能调整、置换消防站用地。
6、消防通信
现代化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城市消防综合能力的主要标志之一。消防通信规划必须充分考虑利用有线和无线多种通信手段的特长,并将通信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有机结合,建立起适应城市特点和消防安全要求的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以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为核心,以消防办公自动化系统为主体,加强消防信息化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信息资源数量和质量,以消防信息化带动消防现代化,促进城市消防事业的全面发展。
6.0.1 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构成。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包括火灾报警、火警受理、火场指挥、消防信息综合管理和训练模拟等子系统。系统技术构成主要按照功能子系统划分,以便能够较清晰地了解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完成主要功能所需的软硬件设备、网络、线路等。城市消防通信系统规划和建设应符合《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00)的有关规定。
6.0.2 本条规定了火灾报警服务台的设置要求和形式,即:城市应设置119火灾报警服务台或设置119、110、112“三台合一”报警服务台。
6.0.3 本条规定了城市119报警服务台与各消防站、有关部门或联动单位、消防重点保护单位之间的调度通信设置
要求。
6.0.4 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调度指挥专用无线通信网的设置要求。
6.0.5 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消防图象监控系统、高空瞭望系统的设置要求和实现资源共享的要求。
7、消防供水
消防供水设施是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古以来,水一直被广泛地用于灭火,同时,据有关统计资料,城市许多火灾由小火酿成大灾都存在着消防水源缺乏的问题,即“火旺源于水少”。因此,无论在城市给水系统规划中,还是在城市消防规划中,消防供水规划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内城市消防供水普遍存在的问题是:
(1)城市水资源匮乏,或水资源较丰富而城市给水系统规模小、能力不足,或城市给水能力有富余而管网设施建设滞后,以致城市生产、生活、消防用水都缺乏保障;
(2)城市消防水源单一,缺乏其他的人工消防水源,天然消防水源取水设施建设滞后;
(3)城市给水管道管径偏小,以致水量小、水压低,不能满足消火栓取水的要求;或给水管网系统结构不合理,管道陈旧,管材质量差,不能满足火灾时水量调度和消防加压供水的要求;
(4)城市消防供水问题中,最普遍、后果也最严重的问题是市政消火栓数量严重不足。而且,一些城市消火栓种类繁多,器材供应又跟不
上,给扑救火灾带来不便。
城市消防供水规划的目的,是保障充足的消防水量和水压,配置城市消防水源的多样性,提高消防供水的安全可靠性。
城市消防供水规划的任务,是结合城市规模及用地分布状况、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水资源及城市给水系统状况等,确定城市消防用水总量并核定城市给水系统的规模,合理布局城市给水管网和消防取水设施(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确定消防取水配水管的最小管径和最低压力,配置必要的城市消防水池,综合利用天然水源和其他人工消防水源,建立起完善的、与城市特点相适应的消防供水系统。
7.0.1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供水系统的构成。城市给水系统是城市的主要消防水源,在城市自来水厂新建、改造、扩建等规划建设时,应落实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鹤)等消防供水设施,保障城市消防用水的需要,同时考虑到城市消防供水不足时实际灭火中消防水池,人工水体,天然河流、湖泊以及再生水等综合利用。
7.0.2 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用水量的核算,并规定当市政给水管网系统为分片(分区)独立的给水管网系统且未联网时,城市消防用水量应分片(分区)进行核定。不同城市规模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参照了《城市消防规划技术指南》的有关研究成果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0.3消防供水系统,可分为以下四类:
(1)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合用的给水系统;
(2)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合用的给水系统;
(3)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合用的给水系统;
(4)独立的消防供水系统。
我国各地城市给水系统常规做法是采用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合用的给水系统,可以节约大量的投资和管材,并且便于日常管理的保养,使管网内的水处于经常流动状态,有利于火场供水,但在设计时应保证在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达到最大时,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局部区域的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供水应设置独立的消防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分开。
7.0.4 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供水管网的可靠性要求、设置消防水池的范围和原则。
7.0.5本条规定了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设置要求,并原则性规定了在城市重点消防地区应适当增加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密度,具体由各地城市根据重点消防地区的火灾风险程度予以确定。
7.0.6 本条规定了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配水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和最小供水圧力。
7.0.7 考虑到城市消防供水受城市供水系统管网、动力,地质等因素的影响,一旦管网爆裂、检修、地质灾害、战争等影响将中断供水。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取水码头以及相应的道路设施的设置要求。
8、消防车通道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都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道路网是城市总体布局的骨架,既要满足城市交通本身的需要,也要适应城市生产、生活各个方面的要求。其规划合理与否,影响到城市的各个方面。
城市道路网有各种不同类型的几何图形,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放射路加环形路,即放射环形式的道路网;二是方格式的道路网;三是城市的道路网为没有一定格式的几何图形,这类城市也很多。道路网的布局形式和设计标准等,都直接关系到交通流是否畅通。
各个城市还有不同特点,如地理位置上有沿海与内地城市之分,地形条件上有平原地区、丘陵地区与山地城市之别,城市道路网通常与这些特点相适应。
城市道路网的规划内容就是现有道路网的充分利用、调整、改造和发展。为此,应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和交通量分析预测,改善原有道路,提高其通行能力,并在一定时期内有重点地开辟关键性的新路。特别是
通过建设快速路系统,使市区道路形成纵横交错、联系便捷的网络系统,快速疏散中心区交通压力,提高城市道路的通行能力,进而提高各种车辆包括消防车的行驶速度。城市交通和其他建设事业一样,并非一朝一夕所能搞好,必须逐步分期分批进行,从简单到复杂,自低级到高级,由落后到现代化。
消防车通道主要依托于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系统。因而应十分重视作为消防车通道的主次干道及支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切实保障主次干道及支路的畅通无阻和运转正常,这是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的关键所在。
城市道路网的布局形式和设计标准一般都能够满足消防车辆的通行要求,由城市主、次干道、支路和小区道路构成的道路网系统应保证消防通道间距不大于160米。在旧城改造中,进行规划和建设项目审《城市消防规划规范》条文说明查时,要把打通消防通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严格把关。
对于城市中的新建小区和旧改小区,应以周边城市道路为基础,合理规划和调整小区内的道路系统,在道路网的密度、道路宽度、坡度、转弯半径、横断面布置及交叉口形式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尤其对于山地城市的陡坡地带,在规划设计道路时,既要适应其地形特点的需要,又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
8.0.1本条规定了消防车通道的组成部分。
8.0.2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车通道应满足的要求和应遵循的原则。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条文说明 篇四
8.0.3本条规定了为避免给消防车的通行造成人为的阻碍,城市各级道路、居住区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道路应满足的要求。
8.0.4本条规定了消防车通道规划的技术指标要求。
附表:几种国产大型消防车的重量
8.0.5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应符合的相关规范要求。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编制组 31 200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