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管理制度(推荐6篇)
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管理制度 篇一
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社区基层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承担着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职责。为了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正常运转和工作效率,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岗位管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重点介绍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首先,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管理制度应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每个岗位都应有明确的职责和工作目标,并且应根据岗位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权限和责任范围。例如,医生岗位的职责是诊断和治疗患者的疾病,因此他们应具备一定的医疗知识和技能,并且有权开具处方药物。而护士岗位的职责是协助医生进行护理工作,因此他们应具备一定的护理知识和技能,并且有权执行医生的医嘱。
其次,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管理制度应建立相应的考核与奖惩机制。通过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可以促使员工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并且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考核内容可以包括工作业绩、服务态度、学习进修等方面,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评优评先、晋升和奖励的依据。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对于业绩突出的员工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工作不力的员工进行批评和处罚,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提高整体团队的工作效率。
再次,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管理制度应加强培训和学习机制。社区卫生服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领域,要求员工具备一定的医疗和护理知识,以及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因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医疗技术、护理技能、沟通技巧等方面,培训方式可以采取内部培训、外部培训或者在线学习等形式。
最后,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社区卫生服务是一个团队协作的工作,各个岗位之间需要密切配合和协作才能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因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建立健全的沟通渠道和协作机制,鼓励员工之间相互支持和交流,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和工作效率。
总之,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管理制度对于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与奖惩机制、加强培训和学习、建立沟通和协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可以有效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社区居民的医疗保健需求。
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管理制度 篇二
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社区基层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为了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正常运转和工作效率,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岗位管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重点介绍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首先,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管理制度应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不同的岗位有不同的职责和工作目标,应根据岗位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权限和责任范围。例如,医生岗位的职责是诊断和治疗患者的疾病,因此他们应具备一定的医疗知识和技能,并且有权开具处方药物。而护士岗位的职责是协助医生进行护理工作,因此他们应具备一定的护理知识和技能,并且有权执行医生的医嘱。
其次,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管理制度应建立相应的考核与奖惩机制。通过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可以促使员工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并且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考核内容可以包括工作业绩、服务态度、学习进修等方面,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评优评先、晋升和奖励的依据。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对于业绩突出的员工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工作不力的员工进行批评和处罚,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提高整体团队的工作效率。
再次,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管理制度应加强培训和学习机制。社区卫生服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领域,要求员工具备一定的医疗和护理知识,以及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因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医疗技术、护理技能、沟通技巧等方面,培训方式可以采取内部培训、外部培训或者在线学习等形式。
最后,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社区卫生服务是一个团队协作的工作,各个岗位之间需要密切配合和协作才能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因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建立健全的沟通渠道和协作机制,鼓励员工之间相互支持和交流,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和工作效率。
通过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与奖惩机制、加强培训和学习、建立沟通和协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可以有效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社区居民的医疗保健需求。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管理制度 篇三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管理制度(精选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管理制度 篇四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
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一)临床科室:
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
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
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
(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
(一)诊疗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二)辅助检查设备
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三)预防保健设备
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
七、规章制度
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由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原医院规模等情况,给予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功能和规模,达到本标准要求。
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管理制度 篇五
(一)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的健康服务。
2、及时了解和掌握社区人口动态、居民健康状况和卫生需求,并针对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3、坚持预防保健为主、医疗为辅的卫生方针。
4、严格执行各项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5、对疑难、危重病人和特殊病人要及时会诊、转诊,并在转诊前和转诊途中进行维护生命的处理。
6、积极开展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及健康促进活动,开展临终关怀服务。
7、严格执行药品购买、保管、使用的有关规定。
8、严格执行收费制度,按规定收取各项费用。
9、认真执行登记、统计制度,并及时、准确上报。
10、树立良好医德,严禁医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谋取个人利益。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出诊工作制度
1、社区范围内实行预约出诊和急诊出诊服务。
2、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居民的合理出诊要求。
3、接到急诊出诊请求后,医务人员应尽快前往患者家中进行诊疗。
4、出诊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无法处理的病情应及时转诊。
5、禁止在出诊过程中使用易导致过敏反应的药物。
6、做好出诊病人的详细出诊记录,要向患者和家属交待好各项注意事项,并随时保持联系。
7、对病情不稳定的病人,医务人员应在治疗过程中全程陪护。
8、严格执行出诊服务收费制度,禁止收受病人和家属赠送的钱物。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感染管理规范
1、保持门诊诊疗室整洁、通风、光线良好。
2、检查病人后及时洗手,室内每日应使用1:400的消毒灵喷洒,并用1:400的消毒灵擦拭桌椅。诊疗床的床单应每周消毒更换1次。
4、传染病人就诊后应即时更换物品,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5、各诊室、治疗室的物品应保持清洁、无尘,无菌物品应执行周期消毒(消毒周期小于7天)。
6、进治疗室须穿戴工作衣、口罩、帽子,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7、治疗室内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允许摆放私人物品,清洁区、污染区标志鲜明,物品存放有序。无菌物品须附带灭菌指示卡,并注明消毒日期和失效期。
8、在配药、注射、输液、疫苗接种时,应严格采用一人一针一压脉带,每次注射完毕均应使用1:400消毒灵小毛巾擦拭双手。
9、灭菌物品一经打开,保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10、门诊诊疗室每周用紫外线消毒1次,治疗室每天用紫外线消毒2次,每次持续消毒30分钟,并做好记录,每月进行空气培养1次。
11、一次性医疗器械必须一次使用,使用后应立即毁形、消毒浸泡,并集中销毁。
12、生活垃圾与医疗垃圾应分别放置,并统一集中处理。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人员职责
1、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师的指导下,做好门诊和出诊的护理工作。
2、严格执行各项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及时完成各项护理工作。
3、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防止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4、严格执行无菌技术,衣帽整洁,戴好口罩,操作前后洗手。
5、严密观察病员的治疗情况和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医师报告。
6、认真做好危重病人的抢救及转诊工作,负责各种抢救物品和药品的准备和保管工作。
7、负责室内、器械和物品的消毒工作。
8、做好相关的登记和记录工作。
9、维持就诊、治疗秩序,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10、加强护理技术和操作规范的学习,不断提高全科护理技能。
(五)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工作制度
1、热情接待病人,详细询问病史,认真进行体格检查, 耐心向病人解释病情,坚持挂牌上岗。
2、实行无假日工作制度,双休日应安排人员值班。
3、对就诊的每位病人要做好规范就诊记录。
4、认真记录门诊日志、处方及处置单。
5、坚持查对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6、随时观察并及时处理患者病情。
7、遇到疑难病例、重危病人时应及时会诊或转诊。
8、做好双向转诊的实施和登记工作。
9、建立健全各项登记、记录,分档管理,及时上报。
(六)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师职责
1、以社区居民的健康为中心,开展“六位一体”的综合性服务。
2、通过深入调查,建立社区居民家庭、个人健康档案,并做好档案的管理、分析和使用工作。
3、认真、及时、规范地完成有关医疗文书。
4、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常规,严防差错事故。
5、遇疑难病例时应及时与有关医院联系会诊和转诊。
6、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综合服务技能。
7、树立良好的医疗道德,做好病人隐私的保密工作。
8、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各项登记、统计、分析、总结等工作。
(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内容
1、社区预防
(1)预防接种工作
为新生婴儿建立免疫按种卡、证;
适龄儿童的免疫接种工作;
免疫按种卡的管理和常规接种报告工作。
(2)传染病管理
及时报告疫情;
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
及时处理疫点,做好消毒、隔离管理工作;
加强对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预防工作。
(3)开展疾病监测,做好慢性病体检、控制和管理工作。
2、社区医疗
(1)开展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工作,负责双向转诊和会诊协调工作。
(2)家庭出诊或设立家庭病床。
(3)开展院前急救,确保社区应急救护工作及时有效。
(4)针对不同的疾病和病情,开出健康教育处方。
(5)做好个人、家庭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保管工作。
(6)做好家庭和个人保健合同的签约、执行工作。
3、社区保健
(1)儿童保健
新生儿期保健:新生儿定期随访,指导纯母乳喂养。
婴幼儿和学龄前期:做好体检及生长发育健康监测工作,指导儿童合理营养膳食及健康评价。
参与做好小儿缺钙性佝偻病、缺铁性贫血、营养不良、龋齿等常见病的防治。
做好社区儿童智能筛查工作,对高危儿、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
(2)妇女保健
未婚期保健:做好未婚青年性生理、心理和性卫生的保健知识宣教,发现早孕,指导早期建立孕产期系统保健卡,做好孕期首次记录。
围产期保健:指导孕妇做好家庭自我监护及孕期一般检查,定期去医院做产前检查;动员孕妇住院分娩,积极开展优生优育工作;对高危妊娠进行专案管理。
产褥期保健:对产妇定期进行产后随访,促进产后康复,做好母乳喂养教育与指导。
节育期保健:对育龄妇女做好节育、保健知识的宣教;采取节育措施,做好常见妇科病防治。
更年、老年期保健:宣传更年和老年期妇女自我保健、监护、心理调节知识,定期体检。
(3)老年保健
开展老年人群健康教育,以提高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开展预防老年病的宣传教育活动,对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老年性痴呆等重点对象建立专案管理。
4、社区康复
(1)调查了解社区内生理残疾和精神病人的情况,并建立档案。
(2)针对生理残疾病人进行治疗和康复指导。
(3)慢性病的康复和保健指导。
(4)实施社区内精神残疾病人的监测,指导家属加强精神病防治康复,对精神病人加强系统管理。
5、社区健康教育
针对社区居民重点进行以下健康知识的宣传:
(1)健康概念,常用人体解剖、生理卫生知识。
(2)日常生活卫生、食品卫生及营养卫生知识。
(3)常见病、流行病及传染病的预防保健知识。
(4)精神心理卫生知识。
(5)妇女和儿童保健知识,中老年卫生保健知识。
(6)个体和群体健康行为知识。
6、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1)了解社区内育龄妇女的本底资料,建立避孕知情选择卡。
(2)避孕、节育措施的技术指导,实施避孕知情选择。
(3)不孕症的查治或转诊。
(4)优生优育技术指导。
(5)性传播疾病的预防指导。
(八)社区卫生服务保健工作规范
1、了解本社区育龄妇女的婚育情况,并针对围产期妇女提供健康教育等咨询服务。
2、针对常见妇科疾病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社区妇女的防病知识。
3、对本社区的分娩妇女,应及时进行产后访视,并进行母乳喂养的指导。
4、及时做好新生儿访视工作,并建立免疫接种卡,督促按时进行预防接种。
5、掌握本社区儿童的总体情况,了解社区儿童的生长发育情况。
6、定期做好本社区儿童的健康体检工作,对1岁内儿童应每三个月检查1次,对1-3岁儿童应每半年检查1次,3岁以上儿童应每年检查1次。
7、针对本社区儿童的常见病做好预防工作;对于有健康问题的儿童,应及时建议和指导家长,对儿童进行诊治。
8、了解本社区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开展老年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的健康教育,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9、对本社区的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老年性痴呆等病人进行专案管理。
10、积极与老年人家属交流沟通,促进老年保健工作的开展。
(九)社区卫生服务康复工作规范
1、开展社区内各种残疾人的普查,为社区康复的实施提供客观依据。
2、积极协助残联、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家庭为基础,开展各种康复治疗及功能训练,为残疾人及其他康复对象提供医疗康复和康复指导服务。
3、社区康复对象包括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者、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发声残疾、肢体残疾和各种需要康复治疗的急慢性病人。
4、开展康复工作的医务人员应积极与家属交流、沟通,以取得家属的积极配合。
5、对于精神病患者,要与家属一起督促病人按时服药,指导家属与患者进行心理交流。监测病人的病情变化,病情加重时应及时送精神病医疗机构治疗。
6、对于视力、听力和发声残疾患者,医务人员应指导家属至专门机构进行治疗或训练。
7、对肢体残疾病人,主要以上门访视的形式,指导病人采取运动疗法和作业疗法进行功能锻炼,以恢复病人的自理能力。
8、对患各种急慢性疾病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病人,应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康复手段进行治疗或指导病人进行康复训练。
9、积极开展预防残疾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社区卫生服务健康教育工作规范
1、认真开展社区健康教育达标活动,不断提高社区居民健康知识水平。
2、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周围或社区内其他合适地点,设立经常性的健康教育阵地,每月更新健康教育内容。
3、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针对社区居民主要健康问题的知识讲座。
4、社区卫生服务站内应常备常见病的健康教育处方,并做好发放工作。
5、针对每位就诊病人或其他服务对象进行健康教育。
6、利用健康教育室,开展有组织、有计划的系列健康教育活动。
7、积极与社区内学校、企业等单位联系,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发放健康教育资料。
8、所有有计划、有组织的健康教育活动,应按规范记入健康教育工作台帐。
(十一)社区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
1、积极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为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2、掌握社区内育龄妇女的整体情况和健康状况,做好社区妇女孕情监测。
3、对社区内妇女及时进行早孕登记并发放孕产期保健资料。
4、对避孕节育妇女进行随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常备并及时发放优生优育宣传资料。
6、普及避孕节育知识,开展避孕“知情选择”,并填写《知情选择登记表》。
7、配备多种避孕药具,方便居民购买使用。
8、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内设立计生技术服务室,开展优生优育咨询、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等服务项目。
9、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常见妇科疾病、不孕症、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和治疗指导。
10、做好预防性传播疾病的健康教育。
(十二)社区卫生服务医疗工作规范
1、坚持挂牌上岗。热情接待病人,详细询问病史,认真进行体格检查,耐心向病人解释病情。
2、认真规范地做好就诊记录,真实详细地记录门诊日志、处方及处置单。
3、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和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4、认真观察并及时处理患者病情;疑难病例、重危病人应及时会诊或转诊,并做好双向转诊的实施和登记工作。
5、在社区范围内实行预约出诊和急诊出诊服务,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居民的合理出诊要求。
6、接到急诊出诊请求后,医务人员应尽快前往患者家中进行诊治。
7、出诊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无法处理的病情应及时转诊。禁止在出诊过程中使用易导致过敏反应的药物。
8、作好详细的出诊记录,向患者和家属交待好各项注意事项,并随时保持联系。
9、对于病情不稳定的病人,医务人员应在治疗过程中全程陪护。
10、对开设家庭病床的病人,应做好详细病历,定时查房和进行诊治。
11、严格执行出诊服务收费制度,禁止收受病人和家属赠送的钱物。
12、建立健全诊疗记录,分档管理,及时上报。
(十三)社区卫生服务预防工作规范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卫生防病工作。
2、掌握本社区新生儿出生动态,及时建立免疫接种卡,并督促家长按期进行预防接种。
3、严格按照预防接种操作规程操作,防止交叉感染。
4、掌握本社区内各种传染病的发病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5、本社区发现传染病人后,应及时处理疫点或入户进行消毒隔离工作,指导家属和居民预防传染病的流行。
6、针对孕妇进行宣传教育,预防和降低遗传性疾病的发生。
7、针对季节性多发病及时进行预防知识的宣传,提高居民的健康知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8、开展慢性病监测,做好慢性病体检、监测和防治管理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条 为推进社区建设,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建立新型卫生服务体系,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保护与增进社区居民的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提供综合性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提供专门服务的护理院(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置并进行执业登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卫生工作,把社区卫生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责任制,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与布局,并保障实施,建立政府领导,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社区卫生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社区卫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计划、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公安、民政、建设、规划、药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配合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社区卫生工作。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区卫生工作。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纳入卫生资源配置结构的调整,合理利用和使用社区卫生资源。
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机构、人员、设备和技术的准入标准。准入标准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社区公共卫生、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等经费和基本设施的投入,把所需的经费纳入地方财政经常性预算,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社区人口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核定财政补助。
具体的补助标准由设区的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情况、社区人口、服务面积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与布局,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定点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应当引入竞争机制,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备提供社区卫生服务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在卫生资源缺乏,没有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地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与布局,举办或者委托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九条,凡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按本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设置进行审批,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驻桂部队设置编外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先经部队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前款的规定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全科医师和护士;
(三)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社区卫生服务相适应的业务用房,并配置必要的.办公用具和常用医疗预防康复器材、基本抢救设备、通讯设施,以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由同级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筹建负责人申请;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委托的负责人申请;
(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置的,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请;
(四)合伙设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并附合伙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五)个人设置的,由其本人申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2年的个人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满5年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四)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四)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师和相关技术人员的岗位证书;
(五)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及其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书》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和抄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批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营利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许可证》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出卖。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变更执业地址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出变更、注销、停业决定后,应当同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命名的原则为:社区地名——识别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为范围设置,中心为独立法人,可以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标准。
乡(镇)卫生院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标准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校验期为2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的;
(二)限期改正期间不改正的;
(三)考评不合格的;
(四)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未通过校验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许可证》。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融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为一体的服务体系,为社区居民提供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公开服务内容、主要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各项服务价格或者收费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和考评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师和相关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制度。经全科医学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全科医师岗位证书》;其他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的技术岗位证书后,才能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并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托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把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作为重点,组织协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机构应当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和技术指导,并按职能划分,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和防保分级管理制度。
双向转诊制度和防保管理制度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有以下权利: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权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不得冲击、扰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名称、荣誉或者取得的专利受法律保护,并有权推荐和应用先进科技成果;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权拒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外的收费和摊派;
(五)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威胁、殴打和侮辱,不得妨碍社区卫生服务的正常活动;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可以参加职称评定、考试、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和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建设,不断提高卫生服务技术水平和全科护理质量,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救死扶伤,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五)开展社区居民健康调查,进行社区诊断,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的建议,并协助实施;
(六)承担本社区内的公共卫生、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
(八)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民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使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部门审定的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不得从事其他药品的购销活动。
第三十条 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具有社区卫生服务特点的延伸性服务实行价格放开。
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第三十一条 卫生技术人员经所在机构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可以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兼职工作;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应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退休待遇。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兼职或者应聘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协议。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审、考核;
(四)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具有下列协调和监督职能:
(一)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协调和指导,把社区卫生建设纳入目标管理体系;
(二)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实行民主监督,定期开展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的民主评议;
(三)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列入社区建设规划,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并动员和组织辖区内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在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构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税前扣除。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建设开发单位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小区或者住宅区时,应当按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建设规划,在小区规划设计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位置,并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无偿提供或者按成本价出售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第三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一)内部管理混乱,有安全事故隐患的;
(二)上岗卫生技术人员未取得技术岗位证书,或者不按规定定期参加培训、考核的;
(三)不按规定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或者质量管理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物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