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优秀3篇】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篇一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的重要性及意义
北京大学校友会作为一个重要的校友组织,起到了联系校友、促进校友间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校友会的活动,制定并实施章程是必要的。本文将从章程的重要性和意义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制定章程有助于确立校友会的宗旨和目标。章程中应明确校友会的宗旨是什么,即为了什么目标而存在。宗旨的明确有助于引导校友会的发展方向,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校友和学校。同时,在章程中设定校友会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可以激励校友会成员为之努力奋斗。例如,可以设立校友会的学术交流、职业发展、公益活动等具体目标,以满足校友的多元需求。
其次,制定章程有助于规范校友会的运作和管理。章程中应明确校友会的组织结构、会员资格和权益、会费收取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校友会的运作有序、公正、透明。通过明确会员资格和权益,可以避免会员纷争和不公平对待的问题;通过规范会费收取和使用,可以保证校友会经费的合理利用,并增加会员对校友会的信任。
此外,制定章程还有助于保障校友会的合法权益。章程中应明确校友会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以及与学校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合作关系。通过明确合作关系,可以为校友会提供更多资源和支持,进一步促进校友会的发展。同时,明确法律地位和权益,可以为校友会提供法律保障,防止不法分子侵犯校友会的权益。
总之,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校友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章程的制定有助于确立校友会的宗旨和目标,规范校友会的运作和管理,保障校友会的合法权益。只有在章程的指导下,校友会才能更好地为校友服务,促进校友间的联系和合作,为学校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篇二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对校友会发展的影响与挑战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校友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然而,章程的制定和实施也会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本文将从章程对校友会发展的影响和面临的挑战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章程对校友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影响。章程明确了校友会的宗旨和目标,使校友会有了明确的发展方向,为校友会提供了行动的指南。同时,章程规范了校友会的运作和管理,促使校友会的各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通过合理设定的会费收取和使用规定,章程还为校友会提供了经费来源和保障,增强了校友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然而,章程的制定和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首先是章程的制定过程可能面临利益分歧和冲突。不同校友对于校友会的宗旨和目标有不同的理解和期望,可能在章程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产生争议。此外,章程的实施也需要校友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否则章程只会成为一纸空文。
其次,章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与学校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合作和支持。校友会作为一个校内外联系的桥梁,与学校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合作关系非常重要。然而,由于各方利益的不同和合作的复杂性,章程的制定和实施可能面临来自学校和其他相关机构的阻力和限制。此时,校友会需要与各方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以争取更多的支持和资源。
综上所述,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校友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可以为校友会提供明确的发展方向和规范的运作。然而,章程的制定和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需要校友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以及与学校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合作和支持。只有克服这些挑战,校友会才能更好地发展,为校友服务,为学校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大学校友会(Pek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PK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北京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 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 进行学术交流;
(四) 组织联谊活动;
(五) 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北京大学(包括西南联合大学、燕京大学、中法大学、北京医科大学和院系调整时并入北京大学的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通过审核后,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明。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长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北京大学或其他单位组织资助;
(三) 捐赠;
(四) 业务活动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北京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5日内上报教育部审查,教育部审查同意后30日之内报民政部核准,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3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