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指导意见(精简3篇)
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指导意见 篇一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公路建设也日益受到重视。农村公路是联系农村各村庄、农田和城镇的重要交通枢纽,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建设标准指导意见至关重要。
首先,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应充分考虑农村实际情况。农村地形复杂,土地利用状况不同,因此在制定建设标准时,需要结合当地的地质、气候、人口分布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保标准符合实际需求。比如在山区地区,应该加强边坡防护工程,确保公路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正常通行,提高公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其次,农村公路建设标准要注重节约资源、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在建设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对土地和水资源的占用,采用节能环保的建设技术和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同时,要注重公路的可持续发展,考虑到未来的维护和更新需求,确保公路的使用寿命更长,减少后期投入。
最后,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应强调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建设技术和设备也在不断更新换代,应该积极引进新技术,提高建设效率和质量。同时,借助信息化技术,建立健全的公路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公路建设和运营的全面监控和管理,提高公路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综上所述,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指导意见应该充分考虑农村实际情况,注重节约资源、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强调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农村公路建设,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升。
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指导意见 篇二
农村公路是农村地区的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标准指导意见尤为重要。
首先,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应根据路段功能和交通量进行分类。不同功能的公路要有相应的建设标准,比如主干道、支路、连接路等,要根据其承载交通量和重要性确定相应的建设标准,以确保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同时,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建设标准,如山区、平原区、沿海地区等,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标准。
其次,农村公路建设标准要注重运营管理和维护保养。建设公路不仅要考虑建设阶段的质量和安全,还要注重公路的后期运营管理和维护保养,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提高公路的服务水平。建设标准要包括公路的运营管理和维护保养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确保公路的长期正常运行。
最后,农村公路建设标准要注重与城镇公路建设标准的衔接。农村公路和城镇公路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确保两者在建设标准上有一定的衔接性和协调性,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标准要考虑到农村公路与城镇公路之间的衔接和过渡,以确保公路网络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综上所述,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指导意见应根据路段功能和交通量进行分类,注重运营管理和维护保养,与城镇公路建设标准衔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农村公路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升。
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指导意见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确保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和《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码《指导意见》)。
第二条 农村公路一般应当在原有道路基础上进行建设,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车能力。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合理利用土地,结合村镇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的交通和生产生活环境。农村公路建设应优先考虑危桥、险涵的改造。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原则上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执行。各地应根据各地区公路网的规划以及经济发展状况,按照公路的使用功能和远景交通量综合确定农村公路采用的技术等级。一般采用二级、三级和四级公路三个技术等级,即县通乡公路采用二级或二级以上公路;乡际公路采用三级或三级以上公路;乡通行政村公路采用四级或四级以上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贯彻环境保护,充分利用旧路资源的原则,尽量减少占地;保护基本农田;工程设计要合理选用具体技术指标,尤其是路线平、纵、横设计,在满足交通要求的情况下,可选用中、低值。农村公路应与其周围环境相协调,满足公路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在对农村公路进行建设的过程中,应将对公路沿线环境的破坏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章 控制要素及路线
第五条 农村公路应进行绿化。每侧应栽植1行以上乔木,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3米。绿化树种的选择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地、有经济价值的树种。绿化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时做好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做到沿线环境与公路建设相协调。
第六条 路面宽度应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路面宽度
公路等级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车道数 ≥2 2 2 1
路面宽度(m) ≥9 6.5—7 6 3.5-5.5
第七条 土路肩宽度应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 土路肩宽度
公路等级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车道数 2 2 2 1
土路肩宽度(m) 0.75—1.5 0.5—1.0 0.5—1.0 0.50—1.50
第八条 采用3.5米宽的单车道、交通量较大且路段较长时,应在适当距离内设置错车道。错车道应设在
有利地点,并使驾驶人员能看到相邻两错车道间驶来的车辆。设置错车道路段,路面宽度不应小于5.00米,有效长度不应小于20米,间距不宜大于500米。丁字路口的路面宽度应适当力口宽, 以提高转弯半径。
第四章 路基路面
第九条 基本要求
1、路基路面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技术等级、交通量、地形、地质、材料和施工方法等因素综合考虑,尤其应重视排水与防护设施设计,既应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又要经济合理。
2、对于旧路改造,要对原有路基路面进行分析研究处理,充分考虑原有路基路面的材料结构,使之符合路基路面的标准要求。
3、应充分利用当地材料合理进行路面结构设计,各结构层厚度,有条件时应按规范进行计算确定。各市可根据道路实际情况,依据交通量发展前景以及路面使用年限,选择合理的路面结构方案
。
4、二、三级公路的路面应优先选用沥青砼路面,也可采用水泥砼路面; 四级公路原则上应采用水泥砼路面。路面面层厚度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1 路面面层厚度要求
公路等级 路面面层类型
沥青砼厚度(cm) 水泥砼(cm)
二级公路 5—9 22
三级公路 5 20
四级公路 行车道宽度为3.5-4.0m - 15
行车道宽度大于4.0m - 1 8
第十条 新建农村公路一般规定:
1、路基宜采用水稳定性好的材料填筑,一般路段路肩边缘应高出路基两侧地面积水0.5m以上,保证路基有足够的水稳定性。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其路基压实。路基填方应分层铺筑、均匀压实。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4.2的规定。
表4.2 路基压实度要求
填挖类别 路床顶面以下深度(cm) 路基压实度(%)
二、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零填及挖方 0—30 - ≥94
0—80 ≥95 -
填方 0—80 ≥95 ≥94
80一150 ≥94 ≥93
>150 ≥92 ≥90
注:表列数值以重型舌头试验活刀准。
2、路面底基层应采用水泥稳定粒料(土)、石灰粉煤灰稳定土、石灰稳定粒料(土)、石灰工业废渣、填隙碎石等或其它适宜的当地材料铺筑,其设计最小厚度不应小于15—20cm,道路等级高且重载交通量大时选高限。
3
、路面基层应采用二灰碎石或水泥稳定碎石等半刚性材料,其设计最小厚度不应小于15—30cm,道路等级高且重载交通量大时选高限。
4、在摊铺沥青砼或铺筑水泥砼路面前,应对基层进行沥青下封处理。
第十一条 改建(路面)农村公路一般规定:
1、对于原有老路代表弯沉值符合表4.3的要求,原有老路可不进行补强处理。
(1)对于原有老路为沥青路面时,应对原有路面病害进行彻底处理后,再铺筑沥青砼或水泥砼路面。
(2)对于三、四级公路原有老路为砂石路面或泥灰结石等路面类型时,应对原有路面病害进行彻底处理,并进行单层或双层沥青表处后,再铺筑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面层。 当原有老路路拱不符合要求时,还应对原有老路进行整平,整平层最小施工厚度不应小于10cm.
表4.3 不需补强的原有老路代表弯沉值的要求
公路等级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双车道 单车道
原有老路改建为沥青砼路面 不需补强老路代表弯沉值(10-2mm) ≤50 ≤60 ≤80 ≤100
原有老路改建为水泥砼路面 不需进行基层补强的老路代表弯沉值(10-2mm) ≤100 ≤140 ≤180 ≤200
2、对于原有老路代表弯沉值不符合表4.3的要求,应对原有路面病害进行彻底处理,并采用二灰碎石或水泥稳定碎石等进行补强,补强层施工最小厚度不应小于15cra,再铺筑沥青砼或水泥砼路面。
3、老路需拓宽时,拓宽部分应按新建公路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 四级公路特别规定:
1、对于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乡通行政村四级公路,经市交通局批准同意后,可采用沥青路面,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1)属于16个贫困县地区的。
(2)具备集中拌合、机械化施工条件的。
(3)属于乡通单个行政村的。
2、采用沥青路面的四级公路应采用以下结构形式。
(1)对于新建的四级公路,路面底基层应采用水泥稳定粒料(土)、石灰粉煤灰稳定土、石灰稳定粒料(土)、石灰工业废渣、填隙碎石等或其它适宜的当地材料铺筑,其施工最小厚度不应小于15cm;路面基层采用二灰碎石或水泥稳定碎石,其施工最小厚度不应小于15cm;沥青路面采用单层沥青表处,上铺不小于3cm细粒式沥青砼。
(2)对于老路为稳定的砂石路面或泥灰结石路面时,对病害进行处理后,沥青路面可采用单层或双层表处加铺不小于3cm厚的沥青砼;原路面为稳定的沥青表处时,可直接力口铺3—4cm沥青砼;老路为路基稳定的土路时,可加铺不小于15cm水泥稳定碎石或二灰碎石,采用沥青下封或表处后,可直接加铺不小于3cm的沥青砼。有条件的,也可采用18cm水泥稳定碎石,上加改性沥青微表处结构。
第十三条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强度以28d龄期的弯拉强度控制。农村公路的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不得低于表4.4的要求。
表4.4水泥砼路面弯拉强度标准值要求
公路等级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双车道 单车道
弯拉强度标准值(Mpa) 4.5 4.5 4.0 4.0
第十四条 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农村公路,如重载车辆较多的矿区公路等应结合实际交通量及交通组成情况进行专项设计。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五条 桥梁一般规定:
1、新改建桥梁,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交通组成、原桥使用状况等因素以及所在公路的使用任务确定原有桥梁利用改造方案。
2、新改建桥梁,应采用标准跨径。一般中小桥宜修建简支梁桥,基础承载力满足要求可修建拱桥。
3、新改建桥梁设计的汽车荷载等级原则上采用公路一II级标准。单车道四级公路新建桥涵设计,无重载交通时,可采用公路一Ⅱ级车道荷载效应的0.8.倍,车辆荷载效应可采用0.7倍。
4、桥梁设计应本着经济、合理、安全的原则,尽量减小桥梁长度和跨径。泄洪和通航不受影响时,应尽可能采用填河改涵方式,以降低工程造价。
5、原有桥梁应本着经济、安全的原则合理利用。
(1)大中桥应进行专业技术鉴定,达不到荷载等级的可采取加固、部分利用、限载或拆除新建等方案;小桥应对其行车的安全性进行论证,确定是否利用。
(2)旧桥加宽应采用与原有桥梁相同(或相近)的结构型式、跨径,并以新旧桥共同受力为宜,提倡桥梁加宽与加固同步进行,并达到荷载等级要求。使用状况良好,因经济、技术和其他因素不能加宽、加固的桥梁应设置窄桥或限载标志。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设置必要的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 各市应根据本指导意见,依据各市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