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最新3篇】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篇一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我国出口收汇工作也日益繁忙。为了提高出口收汇的效率和准确性,我国决定试行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这一举措的推行,将带来巨大的便利和优势。
首先,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的试行将大大简化出口收汇的流程和程序。以往,出口企业需要到银行办理一系列的手续,如提交出口合同、提供货物运输单据等,才能实现收汇。而通过网上核销管理,出口企业只需在系统中输入相关信息,即可完成核销操作,大大减少了繁琐的手续和时间成本。
其次,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的试行将提高收汇的准确性和反洗钱的能力。通过网上核销,系统可以自动比对出口合同和货物运输单据等信息,确保核销的准确性。与此同时,系统还可以实时监测资金流动情况,及时发现和防范洗钱等非法行为,提高了出口收汇的安全性。
再次,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的试行将促进贸易便利化。出口企业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核销操作,不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这为企业的出口业务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同时也为我国的国际贸易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最后,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的试行将提高出口企业的竞争力。通过网上核销,企业可以更加高效地处理收汇事务,提高资金周转速度。这将缩短企业的资金回笼周期,增加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的试行将带来诸多优势和便利。这一举措的推行,将大大简化出口收汇的流程和程序,提高收汇的准确性和反洗钱的能力,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相信通过这一试行,我国的出口收汇工作将迎来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发展。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篇二
近年来,我国出口收汇工作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为了提高出口收汇的效率和准确性,我国决定试行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这一举措的推行,将有力促进我国的出口贸易发展。
首先,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的试行将大大提高收汇的效率。通过网上核销,出口企业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核销操作,不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这将大大缩短了收汇的时间成本,提高了资金的周转速度,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市场的需求变化。
其次,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的试行将提高收汇的准确性和可控性。通过系统自动比对出口合同和货物运输单据等信息,可以确保核销的准确性,减少人为错误的发生。与此同时,系统还可以实时监测资金流动情况,及时发现和防范洗钱等非法行为,提高了收汇的安全性。
再次,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的试行将促进贸易便利化。出口企业无需亲自到银行办理手续,只需在系统中输入相关信息,即可完成核销操作。这为出口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了贸易效率。
最后,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的试行将提高我国出口企业的竞争力。通过网上核销,企业可以更加快速和高效地处理收汇事务,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这将缩短企业的资金回笼周期,增加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的试行将为我国的出口贸易发展带来巨大的推动力。通过提高收汇的效率和准确性,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我国的出口贸易将迎来更加繁荣和可持续的发展。相信在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的引领下,我国的出口贸易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篇三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提高对外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本办法只适用于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试点分局。
第二条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以下称网上核销)是指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称核销单)和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并将核销单相关信息与出口收汇信息匹配后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外汇管理部门在审核其真实性后通过互联网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出口单位的一种网上核销方式。
“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以下称网上核销系统)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实现网上核销而设计开发的应用系统,是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辅助系统。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的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相关手续,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口单位可自愿选择网上核销方式。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应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第二章
网上核销登记管理
第五条
出口单位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向外汇局申请办理网上核销业务。
第六条
网上核销方式分为网上核销自动审核和网上核销人工审核。实行网上核销自动审核的出口单位,除外汇局规定的应由人工审核的核销业务和报告数据外,不需到外汇局现场办理。实行网上核销人工审核的出口单位,对其所有核销业务,在通过网上核销系统进行核销单相关信息和出口收汇信息匹配报告后,需持规定的核销资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对具备下列条件或本年度新成立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可在网上核销系统中设定其网上核销自动审核资格:
1、上年度出口收汇考核不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2、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3、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向外汇局申请终止网上核销业务。
第八条
出口单位违反网上核销管理规定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外汇局可终止其办理网上核销业务或撤销其网上核销资格;对篡改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的电子数据和恶意攻击外汇管理部门网站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应立即撤消其网上核销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被撤消网上核销资格的出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核销报告手续。
出口单位上年度考核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或发生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外汇局应取消其网上核销自动审核资格。
第九条
外汇局应将登记、终止、撤销网上核销业务的出口单位名单抄送当地税务部门。
第三章
网上核销数据管理
第十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应按规定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出口收汇、国际收支申报及“中国电子口岸”网上交单等手续。
第十一条
外汇局按规定将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出口单位办理网上核销所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放置外汇管理部门网站供出口单位提取。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本单位需用于核销报告的核销单与出口收汇的相关数据信息。在未实现将境内收汇、加工贸易合同信息电子数据批量放置外汇管理部门网站的情况下,出口单位可在网上核销系统录入境内收汇电子数据、加工贸易合同信息,以及可自行录入需用于进料抵扣或冲减出口核销额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出口单位自行补录入电子数据后,应按规定到外汇局现场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向外汇局报告的核销电子数据与相关书面凭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口单位应保证本单位网上核销业务数据的真实性,不得篡改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的任何电子数据。
第四章
网上核销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不同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出口单位应分别采取以下不同的方式进行网上核销报告:
(一)逐笔报告:对超过规定标准的差额核销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逐笔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二)批次报告:对全额核销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批次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三)来料加工批次报告:来料加工项下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合同向外汇局进行批次核销报告。
(四)进料加工批次报告:进料加工项下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合同向外汇局进行批次核销报告。
第十四条
出口单位在完成核销单信息与收汇信息匹配后,需通过网上核销系统向外汇局进行网上核销报告。
第十五条
出口单位应将加工贸易合同等相关信息通过网上核销系统向外汇局报告。同一合同项下的'核销手续全部执行完毕后,应办理该合同的结案手续。
第五章
出口收汇核销
第十六条
外汇局利用网上核销系统对出口单位上报的网上核销报告进行自动审核,将通过审核的数据转入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外汇局将已核销信息通过互联网反馈出口单位。对未通过自动审核的网上核销报告,外汇局应列明原因,通过互联网通知出口单位重新进行网上核销报告或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第十七条
不具备自动审核资格的出口单位,或者外汇局规定的不符合自动审核条件的核销业务和报告数据,出口单位应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第十八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无需凭核销单退税联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由外汇局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的已核销数据清单。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外汇局和出口单位应妥善保管网上核销的业务档案资料。除按规定需长期保存的,其他核销档案保存3年。
出口单位对外汇局审核通过的核销数据应及时打印“出口收汇核销信息登记表”与相关的核销凭证一
并留存归档。第二十条
对网上核销的相关电子数据,外汇局应保存XX年。
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口单位的网上核销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违反本试行办法规定办理核销业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颁布出口收汇网上核
销相关管理办法后,本试行办法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