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的种类与写法(通用3篇)
议案的种类与写法 篇一
议案是指在议会或会议中提出的、供讨论、审议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正式文件。议案的种类主要包括正式议案和非正式议案。正式议案是指经过正式程序提请议会或会议讨论、表决的议案,具有法律效力;非正式议案是指在会议上提出的、供讨论、建议或决策参考的议案,不具有法律效力。
正式议案主要包括法案、动议和提案。法案是指由政府或议员提出的、为制定或修改法律而提交议会的正式文件。法案一般需经过多个阶段的审议、辩论和表决,最终成为法律。动议是指会议中成员提出的、要求会议采取某种行动的正式提议。动议一般包括决议动议、附加动议、修正动议等。提案是指议员或议会成员在会议中提出的、供讨论和决定的正式文件。提案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也可以是对某项政策的建议。
非正式议案主要包括决议、决定和建议。决议是指会议成员就某个问题作出的决定性表态,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行动方向。决定是指会议成员对某个问题做出的决策,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建议是指会议成员对某个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供会议讨论和决策参考。
议案的写法一般包括标题、正文和附录。议案的标题应简明扼要地概括议案的内容和目的。正文是议案的主体部分,应包括议案的提出背景、问题陈述、解决方案、实施措施等内容。正文应条理清晰,语言简练。附录是议案的辅助部分,可以包括相关数据、调查报告、专家意见等,以支持议案的论证和决策依据。
在写议案时,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议案的内容要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不能过于笼统和抽象。其次,议案的语言要简练明了,避免使用复杂的词汇和长句。再次,议案的论证要充分有力,可以引用相关的数据、案例和研究成果。最后,议案的结构要清晰合理,各个部分之间要有逻辑性和衔接性。
总之,议案是一种重要的决策工具,不同种类的议案在形式和内容上有所不同。了解议案的种类与写法,对于有效提出和推动议案的通过具有重要意义。在撰写议案时,应注意语言简练、论证充分、结构合理等要点,以提高议案的可读性和可操作性。
议案的种类与写法 篇三
议案的种类与写法
我们只知道议案是由人大代表提出的,但大家知道如何拟写议案吗?那么,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议案的种类与写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议案的使用与种类
(一)议案的使用
议案又叫提案,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属于同级呈报性公文。它是最新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新增文种。
议案的使用比较特殊,必须由具备议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议案,其他机关或个人无权使用这一文种。它的作用:反映社会各种问题,提请国家权力机关审议批准,即为国家权力机关解决重大问题提供依据和办法。
(二)议案的种类
国家行政机关向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常用的有:干部任免案、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案、计划预算案及其他重大事项案等。
二、议案的写法
(一)议案的结构
议案的结构包括标题、发文字号、上款、正文、落款五部分。
标题一般有两种形式:
第一,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项构成,如《××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港建设的议案》;、
第二,由事由、文种两项构成,如《关于繁荣我区文化市场的议案》。语言简明,清楚醒目。
发文字号,在标题正下方写明。但也可省略。
上款,在另行顶格写明受文机关(收文机关)单位名称(全称),如“××省人大常委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正文包括案由、方案、结语三部分。
案由,是提出议案的根据、理由,即说明为什么要议案。要以事实、法律、政策为依据,反映问题或提出意见(建议)要正确、真实可靠,要突出中心。理由要充分,有说服力。
方案,是提请审议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即实现议案所实施的具体做法。但必须做到:第一,方案要集中,紧紧围绕解决方案中提出的问题,不能横生枝节,以利于审议;第二,方案要可行,提出的措施、方案必须是在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够办到的。否则,意见、办法再好,也不宜提出;第三,方案要有选择余地,不能“单打一”。当然,提出几种意见或建议要有倾向性。正文的语言要准确、简洁、通俗、得体。
结语要另外起行,常用“请审议”或“请审议决定”等习惯用语收束。
落款包括签署、日期、印章三项。签署,即议案者与附议者。可用政府名义议案,也可用政府领导人名义议案。在正文后右下方写明发文的政府机关单位(全称)或政府领导人姓名,写明成文日期并加盖印章。
有些属于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在阐明其法规或文件的立法、修正的必要之后,经过提请审议,把该法规或修正案作为附件附上。凡有附件的议案,应在正文之后标准附件的'名称。
(二)撰写议案正文应遵循的规则
1、不能超载职权范围。议案提供的审议事项,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必须在此议案。
2、对重大事项的议案不能超越范围。议案提供审议的事项,是辖区内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如本地区的政治、经济、科技、文教、治安、交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否则,不能方案。不能把政府职能范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作为议案内容。
3、要以政府名义或政府领导名义议案。各级政府提请人大审议的事项,必须以政府名义呈报或政府领导名字行文,如1985年《关于建立教师节的议案》,是以国务院名义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又如《关于对外贸易法草案》、《关于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草案》、《关于优生保健法草案》等议案,都是以李鹏总理的名义报送的。但有的地方仅以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上报议案,其做法不合规则。
(三)撰写议案的要求
1、要调查研究,成熟议案。议案是反映群众的利益和要求,议案中要求解决的问题是从调查中发现的实际问题,而不是主观臆造或道听途说的。议案要对群众负责,更要对国家和集体负责。
2、要实事求是,合乎情理。议案形成来源于实际的调查。议案的内容要真实,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要有理有据、合乎情理、切实可行,说清要解决什么问题,为什么要解决,以及建议如何解决等。
3、要一事一案,逐级议案,说清问题,否则,违反议案的行文规则,影响议案的审议。
4、行文简洁,语言精当,结构严谨,概括性强。篇幅力求简短,不作长篇议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