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协章程(精彩3篇)

科协章程 篇一

科协章程是科学技术协会的根本规范,旨在指导科协的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和活动方针。科协章程的制定对于科协的健康发展和有效运作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从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和活动方针三个方面对科协章程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科协章程明确了科协的组织架构。科协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组成。会员大会是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科协会员组成,负责制定重大决策和选举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是科协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制定科协的工作计划、决策和监督工作的执行情况。秘书处是科协的日常运行机构,负责组织协会的各项活动和管理会员信息。科协章程的组织架构确保了科协的决策、执行和运行的高效性和合法性。

其次,科协章程规定了科协的运行机制。科协的运行机制包括成立、会员资格、会员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科协的成立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包括成立申请、审批和登记等。科协的会员资格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科技工作者、科技爱好者和科技组织等。科协的会员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参与会员大会决策、选举理事会成员和提出意见等。科协的会员也有一定的义务,包括遵守科协章程、积极参与科协的活动和宣传科学技术等。科协章程的运行机制保证了科协的组织正常运行和会员合法权益的保障。

最后,科协章程明确了科协的活动方针。科协的活动方针包括科学普及、科技交流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内容。科协应积极开展科学普及活动,提高社会大众的科学素养和科技意识。科协也应加强科技交流,促进科技工作者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同时,科协还应支持和鼓励科技创新,为科技工作者提供创新平台和良好的创新环境。科协章程的活动方针为科协的各项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目标。

综上所述,科协章程的制定对于科协的发展和运作至关重要。科协章程的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和活动方针的规定,为科协的决策、执行和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科协应根据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体系,提高科协的组织效能和服务水平,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科协章程 篇二

科协章程是科学技术协会的基本法规,是科协组织实现科学技术普及、推动科技创新和促进科技交流的法律依据。科协章程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科协的社会使命和发展需求,确保科协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服务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大众。下面将从制定原则、内容要点和执行机制三个方面对科协章程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科协章程的制定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科协章程的制定原则包括科学性、民主性、权威性和实用性。科协章程要科学地反映科协的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和活动方针,确保章程的制定符合科学发展的规律。科协章程要充分尊重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确保章程的制定具有广泛的民主性。科协章程要具备权威性,确保章程的制定经过科协内部的合法程序和外部的法律程序。科协章程要实用,确保章程的制定符合科协的实际需求和发展方向。

其次,科协章程的内容要点需要明确规定。科协章程的内容要点包括组织架构、会员管理、活动规划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组织架构要明确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日常运行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会员管理要明确会员的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确保会员权益得到保障。活动规划要明确科协的活动目标、内容和方式,确保科协的活动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财务管理要明确科协的财务制度、预算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科协的财务状况合规和透明。

最后,科协章程的执行机制需要健全和完善。科协章程的执行机制包括章程的宣传、培训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科协应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宣传章程,提高会员对章程的理解和认同。科协还应定期组织章程培训,提高会员对章程的执行能力和水平。科协还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章程的执行情况得到及时和有效的监督。

综上所述,科协章程的制定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明确章程的内容要点,并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科协应根据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章程的制定和执行工作,提高科协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科协章程 篇三

科协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科协章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011年5月29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全国学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各级地方学会是同级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章程,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员日定为每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四章 全国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五章 全国学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全国学会,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四条 全国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会支撑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全国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省级学会接受省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和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一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四十四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二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会 徽

  第五十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五十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CAST。

  第五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八条 全国学会可根据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本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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