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经典5篇)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篇一
在医疗领域,诊断证明书是一种重要的文书,它可以为患者提供合法、准确的诊断结果,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患者的医疗权益和社会福利。为了规范诊断证明书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首先,诊断证明书的开具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医学标准,经过严格的诊断和鉴定,开具准确的诊断证明书。在开具诊断证明书时,医生应当真实、客观地记录患者的病情和诊断结果,不得随意偏颇。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审核机制,对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进行审查,确保其准确性和合法性。
其次,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必须包括必要的信息。一份合格的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病情描述、诊断结果、医生的签名和盖章等内容。这些信息可以为患者提供一个清晰、完整的诊断结果,并在需要时方便患者使用。同时,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患者的诊断证明书,不得随意泄露或滥用。
最后,诊断证明书的使用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患者在使用诊断证明书时,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定,不得将其用于非法目的或虚假宣传。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诊断证明书使用管理制度,对患者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于滥用诊断证明书或者虚假开具的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综上所述,诊断证明书的管理规定是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的重要举措。通过规范诊断证明书的开具和使用,可以有效地防止滥用和虚假开具,提高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医疗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责任,确保诊断证明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为社会提供更加可靠的医疗服务。同时,患者也应当合理使用诊断证明书,不得滥用或虚假宣传,共同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篇二
诊断证明书是医疗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文书,它可以为患者提供确诊和治疗信息,保障患者的医疗权益。为了规范诊断证明书的管理,维护医疗秩序和患者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首先,诊断证明书的开具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医生在开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当严格按照医学标准和实际情况,真实、客观地记录患者的病情和诊断结果。不得随意夸大或减少病情,更不能虚假开具。同时,医生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方便患者理解和使用诊断证明书。
其次,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一份合格的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病情描述、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和医生的签名和盖章等内容。这些信息可以为患者提供一个全面、准确的诊断结果,并帮助患者进行治疗和索赔等相关事宜。同时,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患者的诊断证明书,不得随意泄露或滥用。
最后,诊断证明书的使用必须符合一定的规范。患者在使用诊断证明书时,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定,不得将其用于非法目的或虚假宣传。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患者使用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对于滥用或虚假使用诊断证明书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对于医生滥用职权、虚假开具诊断证明书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诊断证明书的管理规定是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的重要举措。通过规范诊断证明书的开具和使用,可以有效地防止滥用和虚假开具,提高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诊断证明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同时,患者也应当合理使用诊断证明书,不得滥用或虚假宣传,共同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篇三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临床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医师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临床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门诊医师开具病休证明,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加盖公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在病休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不补开病休证明。
五、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病情复杂、涉及多专科等特殊鉴定需开诊断证明者,应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并加盖医务科章。
六、凡属公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致残者,诊断证明只写病情和诊断,不写致残原因,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经医务科审查,专人办理,并详细记录。
七、复工、复学证明,须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方可出具证明。
篇四:疾病诊断证明书出具规定
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 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出具办法
为了方便病人就医,在保障病人隐私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规范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明材料的开具,特作如下规定:
一、患者门诊、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开具后应3日内在门诊服务台盖章(包括门诊休息一个月以上的假条)。
二、门诊病人就医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方能书写疾病诊断证明。一个月以上的假条需有科主任签字并盖章确认。门诊服务台应核对疾病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及有效身份证明(驾照、医保卡等)后,在门诊就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上盖骑缝章。门诊医师应当主动提醒患者及时复诊,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并盖章。
三、原则上不同意补疾病诊断证明,尤其是假条,特殊情况下,确需补病假条时应注意:
1.患者就诊补假时,诊治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写清楚病情、休假等情况
2.补病假条时,病假条上日期为此次来院就诊日期,建议休假时间应注明(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假)。如:患者2013年3月4日来院就诊,病情需要继续休息,需补2013年2月1日至2月28日的假,病假条上日期应为2013年3月4日,建议“休壹月(补2013年2月1日—2012年2月28日休假)”。
3.如患者因自身原因或医师未告知造成当时出具的病假条超过3天未及时盖章,按补假处理,原病假条作废,医师需重新出具补假假条。
四、住院病人出院前需要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并将病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留在病历档案中。住院病人家属或代理人,保险公司,工作单位等需要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当同时核实病人、代办人身份并将病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留在病历档案中。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需要副主任医师签字并加盖工作章确认后才能在门诊服务台盖“疾病诊断证明章”。
五、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科务必通知医务人员熟悉上述规定,规范开具疾病诊断书,并告知患者盖章的注意事项,避免误解,产生医患矛盾。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篇四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篇五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否则,不予盖章。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后方能签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医务科批准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
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七、门(急)诊、住院患者医学诊断证明书分别加盖门诊部、医务科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科室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十、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每份收费5元。
开具伤残程度权限医学诊断证明医师:边同利 周振志 董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