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请假规定(精彩4篇)
事业单位请假规定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工作和生活的平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请假作为一种正当的权益,对于事业单位员工来说尤为重要。为了规范请假制度,事业单位通常会制定相应的请假规定,以确保员工能够合理地安排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首先,事业单位请假规定通常会明确请假的种类。请假种类的界定可以根据具体的工作性质和组织需要来设定。一般来说,事业单位的请假种类包括年假、病假、事假和探亲假等。年假是员工在一年内享受的休假时间,病假是员工因病需要请假的情况,事假是员工因私人原因需要请假的情况,而探亲假则是员工探望亲属的请假。
其次,事业单位请假规定还会明确请假的条件和程序。请假的条件主要包括员工在职时间、假期余额、疾病证明和请假事由等。员工需要具备一定的在职时间才能享受年假,假期余额则是指员工在申请请假时还剩下的可用假期天数。对于病假,员工通常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以便单位确认员工的请假事由。至于请假的程序,事业单位通常会要求员工提前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请假期间及时向单位汇报。
最后,事业单位请假规定还会说明请假期间的薪资和福利待遇。一般来说,员工在请假期间可以按照正常工资的一定比例获得薪酬,具体比例由单位规定。此外,事业单位还会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例如保险和福利补贴等。
总之,事业单位请假规定的制定对于员工和单位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能够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员工能够更好地调节工作和生活,还能够维护单位的正常运转。因此,事业单位请假规定应该合理、明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完善。
事业单位请假规定 篇二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工作和生活平衡的追求,事业单位请假规定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如何制定合理、公平的请假规定,成为事业单位管理者和员工共同关注的问题。
首先,事业单位请假规定应该注重权益保障。员工请假是一种合法的权益,事业单位应该尊重员工的个人选择和需求,提供合理的请假政策。请假种类的设定应该充分考虑到员工的不同需求,包括年假、病假、事假等。同时,事业单位还应该为员工提供一定的弹性,允许员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请假的选择。
其次,事业单位请假规定应该明确责任和义务。员工请假不仅是一种权益,也是一种责任。在享受请假权益的同时,员工也应该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保证请假不影响单位的正常运转。事业单位可以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员工请假期间的工作安排和责任分配,确保请假不影响工作进度和团队合作。
最后,事业单位请假规定应该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请假的流程和程序应该简明易懂,员工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如何申请请假、请假的条件和所需材料等。同时,事业单位还应该建立健全的请假审核和监督机制,确保请假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通过建立请假记录和统计系统,可以更好地管理员工请假情况,并及时调整工作安排。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请假规定的制定对于员工和单位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能够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员工能够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还能够提高单位的管理效能。因此,事业单位请假规定的制定应该注重权益保障、明确责任和义务,并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员工和单位的共赢。
事业单位请假规定 篇三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
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以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规定
。
3、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
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
事业单位请假规定 篇四
一、休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请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资报酬。
六、机关借调人员按此规定执行。借调期间一年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的、事假超过20天的一侓退回本单位。
二、病假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三、事假规定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