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通用3篇)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篇一
近年来,我国出口贸易持续增长,出口收汇工作也随之变得日益繁忙。为了提高效率、减少人力成本,并确保出口收汇工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我国决定试行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的目的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电子化、网络化,提高出口企业的操作便利性和效率。根据该办法,出口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交核销申请,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在网上上传,而不再需要亲自到银行办理核销手续。这不仅减少了行政手续的繁琐,还节省了企业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还规定了核销申请的办理流程和时间要求。出口企业在完成出口交易后,可以立即提交核销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将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销审核,并将核销结果通过互联网平台反馈给企业。这一流程的简化和时效性的提高,为出口企业提供了更便捷、高效的服务。
此外,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还加强了对核销申请的监管和风险防控。银行将加强对核销申请材料的审核,确保核销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安全监管,保护企业信息的安全和隐私。通过这些措施,有效防范了潜在的风险和欺诈行为。
总的来说,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将为出口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为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同时,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出口收汇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提高了管理水平和效率。相信随着这一办法的不断完善和推广,将为我国出口收汇工作带来更多的便利和优势。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篇二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我国出口收汇工作也进入了网上核销时代。近日,我国决定试行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以提高出口收汇工作的效率和规范性。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将为出口企业带来更多的便利和优势。首先,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交核销申请,企业无需亲自到银行办理核销手续,节省了时间和人力成本。其次,核销申请的办理流程更加简化,企业可以在出口交易完成后立即提交申请,银行也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销审核。这一流程的简化和时效性的提高,大大减少了企业的等待时间和不确定性。
此外,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还加强了对核销申请的监管和风险防控。银行将加强对核销申请材料的审核,确保核销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安全监管,保护企业信息的安全和隐私。通过这些措施,有效防范了潜在的风险和欺诈行为,为企业提供更安全、可靠的服务。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出口收汇工作迈向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时代。这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提高我国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同时,也为我国出口收汇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奠定了基础。相信随着这一办法的不断完善和推广,将为我国出口收汇工作带来更大的改善和提升。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篇三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提高对外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本办法只适用于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试点分局。
第二条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以下称网上核销)是指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称核销单)和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并将核销单相关信息与出口收汇信息匹配后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外汇管理部门在审核其真实性后通过互联网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出口单位的一种网上核销方式。
“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以下称网上核销系统)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实现网上核销而设计开发的应用系统,是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辅助系统。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的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相关手续,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口单位可自愿选择网上核销方式。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应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第二章
网上核销登记管理
第五条
出口单位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向外汇局申请办理网上核销业务。
第六条
网上核销方式分为网上核销自动审核和网上核销人工审核。实行网上核销自动审核的出口单位,除外汇局规定的应由人工审核的核销业务和报告数据外,不需到外汇局现场办理。实行网上核销人工审核的出口单位,对其所有核销业务,在通过网上核销系统进行核销单相关信息和出口收汇信息匹配报告后,需持规定的核销资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对具备下列条件或本年度新成立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可在网上核销系统中设定其网上核销自动审核资格:
1、上年度出口收汇考核不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2、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3、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向外汇局申请终止网上核销业务。
第八条
出口单位违反网上核销管理规定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外汇局可终止其办理网上核销业务或撤销其网上核销资格;对篡改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的电子数据和恶意攻击外汇管理部门网站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应立即撤消其网上核销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被撤消网上核销资格的出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核销报告手续。
出口单位上年度考核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或发生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外汇局应取消其网上核销自动审核资格。
第九条
外汇局应将登记、终止、撤销网上核销业务的出口单位名单抄送当地税务部门。
第三章
网上核销数据管理
第十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应按规定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出口收汇、国际收支申报及“中国电子口岸”网上交单等手续。
第十一条
外汇局按规定将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出口单位办理网上核销所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放置外汇管理部门网站供出口单位提取。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本单位需用于核销报告的核销单与出口收汇的相关数据信息。在未实现将境内收汇、加工贸易合同信息电子数据批量放置外汇管理部门网站的情况下,出口单位可在网上核销系统录入境内收汇电子数据、加工贸易合同信息,以及可自行录入需用于进料抵扣或冲减出口核销额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出口单位自行补录入电子数据后,应按规定到外汇局现场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向外汇局报告的核销电子数据与相关书面凭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口单位应保证本单位网上核销业务数据的真实性,不得篡改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的任何电子数据。
第四章
网上核销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不同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出口单位应分别采取以下不同的方式进行网上核销报告:
(一)逐笔报告:对超过规定标准的差额核销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逐笔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二)批次报告:对全额核销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批次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三)来料加工批次报告:来料加工项下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合同向外汇局进行批次核销报告。
(四)进料加工批次报告:进料加工项下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合同向外汇局进行批次核销报告。
第十四条
出口单位在完成核销单信息与收汇信息匹配后,需通过网上核销系统向外汇局进行网上核销报告。
第十五条
出口单位应将加工贸易合同等相关信息通过网上核销系统向外汇局报告。同一合同项下的'核销手续全部执行完毕后,应办理该合同的结案手续。
第五章
出口收汇核销
第十六条
外汇局利用网上核销系统对出口单位上报的网上核销报告进行自动审核,将通过审核的数据转入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外汇局将已核销信息通过互联网反馈出口单位。对未通过自动审核的网上核销报告,外汇局应列明原因,通过互联网通知出口单位重新进行网上核销报告或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第十七条
不具备自动审核资格的出口单位,或者外汇局规定的不符合自动审核条件的核销业务和报告数据,出口单位应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第十八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无需凭核销单退税联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由外汇局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的已核销数据清单。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外汇局和出口单位应妥善保管网上核销的业务档案资料。除按规定需长期保存的,其他核销档案保存3年。
出口单位对外汇局审核通过的核销数据应及时打印“出口收汇核销信息登记表”与相关的核销凭证一并留存归档。
第二十条
对网上核销的相关电子数据,外汇局应保存XX年。
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口单位的网上核销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违反本试行办法规定办理核销业务的,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颁布出口收汇网上核
销相关管理办法后,本试行办法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