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结算票据补充通知(优选4篇)
往来结算票据补充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位合作伙伴:
大家好!首先,感谢各位一直以来对我们公司的支持与合作。我们公司一直以来致力于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在此,我们向各位发送本次的往来结算票据补充通知,希望能够进一步加强合作,提高结算效率,并保障双方的权益。
为了更好地规范往来结算工作,提高结算效率,我们决定对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进行补充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1. 票据种类:从即日起,我们公司将只接受以下类型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汇票。其他类型的票据(如支票、现金等)将不再被接受。
2. 票据信息填写:请各位合作伙伴在填写票据时务必确保以下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票据号码、出票日期、收款方名称、票面金额、付款方签名等。同时,为了方便核对和处理,建议在票据上附上双方合作的相关合同编号。
3. 票据交付方式:为了提高结算效率,我们建议各位合作伙伴尽量选择电子票据的方式进行交付。电子票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在线交易平台等方式进行传输和存储,方便快捷,并且减少了纸质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成本。
4. 票据的有效期限:往来结算票据的有效期限为60天。超过有效期限的票据将不再被接受,请各位合作伙伴务必在有效期限内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以上是我们公司对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的补充通知,请各位合作伙伴务必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结算的顺利进行。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们公司的财务部门联系。感谢各位的理解与支持!
再次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合作,我们期待与各位携手共创更加美好的未来!
此致
敬礼
公司名称
日期
往来结算票据补充通知 篇二
亲爱的合作伙伴:
大家好!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我们公司的支持与合作。我们公司一直以来致力于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在此,我们向各位发送本次的往来结算票据补充通知,希望进一步加强合作,提高结算效率,并保障双方的权益。
为了更好地规范往来结算工作,提高结算效率,我们决定对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进行补充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1. 票据种类:从即日起,我们公司将只接受以下类型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汇票。这些票据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和可信度,可以有效避免风险和纠纷。
2. 票据信息填写:请各位合作伙伴务必在填写票据时仔细核对以下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票据号码、出票日期、收款方名称、票面金额、付款方签名等。只有票据上的信息准确无误,才能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票据交付方式:为了提高结算效率,我们建议各位合作伙伴尽量选择电子票据的方式进行交付。电子票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在线交易平台等方式进行传输和存储,方便快捷,并且减少了纸质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成本。
4. 票据的有效期限:往来结算票据的有效期限为60天。请各位合作伙伴务必在有效期限内及时办理结算手续,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以上是我们公司对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的补充通知,请各位合作伙伴务必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结算的顺利进行。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们公司的财务部门联系。感谢各位的理解与支持!
再次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合作,我们期待与各位携手共创更加美好的未来!
此致
敬礼
公司名称
日期
往来结算票据补充通知 篇三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年,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号)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11号),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概念、使用对象、适用范围、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有效防治了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单位反映,针对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付款单位往往需要收款单位提供票据。同时,也存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财综〔20**〕111号文件的规定,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综〔20**〕1号、财综〔2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四、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综〔20**〕1号、财综〔2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结合管理实际,进一步细化可否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便于用票单位执行。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的认识和理解。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乱收滥支行为,切实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财综〔20**〕**4号)要求,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实行票据印制、发放、使用、保管、检查核销、销毁的`全程监管,切实改进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手段,提高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水平。各用票单位要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管好用好财政票据。
财 政 部
20**年5月14日
往来结算票据补充通知 篇四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号)发布后,有关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来电来函,询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资金,应使用什么票据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其中,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54号)规定,可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五、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