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精彩6篇)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篇一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立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本文将从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以及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学校是培养未来社会栋梁的摇篮,学校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师生的身心健康和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只有在安全的环境下,师生才能够专心学习和教学,学校才能够顺利运行。因此,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至关重要。

其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校园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方面。在校园安全方面,学校应制定校园安全防控制度,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管理,加强对校园内部的巡查和监控,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在交通安全方面,学校应加强对交通入口的管理,设置合理的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并组织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在食品卫生安全方面,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和食品供应商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面,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

最后,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等。学校应制定具体的安全工作管理细则,明确各项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责任分工,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安全工作管理机制,明确安全工作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流程,确保安全工作的高效运行。学校应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不断完善安全工作管理。

综上所述,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对于保障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立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学校应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切实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确保学校的安全工作做到位、做到心,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篇二

近年来,学校安全问题屡屡引发社会关注。为了确保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立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应运而生。本文将从学校安全工作的现状、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以及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应用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学校安全工作的现状令人担忧。尽管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一些学校在安全工作方面仍存在不足。有的学校存在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师生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有的学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面缺乏应对经验,应急预案不完善,导致突发事件处理不当,安全风险加大。此外,一些学校存在安全工作责任不明确、安全工作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也给学校安全工作带来了一定隐患。

其次,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需要充分的调研和广泛的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应该以学校安全工作的实际需求为基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学校安全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在制定过程中,学校应充分调研学校安全工作的现状和问题,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合理、科学、可行的管理规定。此外,学校应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最后,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应用效果值得肯定。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规范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的效果。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执行,有助于明确各项安全工作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安全工作的高效运行。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应用,有助于提高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增强学校的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综上所述,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对于确保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立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学校应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切实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不断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的制度和机制,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贯彻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全面落实、全员参与、全程控制的安全工作机制。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在安全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 健全安全防范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教职工、学生“识险避险,自救互救”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和善后工作等。

  第五条学校对安全工作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成立学校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和经费;

  (二)实行学校安全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将安全工作与其它工作统筹安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四)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人员,并与绩效考核相挂钩;

  (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第三章 校内安全

  第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一)门卫制度;

  (二)安全检查和隐患报告制度;

  (三)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

  (四)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五)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与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七)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八)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九)学校接送学生、教职工车辆管理制度;

  (十)突发事件预警防范与应对制度;

  (十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小学低年级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接送交接制度;

  (十三)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责任制,并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专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的数量应该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确定。中小学、幼儿园规模在500人以内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保人员;规模在500(含500)人以上1000人以内的,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保人员;规模在1000(含1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0人,按照增加人数2‰的比例增配专职安保人员,住宿制学校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专职安保人员。

  第八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校外人员入校登记及审验制度。校外来访人员、车辆必须持学校出入证进入学校,由学校接访人员负责其在校期间的安全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和机动车辆进入学校,严禁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校园内部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与一键报警装置,并安排专人监视值守,安全监控设施应覆盖学校重要场所,并及时更换和维修,影像资料存储时间不少于1个月。学校可视需要安装周界报警系统。

  第十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使教职工熟知《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等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和指导学生识险、避险、自救、互救的方法和手段。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选配优秀教师负责教学工作,保证开足课时。学校应结合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班会、国旗下讲话等活动,依托“青岛市安全教育平台”组织开展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优秀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

  第十二条 学校应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结合“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学校升旗、课间操等集体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使师生熟悉逃生路线,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中小学校每月至少应开展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两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在校生较多的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应适当增加应急演练次数,寄宿制学校每年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住校生夜间应急疏散演练。使用校车的学校, 每年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三条学校应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

  学校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礼堂、食堂、锅炉房、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与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消防与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药品规格正确、药性有效,有关管理人员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学校应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十四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卫生管理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生宿舍出入口、寝室门窗、吊灯、吊扇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学生宿舍如有电源插座,应将其断电。严禁学生在宿舍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严禁将蜡烛、酒精炉、煤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

  第十五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校车服务提供者或配备校车的学校,应指派专职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和幼儿,确保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

  如受台风、暴雨、大雪、雾霾等恶劣天气影响,给校车运行带来较大安全隐患或运行线路出现道路安全隐患,应坚决停运,并及时提前告知乘车学生和家长。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和传染病的防控,按规定对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报告。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对学生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幼儿园与小学在入园、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青岛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堂标准管理规定》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学校食堂和学生用餐管理,落实以下食品安全制度:

  (一)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和晨检制度;

  (二)加工经营场所及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和饭菜留样制度;

  (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七)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检查制度;

  (八)投诉受理制度;

  (九)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学校应当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实习工作,应当遵守《青岛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青教通字〔2014〕7号)规定,加强实习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管理,维护实习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学校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相应设施;

  (二)提前安排专人查看现场,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职责;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体活动,原则上学生所乘车辆应为专用校车,需租用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的,应符合安全要求,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及农用车、拖拉机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超员、超速运行。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依据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需要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依据青岛市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加强学生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强化对学生的安全管理,防范学生溺水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上晚自习。学校应当在学生正常上课时,及时打开校门安排学生入校,不得将学生拒之于校门外。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在楼道地面或通道墙面标注明晰的紧急疏散标志,在每一楼层、房间悬挂张贴疏散示意图。

  学校应在学生集中上、下课与上、放学时间段,安排巡查、护导人员,维护上下楼秩序,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二十四条学校校舍场地原则上不得出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出租的,应得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校舍场地出租仅限用于教育培训用途,不得出租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学校校园内有教职工生活区的,应当将教职工生活区与教学区隔离。学校对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场地、场馆,应当与教学区域隔离,并开辟不同的进出通道。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火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年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学校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不得聘用违法违纪、有传染病和精神病等人员担任传达、食堂等工作,落实涉校涉园人员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教育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督促学生家长(包括其他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人职责,尤其是放学后和节假日期间,应当担负起法定监护人的监管和看护责任,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学生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应书面告知监护人,并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三十条学校应建立网络舆情监控制度,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和安全管理,防止不良信息对校园及师生的侵害。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和安全预警机制。在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学校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不稳定因素排查报告制度,做到“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定期排查制度,定期对校舍、场地、围墙及学校的排水设施进行排查,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应及时排除隐患。情况严重、一时难以消除隐患的,应立即封闭,并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临近学校易造成滑坡、塌方的山体以及围堰、河坝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学校应主动与当地主管部门协调,尽快排除险情。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定期对教学楼、实验楼、食堂、宿舍、图书馆等重点部位的水电气暖进行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存在困难的,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三十四条使用锅炉、电梯、压力容器(含气瓶)等设备的学校,应按照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设备的定期检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消除等情况。学校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上级单位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应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及具体责任部门和人员,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不能按期限整改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第四章 学校周边安全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加强与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校园周边安全问题,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协调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部门,落实“严禁在校园及周边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开设加油站,摆设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场所,严禁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网吧和娱乐场所” 等有关规定,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积极参加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护校安园”行动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集中整治”行动,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第五章 应急事故处置

  第四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十一条 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采取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和师生安全。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加强与气象、环保部门的联系,遇到减少或停止学生户外活动预警信息时,应自行决定减少、停止户外活动或停课。停止户外活动或者停课的学校应及时进行调课,妥善安排好学生的生活和学习。

  第四十三条学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应当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安全事故信息。

  第四十五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篇四

  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全体教师务必高度重视,以确保学校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

  1、班主任和科任教师必须严格履行《班主任职责》和《任课教师职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教师要以《守则》、《规范》、《学生安全十不准》、《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法》等为依据,做到经常宣传讲解,不厌其详、不厌其烦,并作好督促、检查工作;

  3、教师应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心罚学生,任何情况都不得把学生排斥在教室外,或者停学生的课,若发生学生重伤甚至更严重的后果事件,当事教师除按上级有关法律规章处罚外,一切经济责任由当事教师承担;

  4、教师要按时上班、准时上岗,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上课教师负责处理,若教师不在岗造成的事故由该教师负责,教师在放学后不得把学生留在教室不管,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教师负责;

  5、班级应严格按学校规定收费,教师不得自立项目收费,更不得向学生罚款和向学生收纪律保证金,以免造成安全事故;

  6、全体学生应积极参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若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办理有关保险赔付手续;

  7、教师要和学生共同搞大扫除,教室后窗由教师打扫,打扫卫生一定要注意安全,要按时放学,教育学生不在路上逗留,应按时返家,注意交通安全;

  8、门卫负责正常教学秩序的维护,严格遵守其职责,避免事故的发生;

  9、若发生重大事件,教师应及时上报学校,再由学校报上级协同处理。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篇五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安全是保证学校一切工作正常化重要保证,为提高全体教职工和广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责任到人,对水产路小学的安全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校园安全管理

  1、每学期开学和结束由学校行政、总务主任等对校舍、校产、校具等作全面检查,对存在隐患要及时排除,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立即报请学校研究,并要有检查情况记载。

  2、总务处要确保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及会议室玻璃、桌凳齐全、安全,对各班公物实行月检,确保教育教学工作一切正常。

  3、校门卫要严格执行《门卫制度》,陌生人进校园要登记,平时不得让拾、收废品人进入校园,夜间要加强巡逻、保证学校财产不受损失。

  4、加强对食堂卫生、安全管理,不买腐烂霉变的食品,要定期对餐具、用具消毒,要有专人关锁门窗。

  二、教师安全管理:

  1、全体教职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

  2、护导教师每天要准时到岗,负责检查课间和中午学生的活动安全。

  3、教室配电箱闸刀、插座、开关等电器均由老师负责开关。如有损坏、老化,班主任要及时上报维修。

  4、体育教师对体育课从集中整队到活动过程结束负全部安全责任,加强课中保护措施,周末比赛体育组要周密组织。年级组长、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安全。

  5、会计要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加强票据、现金等管理,不得发生帐目差错和其它事故。

  6、学校卫生老师负责学生的卫生保健,做好防疫,防食物中毒,根据季节给学生作卫生讲座,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离岗。

  7、集体活动、集会均要服从指挥,班主任要教育学生注意安全,遵守纪律。外出活动要请示分管校长同意,不得擅自作主。

  三、学生安全管理:

  1、学生上学、放学不准骑自行车,不准在路上逗留,不准玩火,不准私自下河游泳,追逐打闹,进校后不得擅自离开学校。

  2、学生课间应在学校指定的场地上,开展有益的活动,不准在走廊上,楼梯间跳皮筋,扔沙包,或开展其它有危险的活动,更不准到其它楼层去玩。任何学生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不准攀爬、跨越、停坐教学楼、操场等栏杆,到单双杠和组合架活动时,必须有老师在场。

  4、在走廊、楼梯行走,要严格遵守靠右行的规则,不拉横排走,坚决做到:不争不抢,不推不挤,不跑不跳,逐级上下踏步,不得跨越,不得扒在扶手往下滑。集体整队,班与班之间保持距离,不准喧哗。

  5、所有学生不得爬门窗、桌凳。打扫卫生要爬门窗、桌凳,班主任要在场,各班每天要指定专人关锁门窗。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篇六

  (一)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国家(校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学校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局;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教育局,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报乡镇人民政府,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4、建立健全领导值班、教师值日、中青年教师护校队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

  6、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未经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长批准、校长办公会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7、学校还要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法制科。

  9、学校要经常检查校内围墙、挡土墙、池塘、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二)学校消防安全制度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图书馆、化学实验室、物理实验室、木工房、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必须以身作则,并且教育家属及子女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1、校内住户使用煤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12、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13、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学校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

  1、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涵盖师生人身、食品卫生、文化活动等方面,系综合性治理,应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通力配合。学校对周边环境应密切关注与监控。

  2、各校在做好内保工作的同时,应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应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监管等部门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3、值日人员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应注意对校园外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社会盲流、恶少对学生骚扰及各种事故,要针对不同情况及时报告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4、每天放学前,教师要提醒学生,注意交通等各项安全。

  5、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以及各类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掌握正确的维护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6、建立学校突发事件教师救护队,高度警觉,随时出动。

  (四)组织师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组织到外地或较远活动的需经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长审批。

  2、每次活动应有具体的责任人,注意人员年龄、身体状况搭配。

  3、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

  4、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应向专业运输部门租用,遵守乘车、乘船安全要求,行前要求营运部门对车(船)进行检修。

  5、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6、野炊、爬山、野餐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伤事故发生

  7、活动地附近有河流、水库的,没有组织措施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能让学生下水。

  8、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学校领导及安全小组成员必须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控。

  9、在活动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遇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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