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纪律考勤抽查制度【通用6篇】
干部纪律考勤抽查制度 篇一
干部纪律考勤抽查制度的重要性及实施效果分析
干部纪律考勤抽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旨在确保干部遵守纪律、严守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和廉洁度。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将从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效果两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干部纪律考勤抽查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该制度可以强化干部的纪律意识。考勤抽查制度的实施使干部明确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义务,增强了对时间管理的重视。干部们通过严格的考勤制度,可以更好地管理自己的工作时间,合理安排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该制度可以规范干部的行为,减少违纪行为的发生。通过考勤抽查,可以有效发现和纠正干部的违纪行为,提高纪律执行力度,维护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其次,干部纪律考勤抽查制度的实施效果显著。一方面,该制度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通过考勤抽查,可以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及时纠正干部的工作偏差,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该制度可以加强廉洁建设。通过抽查制度,可以发现和处理干部的违纪行为,形成一种威慑力,减少干部的违纪行为,维护廉洁政治生态。
然而,干部纪律考勤抽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一些干部对于考勤制度存在抵触情绪。他们认为考勤制度束缚了自己的自由,限制了工作的灵活性。其次,一些基层单位对于考勤抽查的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纪行为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处理。最后,一些单位在实施考勤抽查制度时存在操作不规范的情况,导致制度的执行效果不佳。
为了进一步提高干部纪律考勤抽查制度的实施效果,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对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考勤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其次,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督导和指导,确保考勤抽查制度的落地执行。最后,建立健全考勤抽查制度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综上所述,干部纪律考勤抽查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该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行为规范,提高工作效率和廉洁度。然而,制度的执行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和完善。只有不断完善干部纪律考勤抽查制度,才能更好地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发展。
干部纪律考勤抽查制度 篇二
干部纪律考勤抽查制度对于干部队伍建设的意义和挑战分析
干部纪律考勤抽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对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廉洁度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该制度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本文将从制度的意义和挑战两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干部纪律考勤抽查制度对于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该制度可以提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行为规范。通过考勤抽查,可以使干部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义务,加强对时间管理的重视。干部们通过严格的考勤制度,可以更好地管理自己的工作时间,合理安排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该制度可以规范干部的行为,减少违纪行为的发生。通过考勤抽查,可以发现和纠正干部的违纪行为,提高纪律执行力度,维护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然而,干部纪律考勤抽查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首先,一些干部对于考勤制度存在抵触情绪。他们认为考勤制度束缚了自己的自由,限制了工作的灵活性。其次,一些基层单位对于考勤抽查的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纪行为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处理。最后,一些单位在实施考勤抽查制度时存在操作不规范的情况,导致制度的执行效果不佳。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对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考勤制度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培训,可以让干部明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他们的纪律意识。其次,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督导和指导,确保考勤抽查制度的落地执行。通过加强督导和指导,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制度执行效果。最后,建立健全考勤抽查制度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通过监督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一种威慑效果。
综上所述,干部纪律考勤抽查制度对于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该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行为规范,提高工作效率和廉洁度。然而,制度的执行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和完善。只有不断完善干部纪律考勤抽查制度,才能更好地推动干部队伍建设和工作质量的提升。
干部纪律考勤抽查制度 篇三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干部纪律考勤抽查制度(通用10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干部纪律考勤抽查制度 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机关单位考勤工作管理,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
第三条机关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班时间为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星期六、星期日为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放假需调整工作时间的,按、市政府办公室通知执行。
第四条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并采用指纹机进行打卡。领导干部要带头打卡,所有工作人员上下班均需由本人打卡。加班考勤也以打卡记录为准。
第五条各地、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监督考勤工作,定期张榜公布。集中办公的机关单位,由、市政府安排有关单位抽调专人负责。
第六条工作人员每天须先到本单位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工作办事。外出前,须向本科(股、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单位时间。无故没有上下班打卡记录的,每次记旷工半天。因公出差、开会、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单位打卡的,需向所在科(股、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报告,由考勤监督员登记。
第七条超过上班时间10分钟报到打卡者,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提前10分钟以上下班者按早退处理,提前30分钟下班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八条工作人员有事要请假。请假人请假时需书面向准假人申明理由、时间,待批准后方可离岗。事假1天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审批。无故不打卡、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病假应当提前由本人或家属向分管领导请假,过后补交请假条,连续超过3天(含3天)须出具医院的诊断书。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提前向准假领导申请续假,超假或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因私外出,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考勤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考勤工作纪律者,作如下处理:
(一)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或旷工达一天者,进行批评教育;迟到、早退累计达10次以上,或旷工达两天以上,责令作出书面检讨。
(二)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或事假累计20天以上30天以内的,或累计旷工达10天以上15天以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迟到、早退累计超过60次,或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或累计旷工达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三)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30天以内的,扣发年终奖金30%。超过30天的,扣发全部年终奖金。全年病假累计超过40天扣发年终奖30%,超过60天以上(含60天)扣发全部年终奖,并按有关规定扣发相应工资。全年旷工累计达10天以上15天以内的扣发年终奖30%,达15天以上30天以内扣发全部年终奖。
(四)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病假、丧假,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每年出满勤的人员,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一次性给予不高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执行,由纪检监察、组织、人社部门监督落实。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干部纪律考勤抽查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组织性、纪律性,规范各项请假、考勤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假期类别和期限
第三条病假公务员因疾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第四条事假公务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第五条公假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算公假:
(一)公务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二)公务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其它原因须由公务员在家料理的。
第六条婚假公务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三天。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为晚婚。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奖励假七天。
第七条丧葬假公务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
第八条探亲假公务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
(一)公务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公务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下同),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司局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三)已婚公务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第九条出境探亲假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公务员出境探亲,可以请出境探亲假,假期三个月,归侨、侨眷假期六个月。出境探亲的假期视不同情况可适当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路程假公务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或探亲,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十一条生育假
(一)婚前检查假:公务员进行婚前检查,给假半天。
(二)产前检查假:女性公务员进行产前检查,按实际情况给假。
(三)产假:女性公务员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晚育奖励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晚育的'女性公务员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十五天。产妇护理有困难的,此项奖励假亦可由男方使用。
(五)抚育独生子女假:育龄女性公务员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凭独生子女证,可以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至孩子满六个月(晚育奖励假另加)。
(六)怀孕流产假:女性公务员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休假。
1.女性公务员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假十五天至三十天。
2.女性公务员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四十二天。
(七)哺乳假:女性公务员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三十分钟。
以上(二)、(三)、(四)、(五)、(六)、(七)项均不适用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第十二条工伤假公务员因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公伤假。
第十三条搬迁假公务员因住房搬迁,给假三天。
第十四条出差假公务员因公出差前,根据实际情况可做有关准备事宜,给假半天至一天;完成任务返回后,出差超过两周的,给假一天,超过一个月的,给假两天。对于出差的公务员的公休假日,应在出差的地点享受,如果在出差地点未享受的,应在两周内补给与公休假日相等的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值班假公务员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值班的,应在两周内补给与值班时间相等的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出国准备假派驻使领馆常驻人员出国前,给假三十天,准备出国事宜。
第十七条驻外回国休假派驻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结束回国后,给假三十天,未在任期内休假的,给假六十天,中间休假超假的不再给假。
第十八条带薪年休假公务员(不包括试用期和见习期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参加工作不足十年的,休假七天;
(二)参加工作满十年不足二十年的,休假十天;
(三)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休假十五天。
第十九条假期计算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出境探亲假、公伤假、出差假、出国准备假、驻外回国休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事假、婚假、丧葬假、值班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
第三章各类假期的待遇
第二十条病假期间的待遇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三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年度奖金。
第二十一条事假期间的待遇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三分之一;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年度奖金。
第二十二条探亲假期间的待遇探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
第二十三条出境探亲假期间的待遇出境探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批准续假期间内待遇,按事假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生育假期间的待遇
(一)生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
(二)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一)、(二)项均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第二十五条各类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章请假程序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请假单》(附>一)①,经领导批准后有效。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第二十七条凡请病假或工伤假两天以上的,均须有合同医院证明或非合同医院的急诊证明;病假、工伤假需延长休养期和产假期满需继续休养的,均根据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所在司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公务员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的,本人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司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续假。
第二十九条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第三十条公务员请假,假期在一周之内的由直接行政首长审批,超过一周的应由上一级行政首长审批。司局长请假,由主管部长批准并报办公厅部长办公室备案。司局长的考勤由各司局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旷工及其行政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
第三十三条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的实施由各司局办公室(综合处)负责。各司局应建立相应的考勤制度,每月由各处(室)填写《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登记表》(附>>)①,定期公布公务员出勤、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各司局办公室(综合处)汇总后,于每月十日前,将《考勤登记表》报送人事司,其中涉及工资变动、年度奖金和行政处理的,由人事部门承办。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干部纪律考勤抽查制度 篇六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二、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8:30以前,下午3:30(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因公或因私外出,应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但要明确外出时间;因公或因私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视为缺勤。到外出差(办私事)需延长出差时间不能及时办理出差(请事假)手续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一日内补办,否则视同缺勤处理。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视同公务,履行报告手续。局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办事须通知办公室方可。
四、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请假1天以内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内者,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局长审批;超过3天必须向局长请假。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请假条交办公室汇总。
五、实行年休假制度。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来抵冲。
六、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
七、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作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的的一项重要依据,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其中对于表现突出的人员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对于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休假延续。
八、工作人员缺勤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签到薄、请假条,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填瞒报现象,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