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附加刑考探-戴羽【优选3篇】
西夏附加刑考探-戴羽 篇一
在西夏时期,附加刑是一种常见的惩罚手段,用来对付社会上的贼盗罪犯。这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多样,包括了肉刑、鞭刑、刺刑等多种方式。其中,肉刑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附加刑,常常被用来对付重罪犯人。
肉刑的执行方式主要有割耳、割鼻、割齿、割舌等。这些残忍的刑罚让人不寒而栗,但在当时的西夏社会却是司空见惯的。对于那些犯下重罪的罪犯来说,接受这些残酷的刑罚已经成为了一种惯例。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肉刑并非一种完全有效的惩罚手段。虽然这种残酷的刑罚可以让罪犯感受到痛苦和羞辱,但它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相反,这种刑罚往往只会让罪犯更加痛恨社会,增加其对抗的意愿,反而可能导致更加严重的犯罪行为。
因此,尽管附加刑在西夏时期被广泛应用,但其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在对待罪犯时,我们应该更多地考虑到社会的改造和教育,而非简单地采取暴力手段。
西夏附加刑考探-戴羽 篇二
除了肉刑之外,鞭刑也是一种常见的附加刑罚。在西夏时期,鞭刑被广泛用于对付各种罪犯,尤其是那些犯下轻罪的罪犯。这种刑罚看似比肉刑温和,但实际上同样残酷。
鞭刑的执行方式主要是用鞭子抽打罪犯的身体,让其感受到剧烈的疼痛。这种刑罚不仅会让罪犯受尽折磨,还会给其留下永久的伤痕,对其身心造成长期影响。
然而,鞭刑的效果也并不尽如人意。虽然这种刑罚可以让罪犯感受到痛苦和耻辱,但它并不能真正改变罪犯的行为。相反,一些罪犯在受尽鞭刑之后仍然会继续犯罪,甚至可能变得更加憎恨社会。
因此,对于附加刑的使用,我们应该审慎对待。在对待罪犯时,应该更多地考虑到他们的思想和行为背后的原因,采取更加温和和有效的方式来改造和教育他们,而非简单地采取残酷的刑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对罪犯的惩罚和教育,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西夏附加刑考探-戴羽 篇三
西夏附加刑考探-戴羽
2014.04
LANZHOUXUEKAN
西夏附加刑考探
戴
(陕西师范大学
羽
西安710062)
历史文化学院,陕西
[摘要]西夏附加刑主要包括籍没刑、罚金刑、黥刑、戴枷刑,是西夏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西夏籍没刑、铁枷刑适用范围较广,用刑较重;黥刑以刺字大小区分刑罚轻重,较有特色;西夏无罚铜,但罚马刑发达且与减赎罪制度相结合,为罚畜刑立法之首创,具有鲜明民族特色。与宋附加刑相较,西夏附加刑具有重刑化、民族化的特点。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西夏附加刑立法较为详备,特别是违法责任规定上,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
[关键词]西夏;附加刑;籍没刑;罚金刑;黥刑;戴枷刑[D909.92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14)04-0074-06
[收稿日期]2013-12-05
[作者简介]戴羽,男,浙江瑞安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宋夏法律及西夏文献。[“黑水城西夏文献整理与研究”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0&ZD081)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主刑以外的刑罚方法。它既可附于主刑适用,也可单独适用。西夏附加刑深受中原法制影响,其种类与同时代宋附加刑较为接近,主要包括籍没刑、罚金刑、黥刑、戴枷刑。籍没刑是将罪犯家财产充公的连坐刑,主要作为死刑附加刑;罚金刑是典型财产刑,主要作为有官人轻微犯罪的处罚手段;属、
黥刑是附加于流役的身体刑,与宋刺面相近;戴枷刑是嫌疑人或罪犯在审判、羁押或服役时佩戴枷具的刑罚,同属身体刑。在与同时代宋附加刑的比较中,我们发现西夏附加刑有自身特点,如籍没刑、黥刑适用范围较宋罚铜发达而无罚马;西夏铁枷刑适用普遍,宋则木枷刑适用较多;夏宋黥刑宋广;西夏罚马发达而无罚铜,
的黥刺方式不同等。另外西夏将罚马刑与官僚贵族减赎罪制度相结合,是罚畜刑立法的突破与创新。目前学界对西夏附加刑研究,已有一些成果,但这些研究多重主刑,轻附加刑,附加刑研究并不充分。文章不辞浅陋,试做一番探讨。
一、籍没刑
。《唐律籍没刑是将罪犯家属、财产充公的刑罚。籍没刑适用于性质恶劣的犯罪,主要作为死刑附加刑疏议》中的籍没刑主要适用于谋反、谋大逆等十恶重罪。至宋代,籍没刑又有扩大化趋势,除谋逆罪外,还适但其适用范围要广于唐宋律,除谋反、谋大逆外,还适用于杀人、群盗、用于盗罪。西夏籍没刑因袭于唐宋律,诬告他人谋反等重罪。
(一)籍没刑所适用的犯罪
《天盛律令》西夏法典中规定籍没刑主要适用于危害皇权罪、严重侵害人身罪、群盗以及诬告他人谋反等,西夏籍没刑适用范围广,涉及罪名较宋律多。
1.危害皇权罪
危害皇权罪主要包括四种具体罪名:(1)谋逆罪。指颠覆皇权的恶性犯罪,列于十恶罪之首,该罪籍没《天盛律令》亲属罪及五世,为之最;家赀包括“畜、谷、宝物、地、人”等皆没入官。(2)对象包括亲属与家赀,
失孝德礼罪。指损毁皇家宗庙、地墓、碑表、堂殿、官鬘金抄等行为,与宋律谋大逆相类,该罪根据犯罪者主观74
“有过错,要件不同,在用刑上有所区别,犯罪者不念不服,因欲思行报怨,生恶心”的,其用刑与谋逆罪相同;若犯罪者因贪财而盗毁皇家物品的行为,籍没范围限于妻子与同居子女。(3)背叛罪。指叛逃、计划叛逃敌或为敌国提供情报的犯罪行为。若叛逃人数在百人以内,妻子、儿女入农牧主中;叛逃人数在百人以上,国,
[1](1,P15)
。(4)御食混父母、使军、奴仆入农牧主中无期服役,另外“地、院、人、铠甲、兵器种种物没收入官”卷
撒杂物罪。指在皇帝食物中混撒杂物,为十恶大不恭罪,此罪“不论主从当以剑斩,自己妻子及同居子女等当连坐,入牧农主中”
[1](卷1,P27)
。
2.严重侵害人身罪
《天盛律令》规定庶人间故意杀三人以上即适用籍没刑,这是故意杀人罪适用籍没刑的一般性规定。此外对于卑幼杀尊长、庶人杀有官人、低级官杀高级官等特殊主体之间的.杀人罪以及情节恶劣的杀人罪都规定。《天盛律令》规定服制越近,处罚越重。其中子女(包括媳)杀亲曾祖有加重处罚的情形。(1)卑幼杀尊长
,“自己妻子、及祖父母、父母、庶母的,不论主从,本人处斩子女当连坐,应迁居异地,应入牧农主中”
[1](卷1,P17)
。杀伯、,“造意之妻子、叔、姨、姑、姊妹、兄长等中一人同居子女等当连坐,应入牧农主中。与同
[1](卷1,P17)
”谋一齐以剑斩之。杀二人以上一律不论主从,皆以剑斩,自己妻子、同居子女等当连坐。节下人(穿
[1](1,P18)
,“主谋之妻子及同居子女等当连坐,;杀三人三个月丧服至九个月丧服)杀节上二人入牧农主中”卷[1](1,P18)
,“不论正副一样,。(2)庶人杀(伤)有官人。《天以上时以剑斩,自己妻子,同居子女等人当连坐”卷
:“未及御印”、“及御印”、“及授”将官员按品级分为三等官至“拒邪”官官。据史金波先生研究,五盛律令》
“及授”品以上为官,六至十二品为“及御印”官,十二品以下杂官为“未及御印”官。庶人所杀官吏品级越“未及御印”,“造意、;庶人杀高,所受处罚越重。庶人杀官二人杀人者等之自己妻子及同居子女等当连坐”
[1](卷1,P22)
“未及御印”,“不论主从皆以剑斩,。官三人自己妻子,同居子女等当连坐,应一齐入牧农主中”若庶
“及御印”“拒邪”,“造意、;庶人杀“及御印”人杀至官中一人杀人者等妻子及同居子女等当连坐”至“拒邪”,“不论主从,;杀“及授”,“无官中二人一律以剑斩,自己妻子,同居子女等当连坐,一齐入牧农主中”官一人。论主从,一律皆以剑斩,自己妻子,同居子女等当连坐,入牧农主中”
[1](卷1,P23)
此外庶人只要伤及“及授”以
[1](卷1,P20)
,“已伤,即适用连坐造意、伤人者等自己妻子及同居子女等当连坐,入牧农主中”上官员,
人,及杀一门一二人使根断,或杀不同家门四人”斩。自己妻子、子女当连坐,入牧农主中”坐”
[1](卷9,P328)
[1](卷1,P19)
。(3)情
节恶劣杀人罪。情节恶劣杀人罪主要包括为不道罪及劫囚杀二人以上。为不道罪指“妄杀一门下无罪三
及用投毒、烧杀等残忍方式故意谋杀的行为。为不
“不道”,意在惩治杀害多人及杀人手段特别残忍的犯罪行为,该罪“不论主从皆以剑道罪沿袭于唐宋律十恶
[1](卷1,P19)
。另外《天盛律令》,“杀自对劫囚杀二人以上适用籍没法
二至三时,无论主从,不论官,皆剑斩。造意杀者等同居子女当连坐,入牧农主中,此外家门不连
。
3.五人以上群盗
《天盛律令》,“五人以上同谋皆往盗窃,规定五人以上群盗适用籍没刑畜物已入手,则多寡不论,当为群”盗。无论主从,不论有官、庶人,一律皆当以剑斩。自己妻子,同居子女当连坐,应入牧农主中。
4.诬告罪
《天盛律令》,“诸人自叛逃以上三种举言虚者,对诬告采用反坐原则判断已至,则本人不论主从,不论”官,依谋逆法判断,家门当连。
(二)科刑等级
西夏籍没刑的科刑等级由轻至重共分为五等:一是没收财物;二是籍没妻子、同居子女;三是籍没父母、妻子、子女,并没收财产入官;四是籍没父母、妻子、子女、使军、奴仆,并没收财产入官;五是籍没对象罪及五世,包括祖父母、父母、伯叔姨(未嫁)婶、妻、兄弟姑(未嫁)嫂、子女媳侄、孙孙媳等,并没收财产入官。
(三)与宋籍没刑的比较
75
[1](卷13,P449)
[1](卷3,P169)
1.西夏籍没刑适用范围更广
宋籍没刑所适用的犯罪主要包括谋反、大逆、谋叛以及“贼盗重法”所规定的盗罪。西夏籍没刑除适用三种十恶重罪外,还适用于御食混撒杂物罪、为不道罪、庶人杀期亲尊长、庶人伤“及授”以上有官者、庶人杀“及御印”以上官者、五人以上群盗、劫囚杀监者二人以上、诬告他人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
2.宋籍没刑适用于劫盗罪中的徒、流犯
籍没刑一般只适用于死刑犯,宋别立“盗贼重法”后,将籍没刑扩展至徒、流犯,扩大了籍没刑的适用范量刑甚至重于西夏,表现出在盗罪上量刑畸重的特点。围,
3.宋籍没人口配给方式更为多样
有配牢城,供军队役使;也有配江南、两浙、福建等地为奴;同时老、疾、宋籍没人口的配给方式较为多样,
“入牧农主中”幼以及妇女等还可被人请为奴婢。相较而言,西夏籍没人口主要是或于边地、边城终生守边、守城。
二、罚金刑
,罚金刑是科罚一定数量财物的刑罚。罚金刑与赎刑联系紧密,通称“罚赎”从某种意义上讲,罚金刑是,《吏学指南》:“罚赎,”笞、杖刑的赎刑。罚金刑主要适用于官吏犯罪道谓犯公罪而赎免者。
[2](P72)
西夏罚金
刑从适用对象、功能来看,与唐宋律颇为接近,但在种类上,西夏无罚铜而有罚马,具有较鲜明的民族特色。西夏罚金刑主要包括罚马、罚钱、罚铁、罚俸等四种,其中以罚马、罚钱适用较多。西夏罚金刑主要适用于有兄弟,以及赐穿黄、黑、绯、紫的僧道等,是官僚贵族的一种法律特权。官人及其子、
(一)罚金刑的种类1.罚钱
西夏罚钱数额较低,罚二缗、三缗、五缗较为常见。罚钱主要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如磨勘逾期,或文书报经上司时有误。罚钱主要适用对象为有官人,庶人也偶有适用,其罚金主要作为告赏费用的来源。如屋舍,“不毁旧有时,当罚五缗钱,给举告者”装饰违律
2.罚马
是游牧民族典型财产刑。西夏畜牧业发达,马为六畜之一,罚马是西夏普遍适用的罚马为罚畜刑一种,
《罪情与官品当门》财产刑。从可知,西夏罚马刑共分六等:罚马一、罚马二、罚马三、罚马四、罚马五、罚马“有官罚马一,七,其中罚马七为上限。罚马即可单独适用,如法典常见的庶人十三杖”即罚马单独适用的情《罪情与官品当门》形;也可附加使用,如中罚马常附加于降官、除官等刑罚。
罚马与罚钱有一定的承接关系,一般十杖以下适用罚钱,十三杖以上则适用罚马。此外,罚马与罚钱可,《天盛律令》,“诸人因罪受罚马者,相互转换规定若罚马不能时,一马可折交二十缗自驯旧马至有齿好马当”交。倘若不堪罚马是实,则当令寻担保者,罚一马当折交二十缗钱。
[1](卷20,P602)
[1](卷7,P283)
。
值得注意的是,罚马刑与以牲畜赔命价有较大不同。以牲畜赔命价是游牧民族的习惯法,鲜卑、蒙古等。《天盛律令》均有以牲畜赔命价的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如共戏致人伤残,需予之牛、羊、马等。此为游牧民族早期习惯法的残留,与罚马刑并非同一性质。西夏罚马刑是官僚减赎罪制度的一种,在性质上更接近于宋罚铜、赎铜,是官僚贵族法律特权的表现。
3.罚铁
《天盛律令》“罚铁”,“树木已植而不护,中仅有一处及无心失误致牲畜入食时,畜主人等一律庶人笞二”十,有官罚铁五斤。
4.罚俸
与宋罚俸为独立刑种不同,西夏罚俸是在罚马不能,又无钱可罚的情况下,方才适用。西夏罚俸与官当、76
[1](卷15,P506)
这条律令传达两个信息,一是罚铁与罚钱、罚马一样,均是特权刑罚,其适用对
“罚铁五斤”“笞二十”。所对应的庶人刑罚为象为有官人。二是
减赎等无直接关联,仅作为罚马不能时的备用刑。
(二)与宋罚金刑的比较1.罚金种类不同
宋罚金种类包括罚铜、罚钱、罚俸等,无罚马,其中又以罚铜最为发达。据学者研究,宋罚铜有一斤至一百二十斤不等,共十八个等级。于司法、教育、人才选拔、外交、医疗等方面广泛适用。相较而言,西夏铜矿资源稀缺,因此无罚铜之刑。这与两国经济基础不同密切相关。
2.宋罚金刑适用范围广于西夏
,“诸犯罪情轻杖以下,宋罚金刑除适用于官僚贵族外,还普遍适用于百姓“杖以下”较轻犯罪听以赎”论。”之。
[4](卷76,P817)[4](卷76,P818)
[3]
,“诸赎铜而贫乏无可理者,另外,宋律对于因贫乏而不能赎者,可取保并放本州长吏取保放
3.宋罚俸更为发达
,“罚俸,宋罚俸颇为发达,不仅可独立适用,且罚俸数目、等级均有明确规定每月,一品,八贯;二品,六五贯;四品,三贯五百文;五品,三贯;六品,二贯;七品,一贯七百文;八品,一贯三百文;九品,贯五百文;三品,”一贯五十文。
三、黥刑
黥刑是在犯罪者身体上刺字的刑罚。五代时,黥刑与流役相结合,成为流役附加刑。此后宋、辽、西夏等“刺配之法”,。《天盛律令》《黥法流、役相结合的黥刑得以广泛适用中黥刑规定颇为详密,并专列均沿用黥、
门》对黥刑的适用范围、违法责任等予以规定。
(一)适用范围
,《天盛律令》西夏黥刑适用范围较广规定长期徒刑者及“十恶、盗窃、卖敕禁、检校军等犯大小罪”均需,“牧、此外牧、农、车、舟主及其所属使军、奴仆等获短期劳役时,也需受黥农、舟、车主等四类人及附加黥刑,
诸人所属使军、奴仆等犯种种罪时,长期徒刑,及因盗而服劳役,依边等法当派做苦役以外,其他犯种种杂罪,”获短期劳役者,当依法受黥杖。有免黥特权。
(二)法律责任1.局分官吏的违法责任
,“诸人因罪获死减罪,应收黥、杖,以及无期徒刑、三种长期徒刑等,应于面上黥局分官吏应黥不黥的
刺。不黥刺时,局分大小中谁定不黥刺者,徒六年;耳后不黥刺时,徒三年;手背不黥刺时,则当徒一年。有同”谋者则当依次减一等。
[1](卷2,P153)
[1](卷2,P156)
[4](卷76,819)
相较而言,西夏罚俸刑仅在罚马、罚钱不能的情形下适用。
此外,法典还规定,有官人及其子、兄弟,赐穿黄、黑、绯、紫僧道等
,“黥刺字不依律令所示法刺,黥刺不明显的于头发中未显处刺时,当比前
,“不依服劳役高下应黥明确字数黥刺而减半时,黥刺字数减半的面
[1](卷2,P153)
”面全未刺之各种罪状减一等。
[1](卷2,P153)
”上减半,当服三年劳役;耳后减半,当服二年劳役;手背减半,当服六个月劳役。”在手背上当打十三杖。
[1](卷2,P153)
未按规定黥样黥刺
,“虽按服劳役高低,的依黥法应刺字数黥刺,但未按黥样所定黥刺,则在面上当徒一年,在耳后当徒六个月,
2.犯罪者的违法责任
,“诸人已犯罪及已黥字,犯罪者不许随意去黥字不允随意去掉。假若违律去黥字者,去掉面上徒三年,去耳后徒二年,去手背徒一年。有黥字人原有何字当重依旧刺字。其中有官家谕文及因恩当去掉等,应告局”分使去掉。若不告擅自去掉时,有黥
字人和去黥字者一律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三)与宋黥刑的比较1.西夏黥刑适用范围广于宋
宋黥刑又称刺面,为刺配内容之一,主要适用于盗贼、赃官、犯罪军士及杂罪重犯者。相较而言,西夏黥
77
[1](卷2,P153-154)
刑适用范围要广于宋律,除长期徒刑需受黥外,牧、农、车、舟主以及使军、奴仆等犯短期劳役也需黥面。
2.夏宋黥刺方式不同。
,“诸人犯罪黥法:徒一年至三、西夏黥法以字数多寡区分犯罪轻重四年,手背黥四字。徒五、六年耳后”黥六字。徒八年、十年等面上黥八字。徒十二年、无期徒刑等当黥十字。岛七分”五分”
[5](卷75,P780)
[1](卷2,P152)
宋则以字体大小区分犯
,“诸军移配而名额不同或降配者,罪轻重所刺字不得过二分,逃亡及配本城,四分;牢城,五分;远恶及沙门
。宋除刺字外,,“犯盗,还有刺环刺环于耳后,徒、流以方,杖以圆;三犯杖,移于面,径不得
[2](卷362,P8667)
。
,“手另外在黥刺部位上,西夏除耳后、面上外,还有手背、脖子等,并且法典还规定刺字部位需是明显处背明显处,再后字于未及项上、头发显处,得长期徒刑者一律由面上、目下至头颜骨上、颊骨上”手”
[1](卷2,P152-153)
。宋黥刺部位主要是面部、,“自今强盗抵死特贷命之人,耳后、手部并为额上刺‘强盗’二
[6](刑法四之五六,P6649)
余字分刺两脸”字,
[2](卷221,P5383)
;“各杖一百,;此外宋奴婢刺字,“男刺左手,耳后刺圆环”女右
。
四、戴枷刑
枷为羁囚刑具。戴枷刑为审判、服役过程中戴枷具的刑罚。西夏枷具分两种:木枷、铁枷。西夏木枷形
[1](卷9,P324)“长三尺九寸,,。制宽三寸半,厚一寸半”同时枷上“置有官字烙印”木枷为拘捕、审讯、入狱阶段所
,“短期徒刑当戴三斤,西夏铁枷有三斤、五斤长期徒刑当戴五斤”戴项枷。铁枷为铁制枷具,
[1](卷2,P156)
。铁
枷为犯人服劳役刑时所枷戴,主要是防止犯罪者服役时逃跑。在有些较严重的罪行中,犯罪者需长期戴枷,
[1](卷1,P16)“诸叛逃中使军、”妇人共逃等者……从犯已行、未行,一律无期徒刑,依法当受黥杖,当长期戴铁枷。
(一)戴枷刑适用1.戴枷程序
《天盛律令》,“诸司枷系当事人者,规定戴枷需由大人、承旨共议大人、承旨共在,则共议枷之,大人不”在,则承旨计之,应枷则枷之,不应枷系则不许枷系。违律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之。
[1](卷19,P586)
[1](卷9,P325)
此外,还
,“随大校行杖者、及枷索、大杖等,当于所属盈能处取,毕时当依旧还对狱具取用归还有专门规定
2.免枷规定
《天盛律令》规定囚犯病重时可免枷。另外,有官人犯罪时是否免枷,则根据罪行轻重与官职大小来判,“自有‘头主’均需戴枷报问。其余罪则据官职大小决定是否带枷至定。有官人犯长期徒刑以上重罪时,
‘柱趣’‘戏监’官者当系,自有官以下应枷。其中不应枷系而枷系,应枷系而不枷系等,一律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其中有大官应奏不奏时,徒一年。”铁枷当留入院中。
3.法律责任
《天盛律令》规定诸人擅自去枷的责任,犯罪者戴枷日未满,擅自取枷,则加重处罚。同样,头监、主管者等私去铁枷,也要受罚。
(二)与宋枷刑的比较1.枷具形制不同
,“宋朝《狱官令》:诸枷……各长五尺以上,宋木枷比西夏长六尺已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寸已下;径三寸以上,四寸已下。仍以乾木为之,其阔狭轻重刻志其上。
2.宋木枷适用普遍,西夏铁枷适用较多78
[7](刑法六之七七,P6732)
[1](卷20,P615)
[1](卷9,P324-325)
除有官人外,牧、农、车、舟主以及正军、辅主等,
,“牧、获劳役刑时,均需戴铁枷农、车、舟主、相军等应获短期徒刑者,正军、辅主一律应黥之则当黥之,应置
,“节亲、若官僚贵族在家犯私罪时,则不许置枷宰相、诸司大人、承旨、大小臣
[1](卷9,P324)
”僚、行监、溜首领等于家因私入牢狱,不许置木枷、铁索、行大杖,若违律时徒一年。
宋戴枷常与令众连用。令众是佩戴枷具,于闹市处示众的刑罚,具有耻辱刑性质。宋代令众刑适用较普,《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就常现这样的判词,如“杖一百,枷项市曹,令示众十日”遍
百,牒押送湘阴县,请长枷就县门示众五日放”
[8](P32)
[8](卷8,P246)
;“黄百七勘杖一
。与令众配合使用的枷具为项枷,即拘捕、审讯阶段常
,《戴铁枷门》木枷只适用于审判、羁押阶段。相较而言,西夏铁枷适用广泛中用的木枷。西夏无令众之刑,
指的枷具主要就是铁枷。宋铁枷使用不多,从河北南路转运副使田锡的上书中可知,铁枷并非宋正式刑具,“(锡)每于衢路,颇见羁锢之囚,荷以铁枷,不觉自骇。案狱官令,枷杻有长短,钳锁有轻重,尺寸斤两,并载”刑书,未有以铁为枷者也。
五、小结
通过对西夏附加刑的梳理,可以发现西夏附加刑立法深受中原法制影响,除刑种相近外,在立法思想上、“等差有序”同样如此,如有官人普遍适用罚金刑,免黥、免戴枷等,深受中原“礼法兼治”法律思想的影响,等级性明显。
[9](P85)
[2](卷22,P497)
铁枷刑的广泛适用也反映了西夏刑罚严酷的特点。
同时,西夏附加刑立法又与本国国情紧密联系,如籍没刑发达,这与西夏人口较少的国情
[5]
相符,有学者考证,西夏人口上限为200万,远低于同时期宋、辽等国。西夏又实行全民兵制,劳动人口极籍没刑广泛适用可有效补充农牧场的劳动人口。又如罚马刑发达,一方面因为西夏畜牧业发达,马为缺乏,
:“从西夏建国之时到1158年这一百多年中,另一方面也与西夏铸币不发达有关,据有学者研究西匹众多,
”可见西夏附加刑既深受中原法制夏已在铸币,但因数量太少,主要用于赏赐,不需设立专门的铸钱机构。又与本民族国情紧密相连。文化的影响,
在与宋附加刑比较中,可以发现西夏附加刑具有如下特点:(1)重刑主义。从西夏籍没刑、黥刑、铁枷刑的广泛适用等都可以看出西夏在量刑幅度上有重刑主义的趋势,立法者试图用重刑主义的刑罚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附加刑的重刑化也沿袭了《天盛律令》整体用刑较重的特点,西夏国力较弱,且长期与宋、辽、金等处于对峙状态,国内矛盾突出,西夏统治者只有通过严刑峻法,方能稳固统治。(2)民族性。民族性主要体现在罚马刑的设置上,特别是将罚马刑与官僚减赎罪制度相结合,是罚畜刑立法首创。其他诸如鲜卑、“赔命价”蒙古等民族的罚畜刑大都停留在阶段,西夏将其与有官人法律特权相结合,使马具有了与铜一样。《天盛律令》可以说是对罚畜刑立法的有益贡献。(3)立法完备、严谨集律、令、敕于一部系统的功能属性,
《天盛律令》法典之内,因此我们看到的法条都极为详尽、缜密。这一特点也体现在附加刑立法上,西夏附加刑立法严谨、完备,具有极强的可执行性。如罚金刑的设置,罚铁、罚钱、罚马对应不同等级的主刑,立法颇为承旨共议的规定,黥刑违法责任的规定以及所罚马匹管理规定等都极为细致,疏严谨。又如戴枷需由大人、
①
而不漏。这不仅有利于司法操作,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6]
注释
《西夏的刑罚制度》,《宋史研究论文集》2002年)。但《季校门》①也有学者认为西夏笞刑等级为十等,无笞十。(见杜建录第十辑,明确规定了“笞十”,“坚甲、;另外《失典藏门》这一等杂物等均检验合格,但弓、弦、皮囊、铁笊篱、砍斧等有一二种不备,则笞十”中对无心失典者的最轻处“笞十”。所以笔者认为笞刑最低刑等为“笞十”,罚也为刑等应为十一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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