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示本2)【优秀3篇】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示本2) 篇一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示本2) 篇一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种植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意识到合作社的重要性。为了促进农民的合作和共同发展,建立一个合作社的章程是必不可少的。本篇将介绍一个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的示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作社的名称为“XX种植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合作社的成立旨在推动农民的合作发展,促进种植业的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宗旨是团结农民,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运营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销售、农业技术服务等。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资格条件
第五条:本合作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民自愿组成。
第六条:本合作社的会员资格条件包括具备种植业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有种植业经营需求,遵守合作社章程等。
第三章:会员权益和义务
第七条:会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的决策和管理事务。
第八条:会员有权分享合作社的利润和福利。
第九条:会员有义务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规定。
第十条:会员有义务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发展。
第四章:合作社管理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理事会负责制定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
第十三条:理事会负责监督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
第十四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运营状况。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财务状况透明。
第十六条:合作社的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合作社的盈余主要用于发展合作社和回报会员。
第六章:章程修改和解散
第十八条:合作社章程的修改需经过会员大会的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合作社解散需经过会员大会的讨论和表决,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通过制定一个合适的章程,种植专业合作社可以更好地组织农民,促进种植业的发展。本篇示本章程仅供参考,实际情况可根据合作社的具体需求进行修改和完善。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示本2) 篇二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示本2) 篇二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农民收入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探索农业合作社的模式。为了更好地组织农民,推动农业现代化,建立一个合适的合作社章程是必不可少的。本篇将介绍一个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的示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作社的名称为“XX种植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合作社的宗旨是促进农民的合作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运营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销售、农业技术服务等。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资格条件
第四条:本合作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民自愿组成。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会员资格条件包括具备种植业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有种植业经营需求,遵守合作社章程等。
第三章:会员权益和义务
第六条:会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的决策和管理事务。
第七条:会员有权分享合作社的利润和福利。
第八条:会员有义务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规定。
第九条:会员有义务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发展。
第四章:合作社管理
第十条:本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理事会负责制定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
第十二条:理事会负责监督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财务状况透明。
第十四条:合作社的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合作社的盈余主要用于发展合作社和回报会员。
第六章:章程修改和解散
第十六条:合作社章程的修改需经过会员大会的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合作社解散需经过会员大会的讨论和表决,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通过制定一个合适的章程,种植专业合作社可以更好地组织农民,推动农业现代化。本篇示本章程仅供参考,实际情况可根据合作社的具体需求进行修改和完善。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示本2) 篇三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曰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由发起人*****等五户农民自愿组成,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天和祥种植专业合作社,社址设在******村。
第三条 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宗旨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
第四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包括:种草、种树、育苗、打坝、垫地等。
第五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供应、生产和收购,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 合作社资本
第六条 本社创建资本总额50万元,分为5股份,每股10万元。
第七条 社员必须按其业务量认购相应股份,并在注册登记时一次付清,由合作社开据股金证书。
第八条 一个社员,不论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认其为一个股东,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继承和转让,但必须到合作社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社员
第九条 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并认购股金者,经本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生产资料供应证,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2、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细则。
3、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董事、监事。
4、参加年终分红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交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和质量。违反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年度结束前2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的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偿债务时,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亏损额。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董事会决议,给予除名:
1、社员不遵守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
2、不论以何种方式,给本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方可有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选举和罢免董事,选举或罢免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社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除例会外,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 ,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董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
3、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董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
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2、代表董事会行使权利,有权对外签署一切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供应证。
3、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社的业务活动。监事会由4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3人,任期3年,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连选连任,并行使以下职权:
1、审查合作社的帐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对董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董事会进行交涉。
3、有权派出代表出席董事会议,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第五章 终止清算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合作社的资本连同公积金和机动储备金亏损二分之一时。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二十五条 在接到撤销合作社的通知 后,董事会应在1个月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对合作社进行改组。由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委员会批准,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 第二十六条 清算财产时,合作社财产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贷款、贷款利息、税款及发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员工资、生活费等。
3、按社员所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本金。
4、若资不抵债时,社员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负担其他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