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优选3篇)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 篇一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制度设计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指为行政单位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所建立的一套规范和程序。它对于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决策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助于确保资金的安全、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首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证资金的安全。行政单位作为公共机构,经常涉及大量的财务收支和资金流转。如果没有一个严格的会计制度,就很容易出现资金管理混乱、挪用公款等问题。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明确资金的流向和去向,保证公共财务的安全性。
其次,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建立可以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行政单位作为政府的财务管理机构,其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政府的决策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可以规范会计核算的方法和流程,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避免虚报和失实的情况出现,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
最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财务管理效率。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建立,可以明确各项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财务管理流程和程序,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通过建立科学的会计核算方法和流程,可以减少繁琐的手工操作,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为行政单位的决策提供及时和准确的财务信息。
在制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时,应该根据行政单位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结合会计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制度和程序。会计制度设计应该符合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要考虑到行政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度设计应该注重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总之,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建立对于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决策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它可以保证资金的安全、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因此,行政单位应该重视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制度执行和监督,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和有效。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 篇二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础和规范,也是实现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也需要不断改革与创新,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管理需求。
首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需要与时俱进,适应经济发展的新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需求。会计制度需要与时俱进,及时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管理需求。例如,在财务报表编制方面,可以引入国际会计准则,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在财务管理流程方面,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其次,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需要注重科技创新,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也可以借助科技手段实现创新和提升。例如,可以引入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实现财务信息的实时传输和分析,提高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此外,可以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来确保财务信息的安全和真实性,提高财务管理的可信度和效率。
最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变化,行政单位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也在增加,财务管理的风险也日益突出。会计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应该注重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加强,以防范和化解财务管理中的风险。例如,可以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预算管理和资金监管,提高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总之,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是适应新时代经济发展和管理需求的必然要求。通过与时俱进、注重科技创新、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可以提高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水平和效率,为行政单位的决策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因此,行政单位应该重视会计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加强制度设计和执行,推动财务管理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 篇三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待处理财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在财产处理过程中取得收入或发生相关费用的项目,还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价值”、“处理净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行政单位财产的处理,一般应当先记入本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年终结账前一般应处理完毕。
四、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理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
1.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报经批准核销的,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核销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1.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2.报经批准对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予以核销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予以核销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核销预付账款、无形资产。
1.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本科目 [核销无形资产的,还应借记“累计摊销”科目],贷记“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
2.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资产基金——预付款项、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出售、置换换出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等。
1.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出售、置换换出固定资产的,还应当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出售、置换换出无形资产的,还应当借记“累计摊销”科目],贷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等科目。
2.实现出售、置换换出时,借记“资产基金”及相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
3.出售、置换换出资产过程中收到价款、补价等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
4.出售、置换换出资产过程中发生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
5.出售、置换换出完毕并收回相关的应收账款后,按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借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贷记“应缴财政款”。如果处置收入小于相关税费的,按照相关税费减去处置收入后的净支出,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
(五)盘亏、毁损、报废各种实物资产。
1.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处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还应当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
2.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资产基金”及相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
3.毁损、报废各种实物资产过程中取得的残值变价收入、发生相关费用,以及取得的残值变价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或净支出的账务处理,比照本科目“四(四)”有关出售资产进行处理。
(六)核销不能形成资产的在建工程成本。
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盘盈存货、固定资产、政府储备物资等实物资产。
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存货”、“固定资产”、“政府储备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经批准予以处理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及相关明细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财产的价值及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财产净溢余。年度终了,报经批准处理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1801 政府储备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直接储存管理的各项政府应急或救灾储备物资等。
负责采购并拥有储备物资调拨权力的行政单位(简称“采购单位”)将政府储备物资交由其他行政单位(简称“代储单位”)代为储存的,由采购单位通过本科目核算政府储备物资,代储单位将受托代储的政府储备物资作为受托代理资产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政府储备物资的种类、品种、存放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政府储备物资应当在其到达存放地点并验收时确认。
四、政府储备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政府储备物资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
1.购入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使政府储备物资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支出;单位支付的政府储备物资保管费、仓库租赁费等日常储备费用,不计入政府储备物资的成本。
购入的政府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同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政府储备物资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政府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由行政单位承担运输费用等的,按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政府储备物资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政府储备物资时,按照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政府储备物资发生由行政单位承担的运输费等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行政单位报经批准将不需储备的物资出售时,应当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按照相关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政府储备物资。
行政单位管理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政府储备物资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1.盘盈的政府储备物资,按照取得同类或类似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确定入账价值;没有同类或类似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按照同类或类似政府储备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
盘盈的政府储备物资,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盘亏或者报废、毁损的政府储备物资,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管理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
1802 公共基础设施
一、本科目核算由行政单位占有并直接负责维护管理、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工程性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包括城市交通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环保设施、防灾设施、健身设施、广场及公共构筑物等其他公共设施。
与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使用的修理设备、工具器具、车辆等动产,作为管理公共基础设施的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与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供行政单位在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中自行使用的房屋构筑物等,能够与公共基础设施分开核算的,作为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行政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目录、分类方法,作为进行公共基础设施核算的依据。
四、公共基础设施应当在对其取得占有权利时确认。
五、公共基础设施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公共基础设施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
1.行政单位自行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包括建造该公共基础设施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公共基础设施的各组成部分需要分别核算的,按照各组成部分公共基础设施造价确定其成本;没有各组成部分公共基础设施造价的,按照各组成部分公共基础设施同类或类似市场造价的比例对总造价进行分配,确定各组成部分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2.接受其他单位移交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原账面价值确认,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二)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支出。
与公共基础设施有关的后续支出,分以下情况处理:
1.为增加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时转入本科目。
2.为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行政单位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向其他单位移交、毁损、报废时,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1.经批准向其他单位移交公共基础设施时,按照移交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2.报废、毁损的公共基础设施,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待处理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实际成本。
1901 受托代理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储存管理的物资等。
行政单位收到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应当通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产的种类和委托人进行明细核算;属于转赠资产的,还应当按照受赠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受托代理资产应当在行政单位收到受托代理的资产时确认。
四、受托代理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受托转赠物资。
1.接受委托人委托需要转赠给受赠人的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
接受委托转赠的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受托协议约定由行政单位承担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的,还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将受托转赠物资交付受赠人时,按照转赠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3.转赠物资的委托人取消了对捐赠物资的转赠要求,且不再收回捐赠物资的,应当将转赠物资转为存货或固定资产,按照转赠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存货”、“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存货、固定资产”科目。
(二)受托储存管理物资。
1.接受委托人委托储存管理的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
接受委托储存的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2.支付由受托单位承担的与受托储存管理的物资相关的运输费、保管费等费用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根据委托人要求交付受托储存管理的物资时,按照储存管理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受托代理资产中实物资产的价值。
二、负债类
2001 应缴财政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取得的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收入等。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通过“应缴税费”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财政款项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缴财政款应当在收到应缴财政的款项时确认。
四、应缴财政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处置资产取得应当上缴财政的处置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三)上缴应缴财政的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应当上缴财政但尚未缴纳的款项。年终清缴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2101 应缴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行政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纳的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缴税费应当在产生缴纳税费义务时确认。
四、应缴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资产处置等发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缴纳义务的,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应缴税费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因出租资产等发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缴纳义务的,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应缴税费金额,借记“应缴财政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或“经费支出”科目[从劳务费中代扣个人所得税],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应缴未缴的税费金额。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应当在规定支付职工薪酬的时间确认。
四、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付职工薪酬时,按照计算出的应付职工薪酬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向职工支付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房租等费用时,按照实际扣除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工资),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代扣代缴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工资),贷记“应缴税费”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代扣代缴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工资),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缴纳单位为职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时,借记本科目(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贷记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2301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因购买物资或服务、工程建设等而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账款应当在收到所购物资或服务、完成工程时确认。
四、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所购物资或服务、完成工程但尚未付款时,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同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核销的应付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五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2302 应付政府补贴款
一、本科目核算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应当支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支付的政府补贴种类进行明细核算。行政单位还应当按照补贴接受者建立备查簿,进行相应明细核算。
三、应付政府补贴款应当在规定发放政府补贴的时间确认。
四、应付政府补贴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付政府补贴时,按照规定计算出的应付政府补贴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应付的政府补贴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应付未付的政府补贴金额。
2305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除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政府补贴款、应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存款项,如收取的押金、保证金、未纳入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转拨资金、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其他各项应付及暂存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其他各项应付及暂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因故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其他应付款项,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核销的其他应付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
2401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如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款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付款应当按照以下条件确认:
(一)因购买物资、服务等发生的长期应付款,应当在收到所购物资或服务时确认。
(二)因其他原因发生的长期应付款,应当在承担付款义务时确认。
四、长期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长期应付款时,按照应付未付的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偿付长期应付款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长期应付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核销的长期应付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尚未支付的长期应付款。
2901 受托代理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接受委托,取得受托管理资产时形成的负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委托人等进行明细核算;属于指定转赠物资和资金的,还应当按照指定受赠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受托代理负债应当在行政单位收到受托代理资产并产生受托代理义务时确认。
四、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参见“受托代理资产”、“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尚未清偿的受托代理负债。
三、净资产类
3001 财政拨款结转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滚存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两个明细科目;在“基本支出结转”明细科目下按照“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结转”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还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有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等两种或两种以上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种类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还可以根据管理需要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变动原因,设置“收支转账”、“结余转账”、“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归集调入”、“单位内部调剂”、“剩余结转”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拨款结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调整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因发生差错更正,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等原因,需要调整财政拨款结转的,按照实际调增财政拨款结转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按照实际调减财政拨款结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贷记有关科目。
(二)从其他单位调入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按照规定从其他单位调入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时,按照实际调增的额度数额或调入的资金数额,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集调入)及其明细。
(三)上缴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上缴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时,按照实际核销的额度数额或上缴的资金数额,借记本科目(归集上缴)及其明细,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单位内部调剂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改变用途,调整用于其他未完成项目等,按照调整的金额,借记“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单位内部调剂)及其明细,贷记本科目(单位内部调剂)及其明细。
(五)结转本年财政拨款收入和支出。
1.年末,将财政拨款收入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拨款收入——基本支出拨款、项目支出拨款”科目及其明细,贷记本科目(收支转账——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及其明细。
2.年末,将财政拨款支出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收支转账——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及其明细,贷记“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科目及其明细。
(六)将完成项目的结转资金转入财政拨款结余。年末完成上述财政拨款收支转账后,对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财政拨款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转入财政拨款结余,借记本科目(结余转账——项目支出结转)及其明细,贷记“财政拨款结余”(结余转账——项目支出结余)科目及其明细。
(七)年末冲销有关明细科目余额。
年末收支转账后,将本科目所属“收支转账”、“结余转账”、“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归集调入”、“单位内部调剂”等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剩余结转”明细科目;转账后,本科目除“剩余结转”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滚存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额。
3002 财政拨款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滚存的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具体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有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等两种或两种以上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的种类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还可以根据管理需要按照财政拨款结余变动原因,设置“结余转账”、“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单位内部调剂”、“剩余结余”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拨款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调整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因发生差错更正、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等原因,需要调整财政拨款结余的,按照实际调增财政拨款结余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按照实际调减财政拨款结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贷记有关科目。
(二)上缴财政拨款结余。按照规定上缴财政拨款结余时,按照实际核销的额度数额或上缴的资金数额,借记本科目(归集上缴)及其明细,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单位内部调剂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将本单位完成项目结余资金调整用于基本支出或其他未完成项目支出时,按照批准调剂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单位内部调剂)及其明细,贷记“财政拨款结转”(单位内部调剂)科目及其明细。
(四)将完成项目的结转资金转入财政拨款结余。年末,对财政拨款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财政拨款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转账——项目支出结转)科目及其明细,贷记本科目(结余转账——项目支出结余)及其明细。
(五)年末冲销有关明细科目余额。年末,将本科目所属“结余转账”、“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单位内部调剂”等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剩余结余”明细科目;转账后,本科目除“剩余结余”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滚存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额。
3101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其他各项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项目结转”和“非项目结余”明细科目,分别对项目资金和非项目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对于项目结转,还应当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还可以根据管理需要按照其他资金结转结余变动原因,设置“收支转账”、“年初余额调整”、“结余调剂”、“剩余结转结余”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调整以前年度其他资金结转结余。因发生差错更正、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等原因,需要调整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的,按照实际调增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及其相关明细。按照实际调减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及其相关明细,贷记有关科目。
(二)结转本年其他资金收入和支出:
1.年末,将其他收入中的项目资金收入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收入”科目及其明细,贷记本科目(项目结转——收支转账)及其明细;将其他收入中的非项目资金收入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收入”科目及其明细,贷记本科目(非项目结余——收支转账)。
2.年末,将其他资金支出中的项目支出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项目结转——收支转账)及其明细,贷记“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项目支出)及其明细、“拨出经费”科目(项目支出)及其明细;将其他资金支出中的基本支出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非项目结余——收支转账),贷记“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基本支出)、“拨出经费”科目(基本支出)。
(三)缴回或转出项目结余。完成上述(二)转账后,对本年末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区分年末已完成项目和尚未完成项目,在此基础上,对完成项目的剩余资金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需要缴回原项目资金出资单位的,按照缴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项目结转——结余调剂)及其明细,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2.将项目剩余资金留归本单位用于其他非项目用途的,按照剩余的项目资金金额,借记本科目(项目结转——结余调剂)及其明细,贷记本科目(非项目结余——结余调剂)。
(四)用非项目资金结余补充项目资金。按照实际补充项目资金的金额,借记本科目(非项目结余——结余调剂),贷记本科目(项目结转——结余调剂)及其明细。
(五)年末冲销有关明细科目余额。年末收支转账后,将本科目所属“收支转账”、“年初余额调整”、“结余调剂”等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剩余结转结余”明细科目;转账后,本科目除“剩余结转结余”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滚存的各项非财政拨款资金结转结余数额。
3501 资产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预付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基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资产基金应当在发生预付账款,取得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时确认。
1.发生预付账款时,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预付款项);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取得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时,按照取得资产的成本,借记“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预付账款购买的物资或服务时,应当相应冲减资产基金。
按照相应的预付账款金额,借记本科目(预付款项),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三)领用和发出存货、政府储备物资时,应当相应冲减资产基金。
领用和发出存货、政府储备物资时,按照领用和发出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存货、政府储备物资),贷记“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四)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时,应当冲减资产基金。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计提的折旧、摊销金额,借记本科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无形资产),贷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
(五)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时,应当冲减该资产对应的资产基金。
1.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存货、政府储备物资时,按照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及其明细,贷记“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等科目。
2.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无形资产时,按照相关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及其明细,按照已计提折旧、已计提摊销的金额,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无形资产”科目。
(六)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的资产处置,有关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3502 待偿债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二、待偿债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时,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二)偿付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时,按照实际偿付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因债权人原因,核销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时,按照报经批准核销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因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需相应冲减净资产的金额。
四、收入类
4001 财政拨款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基本支出拨款”和“项目支出拨款”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行政单位取得用于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同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在“基本支出拨款”明细科目下按照“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拨款”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有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等两种或两种以上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的种类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拨款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行政单位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相关原始凭证,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末,行政单位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行政单位根据收到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末,如行政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下达数,根据两者间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其他方式下,实际收到财政拨款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收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支出”等科目。
(五)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转入财政拨款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科目。
四、年终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11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从非同级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等取得的用于完成项目或专项任务的资金、库存现金溢余等。行政单位从非同级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等取得指定转给其他单位,且未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应当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收入的类别、来源单位、项目资金和非项目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对于项目资金收入,还应当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属于其他收入的各种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转入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四、年终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支出类
5001 经费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按照“财政拨款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有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等两种或两种以上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的种类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经费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计提单位职工薪酬时,按照计算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二)支付外部人员劳务费,按照应当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金额,贷记“应缴税费”科目,按照扣税后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支付购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和工程结算的款项,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采购或工程结算成本,借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政府储备物资”等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及其明细科目。
(四)发生预付账款的,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
(五)偿还应付款项时,按照实际偿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六)发生其他各项支出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行政单位因退货等原因发生支出收回的,属于当年支出收回的,借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的,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等科目。
(八)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分别转入财政拨款结转和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时,借记“财政拨款结转”、“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年终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1 拨出经费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向所属单位拨出的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如拨给所属单位的专项经费和补助经费等。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进行明细核算;还应当按照接受拨出经费的具体单位和款项类别等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拨出经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向所属单位拨付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等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回拨出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转入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时,借记“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年终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九章 财务报表
第四十条 财务报表是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等的书面文件,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收入支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全部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报表。收入支出表应当按照收入、支出的构成和结转结余情况分类、分项列示。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会计报表的格式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一、行政单位资产负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和附注应当至少按照年度编制,收入支出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二、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编制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行政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编制依据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三、行政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四、行政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报表编制说明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说明
(一)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余额”栏内。
(二)本表“期末余额”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资产类项目。
(1)“库存现金”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库存现金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期末库存现金中有属于受托代理现金的,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受托代理的现金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银行存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期末银行存款中有属于受托代理存款的,本项目应当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受托代理的存款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3)“财政应返还额度”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财政应返还额度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应收账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预付账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预付给物资或者服务提供者款项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预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存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为开展业务活动耗用而储存的存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存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固定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原价。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折旧”科目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在建工程”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除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以外的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中属于非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期末余额填列。
(10)“无形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无形资产原价”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累计摊销”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待处理财产损溢”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待处理财产的价值及处理损溢。本项目应当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则以“-”号填列。
(12)“政府储备物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储存管理的各种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政府储备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并直接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中“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公共基础设施原价”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并直接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原价。本项目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并直接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累计折旧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折旧”科目中“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受托代理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受托代理资产的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其中受托储存管理物资的金额)加上“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中属于受托代理资产的现金余额和银行存款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2.负债类项目。
(16)“应缴财政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应缴税费除外)。本项目应当根据“应缴财政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应缴税费”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应缴未缴的各种税费。本项目应当根据“应缴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缴税费”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填列。
(18)“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应付账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应付账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应付政府补贴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应付政府补贴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政府补贴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其他各项应付及暂收款项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承担的1年以内(含1年)到偿还期的非流动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3)“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承担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应付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1年以内(含1年)到偿还期的长期应付款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24)“受托代理负债”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受托代理负债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其中受托储存管理物资对应的金额)填列。
3.净资产类项目。
(25)“财政拨款结转”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财政拨款结余”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项目结转”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非财政拨款未完成项目结转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中“项目结转”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资产基金”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资产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待偿债净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因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等负债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待偿债净资产”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三)行政单位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应当遵照以下规定编制:
1.月度资产负债表应在资产部分“银行存款”项目下增加“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项目。
2.“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4.“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其他收入”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再减去“拨出经费”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项目结转”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中“项目结转”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其他收入”科目中项目收入的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中项目支出本年累计发生额,再减去“拨出经费”科目中项目支出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5.月度资产负债表其他项目的填列方法与年度资产负债表的填列方法相同。
二、收入支出表的编制说明
(一)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上年数”栏,反映上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如果本年度收入支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度收入支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年度收入支出表的“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本年数”。
(二)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年初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初所有资金结转结余的金额。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及其明细科目的年初余额填列。本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的数额,应当与上年度收入支出表中“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中各明细项目的数额相等。
2.“各项资金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因发生需要调整以前年度各项资金结转结余的事项,以及本年因调入、上缴或交回等导致各项资金结转结余变动的金额。
(1)“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项目,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归集调入”明细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减去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数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2)“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项目,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结余调剂”明细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减去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数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3.“收入合计”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取得的各项收入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加上“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1)“财政拨款收入”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其他资金收入”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取得的各类非财政拨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支出合计”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科目的本期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1)“财政拨款支出”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财政拨款支出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其他资金支出”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使用各类非财政拨款资金发生的支出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和“拨出经费”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5.“本期收支差额”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各项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1)“财政拨款收支差额”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财政拨款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财政拨款收入”项目金额减去“财政拨款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2)“其他资金收支差额”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非财政拨款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其他资金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其他资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6.“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截至本年末的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金额。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上述“年初各项资金结转结余”、“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只在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填列。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的编制说明
(一)本表“项目”栏内各项目,应当根据行政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种类分项设置;其中“项目支出”下,根据每个项目设置;行政单位取得除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以外的其他财政拨款的,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种类增加相应的资金项目及其明细项目。
(二)本表各栏及其对应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年初各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及其明细科目的年初余额填列。本栏目中各项目的数额,应当与上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中“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的数额相等。
2.“调整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对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调整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中“年初余额调整”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如调整减少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以“-”号填列。
3.“归集调入或上缴”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取得主管部门归集调入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和按规定实际上缴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中“归集上缴”和“归集调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对归集上缴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以“-”号填列。
4.“单位内部调剂”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在内部不同项目之间的调剂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中的“单位内部调剂”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对单位内部调剂减少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以“-”号填列。
5.“本年财政拨款收入”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预算拨款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6.“本年财政拨款支出”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发生的财政拨款支出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7.“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四、附注
行政单位的报表附注应当至少披露下列内容:
(一)遵循《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单位整体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四)重要资产处置、资产重大损失情况的说明;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理由的说明;
(六)或有负债情况的说明、1年以上到期负债预计偿还时间和数量的说明;
(七)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调整情况的说明;
(八)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的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行政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会计并账的要求和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国家物资储备局及所属行政单位管理的储备物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行政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行政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2月6日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