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5)【通用3篇】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5) 篇一
随着税收征管法的实施,税收征管体制逐渐完善,税收征管效率不断提高。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本篇文章将重点探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税收征收的程序和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不够顺畅。有时候,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要求不够明确,导致纳税人无法准确了解自己的税务义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税务部门应当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确保纳税人能够依法缴纳税款。
其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税务部门的执法权力和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的执法行为存在一定的问题。有时候,税务部门会滥用权力,对纳税人进行不合理的税务检查和处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另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还规定了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合作不够紧密,导致信息共享不畅,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及时共享和交流。
最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还规定了纳税人的权益保护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的权益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有时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他们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建立起有效的维权机制,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总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税务部门应当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改进执法行为,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以及加强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从而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正性。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5) 篇二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务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的第五篇主要涉及了税收征收的程序和方式、税务部门的执法权力和责任、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以及纳税人的权益保护机制。本篇文章将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这几个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征收的程序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了纳税人的义务和权益。这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务行为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时候,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要求不够明确,导致纳税人无法准确了解自己的税务义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税务部门应当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确保纳税人能够依法缴纳税款。
其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税务部门的执法权力和责任,对于加强税收征管、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的执法行为存在一定的问题。有时候,税务部门会滥用权力,对纳税人进行不合理的税务检查和处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另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还规定了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旨在加强跨部门合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合作不够紧密,导致信息共享不畅,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及时共享和交流。
最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还规定了纳税人的权益保护机制,旨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的权益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有时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他们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建立起有效的维权机制,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务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税务部门应当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改进执法行为,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以及加强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从而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正性。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5) 篇三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条 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第一百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第八章 文书送达
第一百零一条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第一百零二条 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 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 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 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其他税务文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八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第一百零九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一百一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