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实用4篇)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篇一
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为了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奖励和惩罚的对象和标准。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如表彰、奖金、荣誉称号等。而对于存在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发生事故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明确的奖惩标准能够增强企业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促使其加强安全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其次,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应当注重公正和公平。奖惩的依据应当是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估结果,而不是凭借个人主观意识或私人恩怨来决定。制定奖惩标准时,应当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和差异,避免一刀切的做法,确保奖惩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应当建立严格的申诉和复核机制,对于不服从奖惩决定的企业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诉,通过复核来纠正不公正的判决。
第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应当注重激励和警示作用。奖励和惩罚不仅仅是对过去行为的评价,更重要的是对未来行为的引导。奖励可以激励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更多努力,树立典型,起到示范作用;而惩罚则可以警示其他企业和个人,引起他们的重视,避免重蹈覆辙。因此,在制定奖惩管理制度时,应当考虑到其对未来行为的引导作用,避免简单地追求奖励和惩罚的数量,而忽视了对行为的引导和改善。
最后,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应当与其他管理制度相互配合,形成有机整体。安全生产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各个环节的配合和协同。奖惩管理制度应当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等相互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效果,减少事故的发生。
在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各方的共同努力。政府应当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监督和检查。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不以身试法,不以牺牲他人安全为代价。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篇二
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为了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奖励和惩罚的对象和标准。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如表彰、奖金、荣誉称号等。而对于存在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发生事故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明确的奖惩标准能够增强企业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促使其加强安全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其次,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应当注重公正和公平。奖惩的依据应当是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估结果,而不是凭借个人主观意识或私人恩怨来决定。制定奖惩标准时,应当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和差异,避免一刀切的做法,确保奖惩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应当建立严格的申诉和复核机制,对于不服从奖惩决定的企业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诉,通过复核来纠正不公正的判决。
第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应当注重激励和警示作用。奖励和惩罚不仅仅是对过去行为的评价,更重要的是对未来行为的引导。奖励可以激励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更多努力,树立典型,起到示范作用;而惩罚则可以警示其他企业和个人,引起他们的重视,避免重蹈覆辙。因此,在制定奖惩管理制度时,应当考虑到其对未来行为的引导作用,避免简单地追求奖励和惩罚的数量,而忽视了对行为的引导和改善。
最后,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应当与其他管理制度相互配合,形成有机整体。安全生产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各个环节的配合和协同。奖惩管理制度应当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等相互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效果,减少事故的发生。
在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各方的共同努力。政府应当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监督和检查。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不以身试法,不以牺牲他人安全为代价。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篇三
为保证员工生命安全和单位财产的安全,加速安全生产法制化、规范化进程,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起安全生产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办法的《职工奖惩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实际,指定本制度。
奖励和惩罚的种类
1、奖励的种类:表扬、记功、晋级、记大功,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2、惩罚的种类:批评、撤职、留用查看、开除,在给予上述惩罚的同时,可以处以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奖励对象和奖励条件
1、各部门、车间总负责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成绩突出者。
2、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重大革新、在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者。
3、生产操作人员认真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要求,在防范事故发生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积极协助各部门、车间抓好安全生产,成绩突出者。
5、其他员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发现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者。
奖励规定
1、根据检查人员的检查记录、日常巡查记录,每月对各部门、车间进行依次量化考核评分,对成绩第一名的有关部门总负责人进行奖励,金额为100元。
2、各部门、车间对本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作出显著贡献、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技术人员、生产作业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每月可视情况给予1—3名员工进行奖励,金额掌握在20—50元。
3、对安全管理人员,根据当年职责履行情况,作出贡献大小,每年经厂长批准,奖励一次,奖励金额由单位研究决定。
4、各部门、车间对本单位的安全员、防火员,根据作出贡献大小,每年由部门、车间总负责人批准奖励一次,奖励金额由各部门、车间决定。
5、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特别重大成就的有关人员,可以给予额外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单位研究决定。
惩罚对象和惩罚条件
1、发生工伤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含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
3、生产现场管理混乱、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责任人。
4、发现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或经上级检查发现,未按规定期限、规定标准整改事故隐患的有关责任人。
5、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等。
惩罚规定
1、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车间,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车间总负责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
2、对发生死亡事故的部门、车间,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车间总负责人处以2000--20000元以上罚款。并接受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检查人员的检查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对存在隐患和问题的部门、车间,要求限期解决,逾期未整改的,对部门、车间的总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对下次检查仍未整改的,处以200元罚款;第三次检查还未整改的,报告厂长进行研究处理。
4、检查人员在工作现场直接发现的“三违”行为,按照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对一般违章员工的`经济处罚,每次掌握在20—100元。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篇四
1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安全文明进行,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梅县富力项目部所有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
3考核依据
3.1项目经理签署《安全承诺》,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3.2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3.3每名管理员与项目经理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4管理员多岗位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随之改变。
3.5项目副经理负责安全考核与奖惩,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报项目经理审批。
3.6各主管负责本各自片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绩效考核,安全员负责监督。
4实施细则
4.1一般规定
4.1.1项目部年终总结时,由各主管按照考核情况推荐,安全员按照奖惩细则审核,提出奖励建议,报项目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2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主管推荐,公司安全主任审议,项目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3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安全主任根据《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责任片区、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4.1.4所罚款项由财务科从被罚主管部门或个人奖金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对所罚款项,财务科应立专用户头,列入暂存款--安全专款中,由财务科掌握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4.1.5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的进行奖惩,并接受全员监督。
4.1.6安全员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和安全主任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4.2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精神表扬和/或物质奖励。
4.2.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总结被评为优秀的片区和个人,各奖励200元和100元。
4.2.2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片区和个人,各奖励100元。
4.2.3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奖励100元。
4.2.4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主管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奖励50元到500元。
4.2.5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奖励50元。
4.2.6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奖励200元到2000元。
4.2.7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奖励200元到1000元。
4.2.8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奖励50元。
4.3处罚
安全生产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经济处罚:公司扣罚安全生产责任者的风险抵押金收入。
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查等。
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1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4.3.1.1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处以2000元和500元的罚款,对责任片区班组进行通报批评,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或停职检查。
4.3.1.2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片区班组和责任者给予警告,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并分别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4.3.1.3对于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责任片区班组和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4.3.2违章违纪处罚
4.3.2.1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工人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20元的罚款。
4.3.2.2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50元的罚款。
4.3.2.3对随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元的罚款。
4.3.2.4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未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20元的罚款。
4.3.2.5对施工现场安全通道不畅通的主管片区,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4.3.2.6对不按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工作的班组和个人,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4.3.2.7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可参照奖惩细则酌情处罚。
4.3.3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4.3.3.1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
4.3.3.2对各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给予警告处分。
4.3.3.3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班组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班组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的班组,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4.3.4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具体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方式包括对当事人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4.3.4.1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
4.3.4.2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吸取教训,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
4.3.4.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
4.3.4.4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
4.3.4.5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4.3.4.6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7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8对设备长久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9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方案施工造成事故的。
4.3.4.10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的。
4.3.5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具体减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3.5.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3.5.2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项目部以外其它原因的。
4.3.5.3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
4.3.5.4发生事故后,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并能配合制订防范措施的。
4.3.6其他处罚
4.3.6.1发生事故时,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6.2发生事故需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由公司研究决定,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罚款后的剩余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直至逐月扣完。
5附则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