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精彩3篇)
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篇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日益繁荣,工伤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完善和修订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以确保工伤伤残的公正鉴定和合理赔偿。最新的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解决过去工伤伤残鉴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一方面,过去的鉴定标准对劳动者的伤残程度评估不够科学准确,导致了一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工伤赔偿的成本,可能会采取一些手段来干扰和操控鉴定结果,进一步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因此,最新的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在科学性和公正性方面做出了一系列改进。
最新的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明确了伤残程度的评估方法和标准,使得伤残鉴定更加科学准确。标准中详细列出了各种伤残类型的评估要点和评定标准,使得鉴定过程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其次,最新标准对于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劳动者伤情资料,并承担起提供协助和配合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还加强了对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标准要求鉴定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不法机构的存在,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另外,标准还规定了鉴定结果的复审程序,为劳动者提供了救济途径。如果劳动者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复审,并由相关部门进行重新评估。
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出台,无疑将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它的实施将有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正视和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的工伤保护机制,才能够真正实现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篇二
工伤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修订和完善,更是关系到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用人单位责任落实的重要问题。最新的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修订,主要是为了解决现行标准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过去的标准在伤残程度评估上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导致一些劳动者的伤残赔偿无法得到合理补偿。此外,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赔偿成本,可能会干扰和操控鉴定结果,进一步损害劳动者权益。因此,最新的标准在科学性和公正性方面做出了一系列改进。
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修订,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明确了伤残程度评估的方法和标准,使得鉴定更加科学准确。标准中详细列出了各种伤残类型的评估要点和评定标准,使得鉴定过程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其次,最新标准对于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劳动者伤情资料,并承担起提供协助和配合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还加强了对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标准要求鉴定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不法机构的存在,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另外,标准还规定了鉴定结果的复审程序,为劳动者提供了救济途径。如果劳动者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复审,并由相关部门进行重新评估。
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出台,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它的实施将有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正视和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的工伤保护机制,才能够真正实现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篇三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
B. I 分级系列
a )一级
1) 极重度智能损伤;
2) 四肢瘫肌力 ≤3 级或三肢瘫肌力 ≤2 级;
3) 颈 4 以上截瘫,肌力 ≤2 级;
4)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 2 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 ≥90% ,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 Ⅳ 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 小肠切除 ≥90%;
14)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 全胰切除;
17)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 尘肺 Ⅲ 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po2<5.3 kPa(40 mmHg)];
19) 其他
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PO2<5.3 kPa(40 mmHg)];
20)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 po2<5.3 kPa(40 mmHg)];
21) 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 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 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 10 mL/min ,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707 }imal/L(8 mg/dL) 。
b) 二级
1) 重度智能损伤;
2) 三肢瘫肌力 3 级;
3) 偏瘫肌力 ≤2 级;
4) 截瘫肌力 ≤2 级;
5) 双手全肌瘫肌力 ≤3 级;
6) 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 ≥80% ,伴有四肢大关节中 3 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 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 双下肢高位缺失;
11) 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12)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 双膝以上缺失;
14) 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 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02 ,或视野 ≤8% (或半径 ≤5°) ;
18 )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 )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 )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 >30 cm2( 注: 2 是平方 ); 上海律师
22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 Ⅲ 级;
23 )心功能不全****;
24 )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 )小肠切除 3/4 ,合并短肠综合症;
26) 肝切除 3/4 ,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 Budd-chiari 综合征;
28)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 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 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 )尘肺 Ⅲ 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 )尘肺 II 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po2 < 5. 3 kPa(40 mmHg)]; (注: PO2 中 2 是下标)
34) 尘肺 Ⅲ 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 )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 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 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 )肝血管肉瘤;
40)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 25 mL/min 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450 μmol/L,
(5 mg/dL) ;
41 )职业性膀胱癌;
42) 放射性肿瘤。
c) ****
1) 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
自理能力者;
3) 重度癫痫;
4) 偏瘫肌力 3 级;
5) 截瘫肌力 3 级;
6) 双足全肌瘫肌力 ≤2 级;
7) 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 ≥70% ,伴有四肢大关节中 2 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 )面部瘢痕或植皮 ≥2/3 并有中度毁容;
11) 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 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 )一侧肘上缺失;
14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 0° ~ 9° 者;
16 )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 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 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05 或视野 ≤16 % (半径 ≤10°) ;
20 )双眼矫正视力< 0.05 或视野 ≤16%( 半径 ≤10°);
21) 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0.1 或视野 ≦24 %(或半径 ≤15°);
22) 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 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 cm2 (注: 2 为平方) ;
26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 cm2 (注:同上) ;
27) 舌缺损>全舌的 2/3;
28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 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 6 根以上;
30) 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 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 度房室传导阻滞;
33 )肝切除 2/3 ,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 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上海律师事务所
35)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 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 膀胱全切除;
39) 尘肺 Ⅲ 期;
40 )尘肺 II 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 )尘肺 II 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 粒细胞缺乏症;
44) 再生障碍性贫血;
45 )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 )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 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 ≤2× 1010 (注: 10 的. 10 次方) /L; 上海律师
48 )砷性皮肤癌;
49) 放射性皮肤癌。
d )四级
1 )中度智能损伤;
2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 )单肢瘫肌力 ≤2 级;
4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2 级,
5 )一手全肌瘫肌力 ≤2 级;
6 )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 )面部中度毁容;
全身瘢痕面积 ≥60% ,四肢大关节中 1 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 )面部瘢痕或植皮 ≥1/2 并有轻度毁容;
10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 )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 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 一侧膝以上缺失;
14) 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 )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2 或视野 ≤32% (或半径 ≤20°) ;
17 )一眼矫正视力< 0.05 ,另眼矫正视力 ≤0.1
18) 双眼矫正视力< 0.1 或视野 ≤32 % (或半径 ≤20°) ;
19) 双耳听力损失 ≥91dB;
20) 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 一侧上颌骨缺损 1/2 ,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20 cm2 (注: 2 为平方) ;
22 )下领骨缺损长 6cm 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20 cm2 (注: 2 为平方)
23) 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 >20 cm2 (注: 2 为平方);
25 )双侧完全性面瘫;
26 )一侧全肺切除术;
27 )双侧肺叶切除术;
28)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 )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 一侧肺移植术;
31 )心瓣膜置换术后;
32) 心功能不全二级;
33 )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 )全胃切除;
35) 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 )小肠切除 3/4;
37) 小肠切除 2/3 ,包括回盲部切除;
38) 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肠造瘘; 上海律师
39 )外伤后****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 )肝切除 2/3;
41 )肝切除 1/2 ,肝功能轻度损害;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42)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 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 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 永久性膀胱造瘘;
47) 重度排尿障碍;
48 )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 ≥50 mL;
49) 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51) 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 )尘肺 II 期;
53 )尘肺 I 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 )尘肺 Ⅰ 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 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