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公章管理规定
局公章管理规定
翼城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局行政公章的使用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预防利用印章实施职务犯罪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促进全局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章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公章主要包括:局行政公章,县环委会办公室公章,局党支部印章,局机关各股室章,局属事业单位章,业务专用章。
二、公章的刻制、启用与停用
1、除由上级机关发放的公章外,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制发。刻制公章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新成立或更改名称的单位刻制公章,需填写书面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持单位介绍信、机构设置批件及印章式样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印手续,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局属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刻制业务专用章时,需填写书面申请,经法制股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
2、局办公室对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股室刻制的公章要进行压印登记。未经发文和压印登记的不准启用。如擅自启用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3、单位更名、撤销,须及时将原公章送交局办公室封存或销
毁。对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公章要及时向局办公室申请更换。更换公章不再发启用通知。
4、对于因客观情况造成公章停止使用的,应及时写明有关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将公章上缴局办公室。
三、公章的使用
1、各类公章都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依法使用,严格管理第一文库网,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和管理范围用印。
2、建立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凡需加盖公章的,首先要登记所办事项,再按用印审批权限规定,填写公章使用呈批卡,由相关领导签批后,方可盖章。
3、局统一印制“文件函件呈批卡”、“公章使用呈批卡”和“公章使用登记表”。
凡以局名义形成的红头类文件、函件,一律填写“文件函件呈批卡”,由办公室统一编排发文字号,拟稿人、股室负责人、分管局长逐级签注意见后,经局长签字同意后到办公室用印。
凡以局名义发出的行政公函、报表、材料、证明、介绍信以及局内职工个人需要用印的,一律填写“
公章使用呈批卡”,由经办人、股室负责人、分管局长逐级签注意见后,经局长签字同意后到办公室用印。凡经局领导签批后同意用印的,由公章管理人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部门、用印内容、用印类别、用印份数、经办人、局领导签批意见),对用印文件进行审核,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后,按规定用印。
“文件函件呈批卡”、“公章使用呈批卡”和“公章使用登记
表”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专管员留存,年末经整理后由局办公室归档。
4、使用印章的审批权限:
使用局行政印章:局发红头类文件、函件,对上请示和重大事项报告,以及对外协议、合同等重要文件和事项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批准。一般内部性文件和事项由主管副局长批准。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正常业务等(如人事调资表、年度考核表、职称报名表、养老、医疗扣缴表等),由主管副局长确定专人负责办理,每次盖章须凭主管副局长签注意见,到办公室登记并盖章。
使用局党支部印章:一律须经局党支部书记批准。
使用局财务专用印章:一律须经局长批准方可用印。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的无须经上述用印审批程序。
使用机关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印章:须经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重要、重大事项须经由局长批准方可用印。
局领导因特殊情况无法当场签字而又急需办理的,由分管局长或局办公室主任电话请示局长同意后,预先加盖局行政印章,并将盖章后的文书材料复印一份备存,事后再补办手续。
5、公章保管人是本单位行政公章的直接责任人,盖章时必须履行程序,严格审核,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对不符合手续和用章要求的,一律不得盖章。
6、合理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
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四、印章的保管
1、局行政公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业务专用章由相关单位负责保管,局机关各股室章、局属事业单位章及业务专用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
2、公章保管人要切实加强责任心,认真保管好公章,防止他人随意盖章。
3、局行政公章不准携带出门或离开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长同意。
4、对保管使用不当,擅自使用或乱放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五、其它
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局全体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印章。凡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