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办法》十大考点(精简3篇)
《支付结算办法》十大考点 篇一
支付结算是当今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环节,而《支付结算办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对于规范和保障支付结算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十个方面介绍《支付结算办法》中的重要考点。
首先,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支付结算办法》明确规定了支付结算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等。这些原则为支付结算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保证了支付结算的正常进行。
其次,支付结算的主体责任。《支付结算办法》明确规定了支付结算的主体责任,包括支付机构的监督责任、商户的合规责任等。这些责任的明确对于维护支付结算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三,支付结算的风险防范。《支付结算办法》对支付结算活动中的风险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支付安全风险、资金风险等。这些规定为支付结算活动提供了风险防范的指导,保障了支付结算的安全性。
第四,支付结算的监管机制。《支付结算办法》明确了支付结算的监管机制,包括支付机构的监管、支付服务的监管等。这些监管机制的建立为支付结算活动提供了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支付结算的信息披露。《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了支付结算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商户的信息披露等。这些要求的落实为支付结算活动提供了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六,支付结算的争议解决。《支付结算办法》明确了支付结算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支付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这些机制为支付结算活动中的争议提供了解决的途径。
第七,支付结算的创新发展。《支付结算办法》鼓励支付结算的创新发展,包括推动支付技术的创新、支持支付产品的创新等。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支付结算的创新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第八,支付结算的国际交流。《支付结算办法》鼓励支付结算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包括支持国际支付结算标准的对接、促进跨境支付的便利化等。这些政策的推动为我国支付结算与国际接轨提供了平台。
第九,支付结算的监督执法。《支付结算办法》明确了支付结算的监督执法机构和职责,包括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这些机构的设立和职责明确为支付结算的监督执法提供了保障。
第十,支付结算的法律责任。《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了支付结算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包括违规行为的处罚、损害赔偿等。这些规定为支付结算活动的合规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支付结算办法》中的十大考点涵盖了支付结算活动的各个方面,对于理解和应用该办法具有重要意义。支付结算活动的规范和保障需要广大从业人员和相关机构共同努力,以推动我国支付结算事业的健康发展。
《支付结算办法》十大考点 篇二
支付结算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支付结算办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对于规范和保障支付结算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十个方面介绍《支付结算办法》中的重要考点。
首先,支付结算的基本规则。《支付结算办法》明确规定了支付结算活动应遵守的基本规则,包括支付结算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等。这些规则为支付结算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保证了支付结算的顺利进行。
其次,支付结算的主体责任。《支付结算办法》明确规定了支付结算的主体责任,包括支付机构的监管责任、商户的合规责任等。这些责任的明确有助于维护支付结算秩序,保障支付结算的稳定性。
第三,支付结算的风险防范。《支付结算办法》对支付结算活动中的风险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支付安全风险、资金风险等。这些规定为支付结算活动提供了风险防范的指引,保障了支付结算的安全性。
第四,支付结算的监管机制。《支付结算办法》明确了支付结算的监管机制,包括支付机构的监管、支付服务的监管等。这些监管机制的建立为支付结算活动提供了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支付结算的信息披露。《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了支付结算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商户的信息披露等。这些要求的落实为支付结算活动提供了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六,支付结算的争议解决。《支付结算办法》明确了支付结算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支付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这些机制为支付结算活动中的争议提供了解决的途径。
第七,支付结算的创新发展。《支付结算办法》鼓励支付结算的创新发展,包括推动支付技术的创新、支持支付产品的创新等。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支付结算的创新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第八,支付结算的国际交流。《支付结算办法》鼓励支付结算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包括支持国际支付结算标准的对接、促进跨境支付的便利化等。这些政策的推动为我国支付结算与国际接轨提供了平台。
第九,支付结算的监督执法。《支付结算办法》明确了支付结算的监督执法机构和职责,包括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这些机构的设立和职责明确为支付结算的监督执法提供了保障。
第十,支付结算的法律责任。《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了支付结算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包括违规行为的处罚、损害赔偿等。这些规定为支付结算活动的合规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支付结算办法》中的十大考点涵盖了支付结算活动的各个方面,对于理解和应用该办法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全面了解和把握这些考点,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支付结算事业的健康发展。
《支付结算办法》十大考点 篇三
《支付结算办法》十大考点
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支付结算办法》十大考点,内容仅供参考。
考点一:现金结算
1.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的转账结算起点金额(1000)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
2.《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现金结算的特点: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
4.现金结算的渠道: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5.现金使用限额
(1)现金使用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
(2)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3)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按照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考点二:支付结算基础知识
1.目标:货币给付、资金清算。
2.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3.主体包括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的银行、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
(2)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3)商业银行:内资银行(工、农、建、中等)、外资独立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4.支付结算的方式: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
6.支付结算的五个特征
7.主要法律依据
8.支付结算的.三原则
考点三:支付结算要求
1.基本要求:四项。
2.支付结算凭征具体要求:
(1)出票日期必须大写:日为壹至玖、壹拾、贰拾、叁拾;月为壹、贰、壹拾的时候,应在其前面加零;日为壹拾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2)大写日期未按照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给予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3)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者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当受理。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和“分”为止的,可以不写。
5.阿拉伯小写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6.阿拉伯小写数字中有“0”的,中文大写应当按照汉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7.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考点四:银行结算账户基础知识
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照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四类: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3.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4.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考点五: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的日常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应该通过该账户办理。
3.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当出具的证明文件:能证明机构及个人合法性的证明资料,存款人如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4.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的程序
(1)存款人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填写的开户名称必须与单位名称一致,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或者财务机构负责人和出纳人员三枚印章),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账户。
(2)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是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才可以开户的。
考点六: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支取现金。
3、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文件: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考点七: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信用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组织机构经费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3.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专款专用证明文件。
考点八: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存款人有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出具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同时还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以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4)注册验资资金,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
考点九:异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2.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业务。
考点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1.四大原则:一个基本账户原则、自主选择原则、守法合规原则、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2.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后,应给存款人出具开户登记证。
(2)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日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3)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3.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存款人有法定事项变更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
2.银行接到存款人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4.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3.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4.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