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的管理规章制度(优质6篇)

驾驶员的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

驾驶员是道路交通运输的重要一环,为了确保驾驶员的安全驾驶和道路交通的顺畅,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章制度。本篇将介绍驾驶员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首先,驾驶员在驾驶前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件,并且要进行定期的体检。驾驶员的身体状况要符合相关的健康标准,以确保他们能够安全地驾驶车辆。此外,驾驶员还必须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试,并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证书。

其次,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员要牢记交通安全守则,不得超速、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同时,驾驶员要遵守交通信号,合理使用车灯、转向灯等信号装置,确保行车安全。

此外,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还要注意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驾驶员要保持冷静、谨慎的心态,不得酒后驾驶或者疲劳驾驶。驾驶员要随时保持警觉,观察道路情况和其他车辆的行驶动态,及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应对措施。同时,驾驶员还要注意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最后,驾驶员还要具备一定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驾驶员要尊重乘客,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驾驶员要遵守运输规定,不得私自改变行车线路或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同时,驾驶员还要保护交通运输秩序,不得参与非法营运行为。

总之,驾驶员的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确保驾驶员的安全驾驶和道路交通的顺畅而制定的。驾驶员要持有效的驾驶证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并具备一定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驾驶员的安全驾驶和道路交通的有序进行。

驾驶员的管理规章制度 篇二

驾驶员是道路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章制度。本篇将介绍驾驶员的管理规章制度中的一些重要内容和要求。

首先,驾驶员在驾驶前必须取得相应的驾驶证件。驾驶证件是驾驶员合法驾驶的凭证,证明其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驾驶资格。驾驶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状况符合驾驶要求。同时,驾驶员还要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证书。

其次,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员要牢记交通安全守则,不得超速、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驾驶员要遵守交通信号,合理使用车灯、转向灯等信号装置,确保行车安全。

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还要注意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驾驶员要保持冷静、谨慎的心态,不得酒后驾驶或者疲劳驾驶。驾驶员要随时保持警觉,观察道路情况和其他车辆的行驶动态,及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应对措施。同时,驾驶员还要注意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最后,驾驶员还要具备一定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驾驶员要尊重乘客,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驾驶员要遵守运输规定,不得私自改变行车线路或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同时,驾驶员还要保护交通运输秩序,不得参与非法营运行为。

总之,驾驶员的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确保驾驶员的安全驾驶和道路交通的顺畅而制定的。驾驶员要持有效的驾驶证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并具备一定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驾驶员的安全驾驶和道路交通的有序进行。

驾驶员的管理规章制度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车辆系公司管理的公务车辆。

  第二章车辆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并实行“一人一车制”。车钥匙统一放在综合管理处。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驾驶员或私自利用备用钥匙出车。

  第四条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驶证、保险卡、附加税告知证由驾驶员随车携带外,其余均由综合管理处统一保管。随车携带资料由车辆责任人保管,不得遗失。如车辆交接或移转时应办理移交手续,随车携带资料一并移交。

  第五条本公司人员因公外出需要用车时,应填写经部门负责人核准的《车辆使用申请单》报综合管理处,综合管理处将根据公务的重要性安排车辆。未办理申请的,综合管理处不予安排。

  第六条每辆车内均设有《车辆使用记录表》,供驾驶员记录车辆使用详细情况,驾驶员应认真填写,并于每月1日将《车辆使用记录表》报综合管理处。

  第七条车辆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除公司许可自驾者外)。驾驶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水箱、油量、机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

  第八条车辆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

  第九条驾驶员不得将公务车开回家,不得公车私用或将车擅自借给他人驾驶。

  第十条出车期间,车辆应停放在安全位置。晚上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

  第十一条驾驶员出车的(除出差一天以上),必须当天把车辆开回公司车辆停靠地。

  第三章车辆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车辆的维修、保养由公司统一安排。未经许可,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保养,否则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需要维修、保养的车辆,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综合管理处审核批准后在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维修保养费用由驾驶员申请,维修保养后凭有效单据报销。

  第十四条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它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应向综合管理处汇报并请求批示。事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第四章车辆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未经许可将车辆借予他人驾驶以致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所发生的罚款及责任由责任驾驶员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发生车祸,除及时报案外,还应即刻与公司综合管理处联系。综合管理处除即刻派员前往处理外,还应即刻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第十七条驾驶员因超速、超载、任意停车及其他违反交通规则行为所发生的一切罚款和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特殊情况需报销的,驾驶员应写书面情况说明并由用车人证明,报经总经理特批。

  第五章驾驶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驾驶员应绝对服从公司领导和综合管理处的管理,认真、热情地做好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及公司客人的安全驾驶工作。

  第二十一条因公司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用车的,驾驶员不得无故推诿。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应遵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如在唐山本地出车不能及时赶回公司签到、签退的,应及时告知部门负责人,否则按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凡享受公司手机费补贴者必须24小时开机,否则取消手机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若有私自出车、公车私用、公车出借等行为,经教育不改者,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应保持清洁的车内卫生,禁止车内吸烟。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保持服装的整洁卫生。

驾驶员的管理规章制度 篇四

  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如下

  一、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车辆驾驶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行车思想,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坚持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杜绝违章驾驶,严禁晚上长时间打牌甚至赌博,确保行车安全。

  (二)要切实做好车辆防火、防盗工作,车辆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三)驾驶员应服从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车和随意交换车辆,更不得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四)驾驶员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五)驾驶员对车辆要经常进行保养和检查,保持车辆整洁。

  (六)驾驶员应及时填写车辆技术档案,对车辆的行驶里程、维修保养情况及发生交通事故情况进行详细记载。

  (七)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应在学院指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杜绝在车辆维修和油料使用中弄虚作假、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等舞弊行为。

  (八)车辆实行单车核算,一车一档,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定时进行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自觉主动地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提高自控能力和约束能力。要注重提高业务技能,确保行车安全。

  二、派车制度

  (一)除学院驾驶员外,任何人不得驾驶学院车辆。

  (二)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使用管理。除院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外,其他人员不得指派用车。

  (三)严格车辆派遣审批制度,切实履行车辆派遣审批手续,完善公务用车日常派车手续,认真做好出车记录。

  (四)严格车辆回场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制度。特殊情况不能回场停放的,由单位领导批准,指定就近停车场或安全地点寄放。

  三、车辆维修制度

  (一)车辆发生故障确需维修时,无论问题大小,先由驾驶员申报维修项目,填写一式两份的《车辆维修申报、验收表》,经驾驶班班长提出意见或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厂维修,若执行公务时发生故障,应就近维修,并报告驾驶班班长和办公室主任。

  (二)车辆应送申报表指定的厂家送修,不得随意变更厂家。未经批准私自维修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严格按申报表申报维修的项目检修,对在修理过程中发现的新故障,应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方可续修。

  (四)对维修更换下来的部件,驾驶员应带回交办公室,否则办公室不签验收表。

  (五)驾驶员应随车进厂督修,以便掌握维修项目的到位情况和质量,不随车进厂或车进厂人就离,按缺勤处理。

  (六)驾驶员应亲自调适维修后的车辆,确认合格后方可在厂家的维修项目单上签字认可,并填写验收表内容报办公室审批结算。

  (七)需维护、更新车内设施及购买相关用品时,均应填写申报表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四、驾驶员奖惩制度

  (一)奖励制度

  对驾驶员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安全用车的,给予部门通报表扬,并给予以下奖励:

  1.全月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者,发月度安全奖100元。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无交通违章者,年终发安全奖500元。

  2.驾驶员补贴实行行驶里程补贴制度,海陵区外长途加报长途补助,政策不变。驾驶员夜餐补助100元/月。

  (二)惩罚制度

  对驾驶员却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进行以下处罚:

  1.不服从调度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车者,每次扣50元。

  2.工作时间内因擅离职守耽误出车者,每次扣50元。

  3.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院领导本人要求驾驶除外)发现后,一次扣100元,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4.行车中因人为原因造成违章罚款的,财务不予报销。

  5.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经济损失或致人伤害医疗费500元以上的扣发当月安全奖;1000元以上的扣发季度安全奖;3000元以上的扣发半年安全奖,重大交通事故或因违反驾驶员管理制度发生交通事故的扣发全年安全奖。

驾驶员的管理规章制度 篇五

  为加强车辆管理工作,提高驾驶员队伍素质,促进审判、执行、*市行政区内行驶。车辆因公务需驶出本市的,除紧急情况电话请求外,应填写申请表,经院长批准后方可出车。未经批准的,按出私车处理。

  7、凡在本院车库有指定车位的车辆,非工作时间必要严格遵守院内规定,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外过夜。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各种饮食娱乐场所。在外执行任务的车辆当天不能返回的,驾驶员应当将车辆停放在附近的停车场,不得将车辆停放在路边或街道旁过夜,以免车辆被碰擦或被窃。

  8、法院车辆晚七点后及节假日进出车库的,驾驶员要自觉到门卫进行登记,接受更夫或值班人员监督。未经登记的,一律按出私车处理。

  9、法院车辆的报废、更新统一由院办公室管理,由办公室建立管理台帐。不得私自办理车辆报废手续。

  第二节院管车的使用管理

  10、院管车的范围。院管车包括院长、常务副院长及办公室管理的车辆。

  11、院管车的用途。院管车主要用于保障院长、常务副院长及其所分管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

  12、院管车的管理责任人。院管车除院长、常务副院长有支配权外,统一由院办公室主任管理。驾驶员工资、车辆燃油费、维修费等费用由院财务承担。

  13、院管车的派遣。院长、常务副院长用车自行派遣。常务副院长分管的各部门因公用车由常务副院长、办公室主任批准并统一派遣。未经派车人批准,司机不得出车。

  14、院管车的维修。院管车的维修由院办公室统一制订预算维修费用,报院长批准后到指定厂家修理。在外地执行公务的车辆,确需在外地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才能修理。并将修理发票和所更换的旧配件一并带回,以便审核报销。

  15、院管车的年审。由办公室统一办理,费用由院财务承担。

  16、院管车的油料管理。院管车的油料按院内规定办理。

  17、院管车的事故处理。院管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对于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车辆损失及损害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因公用车,由驾驶员和院财务按照3:7的比例分担事故损失;非因执行公务用车,由驾驶员与派车人按照3:7的比例分担事故损失;驾驶员出私车的,事故损失自行承担。

  第三节分管车的使用管理

  18、分管车的范围。分管车是指法院除院管车之外的其他所有车辆。

  19、分管车的用途。分管车主要用于保障各分管副院长及分管的庭、局开展审判、执行等公用事务用车。

  20、分管车的管理责任人。分管车由分管副院长、各庭、局长管理。

  21、分管车的派遣。因公用车由分管副院长、有自用车的庭、局长自行派遣。

  22、分管车的维修。分管车的维修及费用分别按院财务规定或由各庭、局自行负责。

  23、分管车的年审。由院办公室统一办理,费用自理。

  24、分管车的油料管理。分管车的油料实行分级管理。各副院长的油料按年7200元定额核销(含维修费)。各庭、局的车辆一律自行承担。

  25、分管车的事故处理。分管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对于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车辆损失及损害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因公用车,分管副院长的车辆由驾驶员和院财务按3:7的比例分担事故损失,各庭、局车辆由驾驶员和各庭、局按3:7的比例分担事故损失;非因执行公务用车,由驾驶员与派车人按照3:7的.比例分担事故损失;驾驶员出私车的,事故损失自行承担。

  第四节驾驶员的管理

  26、驾驶员必须树立大局意识,严格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熟记交通法规,认真钻研技术。思想,热情礼貌地完成驾驶任务。

  28、驾驶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擅自出车。

  29、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对车辆定期保养,定期清洁,不得乱喷乱涂或安装与警车不符的附属物件。

  30、驾驶员负责保管随车工具及附件。接车时应核对工具清单,并在清单上签名,如有遗失及时向车辆管理责任人汇报,由遗失人按实际价值赔偿。 31、驾驶员出车前后必须要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细致检查,不得带故障行车。

  32、驾驶员出车时,必须带齐有效证件(驾驶证、行车证、准驾证),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相符的车辆,未经院长批准,不得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33、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出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格遵守警车的保管和停放规定,严禁乱停乱放,严禁将警车停放在沿街酒店和娱乐场所,严防被盗事件发生,不得擅自让人搭乘车辆。

  34、驾驶员出车必须严格执行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规定,非执行紧急公务不得使用警报器、警灯,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如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严禁为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个人和活动开道。

  35、严禁驾驶赃物车以及本院查封、扣押的车辆执行公务或私自外出。

  36、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车。

  37、驾驶员因违章驾驶被交警部门罚款、扣留车辆需要的费用自行承担。

  38、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用车人、驾驶员必须在20分钟内同时向本部门领导、分管院长、办公室主任报告,并保护好现场。超过90分钟不报告的,一律按出私车处理。部门领导、分管院长应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协助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报院长、常务副院长。

  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①酒后开车的;

  ②将车交由他人驾驶的;

  ③私自出车的;

  ④不服从办公室调度安排的;

  ⑤将警车停放在餐饮及公共娱乐场所的。

  第五节附则

  40、本规则中公务是指审理、执行案件、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会议、学习、培训。

  41、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42、本规则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驾驶员的管理规章制度 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警车包括: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者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和法医勘察车;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使用警车,应当填写《警车申请审批表》,提交符合申请民用机动车牌证所需凭证,由本部门地、市级主管机关汇总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监狱直接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核发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建立车辆档案。

  领取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需先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五条警车车型限制:汽车为大小型客车和紧急救援专用(货)车;摩托车为两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第六条警车车身应当喷涂蓝白相间的颜色。

  警车车身底色为白色。汽车在驾驶室车窗以下车身范围的下半截喷涂周边框型的蓝色装饰漆。两轮摩托车在油箱和配箱两侧的下半截喷涂蓝色装饰漆。三轮摩托车在油箱和边车的下半截喷涂蓝色装饰漆;蓝漆颜色使用国家标准《漆膜颜色标准卡》规定的PB02号蓝色。

  第七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警车应当分别喷涂白色简称汉字“公安”、“安全”、“司法”、“法院”和“检察”。

  汽车喷涂在驾驶室两侧车门的蓝色装饰漆上;两轮摩托车喷涂在油箱或者配箱的主要蓝色装饰漆上;三轮摩托车喷涂在油箱和边车外侧的蓝色装饰漆上。

  汉字字型为长黑体,字高为蓝色装饰漆高度的四分之三。

  第八条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灯,其中汽车在驾驶室顶部安装顶檐支撑式固定警灯;摩托车在后轮右侧安装杆连接式固定警灯。警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特种车标志灯具》的规定。

  第九条警车应当安装紧急调频调或者双音转换调警报器。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规定。

  第十条警车号牌分汽车、摩托车两种。均为铝质材,底色为白底反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安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负责监制。

  第十一条警车号牌安装应当使用固封装置,号牌不得弯折、打孔。汽车号牌应当悬挂一副两面;摩托车号牌悬挂一副一面。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车辆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增加以下项目:

  (一)车身颜色、各部门简称汉字、警灯、警报器是否符合本规定;

  (二)警车行驶证所用照片是否反映本车实际状况。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所属警车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做它用。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正式驾驶员驾驶。

  第十四条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警车驾驶员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第十五条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在逃的违法犯罪分子;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

  (四)押解人犯或者赶赴刑场;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六条除护卫国宾车队和追捕现行犯罪分子外,其他警车在使用警灯、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灯;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鸣警报器。

  第十七条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灯、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信号灯的限制。

  遇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八条警车及其牌证严禁冒领、转借、挪用。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要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改变用途,应当办理车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对私自喷涂警车外观标志,安装警灯、警报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并没收警灯、警报器和警车牌证,责令其取消警车外观标志。

  第二十条对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滥用警灯、警报器,不按规定携带警车证件以及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制定的有关警车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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