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 植物产品【实用3篇】

第二类植物产品篇一

随着人们对健康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然植物产品的健康功效。第二类植物产品,指的是那些通过加工后可以直接食用或应用于保健的植物产品。这些产品通常具有丰富的营养成分和药用价值,对人体健康有着积极的作用。

首先,第二类植物产品中常见的有机茶叶,如绿茶、红茶、普洱茶等,被认为是一种非常健康的饮品。茶叶中含有丰富的茶多酚和咖啡因,具有抗氧化、减肥、提神醒脑等功效。长期饮用茶叶可以帮助调节体内代谢,净化血液,增强免疫力,预防疾病。

其次,植物油也是第二类植物产品中的重要代表。橄榄油、亚麻籽油、椰子油等植物油富含不饱和脂肪酸和维生素E,对心血管健康有益。植物油还具有抗氧化、抗炎、抗菌等功效,可以用于烹饪、护肤、按摩等多种用途。

此外,一些天然植物提取物也被广泛应用于保健品和化妆品中。比如葡萄籽提取物、蔓越莓提取物等,具有抗氧化、美白、抗衰老的功效。这些植物提取物可以帮助减缓肌肤老化,修复受损肌肤,保持肌肤健康和年轻。

总的来说,第二类植物产品是一种天然、安全、有效的保健品。人们可以通过适量食用或应用这些产品,来改善自身健康状况,延缓衰老,提升生活质量。当然,在选择和使用植物产品时,也要注意产品的品质和来源,以免造成不良影响。让我们把握好这些自然恩赐,让植物的力量带给我们健康和美丽。

第二类植物产品篇二

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第二类植物产品在市场上越来越受到追捧。这类产品以天然植物为原料,经过科学加工而成,具有丰富的营养成分和独特的功效,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

首先,第二类植物产品中的天然精油备受瞩目。精油是植物的浓缩精华,具有独特的芳香和药用价值。薰衣草精油、茶树精油、檀香精油等被广泛用于芳香疗法、按摩疗法、护肤品等领域。这些精油可以帮助缓解压力、改善睡眠、消除疲劳、舒缓肌肤等,成为现代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保健品。

其次,第二类植物产品中的保健食品也备受关注。比如蜂蜜、花粉、蜂胶等蜂产品,富含多种维生素、矿物质和氨基酸,具有润肺止咳、增强免疫力、延缓衰老等功效。此外,藻类食品如螺旋藻、紫菜等也备受推崇,富含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和纤维素,是一种理想的膳食补充品。

除此之外,第二类植物产品还包括一些具有特殊功效的植物提取物,如蘑菇多糖、石斛等。这些植物提取物被广泛应用于保健品和药品中,具有调节免疫功能、提高抗氧化能力、延缓衰老等作用,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喜爱。

总的来说,第二类植物产品是一种健康、天然、绿色的选择,可以有效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提升身体健康和心理幸福感。在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第二类植物产品必将在市场上占据更大的份额,成为人们健康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类 植物产品 篇三

第二类 植物产品 篇一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环保意识的提高,第二类植物产品在市场上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这类产品是指以植物为原料制成的各种日用品,比如植物纤维制品、植物提取物等。这些产品不仅具有天然的优势,还能有效减少化学物质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

植物纤维制品是第二类植物产品中的一大类,如竹纤维、棉麻纺织品等。这些制品具有吸湿透气、抗菌防霉、环保可降解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喜爱。相比于传统的化纤制品,植物纤维制品更加健康环保,符合现代人追求绿色生活的理念。

另外,植物提取物也是第二类植物产品中备受瞩目的一种。植物提取物是指从各种植物中提取出的有效成分,可以用于制作护肤品、保健品等。这些产品不含化学添加剂,对人体更加友好,同时具有丰富的营养成分,对皮肤有很好的滋润和修复作用。

总的来说,第二类植物产品的发展是一个积极的趋势,符合人们健康和环保的需求。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相信这类产品会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欢迎,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第二类 植物产品 篇二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第二类植物产品在市场上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这类产品以植物为原料,经过加工制作而成,具有天然、环保、健康的特点,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

在第二类植物产品中,植物纤维制品是一大亮点。比如竹纤维制品具有吸湿透气、抗菌防霉等优点,深受消费者的喜爱。而且,由于竹子生长速度快、再生能力强,制作竹纤维制品对环境的影响较小,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另外,植物提取物也是第二类植物产品中备受关注的一种。植物提取物可以用于制作护肤品、保健品等,不含有害化学成分,更加安全可靠。很多消费者选择植物提取物产品,是出于对健康和环境的考虑。

综上所述,第二类植物产品在现代社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发展空间。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环保意识的增强,相信这类产品将会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未来消费市场的热门产品之一。

第二类 植物产品 篇三

第二类 植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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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植物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第六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注释:

一、除税号06.01的菊苣植物及其根以外,本章只包括通常由苗圃或花店供应为种植或装饰用的活树及其他货品(包括植物秧苗);但不包括马铃薯、洋葱、青葱、大蒜及其他第七章的产品。

二、税号06.03、06.04的各种货品,包括全部或部分用这些货品制成的花束、花篮、花圈及类似品,不论是否有其他材料制成的附件。但这些货品不包括税号97.01的拼贴画或类似的装饰板。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由苗圃(包括园林)或花店供应的适于种植或装饰用的各种活植物以及菊苣植物及其根(即使其通常不由苗圃或花店提供),但不包括税号12.12的根。上述植物包括树、灌木、植物幼苗,还包括药用植物。本章不包括种子和水果以及某些不能区别其为食用或种植用的块茎、鳞茎(马铃薯、洋葱、青葱及大蒜)。

本章还包括:

一、装饰用的插花和花蕾、簇叶、枝干及植物其他部分,鲜、干、染色、漂白、浸渍或用其他方法处理的。

二、花束、花圈、花篮及类似的花店制品。

06.01 鳞茎、块茎、块根、球茎、根颈及根茎,休眠、生长或开花的;菊苣植物及其根,但税号12.12的根除外:

10 — 休眠的鳞茎、块茎、块根、球茎、根颈及根茎

20 — 生长或开花的鳞茎、块茎、块根、球茎、根颈及根茎;菊苣植物及其根

本税号包括不论报验时是否装于盆、盒的鳞茎等,其品种主要如下:

孤挺花、银莲花(鳞茎类)、秋海棠、美人蕉、窄叶小草、铃兰、藏红花、仙客来、大丽花、独尾草、小苍兰、贝母、雪花莲、唐菖蒲、大岩桐、风信子、鸢尾、百合花、观音兰、水仙、虎眼万年青、酢浆草、晚香玉、毛茛、茜草、老虎莲及郁金香。

本税号还包括非供装饰用的植物鳞茎等(例如,大黄根颈)及芦笋根颈。

本税号不包括第七章的某些鳞茎、块茎、块根、球茎、根颈及根茎(例如,洋葱、青葱、大蒜、马铃薯、洋蓟)和生姜(税号09.10)。

本税号也包括菊苣植物及其根,但未焙制的可作咖啡代用品的菊苣根除外(税号12.12)。

06.02 其他活植物(包括其根)、插枝及接穗;蘑菇菌丝:

10 — 无根插枝及接穗

20 — 食用水果或食用坚果的树、灌木,不论是否嫁接

30 — 杜鹃,不论是否嫁接

40 — 玫瑰,不论是否嫁接

90 — 其他

本税号包括:

一、各种树木及灌木(林木、果木、装饰木等),包括嫁接的。

二、税号06.01所列货品以外的各种供种植用植物及幼苗。

三、活的植物根。

四、无根插枝;接枝(嫁接用枝或芽);纤匐枝及嫩枝。

五、蘑菇菌丝,不论是否与泥土或植物物质混合。

本税号的树木、灌木及其他植物报验时,其根部可以裸露或用泥包成球形,也可以栽在盆、桶、盒或类似品中。

本税号不包括块根(例如,大丽花根 税号06.01)及税号06.01或12.12的菊苣根。

子目注释:

子目号0602.20

子目号0602.20所称“树、灌木”,包括具有木质梗的藤本植物(例如,葡萄、杂交草莓、悬钩子属植物、弥猴桃树)及其带根插枝。

本子目号不包括野玫瑰(子目号0602.40)。

子目号0602.20、0602.30、0602.40及0602.90

活根应按植物归入其相应的子目号。

06.03 制花束或装饰用的插花及花蕾,鲜、干、染色、漂白、浸渍或用其他方法处理的:

10 — 鲜的

90 — 其他

本税号不仅包括插花及花蕾本身,而且还包括用花或花蕾制成的花束、花圈、花篮及类似品(例如,小花束及钮孔胸花)。这些花束等如果具有花卉商品的基本特征,即使带有其他材料制成的配件(丝带、纸饰物等),仍归入本税号。

带有花或花蕾(例如,木兰花及某种蔷薇花)的树枝、灌木枝可视同插花或花蕾归入本税号。

主要用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花、花瓣及花蕾,如果其报验时的状态已不适合制花束或作装饰用,不能归入本税号(税号12.11)。本税号也不包括税号97.01的拼贴画及类似的装饰板。

06.04 制花束或装饰用的不带花及花蕾的植物枝、叶或其他部分、草、苔藓及地衣,鲜、干、染色、漂白、浸渍或用其他方法处理的:

10 — 苔藓及地衣

— 其他:

91 — — 鲜的

99 — — 其他

本税号不仅包括未加工的簇叶、树枝等,而且还包括用簇叶、树木、灌木、其他植物或由苔藓、地衣制成的花束、花圈、花篮及类似品。这些花束如果具有花卉商品的基本特征,即使带有其他材料制成的配件(丝带、金属丝框架等),仍归入本税号。

归入本税号的货品可带有装饰性水果,但带花或花蕾的不归入本税号(税号06.03)。

本税号包括明显不适合再栽种(例如,根被锯除或根被沸水灼死)的天然圣诞树。

主要用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植物及其部分品(包括草、苔藓及地衣)(税号12.11)或供编结用的植物及其部分品(税号14.01),如果其报验时的状态已不适合制花束或作装饰用,不能归入本税号。本税号也不包括税号97.01的拼贴画及类似的装饰板。

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税号12.14的草料。

二、税号07.09、07.10、07.11及07.12所称“蔬菜”,包括食用的蘑菇、块菌、油橄榄、刺山柑、菜葫芦、南瓜、茄子、甜玉米、辣椒、茴香菜、欧芹、细叶芹、龙蒿、水芹、甜茉乔栾那。

三、税号07.12包括干制的归入税号07.01至07.11的各种蔬菜,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作蔬菜用的脱荚干豆(税号07.13);

(二)税号11.02至11.04所列形状的甜玉米;

(三)马铃薯细粉、粗粉、粉末、粉片、颗粒及团粒(税号11.05);

(四)用税号07.13的干豆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税号11.06)。

四、本章不包括辣椒干及辣椒粉(税号09.04)。

总 注 释

本章的蔬菜,包括本章注释二所列各种蔬菜,不论是否鲜、冷、冻(未烹煮、蒸过或水煮)、干(包括脱水、蒸干或冻干)或经临时保藏处理的。必须注意,某些干制或研粉的蔬菜,虽有时用作香料,但仍归入税号07.12。

所称“冷藏”,是指产品的温度一般已降至0℃左右,但未冻结。然而,某些产品,例如,马铃薯,当温度降至并维持在10℃时,也可视作“冷藏”。

所称“冷冻”,是指产品已冷却到本身冰点以下并且已经全部冻结。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的蔬菜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是切片、切碎、切丝、捣碎、磨碎、去皮或去壳的。

本章还包括某些鲜、冷、冻或干的高淀粉或高菊粉块茎及块根,不论是否切片或制成团粒。

报验时不属于本章任何税号所列状态的蔬菜,应归入第十一章或第四类。例如,干豆的细粉、粗粉及粉末和马铃薯的细粉、粗粉、粉末、粉片、颗粒及团粒归入第十一章,超出本章所列加工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蔬菜归入第二十章。

但是必须注意,本身经均化的产品不能作为本章产品归类,而应归入第二十章的制品。

还必须注意,本章的蔬菜即使用密封容器包装(例如,听装洋葱粉),仍应归入本章。但多数这类包装的产品都经过超出本章各税号所列加工方法制作或保藏,因此不能归入本章(第二十章)。

归入本章的鲜或干的蔬菜,可以供食用、种用或种植(例如,马铃薯、洋葱、青葱、大蒜、豆类蔬菜)。但本身不包括移植用的蔬菜秧(税号06.02)。

除以上及本章注释所述的以外,本章还不包括:

(一)菊苣植物或菊苣根(税号06.01或12.12)。

(二)食品工业中某些用作原料的植物产品,例如,谷物(第十章)、甜菜及甘蔗(税号12.12)。

(三)用税号07.14的根及块茎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税号11.06)。

(四)有时也用于烹饪的某些草本植物(例如,罗勒、琉璃苣、海索草、各种薄荷、迷迭香、芸香、鼠尾草及牛蒡干根)(税号12.11)。

(五)食用海草及其他海藻(税号12.12)。

(六)芜菁甘蓝、饲料甜菜、饲料用根茎、干草、紫苜蓿、三叶草、驴喜豆、羽衣甘蓝、羽扇豆、巢菜及类似饲料(税号12.14)。

(七)甜菜叶或胡萝卜叶(税号23.08)。

07.01 鲜或冷藏的马铃薯:

10 — 种用

90 — 其他

本税号包括各种鲜或冷藏的马铃薯(税号07.14的甘薯除外)。本税号还包括种用马铃薯。

子目注释:

子目号0701.10

子目号0701.10所称“种用”,仅指经本国主管部门认定为作种用的马铃薯。

07.02 鲜或冷藏的番茄

本税号包括各种鲜或冷藏的番茄

07.03 鲜或冷藏的洋葱、青葱、大蒜、韭葱及其他葱属蔬菜:

10 — 洋葱及青葱

20 — 大蒜

90 — 韭葱及其他葱属蔬菜

本税号包括下列鲜或冷藏的葱属蔬菜:

一、洋葱(包括洋葱头和春洋葱)及青葱。

二、大蒜。

三、韭葱、细香葱及其他葱属蔬菜。

07.04 鲜或冷藏的卷心菜、菜花、球茎甘蓝、羽衣甘蓝及类似的食用芥菜类蔬菜:

10 — 菜花及硬花甘蓝

20 — 抱子甘蓝

90 — 其他

本税号鲜或冷藏的产品包括下列品种:

一、菜花及硬花甘蓝。

二、抱子甘蓝。

三、其他硬花芥属蔬菜(例如,白卷心菜、皱叶卷心菜、红卷心菜、大白菜)、羽衣甘蓝、其他阔叶芥属蔬菜、发芽花茎甘蓝、其他发芽芥属蔬菜及球茎甘蓝。

本税号不包括其他根状芥属蔬菜(例如,税号07.06的萝卜、税号12.14的芜菁甘蓝)。

07.05 鲜或冷藏的莴苣及菊苣:

— 莴苣:

11 — — 结球莴苣(包心生菜)

19 — — 其他

— 菊苣:

21 — — 维特罗夫菊苣

29 — — 其他

本税号包括鲜或冷藏的莴苣,其主要品种有结球莴苣(包心生菜)。此外,本税号还包括鲜或冷藏的菜用菊苣,其品种主要如下:

一、维特罗夫(已白化)菊苣。

二、伊斯卡罗尔菊苣。

三、卷叶菊苣。

本税号不包括菊苣植物及菊苣根(税号06.01或12.12)。

07.06 鲜或冷藏的胡萝卜、萝卜、色拉甜菜根、婆罗门参、块根芹、小萝卜及类似的食用根茎:

10 — 胡萝卜及萝卜

90 — 其他

本税号鲜或冷藏的根包括胡萝卜、萝卜、色拉甜菜根(色拉甜菜)、婆罗门参、块根芹(萝卜根芹或德国芹菜)、小萝卜、雅葱、辣根、甘露子、牛蒡及防风根。上述产品不论其叶是否已去除,均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

(一)税号07.09的芹菜。

(二)临时保藏的牛蒡根(税号07.11)。

(三)税号12.14的饲料。

07.07 鲜或冷藏的黄瓜及小黄瓜

本税号仅包括鲜或冷藏的黄瓜及小黄瓜。

07.08 鲜或冷藏的豆类蔬菜,不论是否脱荚:

10 — 豌豆

20 — 豇豆及菜豆

90 — 其他豆类蔬菜

本税号的豆类蔬菜包括:

一、豌豆,包括青豌豆及饲料豌豆。

二、豇豆、菜豆,包括利马豆、绿豆、可连荚食用的豆(亦称肾形菜豆、法国菜豆、红花菜豆、豆角、蜡豆或劈啪豆)及牛豆(包括黑眼豆)。

三、蚕豆、马蚕豆及扁豆。

四、鹰嘴豆(格巴恩韶豆)。

五、兵豆。

六、瓜尔豆。

本税号不包括:

(一)大豆(税号12.01)。

(二)稻子豆(税号12.12)。

07.09 鲜或冷藏的其他蔬菜:

10 — 洋蓟

20 — 芦笋

30 — 茄子

40 — 芹菜,但块根芹除外

— 蘑菇及块菌:

51 — — 蘑菇

52 — — 块菌

60 — 辣椒,包括甜椒

70 — 菠菜

90 — 其

本税号的蔬菜包括:

一、洋蓟。

二、芦笋。

三、茄子。

四、芹菜(税号07.06的块根芹除外)。

五、蘑菇及块菌。

六、辣椒属或多香果属植物的果实,通常称为“辣椒”。辣椒属植物果实的范围,从该属中辣味最淡但个头最大的青色或红色的甜椒或柿子椒(通常作色拉菜食用),到辛辣的长辣椒及小辣椒(多用作食品调味)。多香果属植物果实包括牙买加辣椒(又称为丁香胡椒、多香果或英国胡椒)。干的、捣碎或研粉的上述产品不归入本税号(税号09.04)。

七、菠菜,包括新西兰菠菜及滨藜(庭园)菠菜。

八、甜玉米,不论是否带芯。

九、南瓜、菜葫芦及倭瓜。

十、油橄榄。

十一、大黄、食用菜蓟、茴香、刺山柑及酸模。

十二、莙荙菜(白甜菜)及秋葵。

十三、欧芹、细叶芹、龙蒿、水芹、香薄荷、芫荽、莳萝、甜茉乔栾那。但野茉乔栾那除外(税号12.11)。

十四、竹笋及大豆芽。

本税号也不包括荸荠属植物的可食用球茎,该产品通称为荸荠(税号07.14)。

07.10 冷冻蔬菜(不论是否蒸煮):

10 — 马铃薯

— 豆类蔬菜,不论是否脱荚:

21 — — 豌豆

22 — — 豇豆及菜豆

29 — — 其他

30 — 菠菜

40 — 甜玉米

80 — 其他蔬菜

90 — 什锦蔬菜

本税号包括鲜或冷藏时归入税号07.01至07.09的冷冻蔬菜。

“冷冻”的定义参见本章总注释。

本税号的冷冻蔬菜通常是以工业速冻法制得。采用速冻法是为了将蔬菜快速通过最大结晶度所需的温幅,使其细胞组织免遭破坏,从而使蔬菜在解冻后仍能保持其鲜度。

冻前加有盐或糖的蔬菜和冻前蒸过或用水煮过的蔬菜仍归入本税号。但本税号不包括以其他方法烹煮过的蔬菜(第二十章)或与其他物料一起制作的蔬菜,例如,“配餐”(第四类)。

冷冻蔬菜的主要品种有马铃薯、豌豆、菜豆、菠菜、甜玉米、芦笋、胡萝卜及甜菜根。

本税号还包括冷冻什锦蔬菜。

07.11 暂时保藏(例如,使用二氧化硫气体、盐水、亚硫酸水或其他防腐液)的蔬菜,但不适于直接食用的:

10 — 洋葱

20 — 油橄榄

30 — 刺山柑

40 — 黄瓜及小黄瓜

90 — 其他蔬菜;什锦蔬菜

本税号适用于使用前在运输或贮存时仅为暂时保藏而进行处理(例如,存于二氧化硫气体、盐水、亚硫酸水或其他防腐液中),但不适于直接食用的蔬菜。

本税号的蔬菜通常是以木桶或琵琶桶包装,主要用作食品工业的原材料。其主要品种有洋葱、油橄榄、刺山柑、黄瓜、小黄瓜及番茄。

但本税号不包括除暂时盐渍外,还经特别处理(例如,用苏打液或经乳酸发酵处理)的货品,这些货品归入第二十章(例如,油橄榄、泡菜、小黄瓜及青豆)。

07.12 干蔬菜,整个、切块、切片、破碎或制成粉状,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

20 — 洋葱

30 — 蘑菇及块菌

90 — 其他蔬菜;什锦蔬菜

本税号包括经干制(包括脱水、蒸干或冻干),即用各种方法使其所含天然水分去掉的税号07.01至07.09的蔬菜。其主要品种有马铃薯、洋葱、蘑菇、块菌、胡萝卜、卷心菜及菠菜。通常制成条、片,有的单一品种,有的数种混合。

本税号还包括干菜碎片或干菜粉,例如,芦笋、菜花,欧芹、细叶芹、洋葱、大蒜、芹菜,一般作调味料或制汤料。

本税号主要不包括:

(一)脱荚的干豆(税号07.13)。

(二)辣椒干、辣椒粉(税号09.04),马铃薯细粉、粗粉、粉末、粉片、颗粒及团粒(税号11.05),用税号07.13的干豆磨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税号11.06)。

(三)混合调味品(税号21.03)。

(四)以干菜为基料的汤料(税号21.04)。

07.13 脱荚的干豆,不论是否去皮或分瓣:

10 — 豌豆

20 — 鹰嘴豆

— 豇豆及菜豆:

31 — — 绿豆

32 — — 赤豆

33 — — 芸豆

39 — — 其他

40 — 扁豆

50 — 蚕豆

90 — 其他

供人或动物食用的脱荚干豆(例如,豌豆、鹰嘴豆、赤豆及其他菜豆、兵豆、蚕豆、马蚕豆、瓜尔豆),即使作种用(不论是否用化学方法处理使其不能食用)或其他用途,仍应归入本税号。这些干豆可进行适度热处理,主要是使酶(特别是氧化酶)失去活性,并部分失水,以便保存。但热处理不应影响其子叶的内部特征。

本税号的干豆可去皮或分瓣。

本税号不包括:

(一)脱荚干豆的细粉、粗粉及粉末(税号11.06)。

(二)大豆(税号12.01)。

(三)巢菜子(蚕豆及马豆除外)、小巢菜子及白羽扇豆(税号12.09)。

(四)刺槐豆(税号12.12)。

子目注释:

子目号0713.31

本子目仅包括绿豆,即黑绿豆和青绿豆。绿豆广泛用于发豆芽。

07.14 鲜、冷、冻或干的木薯、竹芋、兰科植物块茎、菊芋、甘薯及含有高淀粉或菊粉的类似根茎,不论是否切片或制成团粒;西谷茎髓:

10 — 木薯

20 — 甘薯

90 — 其他

本税号包括因含有高淀粉或高菊粉而用于生产食品或其他工业产品的块茎及根,还包括西谷茎髓。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块茎及根直接供人或动物食用。

本税号包括鲜、冷、冻或干制的上述产品,不论是否切片,也不论是否用本税号的根或块茎片,(例如,片屑)或用税号11.06的细粉、粗粉或粉末制成团粒。团粒可直接挤压或通过加入粘合剂(糖蜜、浓缩亚硫酸盐碱液等)制成,但所加粘合剂比例按重量计不得超过3%。木薯团粒可以散碎,只要仍能辨出是木薯粒,则应归入本税号。散碎的木薯团粒可以通过观察其物理性质来辨别,例如,带木薯团粒碎块的非均质微粒,浅棕色带黑点,肉眼可见的纤维体及少量残留的砂或硅石。

除本税号条文列名植物的块茎及根外,本税号还包括竽艿、薯蓣及荸荠属植物的可食用球茎(通称为荸荠)。

经其他加工的本税号产品应归入其他章内,例如,细粉、粗粉及粉末(税号11.06)、淀粉(税号11.08)及珍粉(税号19.03)。

本税号也不包括大丽花块茎(税号06.01)及鲜或干的马铃薯(分别归入税号07.01、07.12)。

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桔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非供食用的坚果或水果。

二、冷藏的水果和坚果应按相应的鲜果税号归类。

三、本章的干果可以部分复水或为下列目的进行其他处理:

(一)为保藏或保持其稳定性(例如,经适度热处理或硫化处理、添加山梨酸或山梨酸钾);

(二)为改进或保持其外观(例如,添加植物油或少量葡萄糖浆)。

但必须保持干果的特征。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通常供人食用(不论是报验时即可食用或经加工后方可食用)的水果、坚果及柑桔属果皮或甜瓜(包括西瓜)皮。它们可以是新鲜的(包括冷藏的)、冻的(不论是否事先蒸过或用水煮过或含有甜物质)或干制的(包括脱水、蒸干或冻干);也可以作不适合直接食用的暂时保藏(例如,使用二氧化硫气体、盐水、亚硫酸水或其他防腐液)。

所称“冷藏”,是指产品的温度一般降至0℃左右,但未冻结的。但是有些产品(例如,甜瓜及某些柑桔属果实),其温度降至并维持在10℃时,也可视作“冷藏”。所称“冷冻”,是指温度降至产品的冰点以下,产品已全部冻结。

本章的水果及坚果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切片、切碎、切丝、去核、捣浆、磨碎、去皮或去壳。

必须注意,本身经均化的产品不能作为本章产品归类,而应归入第二十章的制品。

本章的果实如果仅加入少量的糖,不影响其商品归类。本章还包括干果(例如,椰枣及梅脯),干果外部覆有一层干的天然糖粉,外表看上去与税号20.06的裹糖果实有些相似。

但本章不包括在其他章已具体列名的植物产品,虽然其在植物学上也作为果实。例如:

(一)油橄榄、番茄、黄瓜、小黄瓜、菜胡芦、南瓜、茄子及辣椒(第七章)。

(二)第九章的咖啡、香草果、杜松果及其他产品。

(三)花生及其他含油果实,主要供药用或制香料用的果实、刺槐豆、杏仁及类似果实(第十二章)。

(四)可可豆(税号18.01)。

本章也不包括:

(一)果粉(税号11.06)。

(二)超出上述方法制作或保藏的食用水果、坚果、甜瓜皮及柑桔属的果皮(第二十章)。

(三)烘焙果实及坚果(例如,栗子、杏仁及无花果),不论是否磨碎,一般用作咖啡代用品(税号21.01)。

必须注意,本章的水果及坚果即使用密封包装(例如,听装梅脯或干坚果),仍应归入本章。但在多数情况下,密封包装的果品是经过超出本章各税号所列范围以外的方法加工或保藏的,因而不能归入本章(第二十章)。

08.01 鲜或干的椰子、巴西果及腰果,不论是否去壳或去皮:

— 椰子:

11 — — 干的

19 — — 其他

— 巴西果:

21 — — 未去壳

22 — — 去壳

— 腰果:

31 — — 未去壳

32 — — 去壳

本税号包括椰子干,即用于烹饪的干椰丝;但不包括干椰肉,即用于榨椰子油而不适合供人食用的干椰子肉(税号12.03)

08.02 鲜或干的其他坚果,不论是否去壳或去皮:

— 巴旦杏:

11 — — 未去壳

12 — — 去壳

— 榛子:

21 — — 未去壳

22 — — 去壳

— 核桃:

31 — — 未去壳

32 — — 去壳

40 — 栗子

50 — 阿月浑子果(开心果)

90 — 其他

本税号的主要坚果有巴旦杏(甜的或苦的)、榛子或榛果、核桃、栗子、阿月浑子果、山核桃及松子(意大利五叶松果)。

本税号还包括主要供咀嚼用的槟榔果,既可供咀嚼用又可作饮料基料用的可乐果,以及菱属植物的一种坚果状带尖角的可食用果实(人们有时称之为菱角)。

本税号不包括:

(一)荸荠属植物的可食用球茎(通称为荸荠)(税号07.14)。

(二)核桃壳及杏仁壳(税号14.04)。

(三)花生(税号12.02)、焙炒的花生或花生酱(税号20.08)。

(四)七叶树(欧洲七叶树)果(税号23.08)。

08.03 鲜或干的香蕉,包括芭蕉

本税号包括所有香蕉属植物的食用果实。

08.04 鲜或干的椰枣、无花果、菠萝、鳄梨、番石榴、芒果及山竹果:

10 — 椰枣

20 — 无花果

30 — 菠萝

40 — 鳄梨

50 — 番石榴、芒果及山竹果

本税号所称“无花果”,仅指无花果树的果实,不论是否供蒸馏用。因此,本税号不包括归入税号08.10的梨果仙人掌(霸王树)的果实。

08.05 鲜或干的柑桔属水果:

10 — 橙

20 — 柑桔;杂交柑桔

30 — 柠檬及酸橙

40 — 柚

90 — 其他

所称“柑桔属水果”,主要指甜的或苦的柑、橙(塞维利亚橙)、桔(包括蜜桔及萨摩桔)、克莱芒柑、威尔金斯柑桔及类似的杂交柑桔、柠檬及酸橙、葡萄柚(包括柚)、香橼、金桔及佛手柑。本税号也包括供腌制用的小青桔及小柠檬。

本税号不包括:

(一)柑桔皮(税号08.14)。

(二)“桔豆”,即桔树开花后不久即坠落,但尚未成熟不能食用的果实。这些果实干后收集起来主要用于提取精油(税号12.11)。

08.06 鲜或干的葡萄:

10 — 鲜的

20 — 干的

本税号包括鲜葡萄,不论作饭后果或酿酒用(包括用桶粗装的),也不论是在户外栽种的,还是在温室栽种的。

本税号还包括葡萄干,其主要品种有:基本无籽小葡萄干,通称为“无籽小葡萄干”、“苏丹无籽小葡萄干”、“伊兹密尔葡萄干”、“汤姆生葡萄干”或“无籽葡萄干”;有籽大葡萄干,例如,“拟麝香葡萄干”、“马拉加葡萄干”、“丹尼亚葡萄干”、“大马士革葡萄干”、“苛性液葡萄干”或“乔多葡萄干”。

08.07 鲜的甜瓜(包括西瓜)及木瓜:

— 甜瓜,包括西瓜:

11 — — 西瓜

19 — — 其他

20 — 木瓜

本税号包括鲜的西瓜属或香瓜属甜瓜,其品种主要有西瓜、变种西瓜、麝香甜瓜、罗马甜瓜、香瓜及蜜露甜瓜。本税号还包括类似甜瓜的番木瓜属果实,俗名叫木瓜。但本税号不包括英文也称之为木瓜的巴婆果(税号08.10)。

08.08 鲜的苹果、梨及榅桲:

10 — 苹果

20 — 梨及榅桲?

苹果及梨均归入本税号,不论是否适于做饭后果或供制造饮料(例如,苹果酒或梨酒)及其他工业用途(例如,制苹果膏、苹果酱、苹果冻或提取果胶)。

榅桲主要供制果酱或果冻用。

08.09 鲜的杏、樱桃、桃(包括油桃)、梅及李:

10 — 杏

20 — 樱桃

30 — 桃,包括油桃

40 — 梅及李

本税号包括杏子、各种樱桃(白心樱桃、黑樱桃等)、桃子(包括油桃)、各种李子(青梅、洋李、布拉斯李等)及黑刺李。

08.10 其他鲜果:

10 — 草莓

20 — 木莓、黑莓、桑椹及罗甘莓

30 — 黑、白或红的醋栗(加仑子)及鹅莓

40 — 蔓越桔及越桔

50 — 猕猴桃

90 — 其他

本税号包括所有

本税号以前的本章各税号及协调制度各章未包括的食用水果(参见本章总注释“不包括”部分)。

因此,本税号包括:

一、草莓。

二、木莓、黑莓、桑椹及罗甘莓。

三、黑、白或红的醋栗(加仑子)及鹅莓。

四、蔓越桔、乌饭树越桔、越桔、桃金娘浆果(岗棯)及其他越桔属植物果实。

五、波伊森莓、花楸果、接骨木果、大常青树果、石榴、梨果仙人掌(霸王树)的`果实、蔷薇果、柿子、枣子、欧楂果、龙眼、荔枝、猕猴桃、刺果蕃荔枝、蕃荔枝及巴婆果。

本税号不包括杜松果(税号09.09)。

08.11 冷冻水果及坚果,不论是否蒸煮、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10 — 草莓

20 — 木莓、黑莓、桑椹、罗甘莓、黑、白或红的醋栗(加仑子)及鹅莓

90 — 其他

本税号适用于新鲜或冷藏时归入本章以上各税号的冻水果及坚果(所称“冷藏”及“冷冻”的含义,参见本章总注释)。

冻前蒸过或用水煮过的水果及坚果仍归入本税号,但冻前用其他方法烹煮的冻水果及坚果除外(第二十章)。

为了抑制氧化,防止解冻时变色而加有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冷冻水果及坚果也归入本税号。本税号的产品还可以加盐。

08.12 暂时保藏(例如,使用二氧化硫气体、盐水、亚硫酸水或其他防腐液)的水果及坚果,但不适于直接食用的:

10 — 樱桃

20 — 草莓

90 — 其他

本税号适用于使用前在运输或储存过程中仅为暂时保藏而进行处理(例如,用二氧化硫气体、盐水、亚硫酸水或其他防腐液处理)过的水果及坚果,这些果实所处状态不适合直接食用(不论是否白化或烫洗)。

上述产品主要用于食品工业(制果酱、蜜饯水果等)。报验时最通常处于这种状态的产品有樱桃、草莓、橙子、枸橼、杏子及青梅。它们通常用桶、盘或敞开式板条箱包装。

08.13 税号08.01至08.06以外的干果;本章的什锦坚果或干果:

10 — 杏

20 — 梅及李

30 — 苹果

40 — 其他干果

50 — 本章的什锦坚果或干果

一、干果

本税号包括新鲜时归入税号08.07至08.10的干果,它们是通过直接在阳光下晒干或通过工业加工(例如,隧道式风干)制得。

通常采用这种制法的水果有杏、梅、桃、梨及苹果。苹果干、梨干用于制苹果酒或梨酒,也用于烹饪。除梅脯外,其他果品通常都切为两半或切片、去核、去心或去籽。报验时也有将果肉(特别是杏脯及梅脯)晒干或蒸干,并制成片状或块状。

本税号包括罗望子果,还包括未加糖或其他物质,也未经其他方法制作的罗望子果肉,不论是否带籽、内果皮纤维、碎块。

二、什锦坚果或干果

本税号也包括本章各种坚果或干果的混合品(包括归入同一税号的坚果或干果的混合品)。因而它包括鲜或干的什锦坚果、什锦干果(坚果除外)以及鲜或干的坚果与干果混合品。这些什锦果品报验时常采用盒子、纤维袋等包装。

本税号的某些干果或什锦干果可包装(例如,用小香袋包装)为草本植物浸泡剂或草本植物“茶”。这些产品仍归入本税号。

然而,本税号不包括由本税号的一种或多种干果与其他章的植物或植物部分品,或与一种或多种植物精汁等其他物质组成的混合物(通常归入税号21.06)。

08.14 柑桔属水果或甜瓜(包括西瓜)的果皮,鲜、冻、干或用盐水、亚硫酸水或其他防腐液暂时保藏的

最常见的食用柑桔属果皮为柑桔(包括苦桔或塞维利亚桔)皮、柠檬皮及香橼皮。这些果皮主要用于制蜜饯或提取精油。

本税号不包括果皮粉(税号11.06)及蜜饯果皮(税号20.06)。

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注释:

一、税号09.04至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同一税号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仍应归入该税号;

(二)不同税号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应归入税号09.10。

税号09.04至09.10的产品〔或上述(一)或(二)项的混合物〕如添加了其他物质,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原产品的基本特性,其归类应不受影响。基本特性已经改变的,则不应归入本章;构成混合调味品的,应归入税号21.03。

二、本章不包括荜澄茄椒或税号12.11的其他产品。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咖啡、茶及马黛茶。

二、调味香料,即富含精油及芳香素的一组植物产品(包括籽仁等),由于其特有的味道,主要用作调味品。

这类产品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捣碎或制成粉末。

关于税号09.04至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如何归类问题,参见本章注释一。该注释规定,税号09.04至09.10所列的产品〔或该注释(一)或(二)项内的混合物〕如果加添了其他物质,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这些税号所列产品的基本特性,其归类应不受影响。

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加有以下物质的调味香料及混合调味香料:

(一)稀释剂(干剂)(例如,谷物粉、面包干粉、右旋糖等),加入后便于调制食品时确定所加份量及香料均匀度。

(二)食物着色剂(例如,叶黄素)。

(三)增强香料味道的物质(增效剂),例如,谷氨酸钠。

(四)盐或化学抗氧剂等,通常少量加入,用以保存香料并延长其调味效力。

加有本身有调味作用的其他章所列物质的调味香料(包括混合调味香料),如果所加物质份量并不影响其调味香料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本章。

本章还包括由归入不同章(例如,第七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的香料作物及其部分品、香料子仁或香料果实(完整、切开、捣碎、磨碎或研粉)组成的混合物。这些混合物可直接用作饮料香精或用于制造饮料的调制精汁,并且:

1、其基本特征来源于税号09.04至09.10中某一税号所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酌情归入税号09.04至09.10)。

2、其基本特征来源于税号09.04至09.10所列两种及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税号09.10)。

但本章不包括其基本特征不是来源于以上1项所述产品或2项所述混合物的混合品(税号21.06)。

本章也不包括:

(一)第七章的蔬菜(例如,欧芹、细叶芹、龙蒿、水芹、甜茉乔栾那、芫荽及莳萝)。

(二)芥末籽(税号12.07);芥末粉,不论是否调制(税号21.03)。

(三)啤酒花(税号12.10)。

(四)虽能用作调味香料,但多用于制造香料及药物的某些果实、籽仁及植物部分(税号12.11)(例如,肉桂果、迷迭香、野茉乔栾那、罗勒、琉璃苣、海索草、各种薄荷、芸香及鼠尾草)。

(五)混合调味品(税号21.03)。

09.01 咖啡,不论是否焙炒或浸除咖啡碱;咖啡豆荚及咖啡豆皮;含咖啡的咖啡代用品:

— 未焙炒的咖啡:

11 — — 未浸除咖啡碱

12 — — 已浸除咖啡碱

— 已焙炒的咖啡:

21 — — 未浸除咖啡碱

22 — — 已浸除咖啡碱

90 — 其他

本税号包括:

一、各种形状的生咖啡,即从灌木采集下来的浆果;带淡黄色皮的整粒咖啡豆或籽;去皮咖啡豆或籽。

二、将生咖啡豆浸入各种溶剂提取了咖啡碱的咖啡。

三、已焙炒咖啡(含或不含咖啡碱),不论是否磨碎。

四、咖啡壳及咖啡皮。

五、含有任何比例咖啡的咖啡代用品。

本税号不包括:

(一)咖啡蜡(税号15.21)。

(二)咖啡精汁或浓缩物(有时称为速溶咖啡)及以这些汁、精或浓缩物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不含咖啡的焙炒咖啡代用品(税号21.01)。

(三)咖啡碱,即咖啡中的生物碱(税号29.39)。

09.02 茶,不论是否加香料:

10 — 绿茶(未发酵),内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3公斤

20 — 其他绿茶(未发酵)

30 — 红茶(已发酵)及半发酵茶,内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3公斤

40 — 其他红茶(已发酵)及半发酵茶

本税号包括从茶属灌木获得的各种不同的茶。

绿茶主要是鲜茶叶经加热、揉捻、干燥等工序制得。而红茶则是先将茶叶揉捻、发酵,然后再烘焙或干燥制得。

本税号也包括半发酵的茶(例如,乌龙茶)。

本税号包括茶花、茶芽、茶渣以及结成小球或小片的茶末(叶、花、芽的碎末)。

在蒸制过程(例如,发酵过程)加入精油(例如,柠檬油或佛手柑油)、人造香精(可呈晶体状或粉末状)、各种芳香植物的某部分或果实(例如,茉莉花、干橙皮或干丁香)的茶,也应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包括浸除咖啡碱的茶,但不包括咖啡碱本身(税号29.39)。

本税号也不包括虽名为“茶”,但却不是用茶属灌木的叶制得的产品,例如:

(一)马黛茶(巴拉圭茶)(税号09.03)。

(二)供制草本植物浸泡剂或草本植物“茶”(药用“茶”除外)的产品。它们应归入税号08.13、09.09、12.11或21.06等。

(三)人参“茶”(一种掺乳糖或葡萄糖的人参精混合品)(税号21.06)。

(四)构成税号30.03或30.04所列药品的药用“茶”(泻药、轻泻药等)。

09.03 马黛茶

马黛茶是生长在南美洲的冬青属灌木的干树叶,有时称为“巴拉圭茶”或“耶苏兹茶”。马黛茶用于泡制仅含少量咖啡的饮料。

09.04 胡椒;辣椒干及辣椒粉:

— 胡椒:

11 — — 未磨

12 — — 已磨

20 — 辣椒干及辣椒粉

一、胡椒

所称“胡椒”,包括槟榔胡椒属的所有胡椒植物的籽或果,但爪哇胡椒(荜澄茄)除外(税号12.11)。商业上主要品种有胡椒属胡椒,即黑胡椒及白胡椒。将未成熟胡椒果加以曝晒或烟熏(有时用沸水处理后再晒或熏),即成为黑胡椒。白胡椒是将已近成熟的胡椒果通过水浸或轻微发酵除去其果肉及外皮制得;通常也有将黑胡椒外层磨去制得的。白胡椒实际上为黄灰色,不如黑胡椒那样辛辣。

长椒为胡椒的另一种。

本税号还包括胡椒地脚。

某些产品被误称为胡椒,而实际上是辣椒,例如,印度辣椒、土耳其辣椒、西班牙辣椒、长辣椒及牙买加辣椒。

二、辣椒(包括多香果)干及辣椒粉

辣椒是辣椒属植物果实,包括两个主要类别——墨西哥红辣椒和匈牙利红辣椒,其中又有许多品种(例如,卡宴辣椒、塞拉利昂及桑给巴尔辣椒、西班牙及匈牙利红辣椒等)。

多香果属果实包括牙买加胡椒(又称丁香胡椒、英国胡椒或多香果)。

以上这些果实的共同特点是都有一种持久的强烈辛辣味道,但有些种类的辣椒并不具辛辣味(例如,甜椒)。

本税号不包括未捣碎或未磨碎的辣椒属或多香果属植物的鲜果实(税号07.09)。

09.05 香子兰豆

香子兰果为兰属攀缘植物的果实(或豆),浅黑色,味浓香。香子兰豆有两种,一种长,一种短。还有一种很低级的香子兰豆,称为墨西哥香子兰豆(从香子兰属植物而得),质软,具粘性,常张开。

本税号不包括:

一、香草油树脂(人们有时误称为“香草香膏”或“香草浸膏”)(税号13.02)。

二、香草糖(税号17.01或17.02)。

三、香草醛(香草的香素)(税号29.12)。

09.06 肉桂及肉桂花:

10 — 未磨

20 — 已磨

肉桂是月桂属植物某些树种嫩枝的肉皮。斯里兰卡肉桂,又称优质桂皮,报验时一般为捆扎成卷的灰白色树皮条。中国肉桂(或称桂皮或普通肉桂),为棕色条纹的厚层树皮,报验时一般成单层卷状。

本税号还包括肉桂废料,人称“桂碎”,主要用于制造肉桂香精。

肉桂花是筛选过的干肉桂花,成杵状,正常长度不超过1厘米,磨碎后掺入桂皮中。

本税号还包括肉桂果实。

09.07 丁香(母丁香、公丁香及丁香梗)

本税号包括:

一、完整的母丁香(具有公丁香的特殊味道及香气,但不如公丁香味浓)。

二、公丁香(从丁香树摘下并晒干的丁香花蕾)。

三、灰白色并有浓郁香味的优质丁香花梗。

本税号不包括丁香树皮及树叶(税号12.11)。

09.08 肉豆蔻、肉豆蔻衣及豆蔻:

10 — 肉豆蔻

20 — 肉豆蔻衣

30 — 豆蔻

本税号包括:

一、圆的或长的肉豆蔻,不论是否去壳。

二、肉豆蔻衣,即肉豆蔻的膜质假种皮,长于外壳与果仁之间,通常切成条形,与肉豆蔻功用相同甚至更为显著。新鲜时颜色鲜红,时间长了颜色逐渐变黄,而且变脆和象角质物质那样半透明。有些肉豆蔻衣呈亚麻色,甚至白色。

三 、豆蔻:

(一)葡萄豆蔻,因其象葡萄那样成簇地密集生长而得名。报验时有时成簇,但更多的是各粒分开,每粒象葡萄籽那样大小。葡萄豆蔻为灰白色,圆而三面凸出,粒轻带膜。果内分三部分,含有许多芳香而带辛辣味的籽。

(二)小豆蔻及中豆蔻,结构和功用与葡萄豆蔻相似,但三个角更明显、更细长。

(三)大豆蔻,呈三角形,27至40毫米长,有棕色外壳。

(四)非洲豆蔻,报验时几乎都是去壳的,粒小细长,带角。籽粒表面虽然粗糙,但有如涂过清漆一样的光泽。本身无气味,但辛辣如胡椒。

09.09 茴芹子、八角茴香、小茴香子、芫荽子、枯茗子及?蒿子;杜松果:

10 — 茴芹子或八角茴香

20 — 芫荽子

30 — 枯茗子

40 — ?蒿子

50 — 小茴香子;杜松果

这些果实或籽仁用作香料或供工业(例如,酒厂)及医药用途。它们(特别是茴芹子)即使另行包装(例如,装成小袋),供制成草本植物浸泡剂或草本植物“茶”,也仍应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的茴芹子是青茴芹子,形如卵形,颜色灰绿,有丝向条纹,具有非常特别的芳香气味。八角茴香即大茴香。

芫荽子、枯茗子及?蒿子为某些伞形花序属植物的芳香籽仁,主要用于酿制利口酒。

小茴香子是从烹饪用草本植物中所得,有的呈深灰色,散发出好闻的强烈气味;有的呈浅绿色,具有独特的香甜味。

杜松果呈深棕色,稍带淡紫蓝色,表面有一层树脂状粉末。其果肉有芳香味,呈浅红色,苦中略带甜味,肉内有三个细小的但很硬的核。杜松果用于各种含酒精饮料(例如,杜松子酒)、泡菜及各种食品的调味并用于提取精油。

09.10 姜、番红花、姜黄、麝香草、月桂叶、咖喱及其他调味香料:

10 — 姜

20 — 番红花

30 — 姜黄

40 — 麝香草;月桂叶

50 — 咖喱

— 其他调味香料:

91 — — 本章注释一(二)所述的混合物

99 — — 其他

本税号包括:

一、姜(包括不宜即供食用的鲜姜、暂时盐渍的姜);用糖浆腌制的姜除外(税号20.08)。

二、番红花,即番红花植物的花的已干柱头及花柱。报验时番红花也可呈桔红色粉末状,它具有一股强烈刺鼻的香味,含有稳定性很差的色素,用于调味,也用于制糖果及医药。

三、姜黄或郁金,有时又因其鲜艳的黄色而被误称为“红花”。贸易上姜黄根茎有时为整根,更多的为粉状。

四、麝香草(包括野麝香草)及*月桂叶,不论是否干制。

五、咖喱粉,用不同比例的姜黄(郁金)、各种调味香料(例如,芫荽、黑胡椒、枯茗子、姜、丁香)及其他一些虽不归入本章,但常作为香料用的调味料(例如,大蒜粉)混合而成。

六、莳萝子及胡芦巴子。

七、税号09.04至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例如,胡椒(税号09.04)与税号09.08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当以上混合物的配料单独报验时,它们应分别归入不同税号。

第十章 谷物

注释:

一、

(一)本章各税号所列产品必须带有谷粒,不论是否成穗或带杆。

(二)本章不包括已去壳或经其他加工的谷物。但去壳、碾磨、磨光、上光、半熟或破碎的稻米仍应归入税号10.06。

二、税号10.05不包括甜玉米(第七章)。

子目注释:

所称“硬粒小麦”,是指硬粒小麦属的小麦及以该属具有相同染色体数目(28)的小麦种间杂交所得的小麦。

总 注 释

本章仅包括谷物,不论是否成捆或成穗。从未成熟的谷类植物打下的带壳谷粒按普通谷粒归类。新鲜谷物(第七章的甜玉米除外),不论是否适合作蔬菜用,仍归入本税号。

去壳、碾磨、上光、磨光、半熟或破碎的稻米,如果未经其他加工,仍归入税号10.06。但其他谷物,如果去壳或经其他加工,例如,经税号11.04所列的加工,则不归入本章(参见相应的注释)。

10.01 小麦及混合麦:

10 — 硬粒小麦

90 — 其他

小麦可分为两个主要品种:

一、普通小麦,软质、半硬质或硬质的,有一条胚乳粉质。

二、硬粒小麦(参见本章的子目注释)。硬粒小麦通常是琥珀黄色至棕色,并且胚乳角质呈半透明。

斯佩耳特小麦,一种棕色小颗粒的小麦,脱粒后仍能保有其外皮。该小麦归入本税号。

混合麦为小麦与黑麦的混合物,其混合比率一般为二比一。

10.02 黑麦

黑麦麦粒细长,呈灰绿色或浅灰色,其粉为灰色。

有麦角寄生的黑麦不归入本税号(税号12.11)

10.03 大麦

大麦麦粒比小麦麦粒更为饱满,主要用作牲畜饲料、制麦芽;精碾或制成珠粒后,用于做汤或烹饪食品。

青稞与大多数谷物不同,其稃与麦粒在生长过程中紧密相连,一般脱粒或扬簸不能使其分开。青稞为草黄色,两端较尖,只有在报验时仍未脱壳,才归入本税号;如果已脱壳,则归入税号11.04。脱壳需经过一种碾磨工序,这种碾磨有时将麦皮亦碾磨掉一部分。

天生就无稃的大麦,如果未经脱粒或扬簸以外的其他加工,仍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

(一)发芽大麦(麦芽)、烘焙麦芽(参见税号11.07的注释)。

(二)烘焙大麦(咖啡代用品)(税号21.01)。

(三)在烘焙过程中从发芽麦粒分出来的麦芽新芽及其他酿造废料(粮食、啤酒花等的渣滓)(税号23.03)。

10.04 燕麦

燕麦有两个主要品种:灰(或黑)色燕麦及白(或黄)色燕麦。

本税号包括未经脱粒或扬簸以外其他加工的带壳燕麦及天生就无壳的燕麦。

本税号也包括在正常加工或处理(例如,脱粒、运输、装卸等)时其颖片已去除的燕麦。

10.05 玉米:

10 — 种用

90 — 其他

玉米有好几个品种,颗粒的颜色不同(金黄色、白色,有时棕红色或杂色),形状各异(圆形、犬齿形、扁平形等)。

本税号不包括甜玉米(第七章)。

子目注释:

子目号1005.10

子目号1005.10所称“种用”,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可作为播种用的玉米。

10.06 稻谷、大米:

10 — 稻谷

20 — 糙米

30 — 精米,不论是否磨光或上光

40 — 碎米

本税号包括:

一、稻谷,即未脱壳的大米。

二、糙米,虽经机械脱壳,但仍包有一层米皮。糙米几乎总有少量的稻谷混杂在内。

三、半精米,即部分去皮的大米。

四、全精米(白米),即通过特殊的锥形滚筒已全部去皮的大米。

全精米可经磨光后再上光,以改善其外观。磨光工序是采用毛刷机或磨光锥筒进行,以修整粗碾大米的糙面。上光是用特制的上光圆筒将葡萄糖与滑石粉的混合物给磨光大米裹上一层外衣。

本税号也包括“卡末里罗”米,即涂上一层油膜的精米。

五、碎米,即在加工过程中弄碎了的大米。

本税号还包括:

(一)营养米,用普通精米和很小比例(1%左右)的涂或浸有维生素物质的大米混合而成。

(二)半熟米,这些大米在稻谷时未经其他加工(例如,脱壳、碾磨、磨光等)就用热水浸过或蒸过,然后再干燥。在半煮熟加工过程中,可将大米进行加压、全真空或半真空处理。

半熟米经加工后其米粒结构变化甚小,经碾磨、磨光后,煮20至35分钟即熟。

处理后米粒结构有很大变化的大米不归入本税号。全煮熟或半煮熟的大米经脱水制成的速食米归入税号19.04。半煮熟的速食米需5至12分钟烧煮才能食用;而全煮熟的速食米只需放入水中烧沸即可食用。经膨化加工可即供食用的爆米花也归入税号19.04。

10.07 食用高粱

本税号仅包括名为食用高粱的品种,其子实可供人作为谷物食用。本税号包括的高粱如喀菲尔高粱、白高粱、棕高粱及中国高粱。

本税号不包括饲料高粱(用于制干草或青贮饲料);草高粱(用作牧草),例如,苏丹草;甜高粱(主要用于制糖浆),例如,糖用高粱。上述产品如作种用,应归入税号12.09;否则,饲料高粱及草高粱应归入税号12.14,而甜高粱则应归入税号12.12。本税号也不包括帚用高粱,它归入税号14.03。

10.08 荞麦、谷子及加那利草子;其他谷物:

10 — 荞麦

20 — 谷子

30 — 加那利草子

90 — 其他谷物

一、荞麦、谷子及加那利草子

本款包括:

(一)荞麦,又称甜荞麦,属蓼科,与其他大多数谷物所属的禾本科差异甚大。

(二)谷子,米粒滚圆,淡黄色。它包括以下属种:狗尾草属、狼尾草属、稗属、蟋蟀草属(包括龙爪稷)、意大利小米、马唐属及画眉草属。

(三)加那利草子,鲜艳金黄色,子细长,两头尖。

二、其他谷物

本款包括某些杂交谷物,例如,黑小麦,即一种小麦与黑麦的杂交品种。

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作为咖啡代用品的焙制麦芽(税号09.01或21.01);

(二)税号19.01的经制作的细粉、粗粉或淀粉;

(三)税号19.04的玉米片及其他产品;

(四)税号20.01、20.04或20.05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蔬菜;

(五)药品(第三十章);

(六)具有芳香料制品或化妆盥洗品性质的淀粉(第三十三章)。

二、(一)下表所列谷物碾磨产品按干制品重量计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应归入本章;但是,整粒、滚压、制片或磨碎的谷物胚芽均归入税号11.04:

1.淀粉含量(按修订的尤艾斯旋光法测定)超过表列第(2)栏的比例;

2.灰分含量(除去任何添加的矿物质)不超过表列第(3)栏的比例。

否则,应归入税号23.02。

(二)符合上述规定归入本章的产品,如果用表列第(4)或第(5)栏规定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其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表列比例的,应归入税号11.01或11.02。否则,应归入税号11.03或11.04。

三、税号11.03所称“粗粒”及“粗粉”,是指谷物经碾碎所得的下列产品:

(一)玉米产品,用2毫米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95%的;

(二)其他谷物产品,用1.25毫米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95%的。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碾磨第十章的谷物及第七章的甜玉米所得的产品,但税号23.02的制粉工业残渣除外。归入本章的小麦、黑麦、大麦、燕麦、玉米(包括带或不带子粒皮连芯碾磨的)、食用高粱、大米及荞麦的碾磨产品,应按照本章注释二(一)规定的淀粉及灰分含量标准与税号23.02的残渣区别开来。

对于本章内以上列名的谷物,税号11.01或11.02的细粉与税号11.03或11.04所列产品的区别,应按照本章注释二(二)规定过筛率指标来确定。同时,税号11.03的所有谷物粗粒及粗粉必须符合本章注释三规定的过筛率指标。

二、将第十章的谷物按本章各税号所列方法(例如,麦粒发芽、提取淀粉或面筋等)加工的产品。

三、其他各章的原材料(干豆类、马铃薯、果实等)经过类似以上一款或二款所述方法加工的产品。

本章主要不包括:

(一)作咖啡代用品的烘焙麦芽(税号09.01或21.01)。

(二)谷壳(税号12.13)。

(三)税号19.01的调制细粉、粗粉及淀粉。

(四)珍粉(税号19.03)。

(五)经膨化或烘炒而得的爆米花、玉米片及类似产品和成谷物加工形状的布尔古小麦(税号19.04)。

(六)税号20.01、20.04及20.05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蔬菜。

(七)谷物或豆类植物在筛、碾或其他加工过程中所剩的残渣(税号23.02)。

(八)药品(第三十章)。

(九)第三十三章的产品(参见第三十三章的注释三及四)。

11.01 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

本税号包括的小麦或混合麦细粉,即碾磨税号10.01的谷物所得的粉末,必须符合本章注释二(一)规定的淀粉及灰分含量(参见本章总注释),并符合本章注释二(二)规定的过筛率指标。

本税号的细粉可加有改良用的很少量的矿物磷酸盐、抗氧剂、乳化剂、维生素或发酵粉。面粉还可加有一般不超过10%的面筋以进一步提高其营养价值。

本税号还包括经过热处理使淀粉预胶化的“膨胀”粉。这种粉用于制作税号19.01的食品、面包烘焙改良剂、动物饲料或用于某些工业,例如,纺织业、造纸业或冶金工业(制铸模芯粘合剂)。

经进一步加工或为使其成为食品而加入了其他物质的细粉不包括在本税号内(通常归入税号19.01)。

本税号也不包括掺有可可的细粉(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在40%及以上的归入税号18.06,低于40%的归入税号19.01)。

11.02 其他谷物细粉,但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除外:

10 — 黑麦细粉

20 — 玉米细粉

30 — 大米细粉

90 — 其他

本税号包括除小麦或混合麦细粉以外的其他谷物细粉(即碾磨第十章的谷物所得的细粉末)。

黑麦、大麦、燕麦、玉米(包括带或不带子粒皮连芯碾磨的)、食用高粱、大米或荞麦的碾磨产品,如果符合本章注释二(一)规定的淀粉及灰分含量(参见总注释),并且符合本章注释二(二)规定的过筛率指标,可作为谷物细粉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的细粉可加有改良用的极少量矿物磷酸盐、抗氧剂、乳化剂、维生素或发酵粉。

本税号还包括经过热处理使淀粉预胶化的“膨胀”粉。这些粉用于制作税号19.01的食品、面包烘焙改良剂、动物饲料或用于某些工业,例如,纺织业、造纸业或冶金工业(制铸模芯粘合剂)。

经进一步加工或为使其成为食品而加入了其他物质的细粉不包括在本税号内(通常归入税号19.01)。

本税号也不包括掺有可可的细粉(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在40%及以上的归入税号18.06,低于40%的归入税号19.01)。

11.03 谷物的粗粒、粗粉及团粒:

— 粗粒及粗粉:

11 — — 小麦的

12 — — 燕麦的

13 — — 玉米的

14 — — 大米的

19 — — 其他

— 团粒:

21 — — 小麦的

29 — — 其他

本税号的谷物粗粒及粗粉是用谷物颗粒破碎(包括玉米带或不带子粒皮连芯破碎)而得的产品。这些产品一般应符合本章注释二(一)规定的淀粉及灰分含量,并且完全符合本章注释三规定的过筛率指标。

关于税号11.01或11.02所列细粉与本税号的粗粒和粗粉及与税号11.04所列产品的区别,参见本章总注释(第一款的第二段)。

谷物粗粒是谷物粗磨所得的碎粒或粉粒。

粗粉是比细粉颗粒大的产品,为初磨后第一次过筛时所得或初磨后将粗粒进行再磨再筛所得。

硬粒小麦粗粉,又称粗面粉,是制通心粉、面条及类似产品的主要原料。粗面粉也直接用作食物(例如,做粗面布丁)。

本税号还包括经热处理使其预胶化的粗粉(例如,玉米粉),在酿造中用作添加剂等。

团粒是本章的碾磨谷物通过直接挤压或加入重量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产品(参见第二类注释)。本税号不包括谷物碾磨加工所剩的成团粒状的残渣(第二十三章)。

11.04 经其他加工的谷物(例如,去壳、滚压、制片、制成粒状、切片或粗磨),但税号10.06的稻谷、大米除外;谷物胚芽,整粒、滚压、制片或磨碎的:

— 滚压或制片的谷物:

11 — — 大麦的

12 — — 燕麦的

19 — — 其他

— 经其他加工的谷物(例如,去壳、制成粒状、切片或粗磨):

21 — — 大麦的

22 — — 燕麦的

23 — — 玉米的

29 — — 其他

30 — 谷物胚芽,整粒、滚压、制片或磨碎的

本税号包括所有未制作的谷物碾磨产品,但细粉(税号11.01及11.02)、粗粒、粗粉和团粒(税号11.03)及残渣(税号23.02)除外。关于本税号包括的产品与本税号不包括的产品之间的区别,参见本章总注释的第一款。

本税号包括:

一、谷物片(例如,大麦片或燕麦片),通过对整颗谷粒(不论是否去壳)、粗磨谷粒、下列二、三两款及税号10.06注释的二至五款所列产品进行碾压制得。加工时谷粒通常用蒸气加热或在加热滚筒之间碾轧。玉米片之类的早餐食品是可即供食用的熟食,与类似的熟谷物制品一样,归入税号19.04。

二、已脱壳但未去皮的燕麦、荞麦及小米。

但本税号不包括除脱粒或扬簸外未经其他加工的天生无壳的燕麦(税号10.04)。

三、去壳或经其他加工除去其全部或部分谷皮(即壳下的衣)的谷物。加工后可见其粉质子实。青稞如果已经去壳,也归入本税号(这种谷物因壳紧附于子实上,仅经脱粒或扬簸不能使壳脱离,只有碾磨才能去壳 参见税号10.03的注释)。

四、制成珠粒的谷物(主要是大麦),即整个谷皮几乎全部去除,谷粒两端较圆的谷物。

五、粗磨谷物,即经斩切或破碎的谷物碎粒(不论是否去壳),它不同于谷物粗粒,碎粒较粗糙,而且形状更加不规则。

六、谷物胚芽,在碾磨第一阶段即从谷物脱出的完整或稍为扁平(滚压)的胚芽。为了便于保存,胚芽可以部分脱脂或作热处理。根据不同用途,胚芽可制片或磨碎(粗磨或精磨),也可以加入维生素,以补偿加工中失去的营养成分等。

完整或滚压胚芽一般用于提取油类。制片或磨碎胚芽用于制食物(饼干、其他烘焙糕饼及营养食品)、动物饲料(补充饲料)或药物。

谷物胚芽提取油类后的残渣归入税号23.06。

本税号也不包括:

(一)去壳、半碾磨或全碾磨的大米(不论是否磨光、上光、半煮)及碎米(税号10.06)。

(二)成谷物加工形状的布尔古小麦(税号19.04)。

11.05 马铃薯的细粉、粗粉、粉末、粉片、颗粒及团粒:

10 — 细粉、粗粉及粉末

20 — 粉片、颗粒及团粒

本税号适用于干马铃薯的细粉、粗粉、粉末、粉片、颗粒或团粒。本税号的细粉、粉末、粉片及颗粒可通过将生马铃薯蒸煮并捣碎,然后将薯泥干燥制成细粉、粉末或颗粒,也可制成薄片,再将薄片切成细小粉片。而本税号的团粒通常通过将马铃薯细粉、粗粉、粉末或小片粘结制成。

本税号的产品可加入改良用的极少量抗氧剂、乳化剂或维生素。

但本税号不包括加有其他物质使其具有马铃薯食品特征的产品。

本税号也不包括:

(一)仅简单干燥、脱水或蒸干但未进一步加工的马铃薯(税号07.12)。

(二)马铃薯淀粉(税号11.08)。

(三)马铃薯淀粉制得的珍粉代用品(税号19.03)。

11.06 用税号07.13的干豆或税号07.14的西谷茎髓及植物根茎、块茎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用第八章的产品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

10 — 用税号07.13的干豆制成的

20 — 用税号07.14的西谷茎髓及植物根茎、块茎制成的

30 — 用第八章的产品制成的

一、用税号07.13干豆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

本税号包括以豌豆、菜豆、扁豆、豇豆或兵豆制得的细粉、粗粉及粉末,主要用于做汤或豆泥。

本税号不包括:

(一)未脱脂大豆细粉(税号12.08)。

(二)稻子豆细粉(税号12.12)。

(三)以蔬菜细粉或粗粉为基料的汤料(不论液状、固体或粉状)(税号21.04)。

二、用税号07.14的西谷茎髓、根或块茎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

这些产品是通过研磨或粗磨西谷茎髓或木薯干等所得。在制造过程中有些产品通常需要热处理,以清除其有害毒素。热处理会引起淀粉预胶化。

本税号不包括用以上原料制得的淀粉(应该注意,从西谷茎髓中制得的淀粉有时称为“西米粉”)。这类淀粉归入税号11.08。它与本税号的细粉可以区分开来,因为细粉不象淀粉那样,用手指搓捏时,不会发出轻微爆破声。税号07.14的西米、根或块茎的细粉、粗粉及粉末团粒也不包括在本税号内(税号07.14)。

三、用第八章的产品制成的细粉、粗粉

第八章的水果或坚果用于制粉的主要品种有栗子、杏仁、椰枣、香蕉、椰子及罗望子果。

本税号也包括果皮粉。

但本税号不包括供预防或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罗望子果粉(税号30.04)。

本税号的产品可加有改良用的极少量抗氧剂或乳化剂。

本税号也不包括:

(一)西谷茎髓(税号07.14)。

(二)名为珍粉的食品(税号19.03)。

11.07 麦芽,不论是否焙制:

10 — 未焙制

20 — 已焙制

麦芽是发芽的麦粒(通常为大麦粒),发芽后在热气窑(麦芽窑)内加以烘干制得。

麦芽两端间有不明显的纵向皱纹,外表为淡棕黄色,内部为白色。划之留下象粉笔一样的痕迹;与未发芽的麦粒不同,它能浮于水面并且很脆。麦芽具有谷物煮过的特有气味,并略带甜味。

本税号包括完整的麦芽、粗磨麦芽及麦芽细粉,还包括焙制麦芽(例如,啤酒着色用的麦芽),但不包括进一步加工的麦芽,例如,税号19.01的麦精及其食品和作为咖啡代用品的焙制麦芽(税号21.01)。

11.08 淀粉;菊粉:

— 淀粉:

11 — — 小麦淀粉

12 — — 玉米淀粉

13 — — 马铃薯淀粉

14 — — 木薯淀粉

19 — — 其他

20 — 菊粉

淀粉的化学成分为碳水化合物,许多植物的细胞内均含有淀粉。淀粉最主要的原料是谷物(例如,玉米、小麦及大米)、某些地衣、某些块茎和根(例如,马铃薯、木薯、竹竽等)及西谷茎髓。

淀粉为白色无味微细粉末,用手指搓捏时会发轻微爆破声。遇碘通常呈深蓝色(支链淀粉则呈浅红棕色)。在偏光下用显微镜观察,其颗粒呈特有的暗交叉偏振化现象。淀粉在冷水中不溶化,但如果在水中加热超过其凝胶温度(大多数淀粉为60℃左右),其颗粒爆裂并形成淀粉糊。商业上淀粉可加工成一系列归入其他税号的产品,例如,改性淀粉、焙制的可溶淀粉、糊精、麦芽糖及葡萄糖。淀粉本身还可以在工业上广泛使用,尤其是用于食品、造纸、纸制品及纺织工业。

本税号还包括菊粉。菊粉化学成分与淀粉类似,但遇碘不呈蓝色而呈浅黄棕色。它从菊芋、大丽花根及菊苣根提取而得。经长时间在沸水中煎煮水解后成为果糖(左旋糖)。

本税号主要不包括:

(一)税号19.01的淀粉制品。

(二)以淀粉制得的珍粉及其代用品(参见税号19.03的注释)。

(三)制成香粉及盥洗用品的淀粉(第三十三章)。

(四)税号35.05的糊精及其他改性淀粉。

(五)以淀粉为基料的胶(税号35.05或35.06)。

(六)用淀粉制成的上光料或浆料(税号38.09)。

(七)分离淀粉所得的离析支链淀粉及离析直链淀粉(税号39.13)。

11.09 面筋,不论是否干制

面筋是用面粉通过简单水分法使其与其他成分(淀粉等)分离制得。面筋形成时为一种白色的粘性液体或浆糊(湿面筋)或乳白色粉末(干面筋)。

面筋实质上是各种蛋白质的混合体,主要为麸朊及麦谷朊(占蛋白质总量的85-95%),含有这两种蛋白质是面筋的特征,它们能使面筋加入适量的水并混合后产生弹性与塑性。

面筋主要用于提高面粉的蛋白成分,以便制作某些类型的面包或饼干、通心粉及类似营养食品;也用作某些肉类食品的粘合剂,用于制某些胶及生产硫酸谷朊或磷酸谷朊、水解植物蛋白和谷氨酸钠之类的物品。

本税号主要不包括:

(一)加有面筋的营养面粉(税号11.01)。

(二)从面筋中提取的蛋白质(一般归入税号35.04)。

(三)作胶用或作纺织工业上光料或浆料用的面筋(税号35.06或38.09)。

第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草、秸秆及饲料

注释:

一、税号12.07主要包括油粽果及油棕仁、棉子、蓖麻子、芝麻、芥子、红花子、罂粟子、牛油树果,但不包括税号08.01或08.02的产品及油橄榄(第七章或第二十章)。

二、税号12.08不仅包括未脱脂的细粉和粗粉,而且包括部分或全部脱脂以及用其本身的油料全部或部分复脂的细粉和粗粉。但不包括税号23.04至23.06的残渣。

三、甜菜子、草子及其他草本植物种子、观赏用花的种子、蔬菜种子、林木种子、果树种子、巢菜子(蚕豆除外)、羽扇豆属植物种子,可一律视为种植用种子,归入税号12.09。

但下列各项即使作种子用,也不归入税号12.09:

(一)豆类蔬菜或甜玉米(第七章);

(二)第九章的调味香料及其他产品;

(三)谷物(第十章);

(四)税号12.01至12.07或12.11的产品。

四、税号12.11主要包括下列植物或这些植物的某部分:

罗勒、琉璃苣、人参、海索草、甘草、薄荷、迷迭香、芸香、鼠尾草及苦艾。

但税号12.11不包括:

(一)第三十章的药品;

(二)第三十三章的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三)税号38.08的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消毒剂及类似产品。

五、税号12.12的“海草及其他藻类”不包括:

(一)税号21.02的已死的单细胞微生物;

(二)税号30.02的培养微生物;

(三)税号31.01或31.05的肥料。

总 注 释

税号12.01至12.07包括供提取(用压榨或溶剂方法提取)食用或工业用油脂的各种子仁及果实,不论其报验时是否准备用于榨油、播种或其他用途。但不包括税号08.01或08.02的产品、油橄榄(第七章或第二十章)或某些可以榨油但主要作其他用途的子仁及果实,例如,杏仁、桃仁、李仁(税号12.12)及可可豆(税号18.01)。

本章各税号包括的子仁及果实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是破碎、压碎、去衣或去壳的。它们也可以进行适当热处理,主要是为了便于储存(例如,使解脂酶失去活性并部分除湿)、去苦味及便于使用。但热处理后子仁及果实的天然特征不得改变,也不得使子仁及果实改变一般用途而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

本章各税号不包括从含油子仁及果实提取植物油后剩下的固体残渣(包括脱脂细粉及粗粉)(税号23.04、23.05或23.06)。

12.01 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大豆是植物油的一种重要原料。本税号的大豆可以进行去苦味的热处理(参见总注释)。

但本税号不包括作为咖啡代用品的烘焙大豆(税号21.01)。

12.02 未焙炒或未烹煮的花生,不论是否去壳或破碎:

10 — 未去壳

20 — 去壳,不论是否破碎

本税号包括未焙炒或未烹煮的花生,不论是否去壳或破碎。本税号的花生为了便于保藏,可以进行热处理(参见总注释)。已焙炒或已烹煮的花生归入第二十章。

12.03 干椰子肉

干椰子肉是用于榨取椰子油而不适合供人食用的干制椰子肉。

本税号不包括椰子干,即用于烹饪的干椰丝(税号08.01)。

12.04 亚麻子,不论是否破碎

亚麻子,即亚麻属植物的籽,是干性油的重要原料之一。

12.05 油菜子,不论是否破碎

本税号包括各种油菜籽(几种芥属植物的籽)。

12.06 葵花子,不论是否破碎

本税号包括普通葵花(向日葵属植物)的籽。

12.07 其他含油子仁及果实,不论是否破碎:

10 — 油棕果及油棕仁

20 — 棉子

30 — 蓖麻子

40 — 芝麻

50 — 芥子

60 — 红花子

— 其他:

91 — — 罂粟子

92 — — 牛油树果

99 — — 其他

本税号包括提取食用或工业用油、脂的子仁及果实。但税号12.01至12.06所列的除外(参见总注释)。

本税号主要包括:

巴巴苏果仁 木斛果 石栗果

卡瑞帕坚果 蓖麻子 大风子种子

棉子 巴豆子 月见草子

葡萄种子 大麻子 紫荆子

木棉子 莫?子 芥子

盏金花子 臭气乔木子 油棕果及油棕仁

苏子 麻风子 罂粟子

红花子 芝麻 牛油XX

乌臼子 茶子 油桐子

子目注释:

子目号1207.10

子目号1207.10所称“油棕果及油棕仁”,是指油棕榈树或巴巴苏棕榈树的果实及果仁。

12.08 含油子仁或果实的细粉及粗粉,但芥子粉除外:

10 — 大豆粉

90 — 其他

本税号包括用税号12.01至12.07的含油子仁及果实碾磨后制得的未脱脂或半脱脂细粉及粗粉,也包括脱脂的或用其本身的油料全部或部分复脂的细粉及粗粉(参见本章注释二)。

本税号不包括:

(一)花生酱(税号20.08)。

(二)芥子细粉及粗粉,不论是否脱脂、调制(税号21.03)。

(三)脱脂细粉及粗粉(芥子粉除外)(税号23.04至23.06)。

12.09 种植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

— 甜菜子:

11 — — 糖甜菜子

19 — — 其他

— 饲料植物种子,但甜菜子除外:

21 — — 紫苜蓿子

22 — — 三叶草子

23 — — 羊茅子

24 — — 草地早熟禾子

25 — — 黑麦草种子

26 — — 梯牧草种子

29 — — 其他

30 — 草本花卉植物种子

— 其他:

91 — — 蔬菜种子

99 — — 其他

本税号包括所有种植用的子仁、果实及孢子,这些产品即使不能发芽的,也归入本税号。但不包括那些在本注释末所列的产品。这些产品因为通常是不作种用的,即使报验后要作种用,也应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税号。

本税号包括甜菜子、草子及其他草本植物种子(紫苜蓿子、驴喜豆、三叶草子、羊茅子、黑麦草子、草地早熟禾子、梯牧草子等)、观赏花卉的种子、菜子、林木种子(包括含子松果)、果树种子、巢菜子(蚕豆及马豆除外)、羽扇豆、罗望XX、烟草子以及生产税号12.11所列产品的植物种子(但本身不是主要用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

本税号的产品(特别是草子)可与肥料微粒混合后铺于衬纸上面、然后盖上一层薄絮胎,并用一张塑料加强网固定。

本税号不包括:

(一)蘑菇菌丝(税号06.02)。

(二)豆类蔬菜及甜玉米(第七章)。

(三)第八章的果实。

(四)第九章的调味香料及其他产品。

(五)谷物(第十章)。

(六)税号12.01至12.07的含油子仁及果实。

(七)本身主要用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子仁及果实(税号12.11)。

(八)刺槐豆(税号12.12)。

12.10 鲜或干的啤酒花,不论是否研磨或制成团粒;蛇麻腺:

10 — 啤酒花,未经研磨也未制成团粒

20 — 啤酒花,经研磨或制成团粒;蛇麻腺

啤酒花为蛇麻植物的鳞片状圆锥花序或花朵,主要用于酿酒业,可使啤酒别具风味。也有用于医药的。啤酒花不论鲜或干,也不论是否研磨或制成团粒(即直接挤压或加入重量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团粒),均归入本税号。

蛇麻腺是覆盖在啤酒花上的一层黄色粉状香脂腺,其所含苦味素和芳香素使啤酒花具有特性。它可在酿酒业上作为啤酒花的部分代用品,也用于医药。干制后通过机械方法可以把它从啤酒花中分离出来。

本税号不包括:

(一)啤酒花浸膏(税号13.02)。

(二)废啤酒花(税号23.03)。

(三)蛇麻精油(税号33.01

12.11 主要用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植物或这些植物的某部分(包括子仁及果实),鲜或干的,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成粉:

10 — 甘草

20 — 人参

90 —

本税号包括主要用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杀寄生虫或类似用途的植物产品。它们可以是完整的植物、苔藓或地衣,也可以是部分品,例如、木、皮、根、梗、叶、花朵、花瓣、果实及子仁(但税号12.01至12.07的含油子仁及果实除外),还可以是机械处理后所剩的废料。上述产品不论鲜、干、完整、切割、捣碎、磨碎、研粉或去壳的,均归入本税号。用酒精浸渍的这些产品也同样归入本税号。

树、灌木或其他植物及其部分品(包括子仁及果实),如果直接用于上述用途或用于生产上述用途所需的浸膏、生物碱或精油,应归入本税号。另一方面,用于提取固定油类的子仁及果实不归入本税号,即使其油类要用于本税号所述用途,也仍归入税号12.01至12.07。

还须注意,在协调制度其他税号列名更为具体的植物产品,即使其适于用作香料、药料等,也不归入本税号。例如,柑桔属果皮(税号08.14),香草豆、丁香、茴芹子、八角茴香及第九章的其他产品,啤酒花(税号12.10),菊苣根(税号12.12),天然树胶、树脂、树胶脂及香树脂(税号13.01)。

明显用于种植的活菊苣植物及其根和其他活植物苗、鳞茎、根茎等以及装饰用花、簇叶等,应归入第六章。

必须注意,主要用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木料只有成为削片、刨片、碎片或粉末状才归入本税号,其他形状的不应归入本税号(第四十四章)。

本税号的某些植物或植物的某部分(包括子仁及果实)可包装(例如,用小袋包装)成草本植物浸泡剂或草本植物“茶”。由单一品种的植物或植物某部分(包括子仁及果实)构成的这些产品(例如,薄荷“茶”)仍归入本税号。

然而,本税号不包括由不同种类的植物或植物某部分(包括子仁及果实,不论是否含有其他税号的植物或植物某部分)组成的产品,或由单一品种或不同种类的植物或植物某部分与其他物质混合组成的产品,例如,一种或多种植物精汁(税号21.06)。

必须注意,下列产品应酌情归入税号30.03、30.04、33.03至33.07或38.08:

(一)本税号的产品,虽未混合但已制成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的,不论是否治疗或预防疾病用,或零售包装作为香料产品、杀虫药、杀菌剂或类似产品出售的。

(二)供以上(一)项所述用途的混合产品。

有些植物产品因主要用于制药而归入本税号,但这并不意味着当这些植物产品混合后或虽未混合但已制成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后,就可作为药品归入税号30.03或30.04。税号30.03或30.04所称“药品”,仅指具有治疗或预防疾病作用的产品,而广义的“药品”含义较广,既包括药品,又包括无治疗或预防疾病作用的产品(例如,滋补饮料、营养食品、血型试剂)。

本税号也不包括直接用作饮料香精或用于制造饮料的调制精汁的下列产品:

(一)由本税号的不同种类植物或植物某部分构成的混合物(税号21.06);

(二)由本税号的植物或植物某部分与其他章(例如,第七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的植物产品构成的混合物(第九章或税号21.06)。

下列植物产品归入本税号:

乌头属植物(舟形乌头):根及叶

麝香植物(黄葵):子

当归:根及子

安古树:皮

假瓦泰里树:粉

山金草花(山金车):根、秆、叶及花

罗勒:花及叶

熊果属植物:叶

颠茄:草、根、果、叶及花

博尔多树:叶

琉璃苣:秆及花

泻根属植物(异株泻根):根

南非香叶木属植物:叶

睡菜:叶

牛蒡:子及干根

加拉巴豆属植物(青扁豆):豆

菖蒲:根

南非防己:根

大麻:草

药鼠李树:皮

卡藜树:皮

决明:荚果及未纯净的果肉〔纯净空决明果肉(浸膏)归入税号13.02〕

百金花:草

沙巴草:子

母菊及青HJ:花

藜属植物:子

樱桃树:梗

樱桃肉桂(桂樱):果

金鸡纳树:皮

丁香树:皮及叶

古柯树:叶

印度小浆果:果

可西拉纳树:树皮

秋水仙:球茎及子

药西瓜:果

合生花:根

南美牛奶菜:皮

匍匐草:根

尖果属植物:树皮及根

荜澄茄:粉

特纳草:叶

蒲公英:根

曼陀罗属植物:叶及子

鱼藤(毛鱼藤及三叶鱼藤):根

毛地:叶及籽

接骨木:花及树皮

麻黄:干及枝

黑麦麦角

桉树:叶

鼠李树:皮

球果紫堇:叶及花

高良姜:根茎

龙胆(黄龙胆):根

人参(包括西洋参):根

白毛莨:根愈

创树:木

金缕梅树(美洲金缕梅):皮及叶

藜芦(白藜芦及绿藜芦):根

天仙子:根、子及叶

白夏至草(普通夏至草):草及秆

海索草:花及叶

吐根:根

旋花科甘薯属植物:根

毛果芸香树:叶

刺巴根树:根

熏衣草:花及草

弗吉尼亚草本威灵仙:根

榄香树(裂榄):木

椴树(欧椴):花及叶

甘草(洋甘草):根

半边莲(半边莲路单利草):草及花

长椒:根、地下茎

雄蕨(绵马):根

锦葵属植物:叶及花

曼德拉草:根或根茎

茉乔栾那属植物(参见以下茉乔栾那属植物)

药用蜀葵:花、叶及根

滇荆芥属(蜜蜂花):叶、花及秆

薄荷(各种属)

栎扁枝衣(栎地衣)(粉屑扁枝衣)(一种地衣)

艾蒿:根

马钱子(番木鳖):子

桔树:叶及花

鸢尾科植物(香菖):根

三色紫罗兰:花

广藿香(海恩氏刺蕊草):叶

胡椒薄荷(参见“薄荷”)

松树:芽

蚤草:香草、子

鬼臼属植物(盾叶鬼臼):根或根茎

罂粟:头状叶丛(未成熟,干的)

白头翁属(银莲花白头翁):香草

白花除虫菊:叶、秆及花

回环草除虫菊:根

苦木:木及皮

榅桲:子

孔裂药豆植物:根

大黄:根

玫瑰:花

迷迭香:草、花及叶

芸香:叶

鼠尾草:叶及花

圣衣马钱子豆

檀香木:削片(白色及黄色)

菝葜:根

黄樟树:皮、根及木

墨牵牛子:根

美远至: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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