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精选3篇)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篇一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作为一所普通高等学校,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的相关工作。

一、招生计划

1. 学院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规定,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

2. 招生计划按照专业、人数、学制等方面进行划分,并通过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审批后公布。

二、招生对象

1. 招生对象为全国范围内普通高中毕业生,具备高中毕业文凭和合格的高考成绩。

2. 招生对象不限制户籍,不限制民族和宗教信仰。

三、招生条件

1. 招生对象必须具备高中毕业文凭,具备合格的高考成绩。

2. 招生对象必须身体健康,符合学院的录取标准。

四、招生方式

1. 招生方式主要通过高考录取和特殊招生两种方式。

2. 高考录取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规定进行,包括统一高考和自主招生两种方式。

3. 特殊招生主要包括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少数民族招生等。

五、招生程序

1. 招生程序分为报名、资格审核、录取和报道四个环节。

2. 报名环节:招生对象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线上或线下报名。

3. 资格审核环节:学院通过对报名者的学历和成绩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名单。

4. 录取环节: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的成绩等情况,按照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工作。

5. 报到环节:被录取的考生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报到手续办理。

六、录取规则

1. 录取规则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的成绩等情况制定,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2. 录取规则包括专业志愿优先、成绩优先等原则。

七、招生宣传

1. 学院会通过官方网站、宣传册、校园招聘会等途径进行招生宣传。

2. 招生宣传内容包括学院概况、专业设置、教学质量、就业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总之,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制定旨在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为合格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提供良好的教育机会。学院将积极宣传学院的特色和优势,吸引更多优秀的学生报考。同时,学院将不断完善招生工作流程和录取规则,提高招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篇二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以下是本章程的具体内容。

一、招生计划

1. 学院每年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规定,制定招生计划。

2. 招生计划根据专业需求、教学资源和学生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

二、招生对象

1. 招生对象为全国范围内普通高中毕业生。

2. 招生对象不限制户籍、民族和宗教信仰。

三、招生条件

1. 招生对象必须具备高中毕业文凭,具备合格的高考成绩。

2. 招生对象必须身体健康,符合学院的录取标准。

四、招生方式

1. 招生方式主要通过高考录取和特殊招生两种方式。

2. 高考录取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规定进行,包括统一高考和自主招生两种方式。

3. 特殊招生主要包括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少数民族招生等。

五、招生程序

1. 招生程序分为报名、资格审核、录取和报道四个环节。

2. 报名环节:招生对象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线上或线下报名。

3. 资格审核环节:学院通过对报名者的学历和成绩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名单。

4. 录取环节: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的成绩等情况,按照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工作。

5. 报到环节:被录取的考生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报到手续办理。

六、录取规则

1. 录取规则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的成绩等情况制定,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2. 录取规则包括专业志愿优先、成绩优先等原则。

七、招生宣传

1. 学院通过官方网站、宣传册、校园招聘会等方式进行招生宣传。

2. 招生宣传内容包括学院的特色、专业设置、教学质量、就业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综上所述,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制定旨在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为合格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提供良好的教育机会。学院将积极宣传学院的特色和优势,吸引更多优秀的学生报考。同时,学院将不断完善招生工作流程和录取规则,提高招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篇三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昌吉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欢迎阅读与收藏。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际代码:12838

  第五条 学校地址:新疆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业大道8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首批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教育局。

  第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昌吉州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在原有设立由学院领导、纪检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督查小组的基础上增加了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社会行风监督员的第三方监督力量,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方面的作用。在录取期间成立录检组、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八条 学院录取批次:高职(专科)批次。

  招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省外户籍普通高考考生。招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籍,单独招生考生、三校高职考生、中等职业教育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考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对相关科目成绩无特殊要求。

  3、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4、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所有投档考生按考分排队由高到低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录取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5、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6、学院各专业均无加试要求。

  7、往届生录取按照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8、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提档。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

  9、报考护理专业的考生身高低于1.60米,请慎重填报。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如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价局《关于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执行。

  1、学费:理工类专业3300元/年

  文理类专业2900-3300元/年

  医学类专业3900元/年

  2、住宿费:600元/年·生(8人间)

  800元/年·生(6人间)

  3、教材费:按专业实际用书费用收取。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1、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2、高校国家助学金:贫困生资助每年享受2000元-4000元不等的助学金。

  3、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贫困生资助每年享受1000元-3000元不等的助学金。

  4、学院奖学金:学院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对学生的奖励,其中:一等奖学金:800元/年;二等奖学金:500元/年;三等奖学金:200元/年。

  5、高职学生获各类资助比例达70%以上。

  6、单项奖励:对在学习、社会实践、精神文明建设、体育、艺术、各种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分别给予重奖。

  7、特困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勤奋学习、品德优良的学生实行特困补助政策,并为特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工作岗位。

  8、应届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基层工作服务三年以上,实施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九章 就业安置

  第二十三条 就业安置

  学院大力实行订单教育,学生毕业后我院推荐就业。学生可在新疆特变电工、金风科技、郑煤机潞安集团、新疆电力、新疆天业、新疆众和、神华新疆能源、中泰化学、天富热电等区内外100多家知名企业就业,也可自主择业。毕业生就业率稳居全疆高校前列。

  第十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所有录取考生可以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网站和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网址进入查询录取情况。

  咨询电话:0994-2358007、2330427、2344440

  传 真:0994-2344771

  邮政编码:8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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