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矽尘危害管理办法(通用3篇)
防止矽尘危害管理办法 篇一
矽尘危害是一种常见而又严重的工作场所危害,对工人的健康和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为了防止矽尘危害,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防止矽尘危害的管理办法,并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工作场所应该进行矽尘危害评估。这是预防矽尘危害的第一步,可以帮助企业了解工作场所的矽尘危害程度,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评估过程应该包括矽尘的来源、浓度、暴露时间等因素的测量和分析。
其次,企业应该建立有效的工作场所控制措施。这包括工程控制和行政控制两方面。工程控制措施主要包括改进工艺、使用封闭式设备、增加通风设备等,以减少矽尘的产生和扩散。行政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提供个人防护装备、进行培训等,以保护工人的健康和安全。
另外,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也是非常重要的。对于那些无法通过工程控制和行政控制来降低矽尘暴露的工人,个人防护装备是必不可少的。常见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企业应该根据工作场所的具体情况来选择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提供培训和指导,确保工人正确佩戴和使用。
此外,定期进行健康监测也是非常重要的。矽尘危害主要是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对肺部造成损害。因此,对于那些长期暴露在矽尘环境中的工人,应该定期进行肺功能检查和胸部X光检查,及早发现和处理矽尘引起的健康问题。
最后,企业应该加强培训和宣传工作。培训工作应该包括矽尘危害的认识、防护措施的使用方法、急救知识等方面,确保工人能够正确、有效地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同时,企业还应该通过宣传活动提高工人对矽尘危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综上所述,防止矽尘危害需要全面的管理办法。通过矽尘危害评估、工作场所控制措施、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健康监测、培训和宣传等措施的综合应用,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矽尘危害,保护工人的健康和安全。
防止矽尘危害管理办法 篇二
矽尘危害是一种常见的工作场所危害,对工人的健康和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为了预防和控制矽尘危害,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的防止矽尘危害管理办法,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估。
中国的防止矽尘危害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两个方面。法律法规方面,中国制定了一系列与矽尘危害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职业矽尘危害防治条例》、《建筑施工工程矽尘危害防治技术规程》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企业和工人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矽尘危害的防护措施和管理要求。
标准规范方面,中国制定了一系列与矽尘危害防治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这些标准规定了矽尘危害评估、工作场所控制措施、个人防护装备的选择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为企业和工人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然而,尽管中国的防止矽尘危害管理办法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一些企业对矽尘危害的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其严重性和危害性。其次,一些企业在工作场所控制措施方面投入不足,导致矽尘危害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再次,一些工人对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方法和作用不了解,佩戴和使用不当。此外,一些企业对工人的健康监测和培训工作重视不够,忽视了对工人健康的保护。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中国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企业的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矽尘危害防治工作。同时,通过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企业的防护意识和能力。此外,应该加大对工人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工人对矽尘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综上所述,中国的防止矽尘危害管理办法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方面较为完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企业和工人的防护意识和能力,可以进一步提高矽尘危害的防治效果,保护工人的健康和安全。
防止矽尘危害管理办法 篇三
(1963年9月28日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在生产中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矽百分之十以上的粉尘的国营、公私合营厂矿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
第三条 企业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使矽尘作业场所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游离二氧化矽百分之十以上的粉尘,经常保持在二毫克以下。
第四条 在采掘矿石、岩石及其他凿岩工程中,必须采取湿式凿岩、喷雾洒水和加强通风等防尘技术措施。因缺乏水源,采取湿式凿岩措施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干式捕尘的措施.
第六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有矽尘作业的企业时,设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对防尘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单位在审查设计和验收工程时,应该吸收本单位安全技术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干部参加,发现有不符合防尘要求的,一律不准施和投入生产。
第七条 施工、生产部门在采掘矿石、岩石或进行其它凿岩工程时,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采掘
技术计划(或作业规程)中提出防尘措施,并经同级安全技术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和进行生产。
第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应该根据防尘工作的需要,设立专管机构,或指定适当的机构、人员管理日常防尘工作。
第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应该加强对防尘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防尘工作的责任制度,把防尘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议事日程。各级生产领导人员都要负责做好防尘工作,在安排生产的同时安排防尘工作。各有关的专业机构也要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做好防尘工作,保证防尘措施的实现。
第十条 一切防尘设备都应该有人负责维护。企业单位必须定期检修防尘设备,并将检修项目列入设备检修计划之内。
第十一条 一切防尘设备,不得任意拆除或挪作它用。对任意拆除和挪用防尘设备的,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单位应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每年必须制订防尘措施计划,所需设备、材料和经费应该纳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该督促所属企业单位实现其防尘措施计划。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应该将有关防尘的技术措施和操作方法分别纳入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并且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应该建立定期测尘制度,指定一定的人员负责测尘工作。对于每个矽尘作业场所的矽尘浓度,每月应该至少测定一次,含矽量高的至少测定两次。如果自行测尘确有困难,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部门应该予以协助。企业单位应该将测尘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并于每季度末报告主管部门以及当地卫生、劳动部门和工会。
第十五条 企业单位应该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使其了解矽尘对人体的危害,并学会和掌握有关防尘的操作规程;对于初次从事矽尘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防尘教育以后,才能允许其操作。
第十六条 企业单位应该根据从事矽尘作业职工的需要,发给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食堂、宿舍应该同车间或工作地点有适当的距离。
第十七条 企业单位对准备从事矽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未经检查和经过检查发现有结核病等禁忌症的,都不得从事矽尘作业。对从事矽尘作业的职工还必须进行防止矽尘危害管理办法定期
的'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矽肺病或结核病等禁忌症的,应该及时调离。
第十八条 企业单位应该每半年将从事矽尘作业的人数、矽肺病人数和患矽肺病死亡人数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卫生部门报告一次,同时抄报当地工会组织。
第十九条 对矽肺病人,应该根据他们的健康状况和劳动能力分配力所能及的工作,或者组织疗养、休养,不要让他们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也不要作退职处理。对于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确实已经不能参加生产(工作),自愿要求回家休养的,可以允许。
第二十条 企业单位应该根据需要举办疗养所,供矽肺病人脱产疗养或业余疗养。各地卫生部门和工会管理的疗养院,应该有计划地吸收一部分矽肺病人轮流脱产疗养。疗养院、所应该将单纯患矽肺病的同患结核病的人严格隔离。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组织应该协助企业行政对职工进行防尘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不断改进和维护防尘设施,并发动职工群众对防尘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