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精选6篇)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医疗卫生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医务人员作为行业的核心力量,承担着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职责。然而,医务人员在工作中面临着各种安全风险,如感染疾病、暴力袭击等,因此建立健全的职业安全防护制度尤为重要。

首先,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应包括全面的职业安全培训。医务人员在入职前应接受必要的培训,了解职业安全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包括感染控制、暴力事件应对、急救技能等。此外,医务人员还应定期参加职业安全培训,提升自身的职业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其次,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医疗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服、口罩、手套等,为医务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此外,医疗机构还应有相应的安全装备,如监控摄像头、警报器等,以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保障。

再次,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应建立健全的应急机制。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安全风险的应对措施和流程。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建立相关的报警机制,确保医务人员在遇到安全威胁时能够及时报警求助,得到及时支援。

最后,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应加强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医疗机构的安全监管力度,确保医疗机构落实职业安全防护制度的各项要求。同时,对于违反职业安全规定、危害医务人员安全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的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对于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至关重要。通过全面的职业安全培训、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健全的应急机制以及严格的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可以有效降低医务人员的安全风险,提升医务人员的安全感和工作效能。只有这样,医务人员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人民健康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篇二

随着医疗服务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医务人员作为医疗卫生事业的骨干力量,为人民群众的健康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常常面临各种安全风险,如感染疾病、暴力袭击等,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职业安全和工作积极性。因此,建立完善的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应注重个体防护。医务人员在工作中需要接触各种病原体和疾病,因此个体防护非常重要。医疗机构应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如口罩、手套、防护服等,确保医务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同时,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个人的防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其次,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应注重环境防护。医疗机构应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医疗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加强对医院内外的安防措施,防止不法分子对医务人员的袭击。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加强感染控制,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理和消毒工作,有效减少医务人员感染的风险。

再次,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应注重心理健康。医务人员长期从事医疗工作,常常面对病痛和死亡,心理压力较大。因此,医疗机构应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为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支持。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建立健全的心理疏导机制,帮助医务人员有效应对工作中的心理压力。

最后,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应注重社会支持和保障。社会各界应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关心和支持力度,树立医务人员的社会形象和地位,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感。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医务人员的保障力度,建立健全的医务人员待遇和保险制度,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总之,建立完善的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对于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和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注重个体防护、环境防护、心理健康以及社会支持和保障,可以有效降低医务人员的安全风险,提高他们的职业满意度和工作效能。只有这样,医务人员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人民健康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篇三

  1.权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

  2.完整性。一个组织的管理制度,必须包含所有执行事项,不能有所遗漏,如发现或新的执行事项产生,应相应的制定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事项“有法可依”;

  3.排它性。某种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实行; 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各种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同类事情,均需按此制度办理;

  4.可执行性。组织所设置的管理制度,必须是可执行的,不能偏离组织本身事务,成为一纸空文;

  5.相对稳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时间内不能轻易变更,否则无法保证其权威性。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当现行制度不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时,又需要及时修订。

  6.社会属性。因而,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总是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管理制度在组织力对每一个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篇四

  现如今,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篇五

  1.

目的

  加强医院内部医务人员职业安全保护意识。

  2.

范围

  适用于医院从事临床医、护、技全部职工。

  3.

内容

  一、标准预防:基于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不包括汗液)、非完整皮肤和黏膜均可能含有感染性因子的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这些措施是针对医院所有的患者和医务人员采取的一组预防措施。包括手卫生,根据情况选用手套、隔离衣、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以及安全注射。也包括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处理患者环境中污染的物品与医疗器械。

  1.严格按要求进行洗手或卫生手消毒。

  2.当医务人员接触污染物品时,必须戴手套,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

  3.有可能污染身体其他部位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正确穿戴口罩、帽子、护目镜和面罩。

  4.根据需要穿隔离衣、防护服、鞋套。

  (一)手卫生

  1.当手部有血液或其它体液等肉眼可见污染时,应用皂液(肥皂)和流动水洗手。

  2.如果手部没有肉眼可见污染时,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代替洗手。

  3.洗手指征参见《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西安市中心医院医务人员手卫生制度》。

  (二)污染的医疗仪器设备或物品的处理:

  1.处理、清洗被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器械、物品、设备时,应戴手套、口罩,可加穿防水围裙、袖套、面罩等,防止工作人员皮肤、黏膜接触及工作服的污染。

  2.使用后利器,放置于防刺、防渗漏的容器内进行转运。

  (三)急救场所需要对病人实施复苏时,用简易呼吸囊(复苏袋)或其他通气装置代替口对口人工呼吸方法。

  (四)医疗废物按规定分类收集、处理。

  二、空气/飞沫传播疾病的防护:

  1.医务人员进入确诊或疑似传染患者房间时,应戴帽子、医用防护口罩。

  2.进行可能产生喷溅的诊疗操作时,应穿隔离衣或防护服、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

  3.当接触患者病人及其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质时应戴手套。

  三、特殊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护:如:SARS、人禽流感等。

  1.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防护规定着装。

  2.应经过防护用品穿脱程序培训。

  3.医用防护口罩每6h-8h更换,遇污染、潮湿及时更换。

  4.离开污染区前对防护眼镜进行消毒。

  5.隔离衣/防护服被血液、体液、污物污染时,应及时更换。

  6.戴医用防护口罩应进行面部密合性试验。

  四、接触传播疾病的防护:

  1.接触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时必须戴手套;手上有伤口时应戴双层手套。离开隔离病室前,接触污染物品后脱去手套,洗手和/或手消毒。

  2.手套一经刺破、损坏应立即摘掉手套,洗手并更换新手套。当操作要求灵活性时应戴一副合适的手套。

  3.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应当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

  4.从事可能污染工作服的操作,穿戴隔离衣;离开病室前,脱下隔离衣,按要求悬挂,每天清洗与消毒;使用后的一次性隔离衣按医疗废物处置。

  五、锐器伤预防

  1.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时,要保证充足的光线,防止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2.禁止手持针等锐器随意走动。

  3.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禁止将针等锐器徒手传递。

  4.禁止徒手毁损、弯曲针头或用双手回套针帽;如用后的针不能立即处理,应使用单手回套法。

  5.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立即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不满的利器盒中。利器收集箱放置位置合适,便于利器丢弃。

  6.需重复使用的利器,应放在防刺的容器内,以便运输、处理和防止刺伤。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篇六

  一、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一)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二)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三)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四)、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注意防止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五)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二、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一)用肥皂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二)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三)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已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录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三、医务人员反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机构应当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五、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基本用药程序为两种逆转录酶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预防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六、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随访和咨询。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发生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暴露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副作用及用药的依从性情况;定期检测及随访情况。

  八、各科室应当及时将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上报感染办,医疗卫生机构每半年将本单位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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