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实用3篇)
有限公司章程 篇一
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初,有限公司章程是至关重要的文件之一。有限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和运作的基本法规,也是公司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在公司章程中通常包括了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业务范围、股东权利和义务、董事会成员及职责、公司财务管理、股东大会规则等内容。
首先,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址。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与已有公司名称重复,注册地址也应当准确明确。这样才能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次,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公司的业务范围。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应当与公司登记注册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超越法定经营范围,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此外,公司章程还应包括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股东的权利包括参与公司决策、分享公司利润等,而股东的义务包括按时足额缴纳资金、遵守章程规定等。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司内部的稳定和秩序。
另外,公司章程还应明确规定董事会成员及其职责。董事会是公司的重要机构,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因此董事会成员的选拔、任期、权利和义务都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
最后,公司章程还应包括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股东大会规则。财务管理规定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方法等,而股东大会规定了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决议通过的条件等。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公司财务稳健和股东权益。
总的来说,有限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规,规范了公司内部管理和运作,确保了公司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因此,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初,编制一份完善的有限公司章程是非常重要的。
有限公司章程 篇二
有限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法规和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对于公司的稳健运作至关重要。在制定有限公司章程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确保章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首先,有限公司章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制定章程时,应当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章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否则,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公司可能会面临较大的风险。
其次,有限公司章程应当体现公司的发展需求和经营特点。不同公司的经营范围、规模和发展阶段存在差异,因此章程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确保章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另外,有限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职权划分、工作流程等,而决策程序包括公司决策的程序、权限、程序等。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决策,确保公司的稳健运作。
最后,有限公司章程应当包括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和所有者,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综上所述,有限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规,对于公司的稳健运作至关重要。在制定有限公司章程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体现公司的发展需求、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和股东权利义务,确保章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为公司的稳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有限公司章程 篇三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XXXXXXXX有
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 公司名称:XXXXXXXX有限公司
二、 公司住所:XXXXXXXX汽车配件城XXXXXXXX号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批发。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股东姓名 赵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股东姓名 王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赵宏兵,人民币,1.5万元,占50%,2012年3月26日;
王晓哲,人民币,1.5万元,占50%,2012年3月26日。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 股东的权利:
1. 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 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 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
本的权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 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 股东的义务:
1. 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 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 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 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 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二、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如开1次)。代表四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三、 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五、 公司设监事1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1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经理)。任期1年。
第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议。
一、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 资表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二、 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一条: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经营期限届满;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 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1.公司的营业期限 十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公司法》相抵触的,以《公司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共签订3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2份留本公司存案。
股东签名(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签署;公司变更提交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