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推荐3篇】
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篇一
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是为了确保机构运作的合规性、高效性和透明性,因此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以下是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1. 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该保持独立性,不受被审计部门的影响和控制。他们应该能够自主地开展审计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干涉。
2. 审计准则:内部审计人员应该遵守审计准则,包括进行审计前的规划、审计中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审计后的报告和跟踪等环节。审计准则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3. 保密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该严守机构的保密政策,保护审计工作的机密性和敏感性。他们不应该将审计信息透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以免造成损失和泄密。
4. 专业素质: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能,包括审计知识、沟通能力、分析能力等。他们应该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保持与审计领域的最新发展和趋势。
5. 合作精神:内部审计人员应该与被审计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他们应该尊重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保持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总之,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是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促进机构的健康发展和持续改进。内部审计人员应该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机构的发展和稳定贡献力量。
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篇二
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是机构内部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以下是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1. 审计计划: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根据机构的风险和重要性确定审计计划,确保审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审计计划应该包括审计对象、范围、目标、方法、时间表等内容,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指导。
2. 审计程序: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按照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包括收集证据、分析数据、评估风险、提出建议等环节。审计程序是审计工作的框架和流程,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和系统性。
3. 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对审计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成果和输出,为机构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4. 审计跟踪:内部审计人员应该跟踪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确保审计结果得到有效的落实和改进。审计跟踪是审计工作的延续和深化,促进机构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5. 自查与评估:内部审计人员应该不断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和改进空间。他们应该接受机构的评估和监督,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总之,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是为了规范审计工作的开展和提高审计工作的效果。内部审计人员应该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为机构的持续发展和稳定贡献力量。
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篇三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时效性】:已失效
【颁布日期】:1985-12-05
【生效日期】:1985-12-05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五日审计署颁发)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条,制定本规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加强财政财务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国家行
政机关、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应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以健全内部控制,严肃财经纪律,改善管理,提高效益。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各部门,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和基本建设单位,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业务少的部门和小型企业事业组织,可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以下均简称内部审计机构)。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 财政经济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部门(行业)、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会计报表、决算的真实、正确、合规、合法,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六)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
(七)办理本单位领导、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的审计。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参加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事项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时,经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单位的应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部门的应向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反映。
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职能机构及下属单位,应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进行审计工作。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审计终了,应提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重要的应同时报送上级内部审计机构;部门的重要审计报告应同时报送同级国家审计机关。
(三)对重大审计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须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申诉;对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诉。单位负责人、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部门负责人应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应照常执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同意。
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称号,聘任内部审计专业人员。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 敢于斗争,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情节轻重,经领导批准,予以经济制裁、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