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制度(优秀6篇)
监督管理制度 篇一
监督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一种管理机制,旨在确保组织或机构的正常运作,避免违规行为和滥用权力的发生。本篇文章将探讨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
首先,监督管理制度对于保护组织的利益和声誉至关重要。通过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督机制和规章制度,可以避免内部员工或外部人员利用职位和权力进行不正当行为,如贪污、腐败、滥用职权等。监督管理制度可以对组织内的行为进行监控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从而维护组织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其次,监督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组织的效率和效益。通过建立明确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监督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同时,监督管理制度也可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组织的生产力和效益。
然而,要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并非易事。首先,需要明确制度的目标和原则。监督管理制度应该以公正、公平、透明为基本原则,旨在保护组织和员工的利益。其次,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审查机制。这包括明确的工作流程、责任分工、权责清晰的职位描述以及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同时,还需要进行定期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监督管理制度的理解和遵守意识。
最后,要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还需要有专门的监督机构或部门来负责监督和管理。这个机构应该独立于其他部门,并拥有一定的权力和资源来履行监督的职责。同时,该机构应该与其他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获取和分享信息,确保监督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总之,监督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保护组织的利益和声誉,提高组织的效率和效益。然而,要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并非易事,需要明确目标和原则,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审查机制,并有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只有这样,监督管理制度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确保组织的正常运作和可持续发展。
监督管理制度 篇二
监督管理制度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治理工具,它为各个领域的组织和机构提供了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本篇文章将探讨监督管理制度的应用领域以及其对社会发展的意义。
首先,监督管理制度在政府部门中的应用非常广泛。政府是社会治理的核心,监督管理制度在政府部门中的应用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通过建立明确的法规和制度,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审查,可以确保政府的公正和透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其次,监督管理制度在企事业单位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审查机制,可以有效地监督和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避免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的发生。监督管理制度可以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监控和检查,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社会责任。
此外,监督管理制度还在教育、医疗、金融等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教育领域的监督管理制度可以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医疗领域的监督管理制度可以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金融领域的监督管理制度可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监督管理制度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公平,避免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它可以提高组织的效率和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它可以保护公众的权益和利益,增强公众对组织的信任和支持。
然而,要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并非易事。它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只有各方共同合作,加强监督和管理,监督管理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总之,监督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广泛的应用领域和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在政府、企事业单位、教育、医疗、金融等领域中发挥作用,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提高组织的效率和效益,保护公众的权益和利益。然而,要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和参与,只有这样,监督管理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服务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监督管理制度 篇三
(一)为了加强全镇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乡社会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或本单位食品安全的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对岗位的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
(三)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乡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工作。
(四)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镇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和督查。
(五)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工作在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职能站所根据本工作计划,负责落实监管职能范围的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加强自律,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改善食品安全状况,使所监管领域食品安全相关指标达到创建活动要求。
1.各村委会:加强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完善协管员和社区信息员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职责。重点抓好集贸市场、社区宴席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宣传、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落实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3.镇农科站: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以及与食品有关的植物病害的监督、监测、检疫、检验管理,深入推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4.镇畜牧兽医站: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进行监测,负责动物防疫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5.镇社会经济发展办:负责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推进食品流通体制改革,监管生猪定点屠宰,酒类市场的行业管理,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建立食品信用体系。并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的日常监管,负责查处生产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
6.镇卫生院: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做好食品污染及食品安全事件中受伤人员的救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7.各中小学:开展好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工作,协助相关职能站所抓好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
8.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他相关站所:根据站所职能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六)、各成员单位要依据《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成员单位职责》的规定,严格执行食品监管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职责,确定食品安全责任人,保障食品安全。
1、主要领导职责
(1)在上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本地区(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2)负责本辖区、本部门食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实施产品质量监控,责成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对责任制的分解和落实。
(4)负责对本部门、本辖区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的督办;承担因对食品安全工作领导不力而形成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重大案件和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的领导责任。
2、分管领导人职责
(1)在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分管部门及责任区的食品安全工作,以及责任制的落实。
(2)负责对分管部门及责任区内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所分管部门和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的查处和督办;承担因对食品安全工作组织不力、措施不当,造成分管部门、责任区内重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和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接领导责任。
3、岗位责任人职责
(1)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对责任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2)对责任区内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时调查、收集,落实各项责任,搞好食品质量动态管理工作。
(3)定期对责任区内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排除隐患,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服务。
(4)对责任区内的食品违法案件、违法行为及时查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故案件,按照管理权限向领导和上级汇报,承担责任区内发生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
(5)受理假冒伪劣食品的举报,并及时查处。
(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自己的职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工协作,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管理制度 篇四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统一申报、建设、考评和验收程序,按照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实物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集中采购。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一、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审计制度
(一)坚持公示制度。对于专项资金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等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镇政府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申请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接受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由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制度
(一)经检查、验收和审计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对实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资金整合、各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效益和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绩效考评。
(二)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根据得分的具体情况排定名次。
三、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应适当调整或取消补助款。
(二)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三)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章印。否则财务会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五)支付补助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及签字,有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票据必须按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财务会计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报支。
监督管理制度 篇五
一、目的:
①规范政府机构投资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到位;
②合规、有效、节约地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保障并提升项目的经济效益,达到项目验收标准并通过项目的验收和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二、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集团各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
本文件主要针对财政专项资金,非财政专项资金的新项目建设可参考执行。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定义和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指公司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并获得批复或批准,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且该专项资金形成的成果需要验收和审计。
本制度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①财政等政府机构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
②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
③集团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④其他用于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①专户管理原则。按专项资金划拨部门、资金来源部门的要求在银行开立专户,用于接收划拨的专项资金、使用专项资金、调拨专项资金。新开立账户、注销账户按集团《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执行。承担项目的分公司财务经理在落实清楚专项资金划拨部门、资金来源部门不需要专户管理后,可申请非专户管理,且需报请集团财务总监批准,否则一律实行专户管理。
②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不允许超过被批准(批复)的、已备案的、具体的投资项目预算内。挪用、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需项目负责人申请,分公司财务经理审核,且需报请集团相关领导批准,否则一律实行专款专用原则。
③事前预算原则。专项资金纳入公司预算管理范围,事前明确支出的具体内容、时间、规模、产出目标,项目预算按资金拨付要求进行评审,设定项目绩效目标。
④绩效管理原则。集团对专项资金的管理、项目竣工财务审计决算、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综合考评,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五、专项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5.1、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①各公司财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各公司单位负责人和财务经理是专项资金的主人,负责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②集团项目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5.2、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与评审
①项目支出预算由集团项目部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依据事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年度投资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施工图等编制,并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评审。代建项目支出预算须经项目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财政局评审。②项目支出预算应当按各项支出用途明细编列,并明确建设项目各项资金的具体来源;项目前期费中的各项支出,要详细填列支出明细;项目绩效目标要符合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③项目支出预算实行“先评审后下达”的管理方式。项目支出预算下达前,集团项目部不得组织招标采购。经过评审之后下达的预算,作为建设单位开展招标采购的控制性上限,不得突破;招标采购价款超出预算的,作废标处理;对部分工期要求紧的项目,预算评审与项目招标采购可同步进行,但支出预算下达前,建集团项目部不得开标。
5.3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
①集团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进度,编制年度分季用款计划,集团根据审查后的分季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专用账户,由集团项目部按照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报手续。
②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中,凡未依法组织招标采购的,专项资金一律不予拨付。
③项目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前期工作,可从财政局通过集中采购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库中选择并委托代理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备案;也可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
④集团项目部不得将工程或其他支出化整为零,逃避招标采购管理。对将单一工程或单一性质支出项目进行拆分逃避招标采购的,专项资金不予拨付。
⑤单位管理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和使用范围,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特殊情况确需超过规定标准的,须事前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⑥因项目管理需要,需动用建设单位管理费购置固定资产的,建设单位须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
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前,按单项工程合同价款的15%预留尾款。财政局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后,可按程序办理尾款结报。
⑧质量保证金按招标采购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期限到期后,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办理结报。
⑨项目支出过程符合项目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项目的发票管理制度。
5.4、项目支出预算的调整
①项目因初步设计调整、工程量清单变更、施工图预算调整、料工费涨价等原因造成项目支出增加,需要调整支出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a、凡项目总支出未超预算,单项工程支出超过预算的,专项资金在单项工程之间调剂。其中,单项工程支出超过预算10万元以下的,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调整,代建项目须由项目单位审核后调整;单项工程支出超过预算10万元以上的,须报市财政局评审确认后调整。
b、凡项目总支出超出预算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写出超支原因分析报告,报市财政局评审后,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共同研究,由市财力计划安排的结算预备费解决;超出预算50万元以上的,经市财政局评审后,由建设单位写出超支原因分析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预算。
②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隶属关系变更、终止引起支出预算级次或财务结算关系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变更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财务关系划转、移交手续,市财政局相应办理项目支出预算调整手续。
③必须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来源执行项目支出预算。对不同资金来源之间调整的,须报市财政局批准。
5.5、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①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竣工财务决算未批复前,原项目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②市财政局根据市审计局审计报告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决算审查报告,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作为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尾款清算的依据。建设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等手续。
③项目决算后如有结余,结余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5.6项目绩效评价
①专项资金管理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专户开立、专款专用、事前预算等方面。
②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功能、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效率、项目效益等方面。
③项目绩效评价实行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办法。
集团项目部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查。
④建立预算分配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预定绩效目标、绩效考评结果良好的部门,提出表彰,计入部门考核;对未完成绩效目标、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部门,提出通报批评,计入部门考核。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内控规范的升级和解释权归集团财务部。
监督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条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
第二条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检查各级领导和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有正确认识,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检查各级领导班子研究安全工作情况的记录、安委会工作记录等。
2、检查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格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否达标。
3、检查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各基层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三同时”、“五同时”的要求是否得到落实。
4、检查劳动条件、操作状况、安全设施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油气生产设施、装置、设备、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事故隐患等。
5、检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纪律。
6、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各项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第三条安全检查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安全检查分为外部检查和企业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是指按照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要求进行的法定监督检测检查和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督查。
第五条内部检查是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内部根据生产情况开展的计划性和临时性自查活动,内部检查主要有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
1、综合性检查
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集团公司对直属单位至少每年组织检查或抽查1次;直属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至少每季组织1次;基层单位至少每月组织1次。
2、日常检查
班组和岗位员工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职责,特别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危险点源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基层单位领导及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检查在做好记录。
3、专项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节日前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等进行的检查。
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第六条直属企业应认真对待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正确处理内、外部安全检查的关系,坚持综合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标准化、经常化。
第七条对法定的检测检查和政府督查,直属企业应积极配合,认真落实执行法规要求。按照规范标准定期开展法定检测工作;对政府组织的督查,直属企业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第八条开展安全检查,应成立由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提出明确的目的和计划。参加检查的人员应有相应的知识和经验,熟悉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检查内容和标准应具体,必要时应编制安全检查表,按照安全检查表科学、规范开展检查活动。
第十条安全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安全检查总结,并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检查组应向被检单位提交《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被检单位应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被检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计划,落实整改;对确定为隐患管理的项目,应按《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