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守则(优质3篇)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守则 篇一
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建筑工程的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然而,一些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文明的现象,给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为了促进建筑工程的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维护市容,制定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守则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建筑工程施工方应加强对工人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文明意识和职业素质。只有具备良好的文明素质,工人才能在施工中遵守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施工方应定期组织工人进行相关培训,宣传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重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其次,建筑工程施工方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现场是建筑工程的核心区域,也是最容易出现不文明行为的地方。施工方应划定施工区域,设置围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整洁。同时,施工方应设置垃圾桶和污水收集桶,并定期清理和处理,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此外,建筑工程施工方应加强对施工车辆和机械设备的管理。施工车辆和机械设备的运行不仅会产生噪音和尾气污染,还可能对市容造成破坏。施工方应合理安排车辆和设备的使用时间,避免在夜间或者高峰时段进行施工,以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同时,施工方应定期对车辆和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减少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最后,建筑工程施工方应加强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和协调。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施工方应及时与周边居民沟通,告知施工时间和施工内容,避免给居民带来困扰。同时,施工方还应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尽量减少对居民的不便。
总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守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市容维护,才能更好地为城市的发展做出贡献。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守则 篇二
随着建筑工程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守则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不仅能够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还能够保护环境、维护市容。因此,建筑工程施工方应积极遵守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守则,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维护。
首先,建筑工程施工方应加强对工人的教育和培训。施工方应向工人普及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知识和要求,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施工习惯。施工方还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人的技能水平和文明素质。只有工人具备良好的文明意识和职业素养,才能够做到文明施工。
其次,建筑工程施工方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现场是建筑工程的核心区域,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施工方应划定施工区域,设置围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整洁。施工方还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做到岗位责任明确,避免出现责任推诿的情况。同时,施工方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此外,建筑工程施工方应加强对施工车辆和机械设备的管理。施工车辆和机械设备的使用不当不仅会对施工质量产生影响,还可能对周围环境和市容造成破坏。施工方应合理安排车辆和设备的使用时间,避免在夜间或者高峰时段进行施工,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同时,施工方还应对车辆和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减少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最后,建筑工程施工方应加强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和协调。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对周边居民的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施工方应及时与居民沟通,告知施工时间和施工内容,尽量减少对居民的不便。同时,施工方还应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改进,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
总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守则的制定和执行是建筑工程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施工方积极遵守守则,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维护,才能够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同时也能够促进城市的发展和进步。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守则 篇三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守则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守则包括哪些内容?那么,下面就随CN人才公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内容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创造整洁、文明的施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对施工现场围档、材料堆放及运输、临时设施、安全设施、施工噪声控制、渣土处理、污水排放、施工周围环境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各自辖区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根据工程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公司)负责工程合同中规定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承办、配合、协调的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现场范围内组织施工;扩大施工场地或者占用道路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施工现场和临时占用的道路,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挖掘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临时设施和堆放施工设备、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在施工现场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等。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施工标牌,并在标牌上标明工程项目名称、结构层次、面积、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负责人姓名等。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档;临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等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档高度应不低于2.4米;其他路段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档高度应不低于2米。围档应当牢固、整洁、美观。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至两层以上(包括两层)时,其临街立面应当用硬质材料封闭,并与作业面同步。封闭面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但采取提升或者滑模板等新工艺施工的,可按照其作业要求进行封闭。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当合理设置出入口,每个出入口宽度不超过5米,并用混凝土实行硬覆盖,覆盖宽度与出入口一致,厚度不小于15厘米。
实行钻孔灌注桩工艺施工的桩基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降土或者硬地坪覆盖等防止泥浆漫溢的有效措施。
第十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运输车辆冲洗和排水设施。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施工废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现场进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良好,场容场貌整洁。
施工中冲洗的泥浆,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系统。严禁将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内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应当设置安全通道。对沟井坎穴及桩基孔等,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职工生活设施。职工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运输流体、沙石等容易飞扬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应当密封、遮盖,不得沿途抛撒、遗漏。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应当冲洗干净,不得带泥出场,污染路面。
处置施工渣土,施工单位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数量、运输线路、时间、倾倒地点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除抢修、抢险外,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和其他需要安静环境的地区进行建筑施工,禁止使用打桩机、破碎机、推土机、挖掘机、打夯机、发电机、电锯、混凝土电动震捣机等机械,以及从事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由于生产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夜间施工不能避免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报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围档和出入口整洁,临街面整齐、美观。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必须坚持日做日清,工完场清,严禁乱堆乱放建筑垃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拆除现场围档和临时设施,清除场内余留物料和垃圾。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程围档和冲洗、排水设施,以及出入口硬化、立面封闭等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及其施工现场有关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经检查符合文明施工现场标准的,由市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文明施工现场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设置施工标志牌或者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临时设施、机具设备和施工材料未按照规定设置和堆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出入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建筑工程临街面未按照规定封闭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实行钻孔灌注桩的桩基工程,未按照规定采取降土等有效措施,致使泥浆漫溢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按标准设置,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xx年10月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xx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