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管理规章制度【通用4篇】
旅游景区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
旅游景区是国家和地方政府重要的旅游资源,也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和管理好旅游景区,提供良好的旅游环境,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章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旅游景区管理规章制度应明确景区的管理机构和职责。景区管理机构应根据景区规模和特点,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和岗位,明确每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例如,可以设立景区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景区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设立景区保安部门,负责景区的安全维护和游客秩序管理;设立景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景区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等。
其次,旅游景区管理规章制度应规定景区的游客服务标准。景区作为旅游目的地,提供优质的游客服务是至关重要的。管理规章制度应规定景区的游客接待能力、游客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游客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要求。例如,规定景区的最大接待量,以保证游客的舒适体验;规定景区的游客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要求,如厕所、休息区、餐饮设施等;规定景区的游客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再次,旅游景区管理规章制度应强化景区的安全管理。旅游景区是大量游客聚集的地方,安全问题是需要高度重视的。管理规章制度应规定景区的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加强对景区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等。例如,规定景区应安装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加强对景区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最后,旅游景区管理规章制度应规定景区的环境保护要求。景区的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游客的体验和景区的可持续发展。管理规章制度应规定景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加强对景区环境的监测和评估,提倡绿色旅游理念。例如,规定景区应设立环境监测点,定期对景区的水质、空气质量等进行监测;规定景区应建立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倡游客低碳出行,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综上所述,旅游景区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对于景区的管理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责、规定游客服务标准、强化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要求,可以提高景区的管理水平,提供更好的旅游服务,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旅游景区管理规章制度 篇二
旅游景区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保护和管理旅游景区,提供良好的旅游环境,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景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旅游景区管理规章制度应明确景区的管理机构和职责。景区管理机构是保障景区管理有效运行的基础。根据景区规模和特点,应明确各个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例如,可以设立景区管理委员会或景区管理局,负责景区的综合管理和决策;设立景区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景区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设立景区保安部门,负责景区的安全维护和游客秩序管理等。
其次,旅游景区管理规章制度应规定景区的游客服务标准。景区作为旅游目的地,提供优质的游客服务是至关重要的。管理规章制度应规定景区的游客接待能力、游客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游客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要求。例如,规定景区的最大接待量,以保证游客的舒适体验;规定景区的游客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要求,如厕所、休息区、餐饮设施等;规定景区的游客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再次,旅游景区管理规章制度应强化景区的安全管理。景区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需要高度重视。管理规章制度应规定景区的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加强对景区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等。例如,规定景区应安装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加强对景区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最后,旅游景区管理规章制度应规定景区的环境保护要求。景区的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游客的体验和景区的可持续发展。管理规章制度应规定景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加强对景区环境的监测和评估,提倡绿色旅游理念。例如,规定景区应设立环境监测点,定期对景区的水质、空气质量等进行监测;规定景区应建立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倡游客低碳出行,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综上所述,旅游景区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景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责、规定游客服务标准、强化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要求。只有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管理规章制度,才能提高景区的管理水平,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旅游景区管理规章制度 篇三
一、景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时工作制。除法定节日外,每月正常休假6天。
二、上班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性质调整,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安排执行。
三、员工上下班必须按时到人事部签到(前厅部、餐饮部除外)。因工作原因未签到者,应填写《考勤记录补报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因工作原因未签到时,需报人事部经理审批。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时,每月有两次补签机会,第三次起将扣款10元/次。无考勤记录且未填报《考勤记录补报单》者,按旷工处理。
四、严禁代人签到,若有违反,对签到违规双方,第一次各扣款50元,第二次各扣款100元,第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罚;屡教不改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在规定上班时间后1小时内到岗者为迟到;工作期间无故离岗者为早退。迟到或早退在5分钟以内,扣款5元;5—10分钟,扣款10元;11—30分钟,扣款30元;30—60分钟,扣款50元;超过1小时,按旷工处罚。
六、各部门应根据景区经营情况合理安排员工休假。每月28日前,各部门应将下月《休假安排表》交人事部审核,人事部经理应于2日内审核完毕,报总经理书面审批。休假安排若需变动,应提前一天报批《休假申请单》。未经同意,擅自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七、员工因病或有事请假,须提前一天填写《休假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部经理审核,再报总经理审批。员工休假前,需到人事部登记;返岗当天,还需到人事部办理签退手续。擅自请假或延期返岗者,按旷工处罚。
八、所有员工不得存假,若因工作需要,当月不能休完假时,需提前报总经理批准。当年余假只能在当年安排补休,跨年不予补休。
九、因经营需要在晚上值班、加班的,部门负责人应提前将《值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报人事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为有效。同时,值班、加班申请仅限于旺季期间(6月15日至9月15日)执行。
十、人事部还应于每月1日将当月《休假安排表》报总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查,每周一将上周《休假情况统计表》报总公司行政人事部存档。
旅游景区管理规章制度 篇四
一、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旅游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3、各景点旅游管理组织负责执行本制度。
4、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二、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1、认真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景点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制度及国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情况。
2、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
3、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
4、督促、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保险制度。
5、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
6、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1)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4)接受旅游局对旅游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5)各旅游景点的安全管理部门,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学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6)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须向旅游局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否则,不得开业;
(7)旅游安全基层单位应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8)对用于接待游客的汽车、游船和其它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
(9)对接待游客的餐厅、宾馆等应严格遵循卫生、服务等方面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10)旅行社、汽车公司、宾馆等对游客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和丢失,如发生损坏、丢失的应赔偿损失;
(11)在安排游客游览活动时,要认真充分的考虑到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
(12)各旅游基层安全单位,负责为各责任范围内的游客投保;
(13)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14)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旅游局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1、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落实,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积极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一年内未发生一般性事故的。
2、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求助,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
3、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四、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旅游局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1、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2、见义勇为、求助游客或保护游客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3、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4、在旅游安全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五、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局检查落实,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处罚办法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待。
1、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2、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3、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整改者。
4、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
六、本制度具体事项由循化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