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优选5篇)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篇一
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和意义。
我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主要由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监督机制等多个方面构成。首先,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如制定环境保护标准、设立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等,这些政策措施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政策支持。此外,我国还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环境监督机制,包括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环境执法等,这些监督机制保障了环境保护的实施。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在环境保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它可以加强环境保护的法治化水平。通过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规范各方的行为,提高环境保护的法治化水平。其次,它可以促进环境保护的科学化和规范化。通过建立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科学化的监督机制,及时获取环境信息,评估环境质量,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再次,它可以增强环境保护的可持续性。通过设立环境保护专项基金,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提高环境保护的可持续性。
然而,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首先,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还不够严格。一些环境违法行为仍然存在,环境污染问题依然突出。其次,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还不够完善。一些监督机构的职责不清晰,监督力度不够大,监督效果不够明显。最后,公众参与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度较低,环境保护缺乏公众监督和参与。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大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其次,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最后,加强公众参与的机制建设,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监督和参与意识。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篇二
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增加,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现状和挑战。
我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在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首先,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水污染的防治措施等。其次,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环境监督机制。从环境监测、环境评估到环境执法,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环境监督链条。此外,我国还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
然而,我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还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首先,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还不够严格。一些环境违法行为仍然存在,环境污染问题依然突出。其次,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还不够完善。一些监督机构缺乏专业性和公正性,监督力度不够大,监督效果不够明显。最后,公众参与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度较低,环境保护缺乏公众监督和参与。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大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严密的环境监管体系。其次,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要加强对环境监督机构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监督机构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环境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最后,加强公众参与的机制建设,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监督和参与意识。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形成全社会的环境保护合力。
总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在环境保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只有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公众参与,才能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为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以及公司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保障公司安全生产和全公司职工及周围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第二条 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以管促治,讲求实效”的方针,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和能源,防治“三废”污染、噪音污染,为广大职工创造清洁适宜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
第三条 防止“三废”污染,要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尽力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
第四条 凡需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必须选用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如有“三废”生产,首先搞好综合利用,而后采取治理措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检举。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六条 公司成立环境管理委员会(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成员: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对环境保护全权负责。各级领导都要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切实把环保工作列入工作日程,认真学习有关环保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标准,正确指挥、协调、监督、检查有关环保工作。
第七条 公司必须设置专业环保机构安环部,配备专业环保人员,具体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 公司生产事业部对公司的环保管理工作,有权监督,应不定期地对公司环保工作进行抽查。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检查。
第九条 公司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具体要求
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要求以文件的形式下发,文件发放按照文件和资料的控制程序执行。
2、相关部门要有相应的制度,要组织学习并熟知。
3、制度要科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4、制度在运行中如存在问题,应不断修改、补充、完善。
第三章 关于“三废”治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 治理“三废”污染,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 加强生产技术管理,杜绝或尽量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制止乱排乱放。搞好技术革新,开展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资源和能源,把“三废”消除或减少在规定要求以内。
第十三条 生产装置排放的废气、烟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使有毒、有害物质达到排放标准,对有利用价值的热能,要因地制宜地充分利用。
第十四条 生产装置排放的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第十五条 凡生产装置所排放的废渣,不得随便倾倒,应统一放置在指定场所,定期清理或处理。
第十六条 对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公司安全环保部或分管的副总经理要制订排放方案,并报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派专人负责执行。
第十七条 建立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出现环境污染事故,车间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时积极组织处理。大型、重大污染事故,应该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公司。生产事业部要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对事故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颁布的“三废” 排放标准,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制定“三废”控制指标,作为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各分子公司应制定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制度,并健全环保方面记录和统计。
第十九条 加强环保监测。公司对生产装置污染源排放点应配备仪器和人员进行按期监测。
第四章 关于防止新污染产生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新上的技术、工艺、产品必须是减少“三废”污染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进行设计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邀请安全环保部和生产事业部参加,签署意见后,方可投产。
第二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的项目,环保指标要达到国外先进水平。引进生产装置时应同时引进“三废”治理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三条 对“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项目所需要的资金、设备、材料、施工力量等,公司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给予保证,不得以任何借口把“三废”治理项目挤掉。
第五章 事故管理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事故分类
1、操作事故:因操作人员操作不当或指挥失误以及运输、装卸原因引起跑料造成的污染事故。
2、设备事故:因各种生产设备运动系统缺陷、损坏、泄漏等原因引起跑料造成的污染事故。
3、生产事故:由于开停车及工艺条件、流程等原因导致的排放而造成的污染事故。
4、意外事故:由于交通、火灾、爆炸、破坏以及外界因素引起的跑料造成的污染事故。
第二十五条 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1、小型事故:生产设备或管道发生小的跑、冒、滴、漏,未造成人员中毒和大面积污染现象;污染物排入水体,浓度(检修排污除外),超过排放指标20倍以上30倍以下。
2、中型事故:生产设备或管道发生大的跑、冒、滴、露,造成厂区内部局部污染,但未发生人员中毒现象;污染物排入水体,浓度(检修排污除外),超过排放指标30倍以上40倍以下。
3、大型事故:生产设备或管道、贮罐等发生破裂,造成全厂污染,发生人员中毒事故;污染物排入水体,浓度(检修排污除外),超过排放指标40倍以上50倍以下。
4、重大事故:生产设备、管道或贮罐、运输钢瓶发生破裂、爆炸,造成大面积环境污染,影响到厂区外围居民生活,发生人员中毒,甚至死亡的事故;污染物排入水体,浓度(检修排污除外)超过排放指标50倍以上。
第六章 环境保护工作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在保护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部门和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精神鼓励,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予以警告、批评、罚款或责令赔偿损失。
(一)建设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者;
(二)放松管理,玩忽职守造成公害事故者;
(三)挪用治理污染费用、设备和物资者;
(四)对污染项目治理不能近期完成者;
(五)对监督检查及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六)有污染防治设施无故停用或任意拆除造成污染者;
(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环境管理人员;
(八)对污染事故迟报或隐瞒不报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环部负责监督实施并解释。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篇四
1、目的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高环保管理水平;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时掌握企业环境影响动态,及时对生产中存在的各种环境问题采取科学有效的处理措施,及时指导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经营单位。
3、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4、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一条公司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环保工作总结和环保计划安排会议,部署企业全年的环保工作,并征询员工意见,形成环保会议纪要,报公司环保委员会审批执行。
第二条公司每季度召开季度环保工作会议,对上季度环保工作重点、防范区域、季节性环境问题进行总结,并督促执行下季度环保工作计划。
第三条公司定期召开环保生产工作座谈会,就环保工作的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环境问题处理意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回答代表的提问,形成会议纪要,提交环保委员会及时研究解决。
第四条公司根据环保工作形势,不定期召开环境问题通报和事故案例分析总结会议,制定防范措施、吸取教训、总结经验。
第五条公司就涉及生命健康安全、环保资金投入、污染源治理等重大问题,召开环保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各方面的建议、意见,并形成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六条环境保护检查原则上与安全检查同时进行,侧重于检查所制定的措施、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发现新风险,并及时制定解决方案。
第七条公司每月组织一次环境卫生文明大检查,对检查的情况进行通报、总结、评比、考核。
第八条安全监察部和各二级单位专(兼)职环保员不定期对所辖生产区域、生活区域等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九条班组环保员每日进行巡回检查,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环保工作。
第十条各级环保管理人员进行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要有详实的记录,提出整改建议,并对整改结果及时进行验证。每月20日将检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以书面形式报至安全监察部存档。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环保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处理日常事务,并随时检查、监督各项环保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接受全体员工、社会人士、地方政府对公司各项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监察部。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篇五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美好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水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佛府[2020]1号)、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2208—2019)管理和排放要求,贴合我市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环保监督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处理和削减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
一、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计划、建设投资、运营维护、启用报废等环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不包括河涌治理一体化设备。
(二)区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因地制宜”“能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的原则,根据生活污水产生量、污水浓度、区域分布特征、处理后排放要求合理选定纳入污水管网和就近分散处理方式;不能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应采取集中式污水处理为主、分散式污水处理为辅的处理方式;水环境生态较好、常住人口少、污水去向明确的可因地制宜选择自净消纳方式处理。
(三)处理规模在500 吨/日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水质执行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2208—2019),处理规模在500 吨/日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场污染物排放标准》(G
B 18918)执行。
二、
职责分工
(一)各区人民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各区人民政府根据人民群众诉求、当地生态环境容量需求、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组织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年度计划。
(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督,对排放不达标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排入的工业废水来源进行溯源排查,严格执法。
(三)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总体规划细化完善设施建设规划或计划,并负责统筹实施;定期对排水运营公司进行考核评估。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排水运营公司积极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村居延伸,扩大城镇污水收集范围;将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逐步纳入统一建设和管理,推行分散式设施及其配套管网一体化运营,有效提高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效率;将接收的已建成、在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委会(居委会)负责本辖区未移交至排水运营公司管理的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五)在2021年底前排水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过渡期,未移交至排水运营公司管理的已建成或在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仍暂由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暂指定监管部门)承担建设、运营、监管、退出等具体工作。
三、
管理制度
排水运营公司(未完成设施移交的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暂指定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建立以下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环境保护工作主体责任。
(一)建立设施基本情况上墙制度。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体工程处,设施名称、管网建设、平面布置图、处理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指引、排水去向、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需上墙明示。
(二)建立档案留存制度。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档案资料主要包括:管网收集范围和收集效率,设施处理效率和排放规范情况,排放口和采样口、永久性排污口标志设置,产生恶臭、污泥等处理处置制度,稳定运行设施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
(三)建立运行台账制度。如实将纳污水量和浓度、药剂添加、排水情况、污泥清运、巡查检查、维修维护等台账登记在册,留存不少于3年时间,相关职能部门有权调取查阅。
(四)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建立运行维护管理队伍,每年制定水质监测计划,对设施出水进行监测。处理规模500吨/日及以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出水每日自行监测1次;处理规模小于500吨/日、大于20吨/日的设施,每周自行监测1次;对规模20吨/日及以下的设施,每月自行监测1次。已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对污水处理关键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的,自行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每半年一次。发现出水水质超标的或设施运行异常的,应加大监测频次,查找原因并及时整改。
(五)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做好做足各项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以防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对外环境造成污染。
四、
监督制度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的监督管理,通过在线监管、抽测、巡查等手段,监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达标,切实发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功效。
(一)完善在线监管制度。处理规模500吨/日及以上的设施逐步纳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管理,需安装在线监测,监测包括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处理规模500吨/日以下的设施安装在线监控设施,重点监控污水处理设施的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在线监控技术要求,并负责建设运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监控平台,供各相关部门及运维单位共享使用,充分利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不能实现自行监测或安装在线监控的,生态环境部门需加密巡查和抽测确保排水水质。
(二)建立水质抽测制度。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抽测计划,纳入年度监测计划。处理规模500吨/日及以上的设施,每季度至少对出水监测1次;处理规模大于20吨/日、小于500吨/日的设施,每半年对出水监测1次;规模20吨/日及以下的设施,每年按照各区30%的比例对出水抽测。抽测不合格的,排水运营公司(或未完成设施移交的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暂指定监管部门)应迅速排查原因并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须接受环保执法查处。
(三)实行环保巡查制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环保巡检工作,发现超标或设备不正常运行情况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及时通报给排水运营公司及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暂指定的监管部门。
(四)坚持信息报送制度。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实行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各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铺排,按时报送月度进展和季度、年度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部署落实、设施覆盖、管网覆盖、运营瓶颈及建议等。每季度及年度上报区人民政府,经区人民政府校核情况后,再报市生态环境局和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如因维护或者其它原因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拆除、闲置的设施,排水运营公司(或未完成设施移交的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暂指定监管部门)需做好污水收集处理替代方案,并提前15日报告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停运、拆除、闲置。
(五)严格环保考核制度。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是农村污染攻坚和乡村生态振兴的重要内容,纳入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具体考核任务,以本制度为准。