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耕地查处方案范文(精彩6篇)

占用耕地查处方案范文 篇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耕地资源面临日益严重的占用问题。为了保护耕地资源,有效控制占用现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占用耕地查处方案。本文将详细介绍占用耕地查处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过程。

占用耕地查处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占用耕地的范围和标准、建立健全查处制度、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处罚力度等。首先,明确占用耕地的范围和标准是查处方案的基础。我国将占用耕地范围限定在农用地和林地等用于粮食生产和生态保护的土地上,并规定了严格的占用标准。只有在紧急情况下,经过审批程序,才能进行占用耕地的行为。其次,建立健全查处制度是确保方案实施的关键。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占用耕地查处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同时,还应加强对占用耕地行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占用行为。再次,加强执法力度是确保占用耕地查处方案有效执行的保证。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大对占用耕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查处工作的公正公平。最后,加大处罚力度是对占用耕地行为的有效震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占用耕地查处方案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立法、宣传、监督和评估四个环节。首先,立法环节是制定占用耕地查处方案的基础。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占用耕地的范围、标准和处罚措施等内容。其次,宣传环节是推动方案实施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占用耕地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占用耕地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增强社会共识和合力。同时,还应加强对占用耕地查处方案的宣传,提高社会对方案的知晓度和支持度。第三,监督环节是确保方案实施效果的关键。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占用耕地行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最后,评估环节是对方案实施效果的检验和总结。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方案实施效果的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方案,以提高方案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总之,占用耕地查处方案是我国保护耕地资源的重要举措。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过程需要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只有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加强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才能有效控制占用耕地现象,保护我国宝贵的耕地资源。

占用耕地查处方案范文 篇二

近年来,我国面临着严重的耕地占用问题,这对于我国的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占用耕地查处方案,以保护耕地资源,确保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占用耕地查处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占用耕地的监管和管理、严格落实审批制度、加大处罚力度等。首先,加强占用耕地的监管和管理是实施方案的基础。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占用耕地查处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同时,还应加强对占用耕地行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占用行为。其次,严格落实审批制度是确保占用耕地行为合法合规的重要措施。只有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才能进行占用耕地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审批制度的落实和执行,确保占用耕地行为的合法性。再次,加大处罚力度是对占用耕地行为的有效震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占用耕地查处方案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立法、宣传、监督和评估四个环节。首先,立法环节是制定占用耕地查处方案的基础。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占用耕地的范围、标准和处罚措施等内容。其次,宣传环节是推动方案实施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占用耕地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占用耕地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增强社会共识和合力。同时,还应加强对占用耕地查处方案的宣传,提高社会对方案的知晓度和支持度。第三,监督环节是确保方案实施效果的关键。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占用耕地行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最后,评估环节是对方案实施效果的检验和总结。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方案实施效果的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方案,以提高方案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总之,占用耕地查处方案是我国保护耕地资源的重要举措。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过程需要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只有通过加强管理和监管,严格落实审批制度,加大处罚力度,才能有效控制占用耕地现象,保护我国宝贵的耕地资源。

占用耕地查处方案范文 篇三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经各区政府和市、区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在制止和拆除各类违法建筑方面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制止和拆除各类违法建筑方面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尤其是个别撤村建居试点村村民突击违章建造住宅之风盛行,这种状况正严重阻碍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扰乱了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经济保领先,文明创一流”工作的各项部署,进一步深入开展我市拆除违法建筑,美化城市环境,加强城市管理,把我市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现代化风景旅游城市,根据《xxx土地管理法》、《xxx城市规划法》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现就清理和拆除各类违法建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 成立杭州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另行发文)。

(二)各区政府负责所在行政区范围内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的具体实施工作,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区、各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进行联合执法。各区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各区区长任组长,下设拆违行动指挥部,与市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日常联系。市有关部门设在各区的派出机构,必须全力以赴积极主动地配合各区开展工作。

二、查处和拆除违法建筑的范围

(一)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筑和到期未拆的临时建筑。

(二)撤村建居试点村村民和单位突击抢建的各类违法建筑。

(三)城市的主要出入口,机场、码头、车站周围的违法建筑与到期的临时建筑。

(四)占用城市各类道路、公用管线、绿化以及城市河道两侧等用地的违法建筑及到期临时建筑。

(五)西湖风景区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筑与到期临时建筑。

(六)建成居民小区内擅自占地搭建和设置的违法建筑与临时棚点。

(七)未经批准擅自破墙开店和搭建的违法营业用房。

(八)村民私自超标乱建的违法建筑。

(九)其它各类违法建筑。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

1、x年6月上旬,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部署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任务,并将工作计划和方案报送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由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拆违工作动员大会,并请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领导作电视讲话。同时,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层层召开动员大会,采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

3、各新闻单位要广泛深入地进行跟踪报道,大造声势。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统一的宣传口号,并制作标语张贴在主要公共场所。

(二)清理拆除时间和工作重点

从6月中旬起至国庆节前,用大致3个月的时间,拆除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严重妨碍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其中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城市主要出入口、占道占绿占河以及西湖风景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作为清理拆除工作的重点。

四、政策与措施

1、对违法建筑一律不得发放房屋出租证,已发出的由xxx门负责在7月底前收回。

2、对违法建筑一律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已发出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在7月底前收回。

3、对已确定拆除的违法建筑,在限期自行拆除期满后,由供电供水部门负责停止供电供水。

4、各区行动指挥部每周要定期张榜公布所拆违法建筑的清单,标明违法人、建设地点、违法建筑占地、违法建筑面积。同时,由区政府负责在各镇(乡)、村和街道设立举报箱与举报电话,接受广大市民的监督。各指挥部每周以简报形式将拆违情况上报市主要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

5、对搞违法建筑的干部,视情节轻重按市纪委、监察局《关于立即制止和坚决纠正借撤村建居之机突击占地违章建筑的紧急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

6、凡属经营性的临时建筑一律暂缓审批。

7、对涉及违章的工业企业建筑以及少数确属已住居民且规划上认定尚可保留的建筑,以及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部分临时建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书面意见,提交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是否保留。如同意保留,则采取重罚的措施(具体措施另行制订),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罚金按市、区各50%分配,专户储存。市留的50%全部用于表彰、奖励这次拆违工作的有功单位和有功人员。

8、市各有关新闻单位应加大宣传力度,按“创建”工作的部署,对这次拆违工作作专题宣传报道。各区应组织所属各宣传机构,进行广泛宣传,使拆违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9、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区的区长为主要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的拆违工作负总责。该项工作结束时各区要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验收。

五、其他

1、9月下旬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对全市工作进行检查评比,通过验收后进行总结表彰。

2、杭州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之江度假区三个开发区由管委会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清拆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方案在6月中旬报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违法建设的主体涉及驻杭部队、省级机关的,各区指挥部要及时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4、对清拆期间新的顶风作案的违法建设者,要予以严肃惩处。

年月日

占用耕地查处方案范文 篇四

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根据市政协2013年专题视察调研工作安排,10月25日市政协副主席任书文、王爱萍带领部分政协委员就我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进行视察,听取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监管情况汇报,与市区6个国土分局执法大队进行座谈,深入了解相关

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视察报告分三个部分。

一、治理情况

全市国土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转变职能,优化服务,落实责任,严格执法,认真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针对用地需求量与耕地保有量的矛盾突出问题,从2010年第十次土地卫片xxx启动“15号令”实施问责以来,严厉打击违法用地犯罪行为,2012年违法用地面积下降,违反耕地面积下降60%,违法占用耕地的比例从降低到,目前全市违法用地总数控制在11%、未超越国家红线15%的限度、排序全省倒数第二位,违法占用地呈下降趋势,实现“保红线”目标。主要治理措施有四个方面:

(二)强化严厉打击手段。全市各级国土部门创新执法方式,采取卫星遥感监测、违法用地事前制止、督促检查上下联动、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典型案件公开查处、触犯法律追究责任等手段,标本兼治,多措并举,极大地震慑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犯罪行为。2009年以来,不完全统计,全市共移交公安机关涉法土地案件32案33人,查办违法犯罪线索19件,侦破自侦案件48起,移送起诉42人。

(三)持续开展专项行动。2012年以来,开展卫片执法、查处变更规划、清理规范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专项治理行动,查处148宗违法用地、收缴罚没款万元,没收建筑物万平方米,查处变更规划45宗,收缴罚没款657万元,出让金亿元,累计处置土地34344亩、其中盘活置换用地7420亩,为“国省市”重点工程规范用地手续160宗22887亩、公开出让37宗2266亩、已收回罚没款万元、各类规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亿元。

(四)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全市各级国土部门依法行政,严格建设用地预审预报、约谈承诺制度,审批用地从各个业务环节严格把关,谁办理谁监管,建立内部会审、执法监察、反馈预警机制,对违法用地行为实现一票否决制。积极做好重点工程项目用地保障,对重点项目应急用地、临时用地、农业设施用地全程跟踪,减少环节,加快审批。结合全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的分析和预测,合理布局,科学分配规划期内主要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各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加强土地监管,主动服务大局,努力争取增量、盘活存量、管好流量,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

法律解释: 违法用地指,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土地或通过非法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违法建设指,建设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擅自改变批准内容的建筑体。

二、相关问题

通过调查研究、情况分析,有四方面的问题应该高度重视。

(一)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全市各级土地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基层监管队伍薄弱、人员缺乏,有的国土所只有1人,就市、县两级国土监察执法大队不足120人,监管全市6956平方公里国土资源确实有很大难度,查处违法力量有限,暴力抗法时有发生。

(二)违法用地依然严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在全市10个县区不同程度的存在,小店区、晋源区、尖草平区被市政府确定为违法用地易发区,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改造、宅基地开发、非工程建设、国道省道两侧、农村撂荒农田”等区域土地违法问题较为突出,用地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和“非法交易、非法转让”等违法违规现象。仅2012年全市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宗数占到违法总数的18%。

(三)土地违法追究偏轻。《土地管理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规定,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警告、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土地执法实践中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很难执行,多数违法用地行为以行政处罚为主,因违法成本低,追究责任轻,处罚力度小,导致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犯罪行为不断滋长,治理难度加大。

(四)规划用地监管较松。因受利益驱动,在用地立项、规划、审批、施工、建设等环节,普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相关部门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尚未形成,监管规划用地情况有一定缺失,致使一些用地单

占用耕地查处方案范文 篇五

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张恩琪于20xx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市社保局于20xx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该中心于20xx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xx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其给原告出具的《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在未对原告提出的请求作出明确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以信访形式答复显系不妥。遂判决:一、市社保基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请求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70元罚款;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行政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主体在社保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基于行政管理复杂性和法律规定不明确,在职权界线不清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主动沟通联系,共同协调解决,不能互相推诿,甚至和老百姓“捉迷藏”。社会保险待遇涉及千家万户,关乎个人生老病死,无论是社保机关还是经办机构都必须积极履责,方为责任政府应有之义。人民法院对于行政主体在诉讼中隐瞒其与有关单位之间关于职权划分的相关文件的,应依法制裁,必要时可向纪检xxx门通报反映;在行政主体相互推诿,均否认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可依法将相关行政主体都列为被告,共同参加诉讼,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和辩论,最终确定履责主体。同时,为保证履责判决的及时履行,可以在判决时一并明确不履行判决的法定后果,既督促行政主体尽快履责,也有利于保障生效裁判的迅速执行。本案裁判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示范意义。

二、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20xx年10月16日,张风竹向河南省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书面提出申请,请求该局依法查处其所在村的耕地被有关工程项目违法强行占用的行为,并向该局寄送了申请书。市国土局于20xx年10月17日收到申请后,没有受理、立案、处理,也未告知张风竹,张风竹遂以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裁判结果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本案原告张风竹向被告市国土局提出查处违法占地申请后,被告应当受理,被告既没有受理,也没有告知原告是否立案,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一、确认被告对原告要求查处违法占地申请未予受理的行为违法。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市国土局不服,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上诉人市国土局上诉称20xx年10月17日收到对土地违法行为监督的申请后,已进行了受理核查,但上诉人未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上诉人的行为未完全履行工作职责,违反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行政审判职能的发挥,督促土地管理部门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切实履行查处违法占地相关法定职责,以回应群众关切、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土地资源稀缺、人多地少的现状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但长期以来土地资源浪费严重,违法违规用地层出不穷,既有土地管理保护不力的原因,也有人民群众难以有效参与保护的因素。公众参与,是及时发现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的重要渠道,也是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得以实施的有效手段。依法受理并及时查处人民群众对违法用地行为的举报,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更是义务。《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第十六条又对受理后的立案查处等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经了解,市国土局不仅在本案中对张风竹的申请未依法履行职责,对另外九人的申请也存在同样问题而被法院判决败诉。本案的裁决对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正确实施和公众参与具有积极意义。

三、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彭某、陆某分别是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A座902房和901房业主。20xx年9月1日,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监察大队)接到群众来电反映901房住户存在违法加建行为,经调查取证,查明陆某在901房的开放式阳台上有违法搭建钢结构玻璃幕墙的行为,遂于20xx年9月4日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20xx年9月7日12时前清理并自行拆除。20xx年10月25日,区监察大队又作出深南规土行罚字(20xx)第07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陆某违法搭建玻璃幕墙行为违反《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决定依法拆除玻璃幕墙,并书面告知其应自上述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该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陆某。20xx年1月9日,区监察大队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建议对901房产实施产权暂缓登记。20xx年1月28日,区监察大队作出《催告书》,要求陆某拆除阳台搭建玻璃幕墙,恢复阳台原状。针对涉案《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陆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截至案件开庭审理之日,上述违法搭建的玻璃幕墙尚未拆除。902房业主彭某认为区监察大队在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对后续执行情况不管不问,是一种行政不作为,故

以区监察大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未履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立即依法作为,强制拆除违建部分。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区监察大队作为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执行的职责。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依照《xxx行政强制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作出处理。至于有权机关须在何期限内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并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作出限期依法拆除的行政决定后,在行政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履行的情况下,至开庭审理之日止,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其仅作出催告而未对案件作进一步处理,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有相关合法、合理的事由,其行为显然不当,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应予纠正。鉴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且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故不宜直接责令区监察大队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遂判决区监察大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南山区某小区A座901房的违法建设问题依法继续作出处理。彭某及区监察大队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裁判方式昭示了合法生效的行政决定必须得到执行。不以法律强制作为后盾的处罚决定,就象无焰的火,不亮的光,最终会损害公众对法治的信仰,甚至诱导群体性违法。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和拆除,始终是城市管理的难点,也是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市容管理部门的执法重点。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建筑的查处,不能仅仅止于作出处罚决定,而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处罚决定的执行,才是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拆违虽难,但不能成为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借口。《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当然,由于行政管理的多样性,法律法规一般不会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期限,但仍需要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区监察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未强制执行,已明显超过合理期限,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在判决方式上责令其继续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精神,也有利于尽可能通过教育说服而不是强制手段保证处罚决定的实施,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四、钟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20xx年12月2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以下简称通州工商分局)接到钟华的申诉(举报)信,称其在通州家乐福购买的“北大荒富硒米”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产品,要求通州工商分局责令通州家乐福退还其货款并进行赔偿,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年12月30日,通州工商分局作出《答复》,称依据该局调查,钟华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目前不属于其职能范围。钟华于20xx年1月8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该机关于同年4月2日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答复》。钟华不服,以通州工商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通州工商局处理举报案件程序违法并责令其履行移送职责。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xxx食品安全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食安办(20xx)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目前北京市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故被告通州工商分局已无职责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且其在接到原告钟华举报时应能够确定该案件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本案中当被告认为原告所举报事项不属其管辖时,应当移送至有关主管机关,故判决被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就原告举报事项履行移送职责,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通州工商分局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办理职责事项,如果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移送有权机关办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机关的职责既有分工也有交叉,法定职责来源既可能是本行政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可能是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规范,甚至可能是行政管理需要和行政惯例。有关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由工商机关改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但职责调整的初始阶段,人民群众未必都很清楚,工商机关发现群众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相关主管机关,不能一推了之。积极移送也是一种法定职责。

五、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20xx年2月11日,寿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收到了王顺升提交的请求责令洛城街道褚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褚庄村村委会)公开村务的申请书,市政府在调查核实后于同年4月4日作出(20xx)第009号《责令公布村务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洛城街道褚庄村村民委员会,本机关于20xx年2月11日受理了你村村民王顺升提出的《责令洛城街道褚庄村村公布村务申请书》。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实施〈xxx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依法向王顺升公布有关村务信息。特此通知”,并于同日向褚庄村村委会进行了送达。市政府认为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但至本案庭审时,褚庄村村委会并未就王顺升申请事项向其公开。王顺生遂以市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责令褚庄村村委会公开村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及时履行责令褚庄村村委会公开村务的职责。

(二)裁判结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之规定,被告市政府依法负有依原告王顺升的申请对其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以及责令褚庄村村委会公布相关村务的法定职责。被告在履行责令职责时,不应仅限于作出并送达责令通知,还应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并应跟进监督村委会对责令通知的执行情况,以实现公开的结果。本案中,被告虽已按法律规定向褚庄村村委会作出责令公开村务信息通知,但未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亦未对褚庄村村委会执行通知情况进行核实,被告的所谓履责行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责令”程度,缺乏约束力和执行力,从而导致褚庄村村委会至本案庭审时也未向原告公开相关村务。因此被告并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其应继续履行责令之责。遂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责令褚庄村村委会向原告限期公开相关村务信息。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以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机关不仅应当及时履责,还应当全面履责,并要依法实现履责的目的。本案中市政府从形式上已责令褚庄村村委会公布有关村委信息,似乎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但是,由于该《责令公布村务通知书》既未明确具体内容,更未明确具体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实际上构成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原告等村民对村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迟迟得不到落实。因此,人民法院判决其限期责令褚庄村村委会限期公开村务信息,能够更好地促进村务公开,切实维护广大村民知情的权利。

六、沈某、蔡某诉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20xx年9月20日下午13时5分左右,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某小区内1号门面店主与2号门面店主因空油桶堆放问题引发纠纷,双方人员由争执进而引发殴打。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公局)接到报警后,指令民警出警并对涉案人员及证人调查取证。20xx年9月22日,开发区分局将该纠纷正式作为治安案件立案,并多次组织双方调解。10月9日,沈某被传唤接受询问时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12月2日,沈某、蔡某以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作出治安处罚决定行为违法。在诉讼期间,被告于12月9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分别对涉案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开发区分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应当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案期限及是否存在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正当事由两个方面审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治安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一般期限为三十日,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被告于20xx年9月22日立案,至20xx年12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期限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般办案期限,也超过了最长六十日的办案期限。调解亦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的,则不应适用调解处理。即使存在调解的事实,那么从原告沈某10月9日拒绝调解之日起至被告于12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亦长达六十一天,仍然超过了最长六十日的办案期限。更何况被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证据。据此,判决确认被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为违法。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行政审判职能的发挥,对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领域的履责要求作出规范,有利于治安纠纷的及时化解。《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根据xxx《公关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调解处理,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但调解不能成为公安机关不及时履行职责的借口。本案中,在沈某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就应在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超过三十日办案期限的,应提供证据证明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而被告明显违反相关规定。当然,被告也认识到未及时履行职责的违法性,在原告起诉后一周内就作出处罚决定,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和勇于纠错的诚意,并得到了原告谅解。在现代法治国家,一个明显违反法定期限的行政行为,即使实体内容完全合法,也会因为姗姗来迟而被贴上违法的标签。

七、兰州宏光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诉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兰州宏光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光公司)以甘肃永隆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隆公司)进行违法建设, 对其练车场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为由,向其所在街道社区和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行政执法局)等多个机关进行举报。但以上机关对其所反映事项均无任何处理。20xx年10月,宏光公司将永隆公司违法建设的问题举报至兰州市委信访办,兰州市委信访办将举报材料转至兰州市行政执法局,后兰州市行政执法局又将举报材料转至区行政执法局,但直至宏光公司起诉时止,区行政执法局仍未对该公司的举报作出任何答复,故宏光公司以区行政执法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二)裁判结果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一审过程中,被告区行政执法局意识到其不履行职责可能存在败诉风险,遂与原告宏光公司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受理原告的举报事项并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即依照原告的申请,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故原告于20xx年6月7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化解行政纠纷,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有时通过法院审理,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意识到自身问题而主动纠正,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主动申请撤诉并经过法院准许,同样可以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审判效果。行政不作为案件往往是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懒政”“惰政”等主观因素或某些客观原因而引发,相比其他类型的行政案件,法律关系较为明确,案件审理难度相对较低,只要行政机关依法履责,当事人之间的症结往往易于化解。实践中,不少案件是原告在向行政机关多次反映、投诉无果后,才选择通过诉讼方式寻求救济,一旦起诉,常常在诉讼期间就使纠纷得以快速解决。这从一个侧面凸显了行政审判这一外部监督机制的重大影响力。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向被告释明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以和解方式化解纠纷,可以使原告诉求在短时间内实现,既解决问题,又不伤“和气”。

八、赵永天诉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财政部和滁州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凤阳县20xx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县推广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惠民工程。赵永天依照上述文件精神,于20xx年4月22日向凤阳县武店镇赵拐村村民委员会提交了危房改造补贴申请。该村村民委员会经评议后同意赵永天的申请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审核。但直至赵永天提起诉讼时止,镇政府未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其危房改造申请的审核职责。赵永天遂于20xx年4月17日以镇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被告未依照《方案》作出审核决定,要求判决被告履行危房改造申请审核职责。

(二)裁判结果

凤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凤阳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对农村危房改造的申报程序及审核方法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委员会的申报材料后,应当组织人员上门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核意见,报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并说明原因,且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七天。该方案同时规定,凤阳县危房改造确定的检查验收时间为20xx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原告赵永天依照规定提交了危房改造申请,但被告镇政府在接到其申请材料后未能按照《方案》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其审核职责,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对原告危房改造申请进行了补充核查,认为其不符合危房改造补贴条件,并将不符合条件的理由书面告知了赵拐村村民委员会及一审法院。法院已将核查结果告知原告,但原告不愿意撤回起诉。故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危房改造申请审核职责行为违法。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裁判强调了乡镇政府在农村危房改造中的职责,对督促其切实依法履责、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权益具有积极作用。农村危房改造是xxx确定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也是一项民心工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决执行,确保中央政令的统一和畅通,确保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实现居者有其屋。在地方政府合理确定补助对象过程中,村、乡镇和县分别负有相应的评议、审核和审批职责,任何一个环节怠于履行职责,都会形成“肠梗阻”。本案被告镇政府在长达一年时间里未依法核查原告赵永天的申请,忽视其权益保障,严重影响了补助对象的确定工作,构成不依法履责。因被告诉讼期间作了审核,法院判决其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但仍然判决确认其不履责行为违法,符合行政诉讼的规定,彰显了司法审查的价值。

九、艾立仁诉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20xx年3月2日,艾立仁因右小腿闭合骨折就诊于沈阳中大骨科医院(以下简称中大骨科),术后不仅骨折未予治愈,其闭合骨折还引发成骨外露、骨感染,后经十次手术未能治愈,现腿部残疾。艾立仁认为治疗中存在医疗损害,参加第一次手术的医师吴某存在越级手术这一违法事实。自20xx年5月至12月间,艾立仁多次向辽宁省沈阳市卫生局(现更名为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就中大骨科越级手术等多项问题提出举报与投诉,市卫计委未给予回复。20xx年12月24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将此事报导后,艾立仁得到市卫计委医政处的接待,并承诺调查处理。20xx年2月19日下午,市卫计委医政工作人员张某通过电话回复说“吴某不是越级手术”。艾立仁对该答复不服,以市卫计委为被告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手术医院及手术医生进行行政处罚。

(二)裁判结果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艾立仁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被告市卫计委提出过对手术医院及医生进行行政处罚的申请,故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观点不存在事实根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予驳回。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艾立仁上诉后,市卫计委辩称,中大骨科是一个二级专科医院,具有为艾立仁手术的医疗资质,手术医生吴某系高年资住院医,该医院授权其从事一、二级手术,并且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组织部分三级手术;《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手术分级是由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中大骨科现在没有相关的分级,故吴某不存在越级手术问题。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及市卫计委的庭审陈述,可以认定艾立仁提出过举报且市卫计委已口头答复,故原审认定艾立仁没有提出过申请系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外科手术分级制度管理》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艾立仁申请的事项属于市卫计委的职权范围。市卫计委对艾立仁举报事项已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相关事实的认定,但针对该部分事实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应认定其证据不足;且根据其现有的调查事实,市卫计委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而不需要艾立仁针对如何处理违法行为再次提出申请,故市卫计委存在不履行职责的情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市卫计委对艾立仁的举报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定职责进行司法审查,对依法保障患者权益有积极作用。医患纠纷已日益成为社会热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对患者提出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情况,积极调查,依法履责,既要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又要尽快明晰责任,促进医患之间的信任。由于医疗手术的高度专业性和高风险性,加之患者医疗知识的局限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医患关系的桥梁,在调查处理医患纠纷时,必须坚持公开、公平与公正,依法中立地履行职责,而不应偏袒任何一方。本案中,市卫计委经过调查发现涉案的医院没有建立分级制度,就应当责令涉案医院改正,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但却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涉案医院未建立分级制度故不存在违规越级手术问题的答复,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人民法院因此判决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有据。本案二审判决对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有示范作用。

十、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xx年3月3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刘伟洲路过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桥南伯阳路农行储蓄所门前时,遭到罪犯苏福堂、吴利强、佟彬的拦路抢劫。刘伟洲被刺伤后喊叫求救,个体司机胡某、美容中心经理梁某听到呼救后,先后用手机于4时02分、4时13分、4时20分三次拨打“110” 电话报警,“110”值班人员让给“120”打电话,“120”让给“110”打电话。梁某于4时24分20秒(时长79秒)再次给“110”打电话报警后,“110”值班接警人员于6时23分35秒电话指令桥南派出所出警。此时被害人刘伟洲因失血过多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伟洲系被他人持锐器刺破股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3日作出(20xx)麦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麦积分局“110”值班民警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高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天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苏福堂、吴得强、佟彬赔偿刘伟洲相应的死亡赔偿金等。在民事判决执行中,因被告人苏福堂已被执行死刑,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告人吴利强、佟彬服刑前靠父母养活,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3日以(20xx)天执字第29号民事裁定终结执行。被害人刘伟洲的近亲属张美华、刘宇、刘沛、刘忠议、张凤仙五人于20xx年1月16日以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该局作出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张美华等五人遂以该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刘伟洲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4986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

(二)裁判结果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本案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的20%份额。故判决:一、由该局按照20xx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9229元×20倍×20%的标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张美华等五人赔偿刘伟洲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116916元;二、驳回张美华等五人关于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美华等五人认为判决以20%承担赔偿责任太少、被告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则认为不应予以赔偿,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在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xx年4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一、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在20xx年6月10前一次性给张美华、刘宇、刘沛、刘忠议、张凤仙支付刘伟洲死亡赔偿金20万元。二、张美华、刘宇、刘沛、刘忠议、张凤仙放弃要求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刘伟洲丧葬费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公安机关因未及时出警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并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争议。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侵权要赔偿,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基本要求。《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不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侵权行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因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救助群众,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同样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害人刘伟洲的不幸死亡系因他人犯罪所导致,但公安机关也存在违法拖延出警、未及时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调解,本案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了行政赔偿调解书,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有利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占用耕地查处方案范文 篇六

各村(居):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无违建街道、村”创建,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在区控违拆违办下达给我街道拆违任务万平方米的前提下,分解落实到各村(具体任务数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配原则

各村(居)下达拆违任务主要依据下列情况分配确定:按照“两路两侧”、“四边三化”涉及到村为重点村,其它村按村域大小、人口多少等情况确定。

二、工作重点

1、“两路两侧”、“四边三化”等重点区域内的违法建筑必须全部拆除。以主要道路、河道及铁路(即萧甬铁路、104国道、杭金衢连接线、杨绍线、柯岭线、镜水路、柯岩大道、柯南大道、胜利路、文明路、鉴湖、大坂湖直江)的十路二河两侧违法建筑情况开展“地毯式”摸排,并按照“一点一策”要求,认真分析,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交通干线、主要道路两侧,主要河道及湖泊管理范围内等重点区域的存量违法建筑屋顶广告、墙面广告及不符合要求的店招店牌进行全部拆除。

2、六类重点类型违法建筑必须全部拆除。凡涉及下列重点类型的违法建筑必须全部拆除:(一)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违法建筑;(二)存在严重影响消防和使用安全隐患或影响重大工程建设的违法建筑;(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经营的违法公共建设及违法宗教建筑;(四)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至今未依法处置到位的违法建筑;(五)群众反映强烈、重点涉违信访、新闻媒体曝光、各级督查发现但未查处、整改到位的违法建筑;(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

三、工作要求

1、落实责任。各村两委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责任,以重点区域、重点类型为重点,加大拆违力度,确保在10月15日前完成下达的任务指标。

2、加强考核。拆违任务完成情况与岗位责任制考核挂钩,按照完成任务的加5分,完不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并将组织人员巡查,重点检查各村工作推进力度、新建违法建筑管控、拆违情况等工作。

3、严明纪律。本次拆违任务下达,时间紧、任务重,各村要进一步完善制度,严明纪律。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消极应付、工作推诿、虚报瞒报、顶风违建、“庸政懒政”等情形的,将按规定,提交相关部门,严肃问责。

附件:20xx年下半年拆违任务明细表

xx街道办事处

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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