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印章管理制度(最新3篇)
专用印章管理制度 篇一
专用印章是企业日常办公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之一,它不仅可以用于合同、文件的签署,还可以用于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然而,由于印章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如果管理不善,就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和风险。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专用印章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专用印章管理制度应明确印章的种类和用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可以设立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等不同的印章。每种印章的用途应明确规定,避免混淆使用。例如,公章用于对外签署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财务章用于财务报表的签署等。只有明确了印章的种类和用途,才能更好地进行印章管理。
其次,专用印章管理制度应规定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印章的保管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印章丢失或被盗用,就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并制定相应的保管制度。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定期检查印章的完好性和使用情况,确保印章的安全。同时,制度还应规定印章的使用权限和使用范围。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使用印章,并且在使用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印章的合法使用。
第三,专用印章管理制度应设立印章使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在企业日常办公中,印章的使用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审批。制度应规定印章使用申请的流程和内容,申请人应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说明使用印章的目的和必要性。审批程序应明确规定,并设立相应的审批岗位。审批人员应根据申请人的身份、职责和需要,合理判断是否批准印章使用。通过建立印章使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可以有效控制印章的使用,防止滥用和误用。
最后,专用印章管理制度还应规定印章的报废和注销程序。在一些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报废或注销某种印章,例如,印章损坏或过期等。制度应规定相应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如何处理报废印章和注销登记等。同时,还应明确报废和注销的责任人和流程,确保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专用印章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日常办公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印章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印章的使用,防止滥用和误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因此,每个企业都应高度重视专用印章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并不断完善和改进,以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
专用印章管理制度 篇三
专用印章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专用印章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泸医附院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加盖泸医附院医疗专用章后方有效。
为使我院医疗专用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维护印章使用的权威性、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规范院内医学文书证明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指的医学文书证明包括:“诊断证明”、“死亡诊断证明”、“癌痛患者医疗证明”。
二、印章由医教科专人管理,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应
将印章交本科负责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三、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用印内容,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四、医学文书证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盖章:
1、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我院注册并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否则,不予盖章。
2、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其他时间不予盖章。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未填写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休假时间、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的不予盖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否则,不予盖章。
3、医师只能出具在我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应有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否则,不予盖章。
4、医学诊断证明书涂改不清的不予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