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优秀4篇)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危险作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潜在危险的工作,如高空作业、爆破作业、有毒有害物质操作等。由于危险作业的特殊性,如果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将极大地威胁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建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需要明确责任和权限。在危险作业中,不同的角色都有不同的职责和权限。例如,工程师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安全措施,施工人员负责具体操作,监督人员负责监督作业过程。每个岗位的责任和权限都需要在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以确保各方履行自己的责任。
其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需要明确作业流程和操作规范。在进行危险作业之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操作规范,明确每个步骤的流程和要求。这样可以避免人为疏忽或操作错误导致的事故发生。同时,还需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掌握正确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危险作业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因此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例如,在高空作业中,必须设置安全网、安全带等设备,以防止人员坠落。在有毒有害物质操作中,必须配备呼吸器、防护服等个人防护装备,以保护作业人员的健康安全。这些设施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最后,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机制。在危险作业中,事故难以避免,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的应急机制,以应对突发情况。制度中应规定各方的应急职责和措施,并进行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和反应速度。此外,还需要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对事故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处理,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是确保危险作业安全的重要保障。通过明确责任和权限、制定作业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安全防护设施和事故应急机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危险作业中的安全风险,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管理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环境和技术要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危险作业的安全性,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危险作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潜在危险的工作,如高空作业、爆破作业、有毒有害物质操作等。由于危险作业的特殊性,如果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将极大地威胁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建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建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首先需要明确责任和权限。不同的角色在危险作业中有着不同的职责和权限,这需要在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例如,工程师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安全措施,施工人员负责具体操作,监督人员负责监督作业过程。只有明确责任和权限,才能确保各方履行自己的责任,从而保障危险作业的安全。
其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需要明确作业流程和操作规范。在进行危险作业之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操作规范,明确每个步骤的流程和要求。这样可以避免人为疏忽或操作错误导致的事故发生。同时,还需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掌握正确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危险作业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因此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例如,在高空作业中,必须设置安全网、安全带等设备,以防止人员坠落。在有毒有害物质操作中,必须配备呼吸器、防护服等个人防护装备,以保护作业人员的健康安全。这些设施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最后,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机制。在危险作业中,事故难以避免,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的应急机制,以应对突发情况。制度中应规定各方的应急职责和措施,并进行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和反应速度。此外,还需要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对事故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处理,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建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是确保危险作业安全的重要保障。通过明确责任和权限、制定作业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安全防护设施和事故应急机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危险作业中的安全风险,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还需要持续改进和完善管理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环境和技术要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危险作业的安全性,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一、目的
对本公司紧急特殊需要的生产任务,不适用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危险作业。必须采取特殊审批和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责任
1、企业安委会、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
2、有危险作业部门或个人必须履行本制度;
三、危险作业范围:
1、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动火作业;
3、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4、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5、带电作业;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7、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8、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9、其它危险作业。
四、危险作业审批
1、凡属于上述8种范围,在生产中不常见,又急需解决的危险作业。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见附表),报企业安全科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始作业。
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总经理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但事后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安全科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五、危险作业的实施
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2、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6、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8、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检修作业安全的.控制与管理,确保检修作业过程中安全,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守则》《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联保互保制度》《安全检查区域责任制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维修安全管理规定》和“四个重点”安全管理
要求等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检修作业。
第三条工程施工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操作纳入应急预案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将检修作业进行统计分类,明确一般检修作业、重点检修作业、危险检修作业等审批级别,分别明确管理责任人。所有检修作业均应适用作业票制度。
第六条各单位应进一步完善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作业前危险辨识和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可靠性评估和作业审批、作业前安全交底和措施落实确认、联保互保关系确立和现场安全监控、作业现场恢复和结果验收等。
第七条检修作业安全措施必须明确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措施、致使设备运转或安全装置失灵的动力能源控制措施、检修作业影响区域的控制措施等,必要时应明确应急措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在检修作业前明确检修作业单位和作业区域所属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应经常开展检修安全技能培训和检修安全知识教育。大、中修工程施工前应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
第十条检修现场责任领导应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区域责任制度》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作业审批程序,作业审批人应对作业的安全合法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规范各级作业票的使用,作业票内容应包括作业名称、主要内容、起止时间、地点区域、作业类别级别、作业单位(包括人数)、安全措施(责任人)、安全交底人(签字)、安全交底接受人(签字)、作业地点岗位人员(签字)、作业审批人(签字)等内容。
第十三条检修作业负责人应随身携带作业票备查,作业结束后,应将作业票归档留存。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不断细化分解检修作业内容,逐步推进检修作业规程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三章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所有检修作业均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六条正常生产过程中的维修,作业人员必须经岗位人员同意并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悬挂检修作业牌,方可进行检修作业。该区域的安全检查监控责任仍由原责任人负责。岗位人员和区域负责人有拒绝作业和随时终止作业的权力。
第十七条外单位进入本单位进行检修、抢修作业,必须经生产处组织安排,严格履行安全交接签字手续,双方应认真落实《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跨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行政负责人,应加强检修作业检查指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监督检查检修作业过程中安全保障体系运行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严格落实检修作业安全要求,规范作业票使用,凡有违反本制度的作业行为,给予经济处罚5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