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实用3篇】

家庭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篇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装饰装修变得越来越重要。然而,装修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如工期延误、施工质量不过关、装修费用超支等。为了规范家庭装饰装修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的家庭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首先,我们鼓励消费者选择有资质的装饰公司进行装修。消费者在选择装饰公司时,应查看其相关资质证件,并了解其过往工程质量和信誉情况。同时,消费者还可以咨询其他已经完成装修的业主,了解他们对该装饰公司的评价。选择有资质的装饰公司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不良商家的欺诈行为,确保装修质量。

其次,我们规定了严格的合同管理要求。在与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之前,消费者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合同中包含了装修项目、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工期要求、费用明细等重要条款。同时,消费者还应保留好合同备份,以备后期维权之需。装饰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期和质量的达标。

第三,我们加强了装修监管力度。装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违反国家建筑安全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消费者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装饰公司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对举报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同时,我们也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装修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保障装修质量。

最后,我们建立了消费者维权机制。如果消费者对装修质量有异议,可以向装饰公司提出投诉和索赔要求。装饰公司应积极处理投诉,并给予合理赔偿。如果装饰公司不能解决纠纷,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我们建议消费者在装修过程中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照片、施工记录等,以便在维权时提供证据。

总之,家庭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家庭装修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装修环境。消费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有资质的装饰公司,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及时发现问题时要及时举报,共同维护装修市场的良好秩序。

家庭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篇二

家庭装饰装修是每个家庭都会经历的一项重要任务,它不仅能让家居环境变得更加美观舒适,还能反映家庭的个性和品味。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和规范,家庭装饰装修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给消费者带来困扰。为了提高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和满意度,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的家庭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首先,我们鼓励消费者在装修前制定详细的装修计划。装修计划包括了装修风格、装修预算、装修时间等内容,可以帮助消费者明确自己的需求和目标,避免在装修过程中盲目决策和临时增加费用。同时,装修计划还可以帮助消费者选择合适的装饰材料和施工工艺,提高装修质量。

其次,我们强调了装修过程中的环保和安全要求。装饰材料和施工工艺应符合国家的环保标准,不得使用含有有害物质的材料。在施工过程中,装饰公司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并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事故发生。消费者也应注意自身的安全,如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等。

第三,我们鼓励消费者选择正规的装饰公司进行装修。正规的装饰公司通常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施工质量保障,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修期。消费者在选择装饰公司时,应注意查看其相关资质证件和过往工程质量,可以向其他已经完成装修的业主了解其评价。选择正规的装饰公司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不良商家的欺诈行为。

最后,我们鼓励消费者在装修完成后进行验收。消费者应仔细检查装修质量和施工工艺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如有问题应及时提出,并要求装饰公司进行整改。如果装饰公司不能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维权。同时,我们建议消费者在装修过程中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合同、发票、照片等,以备后期维权之需。

总之,家庭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提高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和满意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进行装修时应制定详细的装修计划,选择正规的装饰公司,注重环保和安全要求,及时进行验收和维权。我们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家庭装饰装修市场将变得更加规范和有序,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好的装修服务。

家庭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篇三

家庭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从买房到装修房子,都需要一定规章 制度办事,那么在装修房子的时候也要遵守国家颁布的家庭装饰装修管理法规这样才能确保房屋能够顺利装修完工,对于业主在装修期间还是以后的监督装修施工都很用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 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的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 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 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 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运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 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 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 修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为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 ,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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