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制度(优秀6篇)
卫生制度 篇一
卫生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基本保障,它涉及到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一个完善的卫生制度可以帮助人们预防疾病、保障公共卫生和提高整体健康水平。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卫生制度的重要性和如何提高其效果。
首先,卫生制度对于社会的健康和稳定至关重要。一个良好的卫生制度可以帮助人们预防疾病和减少医疗支出。通过提供免费或廉价的医疗服务,卫生制度可以帮助人们及时就医,并得到必要的治疗和药物。这将减少因疾病造成的伤残和死亡,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其次,卫生制度还可以保障公共卫生。公共卫生是指通过预防控制疾病的传播来保护整个社会的健康。一个强大的卫生制度可以确保及时发现和控制疫情,减少疾病的传播。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例如,当一次大规模传染病爆发时,卫生制度可以迅速行动,采取必要的隔离和治疗措施,阻止疫情的蔓延,保护社会的安全和健康。
然而,要提高卫生制度的效果,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政府应加大对卫生制度的投入。这意味着增加医疗资源和设施,提高医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并加强卫生监督和管理。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公众的卫生意识和教育。通过宣传卫生知识和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人们可以更好地预防疾病,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此外,我们还可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公共卫生挑战,如传染病和环境污染。
总之,卫生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基本保障,它不仅关乎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还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通过加大投入、加强教育和加强合作,我们可以提高卫生制度的效果,确保人民的健康和社会的安全。
卫生制度 篇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卫生制度变得越来越重要。一个良好的卫生制度可以帮助人们预防疾病、提高生活质量,并促进社会的健康和稳定。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卫生制度的主要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卫生资源的不均衡分配是一个重要问题。在一些地区,医疗资源稀缺,人们很难得到及时的医疗服务。这导致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和滥用,同时也加重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应加大对卫生领域的投入,增加医疗资源和设施,并改善医务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待遇。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强卫生资源的调配,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和高效利用。
其次,卫生教育和公众意识的缺乏也是一个问题。许多人缺乏基本的卫生知识,不知道如何预防疾病和保护自己的健康。这导致了许多可预防的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卫生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此外,学校和社区也可以开展相关的卫生教育活动,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和行为。
另外,卫生监督和管理的不完善也是一个问题。在一些地区,卫生监督和管理机构的职能不清晰,监管不到位。这导致了一些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损害了公众的健康和利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应加强对卫生监督和管理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同时,公众也应积极参与卫生监督和管理,发挥监督的力量,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权益。
综上所述,卫生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基本保障,它关乎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然而,卫生制度面临着许多问题,如卫生资源不均衡分配、卫生教育和公众意识的缺乏以及卫生监督和管理的不完善。通过加大投入、加强教育和加强监督,我们可以解决这些问题,提升卫生制度的效果,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
卫生制度 篇三
卫生保健制度是国家筹集、分配和使用卫生保健基金为个人和集体提供防病治病等卫生服务的综合性措施和制度。包括卫生费用筹集、分配与支付方式以及卫生服务提供途径。是一个国家的文化、经济和政治特征的总体反映,也是政府及其政党对国家卫生事业的政策导向的体现。
卫生系统是所有致力于卫生行动的组织、机构和资源。卫生行动指个人卫生保健、公共卫生服务,以及部门间发起的以增进健康为首要出发点的行动。卫生行动的衡量标准是该行动必须以增进健康为首要出发点。对卫生系统绩效的监测主要集中在健康状况、反应性和筹资公平性方面。
卫生制度 篇四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制度(精选40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卫生制度 篇五
第一章 卫生许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发放。
地方性法规或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设置食品卫生许可。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章 卫生许可证申请
第十一条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
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
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二) 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 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 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确定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第二十六条 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
第二十七条 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式样。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八条 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食证字〔发证年份〕。
第二十九条 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卫生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改变或者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扩建或者改建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予以变更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原编号不变,有效期为四年。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四条 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 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三) 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第三十五条 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卫生许可证发放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记录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被许可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时,应当责令改正;被许可人有主管部门的,应当通报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按照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罚。
对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
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卫生制度 篇六
为了保证教育教学有一个整洁优美的环境,使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卫生制度如下:
一、环境卫生:
1、坚持早、午、晚三次清扫,保持室内外整洁;
2、室内物品摆放有条理,窗明几净、四壁无尘,经常洒水保持地面湿润,室内空气新鲜;
3、室外卫主要做到四无:无纸屑及赃物,无碎砖乱石及杂草,无高低不平,墙壁无乱写乱画字迹;
4、班级设有卫生角及卫生箱;
5、垃圾倒在指定地点,不许乱倒。
二、个人卫生:
1、要做到四勤: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换衣服;
2、要坚持三带:水壶、手帕、抹布;
3、要做到六洁:手洁、脸洁、脚洁、皮肤洁、牙齿洁、服装洁;
4、把住病从口入关,不喝生水,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不吃劣质小食品;
5、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杂物。
三、教学卫生:
1、注意保护视力,做到三个一:(眼离书本一尺远,胸离课桌一拳远,手离笔尖一寸远);
2、每周调换一次学生座位;
3、不在光线过强或过弱的地方看书,看书时间长了要间歇;
4、第二节课后,要认真做“眼操”。
四、体育卫生:
1、坚持天天上操场、人人都锻炼,增强体质;
2、坚持上好早(间)操,保证人人都上操(有病不能上操要经过老师批准)。
五、每周五课后为卫生大扫除活动,师生动手彻底清扫,经学校检查合格后方可放学。
六、各班设卫生监督员(二名),负责卫生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