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健康管理制度(推荐6篇)

职业病健康管理制度 篇一

职业病是指因工作环境、工作条件以及工作方式等因素导致的疾病。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职业病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各国纷纷建立了职业病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病健康管理制度是指通过立法、政策和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测、风险评估、职业病预防和治疗等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该制度的目标是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发生,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生活质量。

职业病健康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立职业病监测和报告制度。通过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和职业病筛查,及时掌握职业病的发生情况,并对职业病进行报告和统计分析,为职业病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估和控制措施。根据不同行业和工作岗位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估的标准和方法,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减少职业病危害对从业人员的伤害。

再次,加强职业病预防宣传教育。通过开展职业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培养良好的职业健康行为和工作习惯。

最后,建立职业病诊断和治疗体系。通过建立职业病诊断和治疗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团队,提供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及时帮助患者恢复健康。

职业病健康管理制度的实施,对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水平和工作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能够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减少职业病事故的发生。其次,它能够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职业病的发生。最后,它能够促进职业病诊断和治疗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提高职业病的治愈率和康复率。

然而,职业病健康管理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首先,一些企业和从业人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缺乏预防和防护意识。其次,一些地区和行业的职业病防控措施还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最后,一些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技术还不够成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因此,要健全和完善职业病健康管理制度,需要政府、企业和从业人员共同努力。政府应加大对职业病防控的投入和支持,制定更加严格和有效的法律法规。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控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的配备和使用率。从业人员应提高职业健康意识,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控工作,自觉保护好自己的健康。

总之,职业病健康管理制度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重要制度。只有通过制度建设和实施,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生活质量。

职业病健康管理制度 篇三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职业病健康管理制度(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职业病健康管理制度 篇四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进行职业病防治,细化成制度主要包括以下13项。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明确监测时间,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作业场所告知

  1.设置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明确具体负责人;

  2.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将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方式。

  四、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

  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问效;

  7.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工作负责人;

  2.每年申报时间;

  3.申报程序;

  4.申报存档资料。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明确教育培训负责部门和培训对象(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基本技能、常识、经验等)及教材;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和检修人的职责范围;

  3.明确检修的种类;

  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6.检修的记录要求;

  7.检修的验收要求。

  八、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明确配备标准;

  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和管理责任人。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三)职业健康检查

  1、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主要包括内容:

  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2.“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预防措施不放过、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要求;

  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十三、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1.成立应急机构,明确各人员应急救援管理责任;

  2.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保证资金,经论证后由负责人批准发布实施;

  3.明确重大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的宣传、学习、教育、演练等相关工作。

职业病健康管理制度 篇五

  1、目的

  1.1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2本矿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得的疾病。本矿的职业病主要有:生产性粉尘与尘肺;噪声及噪声聋、振动及振动病、异常天气条件及有关职业病等。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职责

  3.1安全科负责制订完善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安全科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的体检、定期体检、离岗时体检和特定的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3.3安全科负责组织实施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成本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本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管理制度

  4.1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

  4.1.1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处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1.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1.3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4.1.4各职能部门、班组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职业危害辨识

  2)职业危害后果

  3)自我防护方法

  4)职业危害报告方法

  4.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治理

  4.2.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矿山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强度(浓度)及对工人健康的影响进行评价,并制订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

  4.2.2治理项目的设计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成熟、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主要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定后,于某某11月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职业病安全预防措施计划。

  4.2.3严禁生产单位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交给没有防护设施的企业。

  4.3职业危害控制

  4.3.1针对矿山存在的粉尘、噪声与振动、有毒有害气体、高温与低温等职业危害因素,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工程控制措施;

  2)管理控制措施;

  3)个体防护措施。

  4.3.2在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4作业环境职业卫生管理

  4.4.1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由安全科配合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期修订。安全科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各班组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明示该点的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

  4.4.2安全科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做出卫生学评价。安全科将评价与监测结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台帐》。

  4.4.3各班组对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进行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4.4.4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班组设备布局、物料堆放、班组通道以及生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4.4.5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4.5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

  4.5.1安全科制定下达年度体检计划,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

  4.5.2职业性健康体检类别包括从事接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的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的定期体检、离岗时体检及应急性体检。

  4.5.3各班组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有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4.5.4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及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5.5在职业病普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人,体检单位应及时通知各班组和卫生所,卫生所会同安全科根据病人的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资料、病人的临床表现和化验检查结果等综合分析后做出初步诊断,再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4.6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4.6.1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在非普查期要求做职业病诊断者,须经班组同意,并到卫生所申请诊断职业病的正式报告和相关资料,到安全科办理有关手续。

  4.6.2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员工,由安全科在两个月内将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者,必须在半年之内将其调离。

  4.6.3职业病人的门诊治疗,应由专职医生开具处方,并经卫生所领导审批后再到定点医药机构取药、报销。

  4.6.4需立即抢救的急重、住院和退休后居住原籍的职业病人,可在附近国家定点的职业病医疗机构诊治,报销医疗费用时须持有病历、诊断书和用药清单等有关资料,经卫生所认定,领导审批后给予报销。

  4.6.5列入工伤统筹的职业病人,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有关程序办理,未列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险费中支付。

  4.6.6职业病人患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

  4.6.7安全科按照《职业病例登记表》建立职业病例登记台帐,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

  4.7职业危害申报

  4.7.1安全科负责安排职业卫生负责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申报资料包括《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7.2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

  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相关资料、记录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

  《职业危害检查、监测记录》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危害辨识分析报告。

  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1、对全矿职工必须经常地、系统地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使广大职工了解不安全因素和潜在职业危害的存在,掌握发生事故的客观规律,学会识别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本领,正确地进行操作,安全地进行生产。

  2、新进矿的职工由安全科安排,分别由安全科(矿级教育)、部门、班组进行教育,并填写三级教育卡片,凭“三级教育卡”发放劳保用品,未办三级教育卡者一律不准上岗操作。

  3、特殊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局或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上岗操作,并按期进行复训教育,安全科对教育情况登记建卡。

  4、凡休假七天以上返岗必须经班组进行复工安全教育。调换及离开操作岗位三个月以上的工人由矿级进行教育、复工教育,并填写换岗工安全教育卡,以此卡领取劳保用品,否则一律不准重新上岗操作。

  5、坚持班组每周结合车间生产特点,事故隐患,事故教训进行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搞好安全生产。

  三、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职工身体健康,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制定本制度。

  2、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卫生法规标准,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

  3、定期对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

  4、认真执行健康查体制度,对新入职人员进行一次查体,在职期间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凡有禁忌症者,不得安排从事有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职工离职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5、定期为职工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对部分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使用要定期进行培训,使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6、加强防尘宣传教育,尽可能采用湿法作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7、不断改进生产工艺,选择低噪音设备,降低发生体的辐射声功率。

  8、对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安排进行合理的治疗或疗养,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职业病健康管理制度 篇六

  一、目的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1.3凡在公司区域内的部门以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适用于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

  三、术语及定义

  3.1职业健康:是预防因工作导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恶化。主要表现为工作中因环境及接触有害因素引起人体生理机能的变化。

  3.2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3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四、职责和管理要求

  4.1职业病防治委员会

  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委员会,总经理任主任,公司常务副总为副主任,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安全环保办公室为职业健康的日常管理机构。

  4.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4.1.2审定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4.2安全环保办公室职责

  4.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4.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4.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部门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2.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2.5负责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的建立及归档工作。

  4.2.6会同行政人事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2.7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负责对其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告知本人。

  4.2.8开展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并按规定发给劳动者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督促、指导其正确使用。

  4.2.9负责对在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告知员工,员工岗位变动时,及时向员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4.2.10对有害作业场所应采取隔离等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4.2.11发生职业性中毒事故时,作业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防治监测。

  4.2.12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积极与行政人事部协调,按规定安排治疗或调换工作岗位。职业病患者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各职能部室职责

  4.3.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卫生标准,并认真执行。

  4.3.2监督有害作业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部门目标管理。

  4.3.3参与本公司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4.3.4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按规定进行监测。

  4.3.5组织员工对职业病防治情况实施监督。

  4.3.6教育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3.7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督,并向公司提出职业病防治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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